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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3:42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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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改革现行的住房低租分配制,实行对新建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根据国务院对城市住宅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的补贴出售、购买、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宅经营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商品住宅的经营、出售工作,对各单位住宅出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事业单位,在本市新建的住宅,无论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或自筹,均要本着先卖后分的原则,划出不低于竣工面积的百分之二十的住宅,对本单位职工出售。如只分不卖,从第二年起计划部门对其归属的区、县、局、总公司机关及
该单位,不安排建房计划。
第五条 凡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职工,确属买房自住的,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购买住宅。
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优先售给无房户、大龄青年结婚户、严重拥挤不便户、现住私房需落实政策的腾退户和其他困难户。
第六条 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出售基价暂定为三百元,按住宅所处地段和房间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的增减系数,确定实际售价(见附表)。综合造价与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职工购买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个人应付的价款,可根据其经济情况和单位补贴能力适当掌握,但不得少于实际售价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贴。
对自愿申请减少补贴和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优先供房。
第八条 职工购买商品住宅,采取预收款、一次付款、分期付款三种办法。
对预收款和一次付款的,给予适当优惠;对分期付款的,最长不超过十年,第一年要交应付款的三分之一。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应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宅的职工签订还款合同,逐月从购房职工的工资中扣还。
第九条 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款,由售房单位专项存入建设银行,继续用于住宅建设,不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优先给予安排,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要开办购房储蓄和贷款业务,帮助职工聚集购房资金。具体办法由银行另订。
第十一条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应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申报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归买房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允许继承。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住宅,须待购房款交清后,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可免征契税和房产税。
第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需要出卖或转移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出售时,原则上只能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其价格按购房价扣除折旧费,适当考虑物价变动因素计算。如售给其他单位职工,须经原补贴单位同意,并由新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归还全
部补贴费用。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出售后,实行保修制度,在一年内由出售单位负责免费修理,其中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在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之内的修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向购房职工酌收修理费。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的管理和维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和房管所的指导下,以楼号为单位推选住户代表若干人,建立管房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二、不得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和供暖设备,禁止私搭乱建和独家占用公用部位。

三、室内维修由本户自理,公用部位及公用设备的大修理和日常维修保养(包括屋面、外墙、公共走道、楼梯以及上、下水和暖气管道、照明设备等),其修理费用由各户按建筑面积分担,每平方米按月预存维修储备金三分,交管房小组存入银行,并定期结算、公布帐目。
四、有供暖设备的住宅,取暖费用按住公房集中供暖的职工同样对待。其中,房管部门负责供暖的,供暖费用差额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五、有电梯设备和高压水泵的高层住宅,其运行、维修、大修、更新费用,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较高标准的商品住宅,按质论价,全价出售。
本办法除第七、八条外均适用于全价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十六条 在京的中央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国务院国发〔1984〕140号通知的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商品住宅出售价格增减系数
一、地段等级增减率(%)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120 │ 100 │ 90 │ 85 │ 70
─────┴────┴────┴────┴─────
地段等级划分说明:
1、甲级地段:二环路以内(含外侧)。
2、乙级地段:三环路以内(含外侧)。
3、丙级地段:三环路以外及朝阳、海淀、丰台区城镇、住宅小区。
4、丁级地段:通县、大兴、顺义、昌平、石景山、燕山等区县城镇、卫星城镇。


5、戊级地段:密云、怀柔、平谷、延庆、门头沟、房山等区县城镇。
6、房屋所在地址距离工作单位近、生活环境好的,可以上升一级计算。
二、房间朝向增减率(%)
─────┬────┬────┬────┬─────
朝东向 │ 朝南向 │ 朝西向 │ 朝北向 │
─────┼────┼────┼────┼─────
100 │ 102 │ 95 │ 92 │
─────┴────┴────┴────┴─────







房间朝向划分说明:以居室窗口朝向为准,按间划分,按居住面积比例换算建筑面积。
三、房屋楼层增减率(%)
─────┬────┬────┬────┬─────
层 次 │ 四 楼 │ 五 楼 │ 六 楼 │ 高 层
─────┼────┼────┼────┼─────
一 层 │ 100 │ 100 │ 100 │
─────┼────┼────┼────┤ 98
二 层 │ 102 │ 102 │ 102 │
─────┼────┼────┼────┼─────
三 层 │ 102 │ 102 │ 102 │
─────┼────┼────┼────┤ 100
四 层 │ 100 │ 100 │ 100 │
─────┼────┼────┼────┼─────
五 层 │ │ 98 │ 98 │
─────┼────┼────┼────┤
六 层 │ │ │ 94 │ 104
─────┼────┼────┼────┤
七层以上│ │ │ │
─────┼────┼────┼────┼─────
顶 层 │ │ │ │ 90
─────┴────┴────┴────┴─────



