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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1:33:15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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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28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6月发布了《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1999〕15号),规定国家版权局对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审批时的凭证改为发放“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样本见附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合同登记章”停止使用。
国家版权局对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审批凭证是对外支付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用汇的凭证之一,为了与国家版权局的规定保持一致,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第三条第
二款的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的第1点,由原来的“盖有‘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的音像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改为“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现将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以上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略)



19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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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7号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进口出版物的发行实行分类管理,对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进口报纸、期刊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进口报纸、期刊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五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六条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七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八条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九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经[2002]219号
 
 
建委系统各局、集团公司:
  为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强化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建立有效的奖励和约束机制,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业绩和经营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委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抄报:德惠副市长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建立有效的奖励和约束机制,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经营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监控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提供信息服务,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对象为建委系统国有集团总公司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集团应结合集团内部管理的要求对子(分)公司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集团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国有资本金管理与财务监督、年度任期经营责任审计、企业年度效绩评价、经营者年薪制考核等企业经济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操作简便、适用性广”的基本思路,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以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为主,基础评价指标和补充评价指标为辅,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多因素修正的方法,服务于多种评价目的需要。
  第二章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评价指标、效绩评价指标、补充评议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评价指标:反映企业考核基础数据(主要为年度会计决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价。是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主要包括3项经济指标。
  (二)效绩评价指标: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是对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包括8项基本指标和10项修正指标。
  (三)补充评议指标:是对影响企业经济活动评价的非定量因素分析,以形成综合全面的定性分析结论。包括6项评议指标。
  第六条 本指标体系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 合加以运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相互补充、相互校正,形成综合全面的评价结论。
  第七条 依据企业年度经济评价结果,可以形成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期的综合评价结论。以各年度经济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为基础,并加以专家咨询组评议得出。
  第三章 考核评价的组织体系和评价对象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联合组织的方式。成立以市建委、市委规划建设工委的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建委系统经济评价领导小组,为考核评价的领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考核评价的组织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审查认定中介机构的评价资质,对审计、评价过程和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确认。形成以社会审计为基础、评价工作组为中心、专家咨询组为支持的工作组织体系。
  第九条 集团董事会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评价基础资料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所属子公司的审计报告,作为集团内部管理的资料,同时作为考核评价的基础。
  第十条 评价工作组由建委经济处、规划建设工委干部处、纪工委、集团内审机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以此为依据,对被评价企业的效绩评价指标(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进行计算、评议,形成初步评价。经过专家组审核,形成最终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组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高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领导、专家组成,对考核评价过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评价报告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报告应上报经济评价领导小组,并经其审批、确认。
  第四章 评价的方法与标准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采取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相结合的办法,量化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非量化指标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按照制定的各项指标体系,将经营实际完成指标与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得出经营考核评价的总体结论和特定结论。
  第十四条 企业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权数采用专家印象打分法,其中:基础指标权重为30%;绩效指标权重为50%;补充评议指标权重为20%;。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价等级确定。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级。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标准按照评价目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1. 经济考核(计划)目标
  2. 财政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值
  3. 同行业先进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以经济考核(计划)目标为主要评价标准,并根据工作需要,以行业标准值、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参考进行分析。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确定被评价企业,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方案,报市建委审批。并向专家咨询组及相关人员介绍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工作组可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测。企业自测带有自愿和预防性。
  第二十条 收集、核实、整理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被评价企业按照规定作好提供报表、数据和基础资料等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同时作为基础评议指标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效绩指标的计算和评价计分
  (一) 由评价工作组根据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和已经核实的财务统计数据进行量化指标的计算;
  (二) 通过与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基本指标得分,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三) 利用修正指标对初步结果进行修正,作为效绩指标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由评价工作组对非量化指标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形成补充评议指标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将三部分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分析,形成综合评价结论。报专家咨询组征求意见,并经建委及规划建设工委确认,同时将评价结论反馈被评价企业,听取企业意见,根据情况调整评价结果和评价结论。
  第二十五条 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规定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并经专家咨询组审核同意。评价报告分为综合评价报告和特定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三个部分:
  (一) 对财务数据、报表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文字表述:
  (二) 对经济效益(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文字表述;
  (三) 其他非量化考核事项的文字表述
  特定评价报告应从其评价目的及相关规定要求,形成特定评价结论。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作好总结,建立考核工作档案,将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将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反馈被考核单位。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确认与运用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重复工作和增加企业负担,考核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应作为各部门共享信息资源。根据不同评价目的,灵活运用评价内容、评价指标,按照相关规定,形成特定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综合评价结果:
  (一) 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市建委确认,评价结果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 提交企业领导者管理部门,作为经营者任免、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
  (三) 反馈被考核企业,作为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 为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管理参考。
  特定评价结果:
  (一) 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各项指标为核心,形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报市财政局确认。
  (二) 以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为核心,形成年度经营责任审计报告,报市审计局和建委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确认。
  (三) 以年薪制考核各项指标为核心,形成年薪制考核评价报告,报市建委年薪制领导小组确认。

  附: 天津市建委系统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体系(略)
    天津市建委系统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体系——指标权数设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