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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王忠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47:30  浏览:8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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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筹集资金已经成为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采取这种方式融资,不仅可以使企业获得一个长期的低成本融资渠道,降低负债比例、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企业上市后通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等一系列机制也可以给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更重要的是,企业上市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额资金,实现快速扩张,迎接来自各方面尤其是海外军团的挑战。从股份制试点到股票上市,我国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最活跃、最具增长潜力的代表。今天,股票上市已成为众多企业追求的目标。为使企业家们能够对上市这一特殊的融资方式有所了解,进而能够利用这一融资方式实现筹资目的,笔者将以境内A股发行上市的要求为例,结合实践经验,分三期对企业上市初期、中期、后期三个时期应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下介绍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
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应具备的条件,主要见于我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比较庞杂,主要涉及企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具体来说,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时,至少需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主体资格方面
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3年;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二)独立性方面
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的资产应当完整,人员应当独立,财务应当独立,机构应当独立、业务应当独立。
(三)规范运作方面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方面
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募集资金投向方面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企业上市的一般流程
企业上市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从定义可以看出,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要前提是企业须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一家企业要想实现上市筹资,必须首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如果企业在决定上市时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可省掉企业股份制改造环节。从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实现上市一般都须经历以下程序:
改制与设立→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的申报→申请文件的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与上市
在改制与设立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聘请中介机构,拟订改制重组方案,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在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寻找企业与上市要求之间的差距,对照法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知识的培训和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
在申请文件申报阶段,保荐机构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在申请文件审核阶段,中国证监会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企业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相应修改申请文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企业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这一阶段称为路演、询价与定价阶段。
最后在发行与上市阶段,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三、初期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如果我们将企业上市的整个过程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在不同阶段所应完成的任务是不同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大相径庭。具体到初期,笔者认为,企业至少应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一)弄清上市融资的利弊,审慎做出决策
从有利方面来看,上市融资首先是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额的发展资金;其次,上市融资将开通企业未来在公开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通道,便于未来筹措资金;再次,上市融资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最后,上市融资可以增加企业资产净值,提高产品品牌价值和企业社会声誉。另外,资本市场可以为企业进行定价,从而为企业的下一步收购兼并、股权激励、风险投资退出奠定基础。
上市融资对企业来讲也存在一些不利的地方,比如企业将受到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将暴露在阳光之下;存在被潜在对手并购并最终丧失控制权的风险;等等。
在初期,企业家应结合自身情况对上市融资的利弊作出科学的判断,明确上市的目的,在利和弊之间博弈之后,做出正确的、适合企业发展的决策。千万不要因为别人都在忙上市,自己也不考虑自身因素盲目筹备上市,也千万不要因为自己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误读而使自己错失上市融资的良机。
(二)依据相关规定,对能否上市作出初步评估
企业在做出上市筹资的决策后,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的条件,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上市条件进行初步的评估和判断,明确自身与规定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是否存在完善可能,整合完善的难度和需要付出的时间及成本。必要时,企业应就自身情况征求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以保证自己的判断的准确性。经初步评估,满足上市条件或者通过整改可以满足上市条件的,企业可着手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三)成立上市筹备小组,聘请上市顾问团
企业在决定上市且经初步判断能够满足上市条件后,即应及时着手筹备上市的有关事宜,成立上市筹备小组,聘请上市顾问专业团队。实践证明,聘请优秀的上市顾问团队是企业成功上市的重要一步。在浩瀚的资本市场中,找到适合企业自身的航线并乘风破浪到达彼岸,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极具创造性的工作。企业在做出上市融资的英明决策后,即应聘请声誉卓著、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组成顾问团担任企业改制及上市的咨询及辅导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的专业服务,整合企业的现有资源,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确保上市融资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围绕上市目标,慎选上市地
企业在做出上市计划后,尚须对上市地点做出抉择。面对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甚至更多的资本市场,企业往往无所适从。这时,上市顾问团就应充分发挥顾问的作用,从企业的上市目标、行业特征、客户群体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出发,结合各地证券市场的特点,帮助企业对拟上市地点做出慎重的选择。
一般来说,国际资本市场虽然具有融资额度大、二次融资容易、发行时间较短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发行费用高、公司结构复杂、投资者关注程度低等缺点。而境内上市则具有绝对的本土化优势,且发行市盈率高,筹资额度大,发行费用及后期维护成本均相对较低的特点。这个需要结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地点做出适合企业的选择。
总之,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或者解决资金缺口的瓶颈,将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将其市场化,以此获得所需资金,无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但企业上市融资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而且并非任何企业都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产生上市筹资的初步意向后,最好聘请相关的上市专家,对企业是否具备、怎样才能具备上市条件,以及多长时间内能够实现上市等事宜作出初步判断,并以此指导下一阶段的融资工作安排。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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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0〕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下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实行二次供水以及对二次供水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的城市供水管网资料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并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为确保供水安全,便于日常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确保无毒、无害。
第十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接管,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建设单位应与属地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维护协议,约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事项。属地供水企业负责按国家相关的质量保修规定对移交的供水设施进行保修。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 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二次供水水价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十三条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价与普通居民户同价。二次供水设施的营运、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第十四条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单位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下称“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相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第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必须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需向用户公布;
(二)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技术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主要水质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按要求将报表和图片资料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抢修。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要及时告知用户,向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八条 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二)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且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所使用的用具、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产品,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发现饮用水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用水时,应责令管理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建筑,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维护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中,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单位的维护管理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履行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检。
第二十二条 管理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管理维护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管理维护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管理维护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危害供水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