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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52:22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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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整合政府公共资源,维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以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政〔2011〕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范围包括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产及相应土地:


(一)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二)技术设备用房,包括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三)接待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


(四)各类性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以及待建土地;


(五)经营性房地产等,包括财政投资和各单位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形成的房地产。


第四条许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管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统一管理。


市直财政差(定)额供给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地产占有、使用情况一并由市事管局统一监督管理,其产权、经营收益暂按现有管理体制执行。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政府。市政府委托市事管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房地产使用权,在核定范围内的房地产可自主安排使用。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明确规定用途外)统一登记至市事管局名下。


权属已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事管局进行统一管理,并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市事管局名下。


房地产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市事管局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产权统一登记至市事管局名下。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不全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事管局会同有关单位甄别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房地产应报市事管局、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局审核同意,产权统一登记在市事管局名下。


第七条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明确规定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事管局、财政(国资)局备案。


第八条市事管局应当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权属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检查复核权属面积、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规划建设,由市事管局根据需求及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益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编报年度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建设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需求提出建设意见,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充分评估论证并报市事管局备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房地产建设应符合简朴、庄重、实用、节能的要求,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购置办公用房,需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请,由市事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事管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部门、单位应当共享后勤服务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后勤服务设施。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调剂使用。


各使用单位使用办公用房,需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请,市事管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时,其房地产依照前款规定统一调剂;相关单位应在有关批准文件公布后,到市事管局办理房地产的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房地产的,需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请,由市事管局从现有房屋存量中调剂解决。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拟租赁房地产的,应向市事管局提出租赁房地产申请,由市事管局商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租赁事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房地产。


第十七条经核定的房地产,使用单位擅自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事管局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房地产,原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事管局备案。


房地产的出租经营收益,暂按现有管理体制执行。


第十九条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占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事管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五章维修及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市事管局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使用单位的房地产进行质量、安全情况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修缮建设工程和专项维修项目暂按现行体制运行,但应报市事管局备案,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使用单位应当集约、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地产,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房地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处置,按照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的处置由市事管局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53号)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未经市事管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使用的房地产,不得改变房地产的用途,不得将房地产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七章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市事管局对房地产的管理,接受市财政(国资)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房地产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事管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负责会同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并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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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与法律民主

2000年9月28日 13:38 刘星

  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 (1)   

  民国那阵儿,学者费孝通写过一篇精彩的文章——《文字下乡》。在这篇文章里,费先生说过这段话:

  乡下人在城里人眼睛里是“愚”的。……说乡下人“愚”,却是凭什么呢 ? 乡下人在马路上听见背后汽车连续的按喇叭,慌了手脚,东避也不是,西躲也不是,汽车夫拉住闸车,在玻璃窗里,探出半个头,向着那土老头儿,啐了一口:“笨蛋”——如果这是愚,真冤枉了他们。我曾带了学生下乡,田里长着包谷,有一位小姐冒充着内行,说:“今年麦子长得这么高。”旁边的乡下朋友,虽则没有啐她一口,但是微微的一笑,也不妨译作“笨蛋”。乡下人没见过城里的世面,因之而不明白怎样应付汽车,那是知识问题,不是智力问题,正等于城里人到了乡下,连狗都不会赶一般。如果我们不承认郊游的仕女们一听见狗吠就变色是“白痴”,自然没有理由说乡下人不知道“靠左边走”或“靠右边走”等时常因政令而改变的方向是因为他们“愚不可及”了。 (2)   

  这段话极有意思。费先生用一种巧妙的解构方式,颠覆了不少人具有的乡下人和城里人之间的“愚智对立”观念。更为有趣的是,费先生告诉我们,城里人和乡下人各自的想法是一类知识的区别,而不是智力高低的区别。城里人有自己的知识传统,而乡下人也有自己的知识传统。

  说来,在文化语境中,前述那类自觉高人一等的“城里人视界”蛮多。在法律圈子内,随着专业化、职业化、理性化的法律现代性膨胀,“法律知识”把持者,似乎也或多或少有了“城里汽车夫”的脾气。不过,虽讲这等把持者多“懂得法律”,但在一关键的法律实践活计上,人们照样可以适用费先生的解构策略。这一活计便是“法律解释”。

  在本文中,笔者借用一个法律实例作为叙事平台,先说明“法律解释”的纹路,次之说明其中的“暗道机关”,然后,再看看何以能够套用费先生的解构策略。最后,说说接下去的理路思绪是什么。   

  一   

法律解释,在这里,大体是指对法律文字作个说明。法律文字这东西有个毛病。它是普遍性的,不会瞄着具体人物说个“法律命令”,也不会盯着具体事件讲个子丑寅卯。这样,“普遍性”的文字和社会具体对象之间,时时不能丝丝入扣。

  看实例。

  前两年直到眼下,出现过所谓的“私家打假现象”。这类“打假”,蛮有意思。第一,打假者以“消费者”名义,知假买假,然后搬出咱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非要卖假者双倍赔偿。而那条法律文字恰好说,只要经营者卖出了“假”产品,消费者便可以没商量地要求双倍补偿。第二,打假者常常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不仅在一区、一市、一省来回折腾,而且时时跨省穿梭出击。但是,他们终究全然不和质检“官府”相互通气儿、共同打假,倒是每每“暂”借“官府”质检图章,获得索赔的结实证据,然后,转向商家“要钱”进账。第三,此类打假,商家极为头痛,而平民百姓大多则是雀跃欢呼,尤其那些曾饱受假劣产品坑害的小民,更是拍手称快。第四,另有旁人说,这打假,本身就是“假”,因为不是为“消费”去买消费品,而是为了双倍进账才动手的,其动机,居心叵测,在道德上更是一准儿和“知假卖假”同样可恶……

  现在,可以清楚地发现,第 49 条法律文字需要解释。

  怎样解释 ?

