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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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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2003年10月1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城市防空总体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第八条 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三)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第十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在某区域内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并就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等级标准、建设要求以及是否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十二条 符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二)所有防护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

(三)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

(四)防护区与非防护区接合部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五)竣工资料齐全。

第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的,应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不少于原工程面积、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予以补建;

(二)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规定标准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三)因新建民用建筑拆除原人防工程的,不得以新建民用建筑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冲抵应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消防设施、孔口伪装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四)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

(六)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给予下列保障:

(一)保障人防指挥工程、公共人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口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建设用地;

(二)在审批建设项目时留出人防工程进出口部的安全距离;

(三)人防工程连接城市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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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六一”国际儿童节的联合通知

全国妇联


关于2003年“六一”国际儿童节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总工会,共青团,科协,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残联:
  2003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使儿童过好节日,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必须从儿童抓起。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儿童发展水平明显提高。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在儿童健康、教育、心理、道德以及人身权利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各地、各部门要以“六一”国际儿童节为契机,进一步动员全党全社会更加关注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面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保护儿童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倡导“儿童优先”、“尊重儿童”、“支持儿童”的意识,动员全社会关注儿童发展,重视儿童工作;要面向家庭,宣传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亲子观、育人观;要面向儿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教育。
  正在实施的小公民道德建设“四进”行动,即进学校(幼儿园)、进家庭、进社区、进公共场所,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注意发挥媒体作用,宣传鼓励儿童通过体验教育等方式参与道德建设,实践“小帮手”、“小伙伴”、“小标兵”、“小卫士”、“小主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民族精神,参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
  今年“六一”期间,不组织大型活动,主要通过媒体传递全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心和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聚焦儿童,开展大规模、多角度的宣传,努力营造全党全社会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卫生健康教育力度,让儿童远离非典
  今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是:“让儿童拥有一个健康的环境”。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突发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举国上下正在万众一心抗击非典。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事关亿万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今年“六一”期间,要结合小公民道德建设“四进”行动,以“小公民讲卫生,心连心抗非典”为主题,在城乡儿童中开展学科学、守法律、讲清洁、保健康的卫生健康教育实践活动,让儿童远离非典。要针对儿童的理解能力和年龄特征,制作一些宣传教育材料,帮助儿童了解和掌握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知识,学习和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增强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要鼓励儿童积极而适当地参加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卫生保健行动,勤通风、勤洗手、勤换洗衣服、勤清洁居室和教室,克服和反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各种不卫生习惯,从点滴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自觉维护家庭、学校、社区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要鼓励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多到户外锻炼身体,注意饮食营养均衡,提高自身免疫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注意通过媒体宣传儿童在卫生健康教育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生动事例,特别要积极反映抗击非典第一线医护人员的子女在与父母分离日子里的所思和所为,鼓励儿童学会自立、自强,培养社会责任感。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为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各地、各部门要把为儿童办好事、办实事,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主动关心工作在抗击非典第一线医护人员的子女,关心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关心城乡困难家庭的儿童,办好事、办实事,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学习、健康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送到他们的心中。
  要本着对儿童负责的态度,严把儿童产品质量关,多出、出好受儿童欢迎、让家长放心的安全优质产品。工商、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大《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强对生产、销售儿童玩具、食品及用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文化、影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加强对儿童读物和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深刻教育意义的优秀儿童读物与影视作品;教育、科技部门要开展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技发明等方面的科普宣传,抵制不良信息对儿童的影响。
  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人民团体要配合公、检、法部门及时处理侵犯儿童权益的大案要案,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工作。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03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根据两国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的精神,商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计划如下:

 一、教育
  1.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合作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及其研究机构的合作,根据双方有关机构的协议进行共同研究,组织座谈会,交换出版物,并为此提供便利。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建立校际交流关系。
  2.交换客座教师
  根据接受国一方高等教育机构的提名和邀请,双方将互派教授和其他有资格的教师在对方国家讲学、交流经验和建立科学上的联系每年为期最多十天,为期更长的访问可由东道机构与教师本人商定,每方每年将安排两次这样的访问。
  3.其他研究访问
  双方将尽力使本方的专家能够自费到对方国家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
  4.学生和研究人员的交流
  双方每年互换十名奖学金名额供进修生或较年轻的研究人员到对方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和研究。双方提供学年奖学金到学习结束。
  双方将努力使这些奖学金分配在自然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人文学等领域中,其中一个奖学金名额将优先给予博士或高级研究人员。也可改由二名短期人员享受,每人一学期。
  双方同意进一步就扩大或增加奖学金名额的可能性以及中方关于修改奖学金提供办法的建议进行协商。中方建议是:双方根据本国规定向奖学金享受者提供生活费,其标准与其他国家在本国的奖学金享受者相同。
  5.其他形式的交流
  按双方优先考虑的项目和愿望,双方还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其他种类的交流项目,依照商定的规定执行。
  6.交换有关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情报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内交换各自教育制度的情报资料。这些资料将通过外交途径提交,并用英语撰写。
  7.教育代表团互访
  为考察对方国家上述的教育制度,双方可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代表团互访,共计十人周。
  8.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
  双方鼓励和支持在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为实现此目的,双方也可应对方聘请,互换有资格的语言教师到对方国家任教,任教的期限和待遇,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二、艺术和文化
  9.文化代表互访
  为了促进文化组织之间的合作,双方将派遣各种文化方面的代表互访。
  双方每年将进行总计为四周的互访,每次访问为期二至四周。
  10.出版和图书馆
  双方将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互换出版物及其他资料,并相互介绍可资翻译出版的优秀文学作品的目录,供对方选择翻译出版。
  11.音乐与戏剧
  双方将努力促进了解对方国家的音乐和戏剧作品,并为在本国演出对方国家的作品提供便利。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小型艺术团进行访问。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双方同意就以上交换项目的可能性和形式进一步商讨,并根据本计划附件一的规定,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12.展览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将努力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或文献展览。
  双方建议的具体项目列入附件二。
  双方同意进一步探讨实施上述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可能性,并根据本计划附件一的规定,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三、广播、电视、新闻和电影
  13.广播、电视和新闻
  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组织之间的合作,合作的条件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双方还鼓励互换记者采访和报道对方国家的新闻。
  14.电影
  双方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交换影片,特别是古典文学题材和纪录影片。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讨论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包括探讨互办电影周的可能性。

 四、社会发展
  15.社会发展方面的专家互访
  双方将通过交换有关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国家保险、劳资关系以及对残疾人照顾方面的资料等方式,鼓励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合作。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还将通过派三人代表团进行互访,以进一步促进这方面的合作,每次访问至多两周。代表团的考察内容限于上述的领域,具体项目另行商定。

 五、友好协会
  16.双方承认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挪威中国友好协会为增进两国人民联系所进行的独立工作。

 六、青年和体育
  17.青年
  双方将促进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例如,根据各自青年组织的优先考虑和愿望交换青年代表团。
  18.体育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挪威体育主管机构间在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将由两国的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19.残疾人体育
  双方将鼓励和促进残疾人体育运动方面的合作。关于这一点,双方注意到在两国政府的关怀下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和北京体育学院与贝托斯特伦运动中心在挪威体育学院合作下所建立的联系。

 七、其他形式的交流
  20.除上面列举的访问和交流外,双方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其他领域专家之间的互访,每年不超过十二人周。
  这类访问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八、总则
  21.平等机会
  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双方应给予男人和妇女以平等机会。
  22.检查
  双方将随时检查本计划在三年中的实施情况,并估计扩充本计划的可能性。
  23.实施
  本计划预定的交流项目,将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并按照双方的意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执行。
  24.下一次会议
  在本计划有效期届满之前,双方代表团将在挪威讨论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下一个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皆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春德             比约奈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