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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55:02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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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07〕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1亿元左右,其中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预算安排均不低于200万元。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设立专户管理,政府审批使用。此外,各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环保、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二、关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凡申请项目前期补助费用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经现场核实开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凡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今年8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此仅指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③建设工期在2年以内;④新征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经委、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区(开发区)财政按6:4比例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关于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业主式开发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政府对开工后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建设用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地方留成的土地出让金额度。申请资金扶持的单位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若项目实施后达不到第三项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条件的,政府将予以收回。

  五、关于所得税返还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市外境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项目业主应为新设立的独立纳税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项目业主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汽车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本地企业兴办配套企业(引进的或新设立的企业为独立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六、关于减免相关规费。享受相关规费减免的企业必须是在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新上的工业项目。相关收费部门均按十政发〔2007〕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每年联合组织一次检查,通报相关收费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并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企业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工业企业新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成果的,在实现产业化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建成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八、关于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九、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受奖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②销售收入高于历史最好年份5000万元以上;③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④当年盈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税务部门、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贴息。每年初由市经委同各区签订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奖励。贴息比例按实际贷款利息的30%予以贴息。需要贴息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一、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非业主或非企业开发的)建设用地集中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属于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市级重点工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其他由区级(开发区)安排资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连续3年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开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和新增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凡补助给区级(开发区)的资金通过市区两级财政决算办理。

  十二、关于审核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审核各项扶持和奖励资金。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牵头单位为市经委,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等。

  十三、关于兑现时限。补助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三项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受理时间:上半年为1月1日-20日,下半年为7月1日-20日。兑现时间:上半年为2月底以前,下半年为8月底以前;其它扶持政策一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兑现时间为2月底以前。补助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或相关单位。

  十四、关于重复奖励问题。同一企业相同奖项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土地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解释。


附件: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附表

  附表1、十堰市重点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申请表(下载)
  附表2、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3、十堰市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建设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4、十堰市境外及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5、十堰市新办汽车零部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6、十堰市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7、十堰市工业企业购买科研成果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8、十堰市工业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9、十堰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0、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商标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1、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2、十堰市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3、十堰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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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机关基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机关基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70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



  《关于加强人事部机关基础工作的意见》已经10月17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人事部机关基础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部党组高度重视机关基础建设工作,多次强调要着眼长远,着眼发展,把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单位逐步加大基础工作力度,在基本制度建设、基础资料积累、基本功训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各单位的基础工作还有较大差距,有的单位规章制度还不全不细,制度落实也不到位,一些重要的工作资料没有建档,相关辅助材料没有积累整理,信息化程度还不高,有的同志基本功还不够扎实,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改进。



为更好地推进新时期新阶段各项人事人才工作,进一步加强人事部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就加强我部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重视加强基础工作



加强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水平和实现各项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是保持工作连续性和政策连续性、确保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推进的必要条件;是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素质的重要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意义。



加强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单位领导要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分析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基础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强基础工作的目标是:



基本制度健全,就是要做到工作职责清晰,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具体,工作运转规范有序。



基础资料完整,就是要做到重要工作及时建档,历史资料有据可查,辅助材料相对齐全,基础数据全面准确。



基本功扎实,就是要做到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全面,相关法规政策熟悉,基本技能熟练,具有较强的办文、办事、办会能力。



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就是要逐步实现业务工作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基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基本制度建设



完善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全面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制定的制定,该废除的废除。对建立的制度,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当前,要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即: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包括每周班子成员碰头会、每月司(厅、局、院、社)务会和司长(主任、局长、院长、社长)办公会等会议制度,重大问题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司务会和司长办公会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会议研究的结果,并存档备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把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组织、能力和作风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二)加强基础资料积累



各单位要根据人事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随办随归”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字、音像、实物等各类档案资料,交部档案室保存。



在部档案室建档的基础上,各处(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各单位综合性业务基础工作资料由综合处(办公室)建档。



基础资料应包括以下方面: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央领导同志和部领导对本单位工作的指示、批示;重要的全国性工作会议、重大活动文件资料;制定下发的文件(包括签发底稿),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及其它重要的文件材料;业务工作所涉及的重要基础数据资料,与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题研究资料,包括其历史沿革、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等等。各司级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基础资料目录并报办公厅备案。



(三)加强基本功训练



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切实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着力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本领。



基本功训练主要包括:履行本职岗位职责所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司级干部应对单位工作全局和干部队伍情况胸中有数,是本单位业务工作的专家权威;处级干部要熟悉和胜任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是本处工作的行家里手;一般工作人员要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做到应知应会。同时,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硬笔书法、计算机操作、语言文字表达、外语等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良好的文明素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四)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将信息化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提高本单位信息化水平。



要按照部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提出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计划。各单位要抓紧建设相关工作基础数据库,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充分利用内部局域网,扎实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办公。要加快电子档案库建设,实现部内档案的网上检索。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司级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基础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抓紧制定本单位加强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报办公厅备案。



要切实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明确基础工作的各项任务、进度安排、具体要求,做到专人分管、专人负责、专柜建档,坚持在日常工作中抓好落实。根据需要,可添置档案保管和数字存储必需的设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要搞好督促检查。办公厅要会同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每年底对各单位基础建设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基础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各单位的基础工作建设情况应列入主要负责同志、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年度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年度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商品的交换将按照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以及在贸易合作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把各自出口五千万美元的商品作为目标。
  附表“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丹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附表“乙”为苏丹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上述两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附表中所列的商品是参考性的,双方同意对未列入货单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将以美元或双方接受的任何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项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保证发给所需的全部出口许可证并在两国现行的法规、条例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出口甲、乙两附表所列明的商品。

  第四条 双方交换的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国营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五条 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在喀土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         苏丹共和国贸易、合作和
    共 和 国 大 使            供应部第一次长
       惠 震             穆罕默德·努里·哈米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