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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05:14  浏览:8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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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1)15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一)《暂行规定》发布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并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现有工作人员,可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前款所称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考试包括:1997年12月在东莞市举办的证券投资基金培训班结业考试;1998年8月在北京市举办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考试;1998年9月在北京市举办的证券投资基金培训班结业考试。
(二)《暂行办法》发布后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现有工作人员,可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并注册登记。
前款所称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指2000年6月18日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000年12月16日在深圳举办的基金高管人员资格考试。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历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已经中国证监会发文核准其从业资格,且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现有工作人员,可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四)本次只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登记,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另行安排。
二、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组织本单位申请人填写《基金从业资格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后,与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均为复印件),两张近期免冠两寸照片(背书姓名、身份证号码,其中一张自行贴在《基金从业资格申请表》的相应位置),一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审核基金从业资格,并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上网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其基金从业资格,予以注册登记,并发放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指定报刊或互联网上公告已获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名单,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担。
三、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定于2001年6月11日至6月15日。
四、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个人,中国证监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并对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0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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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09]1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切实做好小麦病虫防控工作,减少产量损失,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全年生产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请各地结合本省(市、区)小麦病虫害发生防控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防控措施,制定本省(区、市)的防控方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保障小麦生产安全。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方案

  小麦条锈病、赤霉病、吸浆虫、麦蚜等是影响我国小麦生产安全的主要病虫害,在我国麦区发生范围广、扩展蔓延速度快、危害损失大。受气候异常等不利因素影响,今年小麦条锈病等重大病虫发生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为及时有效控制危害,确保小麦生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发生趋势及防控任务

  据我部组织专家会商分析,2009年小麦重大病虫害发生总体重于上年。其中,小麦条锈病发生早、面积大、扩展快、危害重,当前西南、汉水流域和西北麦区大流行态势已经显现,黄淮海主产麦区流行风险显著增大。预计全国发生面积5000万亩,需防治面积7500万亩;赤霉病在江淮、长江流域、黄淮部分麦区可能偏重流行,需实施预防面积7000万亩;穗期蚜虫在黄淮海及北方大部麦区偏重以上程度发生,发生面积2.3亿亩,需防治面积2.5亿亩;吸浆虫在黄淮海麦区中等或偏轻发生,发生面积4000万亩,需防治面积3000万亩。另外,纹枯病、白粉病以及局部麦区发生的麦蜘蛛、胞囊线虫、地下害虫等防控形势也不容乐观。

  二、防控目标与防治策略

  (一)防治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小麦条锈病、赤霉病、小麦吸浆虫、蚜虫等病虫的总体危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其中长江中下游和黄淮海主产麦区的危害损失控制在3%以内。

  (二)防治策略: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病虫发生危害规律,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重点防控小麦条锈病、赤霉病、吸浆虫和穗期蚜虫等重大病虫,兼顾白粉病、纹枯病、胞囊线虫、地下害虫等其他病虫防治,确保小麦生产安全。

  三、防控技术措施

  (一)小麦条锈病

  小麦条锈病属大区域流行性病害,前移防控关口是控制病害大面积发生流行的关键。根据当前发生形势和趋势分析,2009年应在全面加强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继续采取分区治理措施,打好“早期流行区全面防控、春季流行区应急防治、菌源区综合治理”三个战役。

  1、早期流行区全面防控。西南麦区、汉水流域是小麦条锈病主要的冬繁区,针对当前发生流行的严峻形势,必须根据监测调查结果,在严控发病中心的同时,对发病田块组织开展全面防控,努力减少当地危害损失和外传菌源。西北冬麦区要从返青期开始全面落实“带药侦查、打点保面”预防措施,病情进入流行期时,要立即组织全面防控,减少危害损失,减轻晚熟冬麦及春麦区流行风险,有效降低外传和当地越夏菌源。

  2、春季流行区应急防治。黄淮海主产麦区属小麦条锈病春季流行区。3月下旬-5月上旬是发生防治关键时期,要全面加大监测调查的力度和频度,落实“发现一点、防治一片”预防措施,及时围歼发病中心,降低病害流行风险;当田间平均病叶率达到0.5-1%时,应立即组织开展大面积应急防治,防止病害大面积流行成灾。

  3、菌源区综合治理。西北和西南高海拔冷凉麦区是小麦条锈病主要越夏菌源区,要结合种植结构调整等,改种啤饲大麦、油菜、蚕豆等作物,压缩小麦种植面积,同时通过人工铲除、除草剂防除等措施,消灭自生麦苗,切断条锈病循环链,有效降低越夏菌源量。西南、西北、汉水流域等小麦条锈病越夏、越冬和冬繁区,要因地制宜推广种植抗病品种;在确保冬前基本苗数充足的前提下,推广适期晚播技术;组织做好秋播药剂拌种,秋苗期及冬季、早春“打点保面”预防工作,有效减轻、延缓病害的发生和扩展蔓延。

  小麦条锈病防治可选用三唑酮、烯唑醇、戊唑醇、丙环唑等药剂。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植保机构要加强对三唑酮秋播拌种的技术指导,避免因田间湿度过大或连阴雨天气影响,出现延缓出苗等副作用。

  (二)小麦赤霉病

  小麦赤霉病属气候型病害,即小麦抽穗、扬花期遇连阴雨天气是诱发病害发生的主导因子。长江流域、江淮麦区是该病害重点发生区,黄淮海麦区为一般发生区。该病害防控关键是在推广种植抗(耐)性品种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预警会商,抓住抽穗至扬花期,积极采取药剂预防措施。

