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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3:11:21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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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994年6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对农业特产税具体事项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环节由生产者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果用瓜、干果、蚕茧、花卉、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淡水养殖及淡水捕捞产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金针菇、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收入;
(五)药材收入,包括枸杞、贝母、鹿茸、鹿角、紫草、大芸等收入;
(六)特产作物收入,包括啤酒花、打瓜籽、酱用蕃茄、安息茴香、芦苇等收入。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收购环节由收购者按收购额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水产收入;
(三)林木收入(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
(四)牲畜收入,包括牛皮、马皮、羊皮、猪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收入。
第五条 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生产环节)=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收购环节)=收购量×收购价格。
对自产未税的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成产成品的,折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免税;
(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视不同作物和不同情况,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免税;
(三)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减税、免税,水果中的小年不能按受灾对待;
(四)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和贫困户,给予免征;
(五)中、小学校勤工俭学所取得的特产收入,给予免征。
上述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征收机关审核,报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自治区确定的应税品目在一个县(市)减税、免税的,应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对国家确定的应税品目在自治区减税、免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应税的个人或单位以户或单位向当地县(市)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税等有关事宜。
地方国有农牧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人民解放军系统(含武警)、生产建设兵团以农牧团场为单位向当地县(市)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税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税 率 ┃
┃一、生产环节税目 │ ┃
┃1.园艺产品 │ ┃
┃ 苹果 梨 │ 12% ┃
┃ 葡萄 桃 杏 核桃 │ 10% ┃
┃ 其他水果 干果 │ 10% ┃
┃ 果用瓜(西瓜、甜瓜) │ 8% ┃
┃ 蚕茧 │ 8% ┃
┃ 花卉 经济林苗木 │ 5% ┃
┃2.水产品(淡水养殖和淡水捕捞) │ 8% ┃
┃3.林木产品 │ ┃
┃ 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 │ 8% ┃
┃4.食用菌 │ ┃
┃ 蘑菇 金针菇 黑木耳 银耳 香菇 │ 8% ┃
┃5.药材 │ ┃
┃ 枸杞 贝母 鹿茸 鹿角 大芸 紫草 │ 5% ┃
┃6.特产品 │ ┃
┃ 啤酒花 酱用蕃茄 │ 8% ┃
┃ 打瓜籽 │ 7% ┃
┃ 安息茴香 芦苇 │ 5% ┃
┃二、收购环节税目 │ ┃
┃1.烟叶 │ ┃
┃ 晾晒烟叶 烤烟叶 │ 31% ┃
┃2.水产品 │ 5% ┃
┃3.林木产品 │ ┃
┃ 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 │ 8% ┃
┃4.牲畜产品 │ ┃
┃ 牛皮 马皮 羊皮 猪皮 │ 10% ┃
┃ 羊毛 兔毛 │ 10% ┃
┃ 羊绒 驼绒 │ 10% ┃
┗━━━━━━━━━━━━━━━━━━━━━━━━━┷━━━━━━━━━┛





19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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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婚案件,在判决前原告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虽然撤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已构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只起诉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绝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转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下列问题:
一、自诉人提起自诉的重婚案件,经法院查证属实,确已构成重婚罪,在交付审判时自诉人又撤诉,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经法院查证属实的自诉重婚案,自诉人只控告重婚罪的一方(即自己的妻子或丈夫)而拒绝控告同时构成重婚罪的另一方。对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的一方是否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上请示,请批复。
1986年11月11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2004年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1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2004年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海洋渔业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经贸委 省卫生厅 省农林厅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粮食局
  省海洋渔业局 南京海关 江苏检验检疫局
  (二○○四年四月)

  2003年在全省实施的食品放心工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成果,进一步把食品放心工程引向深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2004年江苏省食品放心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品种是: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盐、醋、水发制品等。
  今年工作的预期目标是:农药残留超标率比上年明显下降,其中省辖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2~3个百分点;肉品质量稳定提高,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个百分点,县城以上城市注水肉、病害肉基本绝迹;推进实施肉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力争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10类食品加工企业80%通过生产许可证的现场审查;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省辖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省辖市的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90%以上;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在南京市建立1个食品绿色市场;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强化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力度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农林、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进一步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加大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例行监测力度的同时,实行蔬菜农药残留异地抽检,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抽检结果。继续开展农(渔)药经营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农(渔)药经营行为,推行兽药分柜销售,组织对农业、渔业用药进行指导和监督。
  2.强化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的监管。卫生、质监等部门在2003年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管。重点对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
