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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46:04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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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云南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和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所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的土地,在不改变工业生产用途、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兼并和合并后的企业,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批复,由新的使用单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交易行为,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授权经营、注入资本金。国有企业可以委托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进行评估;一时无法评估的,可按政府批准确定的基准地价计算,不再进行评估,估价结果和作价出资方案经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确认审批,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授权经营手续,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
三、低租金租用。按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政府应收取的国有土地租赁费,5年内可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测算额的30%收取,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先办理出让手续。
四、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在向政府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或其它有偿使用费后,可以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原企业或其他单位。对
有多个土地需求者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尽量提高转让土地的收益。
五、优惠有偿转让收费上交比例。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有偿转让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或确认地价的5-10%缴纳,6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再给予减免应交额3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天内先付25%的出让金,余款允许在5年内付清。
六、有偿转让、出让和租赁土地所得全部或大部分返还给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赁费,可先征收、后返拨给企业,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和增资减债、结构调整。经政府依法收回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所得土地出让金扣除有关税费后,可按一定比例
返拨给企业:
(一)“退二进三”和易地搬迁改造的国有企业,返拨80%;
(二)属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返拨9095%;
(三)属于处置国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100%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与破产企业其它财产一并处理。
七、国有企业因下岗、分流职工开发国有荒山专门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经批准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八、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经依法办理出让和有偿转让等手续后首次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地税部门照章征收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经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列支全额返还纳税人。
九、国有企业与外商、外省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改善服务工作,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在企业改革中,承担土地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国有企业提交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初审)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
合要求的报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有关手续。
十一、关于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和授权经营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土地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200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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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投入问题调研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安全投入问题调研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拟联合进行关于煤矿安全投入问题调研。现将财政部已下发各财政厅(局)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调研提纲》(含三张调查表)转给你们,请按照调研提纲的要求,主动和财政厅联系,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国家局传真(邮件)后,将通知、调研提纲、调查表等一并复印,代国家局送交本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国家局联系电话:010-64463127



2003年9月17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调研提纲》

附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调研提纲》



一、调研目的

落实《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国阅〔2003〕65号)、《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等》(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19期)精神,研究建立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安全保障供给能力资金渠道。

二、调研内容

(一)2000-2002年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分析

1.现状;

2.事故类型、程度或等级,按原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划分;

3.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

①投入不足,设备、装备技术水平低;

②管理方面;

③人为方面;

④其他方面。

请用实例分析说明(对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二)2000-2002年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分析(请填附表二)

1.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政策、投入资金构成及其数额;

2.企业自身的资金投入构成和数额。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存在的问题

2. 对问题原因的分析:

① 政策方面;

② 管理方面

③ 其他方面。

3. 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

请举例分析说明(对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四)维简费提取、使用的有关情况(请填附表三)

1.维简费提取的依据、起始时间、政策沿革过程;

2.维简费的构成;

3.文件规定提取的标准;

4.目前企业实际执行的维简费提取标准,年度提取金额和使用情况(请按构成说明);

5.2000-2002年维简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部分有多少;

6.目前维简费在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改进的政策建议;

7.对规范维简费提取、使用和监管的建议。

8.以上内容请对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五)提取煤矿安全费用的初步意见

1.在规范维简费管理的基础上,单独提取煤矿安全费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煤矿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是统一标准,还是浮动标准,哪一种更可取;

3. 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4. 煤矿安全费用管理方式,如何保证提足用足;

5.如何建立煤矿安全费用的监督检查机制。

(六)如何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的建议

1.政府如何发挥作用

① 中央政府的作用:资源综合利用、开采及运行管理政策、资金及税收管理政策、煤矿安全监察机制;

②地方政府的作用。除按以上中央政府作用的内容说明外,请对如何加强管理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2.企业应该做的工作

①若维持现行从维简费中开支安全投入费用的做法,如何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

②若采取单独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做法,对资金如何管理;

③维简费与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在使用和管理上如何划分界限。

3.请对如何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如何建立稳定的安全保障供给能力资金渠道提出建议。

(七)煤矿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问题方面如何自律,请结合现行法律政策详细说明。

(八)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方面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

(九)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如何更好履行职责。

(十)国外其他行业在安全投入方面有那些好的做法。

(十一)国外政府在煤矿安全投入方面的做法

1. 法律方面

2. 政策方面

3. 实际效果方面

(十二)在煤矿矿井设计、建设、投产、生产过程中,有关部门如何联动确保安全投入确有实效。

(十三)2000-2002年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请填附表一)