  1、药剂预防技术。长江流域、江淮、黄淮麦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发布病情短期预报和防治警报。若短期天气预报小麦抽穗-扬花期有3天以上的连阴雨天气,要全面采取预防措施,打好“保险药”。防治药剂可选用多菌灵、或多菌灵加三唑酮、或咪鲜胺类喷雾。如施药3-6小时内遇雨水冲刷,则应在雨后及时补喷。

  2、选用抗(耐)病品种等。病害常发区应选用穗型细长、小穗排列稀疏、抽穗扬花整齐集中、花期短、残留花药少、耐湿性强的品种。如长江流域麦区宜选用扬麦系列品种。同时,加强栽培管理,做到田间沟渠通畅,增施磷、钾肥,促进麦株健壮,增强抗病能力。

  (三)小麦吸浆虫

  小麦吸浆虫主要以成虫于小麦抽穗期在穗部产卵危害,小麦成熟时形成虫卵粒,目前已成为黄淮海麦区常发性害虫。该虫防治关键是加强监测预警,准确掌握防治适期,重点抓好蛹期防治和成虫期防治,尤其是成虫期集中防治。

  1、蛹期防治技术。根据系统监测和大田普查结果,当每小方土样(10x10x20cm)有虫蛹2头以上,选用甲基异柳磷、辛硫磷制成毒土,顺麦垄均匀撒施,然后浅锄,使药剂翻入土中,再及时中耕浇水。

  2、成虫期防治技术。根据虫态发育进度调查,结合大面积普查,当害虫进入羽化高峰时,每10网复次成虫量10~25头,或用两手扒开麦垄,一眼能看到2~3头成虫时,选用毒死蜱、菊酯类农药喷雾防治,也可用敌敌畏拌上适量麦麸或细土在傍晚撒于田间,熏蒸防治。

  3、选用抗虫品种及栽培措施。小麦吸浆虫发生严重的麦区,要选种穗型紧密、内外颖缘毛长而密、麦粒皮厚、浆汁不易外溢的抗虫品种;发生特别严重,且适合油菜、蚕豆等作物安全越冬的地区,要及时实施轮作换茬,以减轻危害损失。

  (四)小麦穗期蚜虫

  小麦穗期蚜虫是黄淮海主产麦区及北方冬麦区的主要害虫,在小麦灌浆期刺吸危害,直接影响千粒重,进而影响小麦产量。同时,小麦灌浆期是多种病虫重叠发生危害的高峰期。各地要根据病虫发生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防治指标,科学合理选用化学药剂,实行杀虫剂、杀菌剂和磷酸二氢钾各计各量,混合喷洒,达到治虫、防病、防早衰等“一喷多防”的效果,有效减少小麦产量损失。

  另外,小麦纹枯病、白粉病、麦蜘蛛、地下害虫等其它病虫重点发生区,要加强监测调查,对达到防治标准的田块,也要积极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科学有效控制危害。

  四、防控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控责任。小麦病虫害有效防控,是保障小麦高产、稳产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病虫防控指挥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防控资金。要尽早安排部署,明确属地责任,完善防控预案,强化督导检查,力争把条锈病等重大病虫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全力打好抗大旱、保春管、防病虫、夺丰收这场硬仗。

  (二)全面监测,强化技术指导服务。随着气温回升,小麦条锈病等病虫害将进入发生流行关键时期,各地要抓紧充实测报队伍,改善工作条件,系统搞好监测预警工作。要严格执行周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同时,通过病虫电视预报、广播、手机短信、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及时将发生信息和防治技术传递到千家万户,指导农民及时、有效防治。

  (三)做好应急防控准备,大力开展专业化防治。针对今年小麦病虫害发生的严峻形势,各地要提早做好应急防治药械购置和储备工作。同时,要根据我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意见》要求,要积极扶持发展专业化防治组织,加强技术培训、指导与服务,大力推进专业化防治,力争防控覆盖率达到40%,实施联防联治、统防统治,努力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

  (四)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确保防治效果。各地要根据我部“农药市场监管年”总体部署和安排,积极组织开展小麦病虫防治用药市场监督抽查行动,加大对农药集散地和重点企业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净化农药市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药”,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坑农害农事件。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2003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2月1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并直接负责云岩、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根据业主意愿,原有物业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人管理,或者采
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经超过70%的业主同意,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
社区建设等情况,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在省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前,物业管理的区域的划分
依据下列条件:
(一)物业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建设配套、相对独立;
(二)业主共用电梯、供热、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
(三)住宅物业不低于3万平方米;
(四)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区域相适应。
原有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规定的资料,同时将上述资料副本和专项物业维修资
金交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管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在业主委员会
成立后及时移交,并监督使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7日内,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物业,有超过50%业主提议或者投入使用二年以上的,由物业所在地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有物业实施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八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在省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前,按
照下列规定享有:
(一)住宅房屋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一票投票权;
(二)非住宅房屋按所有权标明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有一票投票权,
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一票投票权;
(三)未售商品房屋的投票权,住宅房屋按一套房屋享有一票投票权,非住宅房
屋以权属登记部门标明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有一票投票权。
第九条 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由5至15人组成,具体人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
大小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可以给予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要的报酬,具体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下列
问题:
(一)维修项目的确定、验收及资金使用;
(二)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欠缴及处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和分配;
(四)物业管理发生的其他问题。
举行联席会议,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派
人参加。
第十三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总图和单体方
案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应当便于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不低于建设
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3‰配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预售、销售过程中,不得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广告
宣传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当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和结果告知买受
人。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业
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出租
或者改变用途。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
理业主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登记时,应当在房屋
所有权证上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设立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业主购房按规定比例缴纳不计入住宅销售的资金;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收益;
(三)业主依照业主公约缴纳的资金。
物业室内维修,由拥有物业所有权的业主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由共用
的业主负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与物业服务种类、质量、内容相符。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示范
文本:
(一)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相关的文本。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