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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医师执业不构成非法行医罪/邓利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2:46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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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医师执业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西安乡卫生院女医师李华珍,于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20日受聘于柳州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2000年7月19日李华珍在该医院下属的河西门诊行医时,一病人因发热求医,李华珍给予青霉素输注,输药前李华珍医师依常规为病人做了青霉素过敏试验。该病人在输完药回家后一个多小时死亡。期间李华珍应患方要求出诊,常规观察未发现异常。半小时后李华珍再应要求出诊时,病人已“心跳微弱”经抢救无效病人死亡。病人的死因经公安局法医尸检
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可能死于青霉素过敏。
病人死亡的第二天李华珍就被柳州市柳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一审判处10年徒刑,经李华珍上诉二审法院撤消了原判。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并在两天后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李华珍在被羁押435天后释放。
2002年5月10日李华珍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9月26日李华珍再次被捕。
根据上述事实,我认为:
一、 李华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该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行医罪的问题。从现有资料看李华珍系“柳州市柳城县西安乡卫生院”医师,说明李华珍有从业资质,故李华珍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二、李华珍是否遵守执业注册的地点、范围仅是行政违法与否与犯罪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执业医师除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外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是乡卫生院的医师,其注册地点可能在其乡卫生院,但从1996年6月至事发的2000年7月19日李华珍“受聘于”柳州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由于从现有材料无法看出李华珍是否进行了变更注册,因此有两种可能:
其一、李华珍已从乡卫生院变更注册至职工医院,则李华珍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理应受到《执业医师法》的保护。
其二、李华珍未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华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但李华珍却一直在执业,故李华珍的行为违反了该《暂行办法》、《执业医师法》,其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违法与犯罪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现代刑诉的理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要求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因此即便是李华珍未依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行医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以我们说不管李华珍的执业注册地点在哪里,其行为均不影响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李华珍不应因执业注册地点不同而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三、 李华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华珍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我国现行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上述三种不起诉的情形中只有法定不起诉(即构成犯罪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不再追究)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其他两种情形均可要求国家赔偿。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不属于“犯了罪但因有法定情形法律不予追究”这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李华珍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四、 再次逮捕问题
一个被不起诉的人可不可以因原来行为再次被逮捕,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但条件只有一个: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决定!
本案中李华珍的再次被捕是不是有这种可能呢?可能性是有的,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理由是:
本案是一个案情和证据都比较简单的案子,影响本案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一个:李华珍是不是执业医师。若李华珍是执业医师则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则可构成医疗事故罪);若李华珍不是执业医师则2001年9月27日就不应释放李华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释放李华珍时本案案情应当已经查清,不应再以涉嫌“非法行医罪”逮捕李华珍,因为本案简单的案情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的庭审,尤其是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抗辩→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审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二审法院在上诉审中的审查,如此漫长的阶段均未考虑李华珍及其代理律师对事实的陈述和调查取证,仅是公、检、法机关要经过的层层“关卡”,在这一关一关的审查中这么简单的案情早就应当查清了,因此本案不大可能存在对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李华珍是不是可能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逮捕呢?唯一的可能是病人的死因有新的说法“李华珍大夫在执业中严重不负责任”,但一个急性低热病人大夫诊疗未见特殊异常给予青霉素治疗且做了皮试很难说得上“严重不负责任”,李华珍在每次病人要求出诊时均予以了处理也很难说得上“严重不负责任”。
李华珍为什么会再被逮捕呢?
都是要求国家赔偿惹得祸——我个人认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李华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李华珍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再次逮捕李华珍没有道理!
医师落难之时,将是人民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的开始!
是为医生维权的时候了!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邓利强 律师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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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 夜ど绦姓芾砭?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用邮需求,邮政部门于八十年代初,率先在我国开办了以最快速度传递信件、文件资料和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亦称速递业务、快递业务或快件业务,下同)。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在客观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受广大用户的欢迎,发展很快。但受利益的驱动,一
些非邮政企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也纷纷涉足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一些企业在经营中非法运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体表现在:
(一)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非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严重侵害了国家邮政企业的专营权。
(二)未经邮政企业委托,非法经营具有信件性质的文件资料类快件的进出口业务,造成我国与国外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进出口的多渠道,不利于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使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出现了漏洞,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三)本身不具备经营特快专递业务所必备的车辆、处理场地、寄递网络,欺骗用户,利用邮政通信网络转嫁劳务,从中牟取暴利,扰乱了邮政通信市场。
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国家邮政企业的专营权,规范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经营。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由邮电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出规定。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的企业,只准依法经营除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外的寄递业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核准其经营范围;对未经邮政企业委托,而已核准经营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特快专递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变更其经营范围。
三、邮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加强对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的管理。邮政企业应强化管理,以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办好专营业务,满足社会对特快专递业务的需要。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的管理,保护国家法律规定的邮政企业专营权,对其他企业超范围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的速递业务市场进行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邮电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

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厦府〔2008〕398号),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完善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某一门类的集中区。

  文化产业集聚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工作室、中介机构等,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聚集效应,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中区。

  第三条 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及重点文化产业门类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在2年有效期内按照规定享受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文化产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业绩在全市同行业前5名;

  (二)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特色;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比较大;

  (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七)社会效益显著;

  (八)具有一定数量的人才队伍;

  (九)属于文化企业申请市文化产业基地的,该文化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文化产业集聚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从事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二)符合市文化产业空间布局规划;

  (三)有比较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营主体,有相当数量的文化创意人才,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

  (四)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

  (五)有突出的主导产业和核心产品,特色鲜明,产业链相对完整;

  (六)对周边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七)各产业实体依法经营,自觉保护知识产权;

  (八)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报,填写《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或《厦门市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申报表》,报送所在区指定的部门并经所在区政府签署意见,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召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考察,并将通过初审的文化产业基地或文化产业聚集区申请材料报送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文产办);

  (三)复审:市文产办依据本办法对初审合格的文化产业基地或文化产业聚集区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名单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四)审定: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市文产办复审后的名单进行审议。经审定后的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集聚区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办公厅下文、发证、授牌。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应提供下列材料(其中材料(一)至(四)为申请文化产业基地所需,申请文化产业集聚区则不需要提供): 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

  (五)《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或《厦门市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获得国家级和福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项目和企业,同时作为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每2年考核一次。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应于考核年度3月底前,把被认定之后的发展情况(基地或集聚区的产值、销售额、研发投入、人才队伍、集聚区内企业数目、园区管理机构的服务效能、知识产权保护等)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核,报市文产办复核。市文产办将复核结果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企业。 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撤销其文化产业基地或文化产业集聚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复核不合格的,要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

  (四)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