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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35:40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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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已于今年4月29日正式生效,我国已向联合国递交了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我国政府历来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技术和设备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1993年我国政府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后,即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
知》,明确由化工部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实行统一归口管理。199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工部据此发布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约》实施细则。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后,各国都加强了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管理,以适应履约工作的需要。为贯彻我国政府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一贯立场,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
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监控化学品名录》(第四类除外)中所列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和外经贸部联合指定的单位专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二、国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被指定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批手续。国家严格控制上述化学品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非缔约国家出口。被指定经营单位向非缔约国洽谈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
学品合同前,必须事先征得化工部的同意。在办理向非缔约国家的出口业务申请时,除需持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外,还须提供使用该化学品用户的最终用途证明,并提供审查所需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凭化工部的
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未经化工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组织或个人在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和技术情报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任何生产此类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将产品出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
五、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的监管,凭外经贸部按照国家标准商品编码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验放上述化学品。严防个别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采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命名方法填写化学品名称,使用虚假名称等手段报关,逃避海关监管。




19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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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2001)34号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为我省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十五”计划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防范体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地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一)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
在城市实施“畅通工程”,做到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在公路上创建“文明公路运输线”暨“平安大道”,做到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执法公正文明,警务保障有力,人民群众满意。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我省行政辖区内不发生或少发生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全省的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三项指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各地、州、市的具体工作目标
1.各地、州、市把预防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各县(市、区)把预防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把预防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
2.建立健全群众性的交通安全组织,使个体车辆及驾驶员得到有效管理。
3.每年在辖区内至少开展两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交通事故多发点和路段得到有效整治,每县(市、区)至少建立两个以上的“交通事故特控区”,其标志、标线、警示标牌齐全有效,管理措施到位。
5.沿路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现象逐步得到根治。
6.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和其它车辆违章载客及非法从事客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7.辖区内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辆、无证驾车现象。
8.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纳入重点管理,对辖区内的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
9.不适宜通行大型客车和夜班客车的道路不准安排客运线路。
10.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市及建制市要达到“城市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
11.除昆明至中甸的320、214国道、昆明至河口、昆明至罗村口的326、323国道及今后省级确定的道路要达到“平安大道”的标准外,每个县(市、区)在辖区内至少要创建一条以上的“平安大道”。
12.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交通违章现象明显减少。
三、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具体工作职责及保障措施
(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及具体保障措施
1.领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2.组织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有车单位、个体车主和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在每年的“交通安全宣传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督促和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改善道路交通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重大隐患。
5.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6.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及具体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农村集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负责辖区车主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抓好具体措施的落实。
5.组织根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微型货车违章载客、人货混装等现象。
6.对辖区驾驶员、车辆底数建立台帐,对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要督促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对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取缔。
7.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把交通安全列入村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对村民、居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在赶街(集)天组织人员及时制止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微型货车违章载客现象。
8.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及具体保障措施
1.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工作,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违章查处力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2.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好“平安大道”的创建工作,取缔占道违章建筑,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标志建设经费投入,维护公路标志、标线完好;检查督促养护单位对公路进行正常养护,及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安全。对公路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范围、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合法经营者给予支持和保护,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整顿。特别是客运市场,要依法管理、以法治运,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坚决取缔非法客运;加强客、货运汽车站和运输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督促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认真研究解决乡村农民乘车难的问题。
3.城市规划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道路交通的规划和设施建设,依法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及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好“城市畅通工程”。
4.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切实加强辖区内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管理,对无牌、无证、脱检的拖拉机,要督促机主落户、检审,该报废的坚决督促报废,坚决杜绝给农用车上拖拉机号牌的违规行为发生,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占道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于历史上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地搬迁;经公安机关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并应协助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6.有关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投保人提出整改交通安全隐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公安机关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大力抓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地搞好防灾防损工作。
7.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义务宣传交通安全列入工作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8.教育、劳动、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责,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单位职工及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10.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应当规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主应当按照客运车辆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事项的检查落实。
四、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贯彻“防患于未然,责任重于泰山”的方针,各地、各部门要把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州长、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各地区行政公署专员是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因玩忽职守,致使辖区内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核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
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由云南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并在每年年初公布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安全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依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由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在75分以上者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凡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2起以上的,一律以0分计算。
对省级的考核采用总体控制目标的方法进行,即万车死亡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得40分;万车事故率和万车受伤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得30分,总分70分为合格。
(二)奖惩办法
年终评比时,按照年度考核情况,从合格地区中按考评分数评选一、二、三等奖若干名,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道路交通安全先进集体”称号并予以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在规定时限内,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在不合格地区中考核分数倒数1至3名的,有关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六、其他
(一)县、乡级的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奖惩标准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县政府分别制定。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落实具体的措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公布上一年度的考评结果,并兑现奖惩。
(三)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2001年3月12日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
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
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
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
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
保证学习质量。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
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
和准确性。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让广大管理者和职工了解
《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

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宣传提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
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
例宣传相结合,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有针对性
地进行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让社会各界理
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以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
尽快开展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要
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应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摸底。二是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方案
或计划。要对配套文件制定、机构人员落实、宣传培训等重要工作制定出详
细计划,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贯彻落实《条例》的总
体方案或计划报经省级政府同意后,于今年6月30日前报我部。三是做好有
关政策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按照《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统筹地区要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今
年年底前,要完成工伤保险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
止与《条例》精神相抵触的法规和政策。四是搞好“软硬件”建设。要提供
办公条件,制定业务流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准备好业务管理需要的帐表
卡册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地区的业务指导,确定部分城市为
重点联系城市,指导其制定实施和管理办法, 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他
统筹地区。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
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目前,各地工伤保险组织
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状况远不能适应贯彻落实《条例》的
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
争取理解和支持,调整职能,理顺关系,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
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工伤保险工作难度大、程序多、管理复杂、业务量大,政策性、专业性
都很强,各地要注意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工伤保险部门工
作,注重吸收充实相关的专业人才。在当前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统
筹安排好业务工作与培训的关系,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人
员的政策水平、管理服务水平。省级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
要,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要始终坚持把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摆
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
务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四、搞好现有政策向《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条例》施行生效之
前依然有效。从现在到《条例》施行这段时间内,在为《条例》施行进行准
备的同时,要做好工伤保险的日常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一要按照
现行政策继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已经实施工伤保险的地区,要继续按
照现有政策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不得
将现有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条例》实施后进行。二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三要分级
负责,做好信访工作。各地要对《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
行梳理排查,准备好应对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
护社会的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劳动保
障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出谋划策,使贯彻落实《条例》列入政府
工作议程,全面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条例》落实,积极主动与民政、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卫生、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同工会、残联、企业家协会等组织进行联系,争取
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协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