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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魏明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3:39  浏览:9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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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魏明坡 宋丽红

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完成它的政治任务和履行它的法律职责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也是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本前提和保证。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或者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检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对于一切忽视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都进行了不调和的斗争。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更要坚定不移地服从党的领导。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政治保障 党对检察工作主要从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组织三个方面进行领导,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一)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在政治法律工作方面,中共中央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形势,提出政治法律工作的任务,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领导检察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斗争,中共中央及其各级组织,经常检查检察机关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总结经验,克服缺点,不断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刻学习和领会中共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才能更好地执行法律,完成法律监督的任务。
(二)政治思想方面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通过它在检察机关中的党组和党员的活动,在检察干警中进行深入的政治思想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干部。根据检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教育检察干部端正检察工作的思想路线,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克服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作风和各种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坚决斗争。
(三)组织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中国共产党为检察机关挑选和配备优秀的干部,组织政治上坚强的、业务上能够胜任的领导班子,同时领导和督促各级检察机关中的党组、做好干部的培养训练、考核、升降和奖惩等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宏大的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的检察干部队伍。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
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坚持对国家工作实行领导,另一方面反对党政不分的现象。中共中央把贯彻党政分开原则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把这一原则运用到检察工作中来,就是党不代替检察机关处理案件,而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指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把独立行使检察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认为是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是一种误解,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中共中央在上述指示中又进一步指出:“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正是从法制方面维护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那种把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同党的领导对立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新形势下搞好检察工作的需要。
当今时代是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的大潮流不仅产生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也使原有的许多问题发生了新变化,它在强有力的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多、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这就要求我们检察人员必须以一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深入把握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反思和检讨原来的法律理论、侦查方式、破案思路,与时俱进地进行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变革与更新,建立具有鲜明时代特色,顺应全球化司法协作需要的新型反贪局,这是使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化的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原产地原则,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只要在我国从事生产和经营就视同我国国民,一律享受平等待遇,其犯罪行为也应由我国司法部门处理。司法管辖上发生变化,将会使我们的办案领域进一步扩大,我们不仅要和本国企业打交道,而且还要和外国企业打交道。我们查办的对象将由单一身份向多重身份转变,而我们面对的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也可能会是外国人。犯罪形式更加多样化,高科技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我们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帐目一封,案子查清”。大量的国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将会介入我们的侦查工作,我们过去在侦查工作中经常采用的一些做法受到挑战,传统侦查方式面临严峻考验。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使我们在办案观念上要发生至关重要的转变。检察干警必须熟知本国和别国法律、国际惯例,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较多的侦查技巧和谋略,是一支拿得起来、带得出来的能打硬仗的队伍。
十六大确立了政治文明的独立地位,从而使法治也独立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了又一理论保证。在这种新形势下,形成了空前宽松的执法氛围,人们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独立行使侦查权、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给予了更高的期望,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十六大精神,新一轮法律变革的基本目标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法律运行体制,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途径。依法治国,关键在治“官”,核心在治“权”,中国封建专制史长,规模宏大,肃清官吏腐败的流毒非一日可奏效。现代社会职务犯罪花样百出,手段多样,铲除腐败的担子依然沉重。
政府的反腐决心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体现出来的,但反贪工作能力不强,方法不当,力度不够,直接制约政府反腐败决心的实现,只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检察工作才能顺利得力开展,才能“敢打仗、打硬仗,打胜仗”,才能真正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在当今检察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的时候,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显得尤为重要。
现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查处职务犯罪,在执法过程中,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就是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为根本标准,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正确运用党的国家的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效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依靠党委排除各种干扰阻力。通过坚持党的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对办案工作的保障,来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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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

漳政办〔2010〕91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日



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和《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29号)的精神,制定本审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租住公房租金减免和出租廉租住房的方式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二)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二)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三)无房;
  (四)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职业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出具收入状况证明;低保家庭或个人的,需提供低保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
  (四)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条 审核事项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非住宅房屋的,不予保障。
  (二)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予保障;未婚成年子女仍为在校生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给予保障。申请家庭中的已婚子女不予保障,若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居住在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方式给予保障。居住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不足部分发放租赁补贴给予保障。
  (四)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 廉租住房配租事项
  (一)廉租住房配租先后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
  (二)低保无房户予以优先解决。经残联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优抚对象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优先解决。
  (三)对已摇号确定顺序的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办发给编有序号的《漳州市区廉租住房选(租)房通知书》,按序号实行轮候。
  第八条 年度审核制度
  (一)轮候家庭或个人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籍所在地办事处(镇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在轮候期间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经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轮候家庭或个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接受年度审核的,视同放弃轮候资格,取消保障。
  (三)轮候家庭或个人接到选租房通知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选(租)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租)房,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的,视同自动放弃选(租)资格。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向市住房保障办备案,选(租)房时应提交轮候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选(租)房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在每年的三至四月间向市住房保障办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籍所在地办事处(镇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推进南昌市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推进南昌市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71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科技局《关于推进南昌市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南昌市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南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分散和化解我市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逐步建立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11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推进南昌市科技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南昌市科技保险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有关发展科技保险的精神,以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建设南昌(国家)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核心,以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为重点,全力推进我市科技保险工作,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科技金融体系奠定基础。

第二条 开展南昌市科技保险工作是为化解和分散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风险,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是运用保险作为分散科技创新风险的手段,为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创造保险条件,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偿,提高科技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南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条 南昌市科技保险工作必须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定率、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南昌市科技局负责制订我市科技保险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在南昌市科技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设立科技保险服务平台,由市财政局拨付启动资金50万元,负责科技保险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费补助对象必须是在南昌市行政区内登记注册并落户,且研发的技术和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以及科研团队等已经发生科技保险保费的投保单位。

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生产、经营为主营业务。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2、拥有一定自主研发的技术储备(含授权的专利、登记的成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授权转让的技术或专有技术等;

3、拥有技术研发的场所,每年用于研发的自筹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六条 科技保险的承保单位由市科技局确定,并与市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科技保险险种必须是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共同确定的,实行分批推行机制,将视情况全面推广,首批推行险种如下:

企业财险类:高新技术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财产综合保险、高新技术财产一切保险、物流货物保险。

责任保险类: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类:高新技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

人身险类:高新技术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从2010年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200万元,设立市科技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300万元。为加强市科技保险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制定《南昌市科技保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对参加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企业,投保财险类和责任保险类的最高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类的最高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投保人身险类的最高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30万元。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已获得补助的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其投保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追回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科技保险服务平台管理费按当年科技保险专项总额的6%提取。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南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