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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7:36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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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的通知

会协[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严肃检查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我会在借鉴以往年度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12年印发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会协〔2012〕162号)予以完善,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注协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10-88250184

举报邮箱: monit@cicpa.org.cn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6月6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明确廉洁检查纪律,保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注协组织开展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组,是指由中注协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团队。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级注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九)不准接受地方协会礼品馈赠,不得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

(十)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五条 检查组长对检查组的廉政行为负责。检查组长要加强对检查组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防止违反廉政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要迅速纠正,并及时向中注协报告。检查组长同时也应接受检查组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 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为检查组顺利执行检查任务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根据规定标准安排好检查组的食宿和交通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七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检查组遵守本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八条 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行为的监督:

(一) 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二) 中注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进行廉政事项公示;

第九条 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检查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 责成其承担被检查事务所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 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 属于事务所兼职检查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属于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组集体违反本规定的,取消其检查组长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中注协对检查人员的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中注协开展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综合评价信息核查等工作中的廉政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方注协组织开展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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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调研完善工作机制 提高办公室以文辅政的工作水平

王伶俐


以文辅政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修武县检察院办公室在认真做好各项事务性服务工作的同时,坚持把以文辅政放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位置,突出抓好以信息、调研、领导文稿为主的文秘综合工作,以此带动办公室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搞好调研,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
我们把为领导出主意、当参谋作为调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检察工作重点,深入实际,深入业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在领导决策中当好参谋助手。一是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展开调研。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全县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我们积极行动,深入到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全县30多家主要民营企业中,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修武县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受到了我院领导班子重视。我院在此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向全县做出了公开承诺,公布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十项承诺》。并以河南省大通物产有限公司为试点建立了“检民共建单位”,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并号召全县其他部门借鉴学习我院的做法,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二是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展开调研。今年,高检院提出了加大检察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总体要求。我们根据省、市院的指示精神,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工作,经过调研,写出了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的汇报,详细阐述了从十个方面做好检察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的做法,对全院的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加强信息反馈,提供决策依据。
我院办公室根据“足够的数量,较高的质量,极强的时效”这一要求,围绕领导,业务科室,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拓宽信息来源,加强信息反馈,为领导进行决策和和指导工作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服务于检察政务、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只有切实贴近实际,及时报送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全面反映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情况,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的功能,起到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作用。
工作中,我们端正态度信息报送的态度。首先,摈弃信息功利主义。信息具有一定的宣传功用,但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宣传检察工作,而是要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因而上报信息时不能仅停留于“报流水帐”,而要进行分析、提炼,真正把对领导决策、以及对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参考价值、借鉴价值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加以报送,既报喜,也要报忧。其次,不片面追求信息的数量。信息数量往往取决于一个地域和部门的信息承载量。数量只是信息工作的表象,真正决定信息工作水平高低的是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取决于信息的价值量。也就是说,要看真正对领导决策、以及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参考价值、借鉴价值的信息的量以及参考借鉴程度。为了增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我们及时公布市院下发的信息报送要点,结合我院实际,组织报送重点信息,同时,通过信息网络,全面收集情况,发现和挖掘有价值的信息。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质效。
为了确保信息文秘工作优质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信息文秘工作以文辅政的作用,我们建立完善了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建立了一整套的运行程序和把关制度,对文稿的起草、修改、送审、签发、校对、印发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重要文稿如工作总结、工作意见、重要文件等,一般要先请院领导谈思路、出题目,办公室根据领导意图认真构思,初稿形成后经院领导班子讨论、修改,最后交检察长签发。二是坚持信息通报制度,办公室每季度对信息报送情况及上级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下一步信息工作提出要求,推动信息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坚持信息跟踪落实制度。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督办落实。如2003年,我院监所检察科反映的“非典”时期我县看守所防非措施应引起重视的信息,检察长当即批示,要求“确保稳定,尽快采取措施”。根据检察长的批示,办公室及时进行跟踪调查并续报情况,通过协调几个部门积极配合,使存在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解决。由于理顺了机制,规范了运作,从而保证了办文工作的高效运转,办文质量和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四、强化素质,提高信息文秘人员的工作水平。
做好办公室工作,提高文稿水平,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文秘队伍。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狠抓文秘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加强学习。建立了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制度,规定文秘人员每周一上午和每周五下午集中利用半天时间集体学习政治理论,并利用两个晚上学习业务知识和报刊相关文章。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撰写学习笔记、学习心得,并定期对干警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召开一次读书报交流会和学习笔记展评。与此同时我们积极鼓励办公室人员参加自学、电大等学历教育,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目前。办公室人员已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文秘工作人员已全部达到本科文化程度。二是组织培训。信息文秘工作要求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写作技巧,办公室积极为文秘人员提供学习进步的机会。我院每年都要请市院、上级党委、报社的领导专家讲课,针对各部门信息写作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及时指导,做到了写练结合,提高了文秘人员的写作水平和工作积极性。三是关心爱护。我们坚持人性化管理,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办公室工作的全过程,办公室主任与干警之间、干警之间经常开展谈心交流活动,及时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感情,达到协调统一、齐心协力干好工作的目的。同时,我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帮助干警解决了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较好的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目前,整个办公室已经形成了“比工作、比贡献、讲团结、讲奉献” 的良好氛围,大家都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投入到工作中去,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12〕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

