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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18:16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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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2011年年报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好2011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2011年年报审计是我国新审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新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做好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视内控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鼓励试点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报告,主板上市公司自2012年起全面执行。试点上市公司如果仅针对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的建设、评价和审计工作,需要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实施的范围和界定依据。

  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公司应解释原因。应于2012年开始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主板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就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明确表示意见。

  (三)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内幕信息的流转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年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情况及其责任追究情况,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或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情况。

  (四)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充分披露对外投资情况,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严禁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非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事项时应认真分析该投资方式的风险及影响,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履行对外投资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投资理财的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签约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并充分披露上述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及潜在风险。委托贷款除比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外,另需披露委托贷款的对象。

  (五)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在股改、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股权激励等事项中所作的各项承诺。对不守信者的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将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各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未能及时履行的,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

  (六)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增强主业的独立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因部分改制、行业特性、国家政策或收购兼并等原因导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对此作出承诺的,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披露承诺的解决期限、解决方式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七)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上市公司应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完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防范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和公司财务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充分披露资金占用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应详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情况。

  (八)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鼓励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上市公司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和披露公司在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差距和不足,避免“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情况。

  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或存在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公司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没有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公司,需明确披露“公司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如报告期内被行政处罚,应披露处罚事项、处罚措施及整改情况。

  (九)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提升股东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应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充分披露利润分配信息,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以及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同时应披露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应重视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创业板公司应强化对核心竞争力及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号)的要求,如实披露核心竞争力及其重要变化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在讨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风险因素时,应充分结合其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结合公司所处行业以及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对公司的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等进行讨论时,可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讨论与分析应充分解释财务数据的变动原因及其可能反映的重大趋势。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关键业绩指标,并披露关于指标计算的假设、计算方法等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的背景信息。引用外部资料、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应说明资料、数据的来源。

  (十一)优化年报摘要的披露内容,提高年报信息的有效性

  为解决年报摘要中部分披露内容信息含量低、信息冗余问题,各上市公司应在保证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年报信息的前提下,简化2011年年报摘要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应按照《2011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见附件)要求进行2011年年报摘要的披露。

  三、正确理解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保证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恰当界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生效日期

  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确定的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时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情况在决议日之前即已存在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

  (二)合理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

  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有关事项中,判断某一事项属于报告年度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如重组协议签订于日后事项期间,不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三)关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上市公司以发行本公司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合并成本应以上市公司股票在购买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在董事会就企业合并事项的决议公告日到购买日之间时间间隔较长,且在此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如果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股票同时附有一定限售期和限售条件的,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司发行股票的价值,并据此计算企业合并成本。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能够证明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可以更为可靠地确定,也可以以被购买方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四)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及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确定基础

  公司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对相关交易事项进行处理。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时,应充分关注估值模型以及计算参数的合理性,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估值模型、重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和估值过程,以及必要的敏感性分析。如果两年内对相同或类似项目均采用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估值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说明差异的原因。

  本期发生以明显高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交易的,应在附注中比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说明交易作价的基础和依据。

  (五)结合公司经营业务状况,合理判断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信息

  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具体经营业务的特点,正确理解、判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对于涉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应在营业外收入项目附注中充分披露补助的具体性质、内容、形式和取得时间。对于公司在以前年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但报告年度因经营业务等的变化导致不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应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六)以控制为基础合理确定委托、受托经营情况下的合并范围

  公司应正确理解控制的含义,以同时拥有被投资方或其他主体财务和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的主导权以及相应享有与决策权有关的经营损益为判断依据,确定控制能力的存在,并以控制为前提确定合并报表范围。在存在委托、受托经营的情况下,受托方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从委托或受托经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权,相关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的归属,以及合同期限的长短、可撤销性等方面综合判断控制权的归属,并对判断的结果和依据作出充分披露。

  (七)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确定交易的经济实质及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公司应根据对有关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确定相关的会计处理政策。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交易经济实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会计政策,特别应关注债权与股权的划分、实质上风险的转移与形式上追溯权的关系等,按照最能够反映有关交易经济实质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四、严守职业道德、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应尽的审计程序

  (一)健全独立性制度,杜绝内幕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制度安排,明确对项目参与人员的独立性要求,组织员工对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股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二)加强质量复核,提高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并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业务质量复核体系。复核中应关注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业务质量检查、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和未严格履行复核程序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切实推进整合审计

