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02:26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河坊历史街区,是指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东临中河路、西至华光巷、南靠吴山及鼓楼、北抵高银巷,同时向东延伸到元宝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于谦故居的区域。


  第三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整修,应当坚持保留历史文脉与再现传统街区风貌的有机统一,并参照《威尼斯宪章》全信息原则、可逆原则、可识别原则和多样性、多元化文化原则,对所有建筑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第四条 上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上城区人民政府组建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文物、土地、旅游、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河坊历史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应当编制能反映整体历史环境风貌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保持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


  第六条 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经批准的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在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应实施成片和整幢保护,并按以下规定进行保护和改造:
  (一)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原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二)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产权人要求自行保护和改造并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由产权人自行保护和改造,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安置;
  (三)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有能自行保护和改造的,由产权单位按照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实施与改造。
  除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外,清河坊历史街区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拆除的房屋,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第九条 自行保护和改造保留房屋的产权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其产权人、使用人在搬迁前应负责原样保护,不得拆除或损坏原建筑构件。


  第十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复建和整修方案,按照街区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把关,保证整修质量。


  第十一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清河坊历史街区的基础设施,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护和整治。
  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 在清河坊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事先征得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按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对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其设计方案应征得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城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经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安置补偿后腾空的房屋,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相应确认产权,并按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整修。整修后的使用,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招标和拍卖所得应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功能定位,以商贸旅游为主、居住为辅。通过招标或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的要求,体现清河坊历史街区文化氛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业态布局,对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的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清河坊历史街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活动;
  (三)改变地形地貌,对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构成危害的;
  (四)擅自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
  (五)擅自侵占清河坊历史街区的房屋;
  (六)违反业态布局,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七)其他对清河坊历史街区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或不执行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保留房屋的产权人,既不自行保护和改造,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并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逾期仍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条 自行保护和改造房屋的产权人,未按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义务的,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进行改建和装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破坏严重、采取补救措施后难以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张令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甘肃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金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救助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信访救助的专项资金,旨在解决上访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救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1、财政拨款;
  2、信访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按规定可用于信访救助基金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信访救助基金每年2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核拨。
  第五条 信访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
  1、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2、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3、特殊上访对象的临时用餐、交通、住宿、医疗费用等;
  4、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5、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基金解决的问题。
  信访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六条 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和支付四个方面。
  (一)申请。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写出信访基金救助审批报告,并向市信访局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等证明,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确属紧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责任主体单位提出特殊申请报告。
  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由市信访局直接提出。
  (二)审查。信访部门受理责任主体单位或被救助人申请材料后对信访案件事实及生活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对确实需要救助的,填写《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审批表》。
  (三)批准。由市信访局根据信访事项决定是否救助并核定救助额度,由市信访局长签批;万元以上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签批。
  (四)支付。市信访局将救助基金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发放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向救助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办理领款手续、制作息诉罢访笔录,并填写《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使用承诺协议书》、《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领用收据》等。领款收据、救助决定书等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救助事项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七条 市信访局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一次信访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实行信访救助基金专项档案管理。每年将信访救助基金使用的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并归档备查,同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信访事项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和使用信访救助基金,造成资金流失或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加强妇女理论研究,是妇联组织从宏观上驾驭和指导妇女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工作。面临世纪之交,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妇女发展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要求从理论上给予阐释和回答,妇女工作的实践也迫切需要得到理论支持和理论服务。为了适应跨世纪妇女运动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在妇女工作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全国妇联对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妇女运动的实践从来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运动的领导人和妇联领导机关,一直把妇女理论研究摆在重要位置上。正是由于妇女理论研究的必要支持,妇女工作才日益显示出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即将到来的21世纪,科技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经济全球化趋势会更加明显,知识和信息将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发展目标,我国改革和发展都会加快步伐。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必将对妇女生存和发展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跨世纪的妇女运动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的妇女理论的支持和指导。妇联领导机关应当切实加强理论研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洞察力分析新形势给妇女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思考跨世纪妇女发展的目标和途径,适时提出对妇女发展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指导意见。
