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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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市政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市政府上报上级和下级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七)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政府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市长认为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四)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其它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常务会议的议题,除工作需要或情况紧急由市长直接指定或副市长提议且经市长同意直接上会的以外,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规定程序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业务科室审核办理,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向市政府上报请示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但属于传达上级重要决定、会议精神或其它特殊事项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调查研究: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制定方案: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五)方案说明: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专家意见,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完善并加以说明。
决策备选方案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专家咨询评审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在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过程中,如对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不同意见,说明材料中必须予以反映。
(六)做好协调: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当征求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制定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按规定经市法制部门审查;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职权的,必须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确实协调不成需提交市政府决断的,应如实报告市政府,并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以及采纳或不采纳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后,应当向市府办一次性报送以下材料:
(一)请示。
(二)决策备选方案及其说明。
(三)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五)经专家评审的,应当报送专家评审意见书。
(六)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所规定的材料应当作为决策备选方案说明的附件。
报送请示件必须符合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列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及有关该事项决定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市府办对有关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上报事项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上报材料种类、内容的具体要求,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决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经充分酝酿,部门意见明确,处理意向清晰。对情况复杂的,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列为常务会议议题的,纳入议题库排期上会。视议题复杂程度,一般每次常务会议安排3个议题,并合理掌握时间。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由承办单位负责准备,按市府办的通知要求落实,由市府办提前报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会议材料应当包括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力求准确完整反映事项全貌及相关决策信息和依据,符合公文格式规范要求。
经市府办审查,承办单位报送的会议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补正或者退回重新制作。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下午召开,会期半天,可视情调整,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必须在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定组成人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市政府分管督办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法制局局长为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同时固定邀请市委政研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需要安排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各单位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加上级或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参与处理应急或维稳事件、出差外地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缺席或请假。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向分管副市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并告知市府办。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列席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要增派助手的,须事先征得市府办同意。
第十六条 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承办单位作主要汇报,其它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
各主要汇报单位会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洁。汇报人发言应开门见山、言简意赅,非特殊情况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进行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且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各列席单位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经其同意,原则上不安排讨论其分管的议题。其分管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以其它方式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在听取主要汇报和补充汇报后,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各汇报单位可应要求作简要解释和进一步汇报。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后,由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在归纳、总结会议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它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它不宜当场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决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府办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会议纪要,经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的,由市府办发出书面决定事项通知。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常务会议纪要、各相关单位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适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应在会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紧急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府办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要求进行执行决策评估的,应当及时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珠府〔2000〕15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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