198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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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

楼杰科


一般意义上,监狱与企业似乎是联系不到一起的两个陌生概念。《辞海》中语: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禁罪犯的场所;企业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而目前的所谓监狱企业,就正如上述所言要“面对双重目标的矛盾。一方面,作为监狱改造与惩罚罪犯手段的载体,惩罚与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必须遵循和完成的社会目标,而追求经济效益又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 且不论其双重职能是否能够协调发展,其“监企合一”体制本身就根本性的弊病,尤其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目前的监狱企业实际上是承担着“公共物品”提供的职能。服刑人员的强制劳动,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间接的教育服务。虽然强制劳动应当仅是教育服刑人员的手段之一,但也无法避免将劳动本身作为改造目的实际社会需求。在此情况下,监狱企业还需要按照一般的劳动生产的要求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岗位、劳动场所、劳动资料等)因此,在探讨监狱企业如何发展的时候,就必须将其纳入公共产品组织的改革大背景之中。
公共产品组织的普遍特点与问题:
第一,多元性价值取向性。公共产品组织一般都存在多种价值取向。即一方面最大程度的利用本身的资源来服务社会公众,直接的或是间接的;另一方面还要保障自身的经济效益用以可持续性的发展。例如,邮政、电信、电力、交通等公共服务既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好的服务,同时又要确保自身的经济效益,否则也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因此监狱企业不可避免的即要保证实现改造、惩罚罪犯的社会目标,又要将企业的经济效益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第二,国家资本的垄断性。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提供,其业务一般为国家垄断。监狱企业便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在监企合一的背后更有着国家垄断的影子。而这种垄断仅表现在资本性质上,而非行业领域。
第三,政策影响性。国家通过政策调控来影响公共产品的供求扩大或缩小。从一般公共产品的政府定价就可以明白,国家政策性因素的主导地位。监狱企业在改革中的产品定位、价格定位、劳动力价格的定位,应当都受到政府的指导和保护。
第四,生产效率的低下性。在我国,公共产品大多是国有国营的,并基本处于相对或绝对的垄断之下。因此,其内在的经济扩张动力与外在压力明显不足。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较,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目前的监狱企业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也在体制与经营机制等方面;虽然因其特殊的“用工”制度,有的监狱企业活得还不错,但这也只是一种掩盖的假象而以。
因此面对公共产品组织问题,世界各国都有过不同的尝试。在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改革管理上,同样也发生着变革。
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矫正更生公司法》,组建新加坡复员技训集团(简称SCORE公司),作为国家批准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经营全国监狱生产,负责各监狱的生产项目、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管理;负责对罪犯的培训;为刑满释放人员介绍职业;协调私人企业在监狱内设工厂,安排罪犯劳动。国家给予SCORE公司不少优惠政策。
80年代后期,加拿大监狱局成立监狱局劳动服务公司(简称CORCAN)来管理监狱劳动。这样通过更透明的社会成本、更具商业化的财务管理、更易于与私人企业建立关系,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映能力更强和以更靠近私人企业的标准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CORCAN已开始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革,以便向更多的部门提供更多的产品和劳务服务。同时,CORCAN还在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的帮助下,以比以前更系统的方式去开拓新市场。CORCAN是监狱局的下属机构,但它基本采取市场模式来运作,它与联邦监狱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一个专门公司,CORCAN通常只是为罪犯提供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并负责产品的生产设计和市场销售以及运营盈亏。CORCAN还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CORCAN内部,为了方便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种类的管理,设有农业、建筑业、制造业、纺织品和劳务等5个管理处。
可见,新加坡与加拿大等国监狱生产的改革模式事实是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部分独立成为一个特殊的企业,而直接受监狱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与各监狱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谓“监企分开”的模式。但这类企业不仅仅涉及各类产品生产,更将对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作为重要业务职能。
近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调研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最终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监狱管理体制。某些地方的改革已经先行:2003年11月通过政府注入1.4亿元资金,重庆市正式剥离了各级监狱企业,其中中央财政7100万,重庆地方财政7100万。按照改革计划,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将原本负责生产经营的内设机构分离出来,组建成重庆市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监狱管理局管理。各监狱将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分离出来,组建为渝剑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改革之后,人员彻底分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整建制地划转到监狱企业。监狱所需的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业务费支出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经费支出以及监狱警察的工资收入与生产收入脱钩。企业利润主要用于自身的企业拓张、再生产等。
从重庆监狱企业的改革来看,其一监企分离已由应然到自然;其二监企分离后的财政支付转移是国家财政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必然;其三监狱与监狱企业如何协调管理服刑人员是分离后的主要问题。
结合目前已经进行的改革,笔者就有关监狱企业分离后的某些预测性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以供参考。
