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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32:47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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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8年8月25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旗、县、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指导全市绿化工作。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 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凡在本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25%,已建成的居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建设,使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

  (三)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部队不低于35%。

  (四)大中专院校不低于30%,中小学校不低于20%。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做好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绿化建设资金(住宅建设按《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经审定,并将绿化建设资金暂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手续。绿化建设资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绿化工程竣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达不到配套绿地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非达标部分的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补偿移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其余建设项目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城市各类绿地及绿化设施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属绿地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区属绿地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住宅区绿化由建设单位完成,其管理维护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责任区地段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砍伐或者移植。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的,加倍收取树木赔偿费。

   一次砍伐三棵以下,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次砍伐四棵以上十二棵以下,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以上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领取砍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砍伐树木应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树木赔偿费,并按“伐一株栽三株”的原则补植树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性质,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性质的,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或者批文,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同级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该项建设工程的文件。

  (二)城市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文。

  (三)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四)占地位置图。

  (五)配套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资金安排、竣工时间。

  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的绿地无法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占一还三的原则另择地绿化,费用由侵占或者挪用绿地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被批准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补偿费,树木花草赔偿费,绿化设施所赔偿费,并按“占一还二”的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择地绿化。

  根据绿地种类、所处的位置不同,绿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一)公共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200元。

  (二)生产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

  (三)防护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800元。

  (四)道路绿地每平方米主干道不低于1000元,次干道不低于800元。

  (五)专有绿地(街坊和单位附属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800元。

 第十四条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各类绿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化部门的要求,对所占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园林设施进行管理,并缴纳每平方米每日2元的临时绿地占用费,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各类绿地的除限期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外,按每平方米每日15元收取绿地临时占用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建设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收取绿化建设延误费,收费标准按当年平均造价的2倍计算并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全市所有大小绿化地内不允许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十七条 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推行门前绿化三包责任制(包栽、包浇、包养护管理),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凡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植树费15元以资代劳,由各区绿化办统一收缴,所收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收取的移地建设费、绿地占用费、绿地补偿费、绿化建设延误费,全部上交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奖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凡经批准的绿化收费,收费单位须事先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城市绿化用地的。

  (二)占用城市绿地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工程造价5%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一)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委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行道树木的。

  (二)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树木、花、草及园林设施损坏的。

  (三)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树上拴绳、挂物、锲钉的。

  (二)熏烤树木的。

  (三)往绿地内、树池、花池内倾倒污水、垃圾及有害物质的。

  (四)随意上树撇取花枝、摘取果实的。

  (五)其他损害绿地的确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外,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检疫出圃带有病虫害的苗木的。

  (二)从非保护区向保护区调入有虫源的苗木的。

  (三)未经检疫从外地调入林木、种子的。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园林设施、树木、花草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损坏园林树木、花、草赔偿标准

2、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附件1 损坏园林树木、花、草赔偿标准

树 种
规 格
赔偿标准



速生阔叶乔木
 胸径5厘米以下
每厘米20元

胸径6—15厘米
每厘米50元

胸径16厘米以上
每厘米100元

慢生阔叶乔木
 胸径5厘米以下
每厘米50元

胸径6—15厘米
每厘米100元

胸径16厘米以上
每厘米200元

针叶树
高度2.5米以下
每米500元

高度2.6-3.5米以下
每米1000元 

 高度3.6米以下
每米2500元 

绿篱
常绿
栽植3年以下
每株80元

栽植4年以上
每株200元

落叶
栽植2年以下
每米50元 

栽植3年以上
每米200元 

花灌木
冠幅50厘米以下
每丛100元

冠幅51厘米以上
每丛300元

草花

每株20元

草坪

每平方米100元


注:树木损佃根据损伤程度按赔偿标准的30%以上,80%以上收取赔偿费。

 

