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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太慈桥、羊艾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区域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1:40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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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太慈桥、羊艾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区域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太慈桥、羊艾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区域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2月21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贵阳市太慈桥、羊艾两个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会议决定:
一、批准设置贵阳市太慈桥区域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和贵阳市羊艾区域劳改、劳教单位人民检察院,作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二、贵阳市太慈桥区域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负责省第一监狱、贵阳瓷厂、省基建队、省客车装配厂、金华农场、沙子哨农场、省少管所、省公安医院、省农科所九个劳改单位的检察工作。
贵阳市羊艾区域劳改、劳教单位人民检察院负责羊艾农场、平坝农场、中八农场、广顺农场四个劳改、劳教单位的检察工作。



198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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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活动的通知》,在全国揭开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打假护农的序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
是,有的单位对此项工作思想上还不够重视,工作上还抓得不够紧,尚停留在一般布置上,缺乏一定的力度和深度。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指出:“伪劣种子充斥市场,屡禁不止,危害甚大,必须下大力量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坚决实行依法治种,严格管理种子市场,严厉
打击制售假种的不法分子。”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春耕播种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目标任务,建立责任制,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工作落实。
二、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把市场准入关。要针对农资市场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经营活动。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违法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通过抓源头、端窝点,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促进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农资市
场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联手打假治劣。同时,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对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沟通情况。要对春耕期间“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999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
权益保护司。



1999年4月8日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赖明伦

被告人刘某与女青年廖某于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刘、廖二人同去广东打工。2004年3月,廖某结交新男友后向刘某提出分手,刘不同意,多次要求与廖某恢复、保持恋爱关系未果。2004年4月2日,刘某购买了一公升汽车放在其租住的房间,然后邀廖某前来,再次要求其与新男友分手,两人重修旧好,但廖某坚决不允。刘某一气之下将汽油倾倒至廖某身上,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廖某见状赶忙放松口气,以期缓和气氛。此时,刘某烟瘾发作,掏出打火机点火抽烟,不料引爆空气中的汽油挥发物,进而引燃廖某身上的汽油。刘某见状,忙脱下身上的衣服努力灭火,但为时已晚,廖某因大面积烧伤,于20天后不治身亡。
分歧:
对被告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点火抽烟的行为可能引燃被害人廖某身上的汽油的情况下,仍实施这一行为,其主观上是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其理由是:刘某虽知道点火抽烟可能会引燃被害人身上的汽油时,但由于其与被害人相隔有一定距离,所以其主观是认为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因此,其行为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所涉关键在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心理状态容易混淆。两者的相似处是:第一,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第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第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已对危害结果可能不发生的认识,没有任何主客观条件作依据,完全是凭主观侥幸心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先是扬言要与被害人同归于尽,尔后明知其点火抽烟行为可能引燃汽油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虽不是追求杀害被害人的结果,但在主观上却对可能因引燃汽油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其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