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住宅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依法、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房屋拆迁环境,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全市拆迁行业维稳风险预测评估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工作前置、超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政府分别负责,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参加,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和被拆迁群众代表参与的模式。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拆迁通告后,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区政府,并在拟拆迁范围及新闻媒体公布。
第六条 当地区政府在拆迁通告发布后,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共同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评估测算,广泛收集拟拆迁范围内群众对规划拆迁、土地使用等方面意见,及时反馈到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当地区政府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和评估测算结果,结合拟拆迁范围内实际情况,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共同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八条 当地区政府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将以下内容公示5日:
(一)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当地区拆迁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二)拆迁估价方法、被拆迁房屋预估结果和拟拆迁房屋补偿政策、奖励及促迁措施;
(三)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拟进户时间;
(四)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公示期内,当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收集并整理群众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当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当地城管执法、信访、法制、公安、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和群众代表召开拆迁维稳听证会,并可视情况邀请市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群众代表由当地区政府组织当地社区和居委会在拟拆迁范围内公开选取。
第十一条 拆迁听证会议由当地区政府主持。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补偿政策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整体陈述,并对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市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负责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 拆迁维稳听证会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政策、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拟进户时间;
(三)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意见;
(四)公示期间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及群众代表意见;
(五)当地区政府意见及维稳措施。
第十三条 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结束后5日内,当地区政府根据听证会召开情况,综合形成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纪要,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拟拆迁范围内群众意见和听证会情况,综合形成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当地区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与产权调换价格、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进户时间;
(三)拆迁维稳听证会议情况(含群众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
(四)拆迁补偿方案的可行性(含群众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
(五)拆迁风险预测及规避预案。
第十五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地区政府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5日内,编制《拆迁维稳风险预测综合评估报告》,呈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维稳办、市信访办和当地区政府。《拆迁维稳风险预测综合评估报告》报出10日后,如无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第十六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对拆迁前风险预测评估相关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如实反映拆迁项目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暂停其拆迁工作。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工作启动后,当地维稳、信访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对拆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深入了解群众反映,掌握思想动态。一旦发生涉稳问题,要跟踪督办、及时协调、化解矛盾、止息纷争,并随时向市维稳办、信访办报告情况,同时抄送市建设、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和公安等部门。
第十八条 市属县(市)城镇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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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 (粤府
[2000]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办
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和要求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到2009年,用10年时间,在进一步加强已建成的60个
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
省级自然保护区2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93个,使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
18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4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
区120个),管护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3.52%以上,在全省形成一个以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以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
保护小区为通道的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
明显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成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样板”,
作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基地,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保护好自然资源。
(二)基本要求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标本陈列室、宣教中心、护
林站、了望哨,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相关设施;修筑区内道路
交通网络,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
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监测、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的工作,能反映我省自
然保护区管护的最高水平、在全国比较先进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
保护、科研、生态教育和生态旅游的重要基地。
2.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宣教中心、护林站、了望哨,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常用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购置必要
的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保护、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
的工作,具有地方特色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保护、科研、宣传教育
和生态旅游基地。
3.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保护站点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使其能有效开展管护工作,成为当地科普宣传和环
保教育基地。
二、资金管理使用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从2000年至2009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643万元,市、县财
政每年预算安排1698万元。这些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列入议案范围内的已建和
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其中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办公楼、实验室、标本室、交通、
通信、界桩、标牌等建设;市县级资金主要用于室内设施、护林站、了望哨等的
建设。
(二)资金安排标准
1.省级资金
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200万元,湛江红树
林保护区、始兴车八岭保护区、仁化丹霞山保护区、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各
补助50万元。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已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
自然环境状况,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为珠江
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顺德市;二类
为东西两翼地区,包括汕头、汕尾、潮州、揭阳、阳江、茂名、湛江市;三类为
粤北等山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肇庆、云浮、惠州市。原则上,一
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5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150
万元;二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9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
助190万元;三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40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
区每个补助200万元。同类地区内的各个自然保护区的补助数额,将根据保护
区本身的面积、功能及建设基础等情况作适当调整。作为“样板”建设的国家级
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适当增加资金。增加的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的自
然保护区建设资金中调剂。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0万元。
2.市级资金和县级资金
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
6∶1∶3的比例安排。
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的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3∶
2∶5的比例安排。
(三)资金计划管理
1.资金下达计划。由自然保护区省级各主管部门推荐本系统的建设项目,
省林业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计划,经议案实施协调小组讨论,报省财政厅审核,
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联合下达,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计委、国土资源厅、海洋
与渔业局、环保局。
省级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时,应备齐下述资料: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
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资金安排计划,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书面意
见(含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
省资金和市、县资金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市、县资金要确保与省资
金同步到位。2000年度的市、县资金通过追加预算进行安排。
2.资金下拨期限。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在2-3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
任务,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在1-2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任务。
3.资金管理。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都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依法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
法规,根据我省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法规,加强对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人民特
别是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本议案的组织实施以省林业局为主,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和
环保局等部门协助组织实施。成立议案实施协调小组,由省林业局任组长,省海
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编办、计委等有关部门
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议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实施计划。
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
林业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协调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以确保协
调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领导,把自然
保护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其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要把建设好自然保
护区作为各级政府考评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措
施,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四)每年年终,由省林业局汇总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度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
的进展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省政府统
一组织验收。
广东省林业局
二○○○年八月十日
附表一
新建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小计
2000 8 20 28
2001 1 5 20 26
2002 1 4 20 25
2003 1 4 10 15
2004 1 2 10 13
2005 1 2 5 8
2006 1 2 5 8
2007 1 2 3 6
合计 7 29 93 129
说明:新建自然保护区中,有6个是由已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的。
附表二
自然保护区建设年度进度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合计 2000 9 7 2 18 2001 1 1 5 7 2002 7 5 12 2003 1 7 5 13 2004 1 5 6 12 2005 7 6 13 2006 5 16 21 2007 9 18 27 2008 1 20 21 2009 37 37 合计 12 49 120 181
说明:1.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期为2—3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期为1—2年,表中所列均为第一年安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数量。
2.深圳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分
别由深圳市和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研究所负责安排,表中未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