  对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坚持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注重结合整合审计的要求,充分了解与认定有关的交易处理流程,识别出企业层面的控制及业务流程中可能发生的错报风险和相关的控制,测试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内部控制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结论应同时考虑财务报表审计中所进行的实质性测试结果,切实将整合审计落到实处。

  (四)关注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关注销售确认、存货管理、资金往来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异常情况,考虑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追加审计程序降低风险。

  1. 关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和公允性

  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是否公允,交易对方是否为未识别的关联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查询工商资料、征询律师意见、实地走访、向重要股东和关键管理人员实施函证等程序识别关联方。对于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或重大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评估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 有效执行存货监盘程序

  注册会计师要高度重视存货监盘的重要性,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的存货要安排足够的审计人员现场监盘。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监盘程序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期末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3. 严格履行函证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对询证函保持必要的控制,确保函证过程不受被审计单位影响。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严格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回函与预期存在差异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充分分析差异原因,不得仅以管理层解释作为证据。

  4. 重视集团财务报表审计

  集团项目合伙人首先应从规模和风险两个角度合理识别重要组成部分,并确定拟执行的工作类型,不得通过将重要组成部分变更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回避应执行的工作;其次应及时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和风险应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直接参与的程度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合并过程中,集团项目合伙人应注意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重大调整是否恰当反映并得到管理层的正确处理和授权、是否有适当证据支持并充分记录,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损益及内部往来余额是否核对一致并抵销,并恰当考虑组成部分期后事项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将在年报披露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复核,并在年报结束后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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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5〕38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首长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第五条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和监察建议、决定不按期履行的;

(四)对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各种应急预案,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妥善、有效处理的;

(五) 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的;

(六) 采取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 由于治政不严或监督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十一) 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三)工作不负责任或不守诚信,致使已经达成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的;

(十四)行政首长在公开场合发表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未能有效制止资源无序开发行为,造成严重浪费的;

(十六) 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七)在软环境建设中工作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八) 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 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控告的;

(二)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司法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 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政府政务督查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其组成人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 年度工作综合位次考评未完成任务的;

(七) 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七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决定启动。

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被问责行政首长情况汇报后,认为被问责的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市长可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责任追究方式;对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调查核实。

第八条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并向市长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一)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不需要问责的,应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行政首长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向市长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九条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由市监察局将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行政首长。决定追究责任的,予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奖励资格;

(四)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一条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具体方式决定后,除第十条第(六)、(七)项外,由市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责任的行政首长,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核、复查的权利;对按第十条第(六)、(七)项规定问责的,由市政府向市委提出建议,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对申请复核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长提交复查报告。

第十四条市长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问责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 问责情形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责任追究方式;

(三)问责情形失实,有重大错误的,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首长在被问责和接受调查期间,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行政首长在被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依法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对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后,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按《朝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2001年]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湘潭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规范管理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市场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市场,严格管理
  1、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严禁“四无”企业和挂靠企业进入开发市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法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强化规划管理,严禁随意改变、违反审批规划设计图。违者,除责令改正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规划设计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按违法建设处理。城区开发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做到留足绿地,保证空间,设施配套,美化环境。
  3、强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杜绝房屋买卖的“地下”和“私下”交易行为。实行公开、公正、公平交易,以维护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小区开发,配套建设
  1、从2001年4月1日起,所有住宅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统一纳入住宅小区定点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克服和杜绝零星分散建设。
  2、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的零星及设施不配套的商品住宅不得向社会出售,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必须坚决按照规划设计执行,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确保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齐全。
  三、并轨开发,激活市场
  1、从2001年4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两种建设开发方式并轨。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并轨后,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给予购房者一定数量的补贴,变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
  2、并轨后的住宅开发和房屋建设均按核定的统一标准60元/平方米交缴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和房屋建设报建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在此之前下达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凡没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一律作废。
  3、所有住宅开发用地,一律用竞投竞价的方式获得。
  四、健全制度,依法经营
  1、从2001年4月1日起,市城区所有住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报建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违者依法处理。
  2、简化手续,完善报建程序。由市建委本着各自把关、共同负责、统一收费、一次办理的方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一门式方便、快捷的报建服务。
  3、抓好质量监督,实行建设开发全过程监管。对住宅小区实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销售。未经综合验收的,一律不准销售,违者依法处理。
  4、搞好权证发放,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在房屋建设开发全过程中,建委系统各部门要实行联动,坚决克服部门利益驱动,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5、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缴纳的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