  有人说,别将“消费者”这词儿限定得那么死,硬说它指自我消费者。相反,咱们应该大方地解释该词,要高瞻远瞩、放眼全国,在大多数消费者的意愿背景里来理解这词的意思。大多数消费者喜欢打假,而官府打假举措,说来已有多年,却迟迟不见殊效,私家打假无形中帮了大忙,使卖假商家诚惶诚恐。这使假劣产品的蔓延受到了扼制。对此,小民高兴。如此,将“知假买假打假者”说成“消费者”,便可使其获得双倍赔偿,而双倍赔偿的激励,便会更为鼓励打假运动。最后,得益的终将是大多数消费者。这般解释“消费者”蛮舒服,而且,符合“人民的利益”。

  有人说,不成。法律文字的解释要钉是钉、铆是铆。第 49 条的“消费者”就是“自我吃掉 ( 食品 ) ”、“自我使用 ( 餐具 ) ”之类的人物。除此便是另有图谋的人士。买东西送人,或者买了存而不用,都不属严格意义的“消费”,由此,更别说“知假买假打假”了。除此之外,观看一个“法律事件”,不单要看与其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文字,而且要瞧“周边相关法律的条文文字”。这是说,有时,看似有关的法律文字兴许不能管用,而其他“稍远”的法律文字则可派上用场。那第 49 条不太顶用,可是,《民法通则》里的文字可以发威。《通则》文字说,买卖东西时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真实,买卖行为算是瞎忙了。专业词汇说:“这叫无效民事行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假劣商品,显然没有“真实”的买意,没有买意还去交易,便是法律上的无效操作。无效操作的结果则是双方返还原物。这里,依然没有“知假打假者”捞取便宜的地方。

  或者,不是单看直接的法律文字,也不是单看周边的法律条文文字,而是直指法律“实质”,追觅法律的原则、精神,或者立法原意一类的东西……

  这也是一种解释方法。

  大抵可以发觉,这些“解释”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释放,一类是“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释放。

  “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随意、常识、开放,并时而带有情绪化。它对法律文字的态度可说“潇洒”。在“知假买假”案子里,这类话语不会死咬法律条文的干巴字眼儿,也不会太在意法律本身的原则、精神、立法原意之类的“大东西”。换句话说,它不会,而且也不太希望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转来转去。相反,它的叙事出发点,倒是民众的现实需要。它以为,“法律地盘”应该扩张,法律家族谱系大体也应无限。因为,法律的目的不在法律,而在其外的大多数民众意愿。

  反过来,“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则是“刻板”、专业、拘谨了。它时时是理性化的。就“知假买假”而言,它乐意或者习惯于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兜来兜去,要么死扣字眼,要么搜寻其他条文,要么探察法律原则、精神、立法原意,等等。这是“学科知识”紧箍咒的控制结果。此类精英话语认准,法律应该画地为牢,法律家族的谱系,也应有始有终。   

  二   

  现在,可以提出这样一些问题:法学精英式的解释有何不妥 ? 对“知假买假”,人们就法律文字争得天翻地覆,精英话语的解说,不正可以显露权威、一言九鼎 ?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乃至法学都是“职业性”的,就像医疗和医学一样,它们可以充作“专业”上的指路明灯。由此,为啥不能像病人求医一样,将法律上的糟心事儿或难事儿交给精英话语的操持者,让其诊断一二,开个药方 ?

  这些是人们最为容易提出的问题。

  不少人,尤其是一些法学专家,都说精英话语式的解释理所当然。他们以为,在法律“内在秩序”之中来回穿梭,就“法治”而言,乃是不能丢掉的“万变不离其宗”。而对比来看,大众话语式的各类解释则是旁门左道了。如果有人听从那些解释的意见,便是似乎有些患病去寻江湖巫医的意思,全然属于误入歧途。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总局
2004-10-23


  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本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辖区内有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的包装物上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应当进行协调,必要时可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查处。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的情况通知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发现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见附件:《广告违法案件协调查处函》)

  六、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同一广告主跨省发布同一商品或者服务违法广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指定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发布相同违法内容的广告,应当及时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案件进行督办:

  (一)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虚假广告或者不良广告;

  (二)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署查处的案件、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协调查处或者移送的案件,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广告监测通报或者公告中涉及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对案件管辖、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案件定性、法规适用、处罚幅度等有争议的,应当逐级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十、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应当责令其予以改正。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逐步在内部网站建立各地广告执法协调信息公示平台,内容包括:各地查处案件信息、移送案件信息、委托调查取证信息、通知协调查处违法广告信息、督办信息、协助配合工作的进展情况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内部网站,将执法办案中有关协调办案的动态信息,及时上传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加强各地执法信息的沟通联络和协助配合。同时也对各地广告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