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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37:32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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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2003年11月2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环保、公安、价格、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持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应当在领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的下列建设项目除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以外,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

(二)砖混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项工程;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六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者无法满足使用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供给的有关规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出具产品质量试验报告单。

第九条 运输预拌混凝土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不得沿途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城区河道内。

第十条 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互串通操纵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需要预拌混凝土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属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原料供应单位。

第十三条 专用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罐车、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等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在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现场勘验后,先卸载后接收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或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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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接管,凡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接管、清理期间,有关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中止执行。
请各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接通知后,立即告知所辖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专门法院按本通知认真执行。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6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3]38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的征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征收机构
第二条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征收单位。本市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设在各区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点代收。具体分为:(一)汽车、正三轮机动车的年票由市公路局征稽点代征;(二)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的年票由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征稽点代征。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整合路桥收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府[2003]31号)和市物价局《关于补充佛山市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收费标准的复函》(佛价函[2003]25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

分类
车 型
收费标准(元/辆)

非营运

车辆
营运

车辆

一类
二轮摩托车(含侧三轮摩托车)
60


二类
7座(含7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840


1800



9座(含9座)以下小车、机动三轮车(指正三轮车)
96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小(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
21座(含21座至50座客车)
1920
360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
大型专用货车
2880
540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640
7200

其他
出租的士

600

公共汽车


注:(1)营运车辆的界定以辖区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2)车型征费的计量标准按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确定。

第四章 年票免征范围
第四条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查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免费。免费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由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各区分公司负责审批、发证。

第五章 年票统缴时间
第五条 各年度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统缴的时间与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统缴期相同,并一次性全额征收。对专业运输单位的营运车辆,可以分批(不超过两批)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六章 年票计征方法
第六条 新购车辆及外地迁入车辆,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机动车行驶证》到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稽点缴纳年票。自《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当月年票应缴额为:上旬入户的新车,按当月应征额的全额计算;中、下旬入户的新车,分别按当月应征额的2/3、1/3计算。
第七条 新入户车辆参加营运的,应先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运证》,并持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营运证》到年票征稽点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时,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运证》,并在《营运证》核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持《营运证》到年票征稽点缴纳年票。其应缴年票额分段计征:即《营运证》核发前,按非营运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按月计算;《营运证》核发之日起,按营运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计算。计征方法比照第六章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在本市行驶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外地机动车辆(含车主是本市户籍身份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年票计征方法比照第六章第六条办理。

第七章 年票缴费方法
第十条 对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应当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收讫标志正、副本。车主应当将年票收讫标志正本粘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摩托车的车头显眼处;收讫标志副本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费票证售出后,不予退换;年票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原年票缴费收据到原年票缴费点,经核准后,给予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被抢、被盗及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车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批准报废证件、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车辆回收证》、原年票缴费收据,到原缴费点办理清退次月起的年票。
第十三条 报停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缴费义务人应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有效期内,提出停征申请,填报车辆停驶原因及其停放地点。经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单位批准后,交存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讫标志,办理停征手续;
(二)车辆全年累计停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的,由缴费义务人提出申请,经车籍所属区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单位审核后,报上一级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单位批准;
(三)新车当年不得报停;
(四)被抢、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暂不能行驶的车辆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在1个月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停征手续;
(五)除被抢、被盗和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外,其余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
(六)中、下旬启用的报停车辆,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额的2/3、1/3或按日计征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除补缴应缴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办理年审时,须向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提供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凭据。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情况进行审查,对未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责令其办理缴费手续后再予以年审。

第九章 年票监管及违章处理
第十六条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监督管理及违章处理,按佛府[2003]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并与《佛山市机 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