其一,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的《监狱法》既无对监狱与监狱企业管理相关规定,也没有对监企分离后的事项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点。而相关政策支持,也仅是带有原则性的指导,虽说这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就监狱企业这一特殊的企业而言,应尽快摸索出相应的运行模式并将其中成功的部分上升到法律阶段。
其二,产权结构与管理模式的探讨。
从重庆当前的改革来看,应当可以预见到其他地方的监狱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结构方面的改革,将必然采取国有资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离的模式。即原来的具有行政管理权责的机构与参与市场经营的机构相分离。
但就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目前国有企业运行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分离也会带来行政管理机构对母公司的干预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化,在增加融资渠道,拓宽监狱企业融资瓶颈和改革监狱产品的“身份”等方面都会遇到和原来一样的困难。因为监企分离后,首先得益的是原来的监狱管理,使其更加符合《监狱法》的要求。而对监狱企业而言,只不过是正了企业的名称而已,同时仍然需要面对市场经营中的风险和困境。因此,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更多的政策机制和法律保障:
1、改造原有的产权机构
变原来的单一持股制为多元持股模式。在产权设定明晰的前提下,应该将部分优质的产权进行上市交易。应当鼓励私营成分的介入,从而扩大原有的持股形式。进而在融资、生产、销售等环节上获得一般企业的平等地位。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国有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的弊病。笔者同时认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私营化的监狱企业也是完全可行的。
2、监狱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建设
监企分离后,必然是导致人员的相应分流,或者在监狱行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后者往往又缺乏直接面对市场进行开拓的经验和能力,也就是说监狱企业目前普遍缺乏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应当看到,在监企分离后,监狱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源调配的权力,完全可以引进和加大力度培养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这一点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监狱企业而言。因为除一般劳动力较其他竞争对手较低的优势以外,监狱企业缺乏其他明显的市场优势。
目前现存的国有企业,很明显的具有天然行业垄断性或资本规模扩张性;而在一般充分竞争性或低资本性的行业中已经很难找到国有企业的踪影。因此监企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具有优势的职业经理人来为企业的发展打拼。
3、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
监企分开的做法并非监狱管理领域中的独家创造。实际上,在其他的一些多元性价值的行业中,相关的分离工作也在逐步的展开。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更加有力的推动各个行业的“政企分离”、“事企分离”。也就是说,将同一领域中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通过多组织的形式分开。这种改革方式在许多国家的一些领域中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然而,当多组织取代了单一组织,单组织多目标的协调问题变为多组织的协调问题。 而新的协调成本也需要重新的估计。对以非经济效益为单一目标的组织而言,这一协调成本可能会更大。因此监企分离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关于服刑人员的协调,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之间的管理关系。
4、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保障
监狱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的味道,获得一般经营性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无疑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的竞争中并不具备特别有效的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特别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既然要参与市场,就不可避免的要遵守市场一般的游戏规则。例如,近期SA8000规则的出台,就是针对企业劳工制度的。监狱企业似乎可以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相应的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却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或者政策的保障,而在市场经营中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所谓的以国家采购的方式来解决一部分的监狱企业产品的政策提议也不具体实质的法律效力。
对尚未进入分离的监狱企业而言,不仅仅需要在如何分离上下大的功夫,更需要对分离后的经营模式、协调机制、管理方式、法律保障等方面作更多的尝试和思考。




关于职工提前退休内部退休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职工提前退休内部退休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5号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函》(旅计财发[1999]第208号)收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前退休和内部退休等情况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批准职工提前退休并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条件的,从批准的正式退休之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停止缴存。单位应及时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手续。
  二、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批准职工内部退休,但不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条件时,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除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继续缴存。其中单位应资助的部分,单位不得借故停发。缴存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以内部退休后重新核定的工资为准,直至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条件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此函复。

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