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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31:50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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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7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2010年,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表现为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情况;有些省份流动服务方式功能单一,服务深度不够;有些省份定时定点服务频度少、时间短、有效性差;有些省份新设网点营运安全风险大、成本高、可持续性能力弱。为进一步做好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已有成果,努力转变工作重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推进金融服务均等化。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市场原则,注重运用市场准入政策等正向激励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享受金融服务的公平性。2011年,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资源分布和服务需求,科学制定差别化的解决方案,因地制宜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原则,着力巩固原有网点,逐步完善网点功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机构覆盖度,推动工作重点由解决金融服务空白问题向扩大固定网点覆盖面、适度提高辖内乡镇网点规模转变,由解决基础金融服务覆盖向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增强金融服务功能转变。

二、科学设计布设规划,做好物理网点建设。各地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分年度抓好落实工作。2011年,要按照每个省份现存机构空白乡镇平均减少四分之一的目标进度,力争在全国再解决500个机构空白乡镇的机构覆盖问题。各地要详细制定网点布设规划,进一步加大在具备条件的机构空白乡镇规划设置物理网点的工作力度,包括正常营业的一般固定网点、开展定时定点服务的固定网点和多种物理机具。要严格控制现有农村网点撤并行为,提高网点覆盖面,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服务升级,鼓励将业务量较大、能够实现保本经营的流动服务点和定时定点服务点升级改制为标准化网点。要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挂钩的政策要求,鼓励延伸服务网络。

三、着力完善基础功能,不断延伸服务触角。要确保新覆盖乡镇具备基础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当地老百姓的基础金融需求,特别是对目前主要采取流动服务方式的省份,要重点解决好农户“存、贷、汇”等基础金融服务问题,做好多种形式的简易便民服务。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总结推广和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充分挖掘和发挥好已有机构网点功能,研发推广适合当地农户服务需求的金融业务产品,积极发展现代支付工具,依托乡镇政府和公安部门,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广泛布设ATM机和POS机,协调有关部门探索开展通过POS机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查询业务,积极发展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提高空白乡镇金融服务的充分性与多样性。对少数收入不能覆盖成本的机构网点,要积极探索一组人马服务多个乡镇的方式,努力降低服务成本。

四、整合农村金融资源,有效提升服务效率。各级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整合服务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好机构网点的服务效率。积极协商地方政府探索改进各种补助款项的发放方式,争取由在乡镇设置网点的机构代理发放,方便当地群众,尽可能提高现有机构网点的利用效率。灵活调配乡镇网点人力,适当调整服务频率,对少数人口少、业务量小的乡镇可以适当拉长服务间隔时间,减少服务频率,采取电话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将有限人力资源集中使用于人口多、业务量大的乡镇,适当增加服务频率,延长服务时间。

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问题将长期存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多数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经济相对落后,在空白乡镇设置网点、开展业务,这一矛盾会更加突出。为此,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向各级地方政府汇报,在继续落实好现有各项扶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出台网点选址、营业用房、费用补贴、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担保机制、安全保卫等方面新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探索合力解决“三农”金融服务难题的有效途径和在贫困边远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保证基础金融服务的商业可持续性。

六、做好持续跟踪监测,着力加强网点风险管控。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新覆盖网点的检查管理,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案件风险,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指导和支持,确保新设网点人员和营业安全。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法人机构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要求,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加强对新覆盖网点的监测,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新设机构网点安全稳健运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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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

徐英杰


案情:
2000年7月,沙某的父亲赊欠邻村刘某猪款8000余元,刘某多次向其催要无果。2004年7月15日上午,刘某再次到沙家找沙父索债时,见沙家大门紧闭。刘某便直奔沙某家里,碰巧沙某也不在家,刘某见沙家猪圈里有20多头生猪快要出栏,便带人强行将沙某饲养的17头生猪拉走顶替沙父欠款。沙某获悉此事后,立即报警,虽经公安机关出面处理,但沙某仍未能要回被扣生猪。他遂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所扣生猪。
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还是涉嫌刑事犯罪,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构成盗窃罪。因为,刘某实施了非法行为,且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非法占有了沙某的财物,故刘某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刘某的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以民事案件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构成抢劫罪。因为,刘某在光天化日之下,强行将不属于自已的财物拉走,并占为已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很明显,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行为并达到了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以民事案件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审判结果:
审理此案的法官在对此案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后,即前往刘某家里进行调解,并邀请当在派出所民警和村委会负责人出面协助调解。法官向刘某指出其私自强扣沙某生猪行为的违法性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促成沙某与刘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将所扣生猪返还了沙某,沙某对此案申请撤回了起诉。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即也认为刘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因为,刘某所实施的行为,从目的上看不是纯粹的非法占有,而是扣物抵债,在主观上,刘某所实施的强行抢猪行为唯一的目的是用于清偿沙父欠其的债务,并不具有其他非法的目的,从客观上看,在刘某将沙某的生猪拉到自已家后,并没有进行处理,而是放在家中,在沙某向其索要时,其拒付的原因也是因沙父欠其债未还。从刘某实施的行为看,其是在白天将沙某的生猪拉走,主观上没有偷的意思,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另外,刘某在拉沙某的生猪时,并没有任何人进行阻止,而是很顺利在将沙某的生猪拉走,故,也构不成抢劫罪。但刘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又确实侵犯了沙某的权利,因为一方面沙某不欠刘某债,其父欠债不应由其偿还(自愿偿还的除外),另一方面即便是沙某欠债,在其没有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是无权强行拉走沙某的财物用以抵债的,故,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沙某的合法财产权,属民事侵权行为。沙某再向刘某要求返还生猪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已的权利,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沙某的请求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是合法的,处理的方式和方法也是非常得当的,既解决了纠纷,又化解了矛盾。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嘉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委办〔200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高超的技能技艺、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业绩贡献、明显的带徒作用,在全市各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为社会和本单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评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结合我市人才工作中长期规划的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在全市各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中有计划地开展首席技师评选工作,每三年评选和表彰一次。
第五条 首席技师的管理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综合考评合格,可保留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也可参加新一届首席技师的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从我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中央、省属单位)中具有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中评选。
   第七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社会和所在单位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含三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首席技师评选:
(一)个人技能技艺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五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技能大师和技术能手等同级别荣誉,以及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命名的职业技能带头人,或在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5名,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1名的。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总结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在确保质量标准时,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诚心传授技艺,所带徒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并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一)申报推荐。首席技师人选主要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和群众举荐。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嘉兴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报送事迹材料、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对被推荐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二)初审筛选。所在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确定上报的推荐人选。
(三)审核筛选。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上报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产生首席技师参评候选人。
(四)综合评审。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入选人员名单。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由我市主要产业的技术专家、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能处室有关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2/3,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五)考察公示。组织考察,重点核实入选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首席技师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授予“嘉兴市首席技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责任和待遇

第十条 首席技师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首席技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做好所在职业领域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和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大型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享有下列待遇:
(一)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并在管理期内经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3000元津贴,所需资金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年薪制办法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
(三)鼓励所在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外出考察,支持首席技师参加由市或者行业统一组织的带薪休养、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首席技师评选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设立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进行综合评审。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企业及公共项目建设领域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一)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可设立首席技师岗位,颁发聘书,并为其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带徒传艺创造条件。
  (二)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要组织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等任务。
  (三)在不同行业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组织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技能交流、传技授艺、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首席技师荣誉称号及相应津贴待遇:
(一)不再从事原技术技能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调往外地或调入本地其他单位不再从事原技术技能工作的;
(四)办理提前退休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的。
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证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一)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