二、妇女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
妇女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着眼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对妇女发展重大实践活动的理论概括,从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出发,进行切实有效的研究。妇女理论研究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实践中发展妇女解放理论。理论研究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营造民主团结、相互探讨的良好氛围。妇女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为妇女运动实践服务的基本原则,及时回答重大的妇女问题,切实推动妇女问题的解决。
三、妇女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
中国妇女运动需要有我们自己的妇女解放理论来指导。妇女理论研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面向新世纪,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应当紧密结合时代特征,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是科学,它必定随着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我们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吸收借鉴国内外有关的理论与方法,对妇女的历史、现状、未来,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多角度进行分析,科学地解释妇女地位变迁的轨迹,以及妇女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本质。特别要回答如何认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妇女问题,说明在国家走向现代化进程中的妇女发展特点,揭示我国妇女发展的规律,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我们要完成以下具体任务:
1、推进妇女基本理论建设。要深入学习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妇女解放与发展的思想,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妇女的实际出发,对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进行系统的研究、阐释。在此基础上,系统地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发展的主要特点、基本动力、根本任务、发展战略、制约因素、主要途径、主客观条件、地位作用和社会环境等基本理论,揭示中国妇女发展道路的特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2、着力开展妇女现实问题研究和对策研究。要抓住社会现实生活中涉及妇女生存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男女平等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比如,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给妇女提供的机遇和挑战;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就业政策;农业步入新阶段与农村妇女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与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民主政治进程与妇女参政;法制建设与社会丑恶现象蔓延问题的解决;大众文化的发展与男女平等观念的确立;中国妇女运动与国际妇女运动的关系以及在全球妇女发展中的作用等等。在对重大的妇女现实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对策建议,既为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提供依据,也对妇女工作实际进行理论概括,又对妇女社会生活进行指导,形成比较系统的宏观思路,对妇女发展的实践起到指导作用。理论研究的目的是解决现实问题,只有正确地回答和解决了重大的妇女现实问题,才能真正体现妇女理论研究的价值。
3、加强妇女工作理论研究。工作理论是重要的社会科学门类,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对提高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要学习、总结和发展妇女工作理论,提高运用其指导工作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妇联组织职能研究;新时期妇女工作对象及需求研究;工作方针和战略思想研究;群众团体活动方式和方法研究;干部队伍建设研究等等。要培养理性思维习惯,善于对鲜活的妇女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概括和理论升华,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工作和妇女组织发展的规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工作理论。
4、重视妇女运动历史研究。为了借鉴历史经验,需要研究中国妇女运动史。要系统地了解妇女运动历史上的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重要思想,认真收集、研究和整理我国妇女运动历史文献资料,通过历史和现实的比较,不断丰富对历史和现实的理解,敏锐地观察和了解历史上重大事件的背景、影响、重要人物的作用,提高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与评析历史的能力,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在研究妇运史的同时,还要注意研究近现代和当代妇女思想史、文化史、婚姻史、生活史等,为现实的妇女运动提供历史借鉴。
5、加强国际妇女运动研究。注意关注国际妇运思潮,及时了解其中有影响的新情况、新经验,译介和分析国外各种妇女理论和方法,积极举办或参与国际妇女研讨会议。交流的目的在于学习和借鉴,吸收国外妇女研究的一切有益理论和方法。学习借鉴要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要结合本国实际消化吸收,不能生搬硬套。归根到底,我们要解决中国妇女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国妇女研究的水平。同时,也要为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作出中国妇女的贡献。
6、促进妇女学学科建设。一种成熟完善的学科,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社会实践的积累、学术争鸣和理论归纳才能形成,妇女学学科建设也是如此。妇女学本质上是一门跨学科的学问,与其他社会科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需要从妇女的角度审视和变革哲学、史学、文学、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等传统学科,弥补人类知识的缺失与不足;也需要吸收、总结、借鉴上述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妇女,逐步构建起妇女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方法,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妇女学学科体系,使之成为社会科学中一个重要分支,成为妇女理论的组成部分。
四、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措施
1、把妇女理论研究作为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位置妇联要把妇女理论研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总体工作之中,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妇联领导同志要带头参与妇女理论研究,每年听取理论研究工作的汇报,交任务,对理论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并注意抓检查落实。妇联机关业务部门每年至少要完成一个以上的调查研究课题,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真正沉到妇女群众中,及时了解和捕捉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切实进行理论研究,用以指导工作。妇联所属的妇女研究机构,每年要完成几个重大研究课题。
2、制定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妇女研究规划面向21世纪的妇女理论研究,需要制定一个五年规划,包括马克思主义妇女基本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妇女法律政策研究、妇女工作研究、妇运史研究、妇女学学科建设、国际妇女研究等。结合各地实际,完成哪些任务,应有明确目标。同时,提出年度计划,力争每年妇联都有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产生出来,为实践所用,以进一步提高妇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今后在确定重大调查和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定期进行优秀论文和调研报告的评选工作。对直接影响党和政府政策和妇联决策的研究成果,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将调查和研究成果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在妇联系统形成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的浓厚氛围。
4、加强妇女研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妇女研究所(室)、女子院校、妇女报刊在妇女理论研究中的骨干作用,发挥机关业务部门在调查研究中的主体作用,以中国妇女研究会为依托,建立妇女研究网络,联合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社科系统、新闻出版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注意加强对妇女研究队伍的培训,每年就开展妇女研究的方法及成果进行交流,注意发挥妇女报刊在研究信息交流上的作用。对研究人员要提供尽可能多的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政治、政策、法律及妇女工作业务学习。
5、重视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对有价值的优秀研究成果,一是向党委、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向人大和政协两会提出提案和议案;二是确定妇联工作任务时,充分考虑妇女研究中提出的关键意见;三是注重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以及信息网络,宣传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四是把研究成果贯穿到各级党校、高校和女子院校对妇女和妇女干部的教学培训之中,作为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动力。各地妇联要根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工作的总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贯彻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下气力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妇女理论研究的水平,为实现妇女工作的新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国妇联
20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