请提供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主要会计报表。

三、调研方式和对象:

调研方式:全面调查和重点调研相结合。

调研对象:原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其中:

全面调查范围--原国有重点煤矿中的94户,调查面不低于80%;国有地方煤矿企业,调查面不低于40%;乡镇煤矿,调查面不低于10%。

重点调研范围--覆盖全国3-4个重点产煤地区。主要包括东北、华北、中南或西南地区,重点省份有黑龙江、辽宁、山西(重点在乡镇煤矿)、江西(或湖南)、贵州,重点矿务局有开滦、大同、中煤平朔(露天矿)、淮南、抚顺、松藻等。

四、调研组织形式:

调研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共同负责。

(一) 全面调查

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本省计划(经贸)、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机构)完成。主要工作包括:按调查提纲要求形成本省调查报告,提出本省的综合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含EXCEL格式汇总表及文字软盘)最迟于10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各省在具体工作方面,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省份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没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省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二) 重点调研

调研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人员组成,地方财政、发展计划(或经贸)、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或机构各选派1人参加。

五、调研时间:

重点煤矿调查:暂定于9月24日开始,时间5天左右。主要针对有原国有重点煤矿的省份,调查部分国有大矿。

重点省份调研:暂定于10月15日开始,时间5天左右,对拟调研的省份开展调研。

六、调研地点:

重点煤矿:河北开滦,辽宁阜新、抚顺、铁法;

重点省份:黑龙江和陕西(或内蒙古)、贵州和江西(或重庆)、山西和安徽(或山东)

七、调研要求:

(一)请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填列调查附表,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有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被调研单位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组织去实地调研的省份和煤炭企业,要在调研组到达前按本调研提纲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附软盘)。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经贸处

联系人:孙光奇、张严柱

联系电话:68552879,68552517,68552878(FAX)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附表一:
煤矿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项 目 行次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列次 1 2 3
一、矿井数量(个) 1
其中:年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含)以下 2
年设计生产能力6-21万吨(含) 3
年设计生产能力21-60万吨(含) 4
年设计生产能力60-120万吨(含) 5
年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 6
二、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万吨) 7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万吨) 8
当年实际原煤产量(万吨) 9
三、财务指标 16 X X X
1、商品煤销售收入(万元) 17
2、商品煤平均价格(元/吨) 18
3、原煤平均价格(元/吨) 19
4、原煤单位制造成本(元/吨) 20
5、企业补贴前利润总额(万元) 21
其中:煤矿补贴前利润总额 22
6、企业利润总额 23
其中:煤矿利润总额 24
四、安全欠账情况 25 X X
其中:因新安全规程而增加 26 X X
1、“一通三防” 27 X X
2、防治水 28 X X
3、顶板管理 29 X X
4、机电运输(安全) 30 X X
5、劳动保护措施 31 X X
6、安全培训 32 X X
7、其他  33 X X
住:“X”标栏不填列,按省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对察哈尔省山阴县司法处1949年报告中提出处理婚姻案件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察哈尔省山阴县司法处1949年报告中提出处理婚姻案件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山阴县司法处1949年情况报告已阅。兹就所询三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望研究后复该县。
一、革命军属离婚及解约问题:仍可根据你省目前适用之婚姻条例办理。未到规定年限而提出离异者,则应努力劝说其照顾革命战争利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如女的坚决要求离婚而革命军人有下落的,应于取得军人同意后始可判离。至于军人超过规定年限仍无音讯,而经政府处理离
婚后,军人却又复员回家向政府要人,则需说服军人放弃己见。如女的离婚后尚未再嫁且自愿与军人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自应从其所请。再如未到规定年限,军属不经离婚手续,又与别人结婚或同居,应按重婚和通奸问题处理。但这类问题的正确解决不能单靠司法手段,必须通过行政和
群众团体向军属进行耐心而诚恳的教育,以防意外。
二、地富女人于地富逃亡后与农民结婚,现又要求和农民离婚,在和解无效后,应与一般人民的婚姻案件同样处理。在婚姻问题上,因女人是地富成份而加以限制是不合政策的,因之,不能以赔偿农民损失作为离婚条件。但需注意阶级敌人利用婚姻自由施行政治阴谋,造成农村不安。


三、堕胎、溺婴是犯法的行为,斟酌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但主要的还是在于加强宣传工作,引起社会群众的普遍注意,对于以给妇女堕胎为赚钱手段的“稳婆”,有必要给以刑事处罚,并以此教育社会。



195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