(联系人:欧颖诗,联系电话:8303 5377)



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及无需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含房地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和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含分包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以下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以及符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其它类型的工程担保品种,如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工程担保保证方式: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被保证人自主选择其担保方式并以合同约定,但其提交的担保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等。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机构。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3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联合提供担保。
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八条 市金融局负责工程担保协调和对从事工程保函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资质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工程担保实施监督管理。包括承建商资质、建筑行业信用状况以及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制订符合本市统一使用的工程担保合同或保函格式文本等。各区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佛山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协助集中交易机构和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及索赔处理监督。担保协会应当建立工程担保信息调查分析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对保证人工程担保余额台账,保证人数量、市场份额、代偿情况等信息进行统计与管理。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联保、再担保等安排。
担保协会对保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担保协会以及具有工程担保资格的相关机构,可通过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承建商资质以及其信用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十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按招标文件确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三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十六条 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后,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财政拨款的项目由业主向承包商提供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文件;政府融资项目可选择由业主向承包商提供政府同意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等相关文件资料,可不需另行提供保证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对等于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确定。如实际开工时间超出合同开工时间15天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金额的10—15%。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四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确定。如实际开工时间超出合同开工时间15天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按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有关约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章 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担保公司承接工程担保业务,需要到担保协会申办资格认证及登记备案手续。担保协会对资金实力、专业团队等信息进行核实,对于符合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条件的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协会出具符合办理工程担保业务的资格证书,连同其申办资格认证及登记备案材料一同上报市金融局备案,同时抄送集中交易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向协会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具有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必须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或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具备与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条件;
(三)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员或取得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证书5人以上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
(五)股东出资情况与股东背景资产证明材料。
(六)从事担保业务两年以上,累计担保额2亿元及以上。
(七)专业资信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信评估报告,评级结果不低于BBB级。
第二十九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首次承接工程担保业务前及其后每年定期向担保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股东构成及变化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开展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说明;
(三)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
(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证明材料;
(五)业务实操规则与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检查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施工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专业担保公司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等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保函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保函原件分阶段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
工程投标担保提倡以保函形式提交,把投标保函纳入集中保管范围,投标前须把投标保函交集中交易机构保管。
第三十三条 集中交易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函的合规性,包括保证人主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条件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发现保函不合规的,不予收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保证人可以依法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关联企业。
第三十五条 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该行为将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取回保函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业主因非承包商原因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商可依据工程担保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集中交易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
第三十九条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当分别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及相应查询系统等的建设,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供支持。
第四十二条 保证人可依据建筑市场主体在资质、经营管理、安全与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实施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实现市场奖优罚劣的功能。具体费率由担保协会根据市场费率制定。
第四十三条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保协会应积极宣传推广工程担保制度,以降低保证金占用率。
担保协会承担专业担保公司工程担保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对具备条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工程保函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进行工程担保专业考核。
第四十四条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保协会,有关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工程担保推行情况的调研工作,进一步深化对工程担保品种、模式创新的研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设计切实可行的担保品种,推广有效的工程担保模式,促进佛山市工程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