  1.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种植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农林、质监、渔业等部门要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2004年在做好省无公害农产品向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转换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报工作,申报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400个、绿色食品100个、有机食品30个。组织实施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认定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800万亩,家畜150万头,家禽5000万只。
  2.全面推进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制度。在完成和巩固米、面、油等五类食品审查发证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冷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十类食品实施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卫生部门要组织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清理与整顿,严格食品卫生许可准入要求。
  3.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加工。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去年开展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生猪及肉品出入登记与查票验证制度,强化消毒管理和检验检疫,检疫率要求达到100%,严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入流通销售领域。
  4.强化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食品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检。海关要加强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稽查工作,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开展对保健食品、食用油、乳制品、熟肉制品、糕点(月饼)等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多发企业施行巡查制度,形成威慑力,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蔓延。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审查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农林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全省各大型市场开展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准入试点,积极探索“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机结合方式,加快实施“场地挂钩”和“场厂挂钩”步伐,逐步实现农(水)产品全程质量控制。
  2.建立和完善流通市场的监管网络。工商、卫生、农林、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城乡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要普遍建立和完善市场农产品检测体系,所有农副产品市场都要开辟无公害农产品或“放心农产品”专门销售区。进一步健全三级检测体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农副产品零售市场要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测系统,有条件的大中型农副产品零售市场要设立检测室。
  3.加强进出口食品的监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口环节要依法严密监管,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进口食品的索证管理工作,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审核,制定并实施“进口食品监控检测方案”,严格执行预包装食品凭标签审核证书报检,确保相关企业办理进口食品备案和口岸检验,严格按照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四)加强消费环节的管理
  1.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饮食安全卫生的检查和监督。以学校食堂、餐饮业为重点,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2.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专项检查,各市、县、区要在辖区范围内确定2-3个食品商场(超市)作为重点,使其90%以上的单位达到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和权限,做到监管不缺位、权限不越位,各领域、各环节不留空白、不留死角,逐步形成“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体系。
  2.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林、质监等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继续强化三个体系(质量标准体系、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定体系)、三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制度)、一个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商部门制定并实施《江苏省公平交易市场商品准入与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安全档案、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
  3.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质监、农林等部门抓紧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快速检测技术标准,基本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对标准的要求,使全省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标准相配套。
  4.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1个市和1个食品行业进行试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方法和途径,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及时予以查处打击;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要集中查破一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及假劣食品案件,彻底摧毁一批组织严密、形成网络的犯罪团伙,依法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对下列情况给予重点查处:一是问题比较突出,明显具有“一地一品”或“一地多品”特征的地区,如无锡、武进的保健品,淮安、宿迁的假酒、假食盐等;二是集贸市场及粮、食醋、水产品、海产品批发市场;三是专业批发市场集中的地区;四是省际、市际边界地区和城郊结合部。通过案件的查处,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强大的震慑效应,净化食品市场经营环境。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部署到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和督查阶段,时间从2004年5月至12月中旬结束。各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分解任务,明确目标,组织各有关部门扎扎实实开展活动,确保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检查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查组开展全省性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下旬。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专项整治的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并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情况,于年底前上报省政府,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必须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抓好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发挥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抓手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月底以书面形式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经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要事项应于事发当日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情况等信息。
  要加大督查督办工作的力度。今年督查督办的重点是:去年工作有待加强的、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的、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或问题;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省有关部门在黄金周、重点节假日做好专项督促检查外,还要做好明查暗访工作。
  要抓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5月22日至26日)活动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我省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要正确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食品放心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