 附件2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设 施 名 称
赔 偿 标 准




双蹲围栏
每延长米300元

铁管护栏
每延长米500元

石蹲铁链
每延长米500元

铸铁护栏
每延长米250元

花池
混凝土
每延长米500元

料石
每延长米300元

铺装路面
彩色砖
每平方米200元

大理石
每平方米500元

碎大理石
每平方米300元

普通五格砖
每平方米150元

草 坪 灯
每个400元—1500元

公 益 灯 箱
每个1000元

喷 泉 喷 头
每个400元—1000元

垃圾桶
不锈钢型
每个1000元

普通型
每个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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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土地交易涉及房产转移的,房产转移按有关房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市土地交易中具体承担江岸、汉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运作,并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土地交易中心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交易分中心按照统—发布信息、统—交易规则、统—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土地交易工作,并接受市土地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土地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
(一)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需要变卖、用于清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的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按照《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纳人储备的土地,必须进行储备后方可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章 土地交易市场
第七条 土地交易中心(包括土地交易分中心,下同)是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土地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提供场所和服务,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
(三)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的核验、成交确认;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五)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六)为地价评估结果确认、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提供服务窗口;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土地交易中心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规则;
(二)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土地交易服务承诺;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九条 土地交易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应包括土地、房产估价师、律师、规划师等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专家学者。
第十条 从事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土地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提供中介服务。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仅不得进行交易: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未解除抵押关系的;
(三)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资料向土地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二)初审:土地交易中心初步审查土地权属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产权权利状况,对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三)核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出让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交易;对涉及改变原批准规划用途的,还须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出规划使用条件。
第十四条 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由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
(二)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和公开的场所,在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买人公开竞价,由最高竞价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挂牌:在一定期限内,将交易地块基本情况及土地交易条件公示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竞介确定受让人;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公告由委托方委托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在有关公开媒体和土地交易中心发布。
第十六条 以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应确定标底;以拍卖和挂牌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应确定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底或底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底或底价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确定。
第十七章 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形式和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的中标人、竞争人应当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土地转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竞买保证金本金,土地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因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的,取消该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受让资格,其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负赔偿责任。经土交易委托方同意,由土地交易中心行确定受让人或重新组织交易。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结束后,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结果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章 监督查处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社会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三条 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要位置张挂显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交易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交易纠纷,交易各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1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21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红旗牌
CA7180型轿车

解放牌
CA1020型汽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26型汽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3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36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0型轻型多用底盘

CA10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7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60轻型柴油多用底盘

CA1093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8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8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3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63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6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8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5型8×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75型8×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3型长头汽油自卸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柴油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13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63型长头柴油自卸底盘

CA317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0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03型长头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15型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38型长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85型6×4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6型6×4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5175半封闭厢式运输车

CA5175仓栅式运输车

CA5175X厢式运输车

CA5185半封闭厢式运输车

CA5185仓栅式运输车

CA5185X厢式运输车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6980型客车底盘

CA6800型客车底盘

CA6831型客车底盘

CA6830型客车底盘

CA114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2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3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3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18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3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3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8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22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23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418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21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22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长春轻型车厂
1
解放牌
CA1040型柴油轻型多用底盘

3
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
解放牌
CA1040型底盘

CA1060型多用底盘

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吉林轻型车厂
1
解放牌
CA5020X厢式车

吉林牌
JL1030载货汽车及底盘

JL1036载货汽车及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80型客车底盘

EQ109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9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1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2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2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30型客车底盘

EQ11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4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5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6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8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1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1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4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5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6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09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09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2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2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4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4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6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316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0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0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1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1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4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5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4092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094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18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26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41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46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50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51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42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43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54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5092型住宿汽车

EQ5108X型厢式运输车

EQ5118X型厢式运输车

EQ5126X型厢式运输车

EQ5141X型厢式运输车

EQ5146X型厢式运输车

EQ5168X型厢式运输车

EQ5206X型厢式车

EQ5208X型厢式车

EQ5216X型厢式运输车

EQ5218X型厢式运输车

EQ5242X型厢式车

EQ5254X型厢式运输车

EQ6100客车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6120城市客车及底盘

EQ6590客车底盘

EQ6710客车底盘

EQ6830城市客车

EQ6900客车底盘

EQ9130型半挂车

EQ9160型半挂车

EQ9230型半挂车

EQ9361型半挂车

EQ9460型集装箱式半挂车

6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7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108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8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7
杭州东风日产柴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日产柴牌
CWB536重型载货车及底盘

CWB536重型自卸车底盘

CWB536重型搅拌车底盘

CWB536重型牵引车

CWA46重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WA46重型自卸汽车底盘

CWA46重型搅拌汽车底盘

CWA46重型牵引汽车

CWA54重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WA54重型自卸汽车底盘

CWA54重型搅拌汽车底盘

CWA54重型牵引汽车

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帕萨特牌
SVW7283 上海帕萨特轿车

9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6120客车

10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9
北京牌
BJ1021轻型载货汽车

BJ2032轻型越野汽车

BJ2032轻型载货汽车

BJ2033四轮驱动轻型载货汽车


11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轻型载货汽车

BJ1028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2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8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9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3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9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6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3047自卸汽车及底盘

BJ3053自卸汽车及底盘

BJ3077自卸汽车及底盘

BJ5028厢式运输车

BJ5038厢式运输车

BJ5048厢式运输车

12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BJ104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2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6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5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3041轻型自卸汽车

BJ1040轻型载货汽车三类底盘

13
中汽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15
星王牌
ZA6891客车底盘

ZA6930客车底盘

ZA6100客车底盘

ZA6110客车底盘

ZA1020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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