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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44:23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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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厦思政[2004]121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区所属的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群众监督。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评奖条件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就的科技工作者或组织。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项目、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社会科技事业项目、软科学项目四类。

  ㈠ 技术发明项目类: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中,做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的技术发明。

  ㈡ 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并得到推广应用的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

  ㈢ 社会科技事业项目类: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得到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㈣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在研究制定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现代科技管理等方面做出的系统研究及其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等的科学技术成果。

  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增设新的奖励种类。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㈡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㈢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评奖标准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㈠ 技术发明项目类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市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㈡ 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㈢ 社会科技事业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㈣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1、建立了完善的数据、资料库,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或创造的研究方法有重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特别重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可以评为特等奖。

  2、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较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产生重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较大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3、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一定创新,研究成果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较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4、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一定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一定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各等次的奖励金额由区政府确定,并在每次评奖的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每三年一次。

  第十二条 请奖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者填写请奖申报表,并附上相关材料,直接向区科技局申报。

  ㈠ 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须由各个单位联合签章申报。

  ㈡ 同一课题的各个项目应作一个整体项目申报,不得分项申报。凡申报请奖前有争议项目,待争议解决后方可申报请奖。

  ㈢ 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申报时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㈣ 申报请奖项目应取得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号,具备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结项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等。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请奖项目进行评审并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的建议,由区科技局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荣誉证书和奖金由思明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获得者须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和评审费用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申报请奖项目要实事求是,财务部门需出具经区财政局审核过的税额证明。评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予以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厦思政 [2001] 59号文《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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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法[2006]138号


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湖北、浙江、福建、广西、广东、海南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宁波、厦门、北海、广州、海口海事法院:

  为适应洋山深水港区的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对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的管辖区域: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美国工程担保的历史与现状
——兼论中国工程担保的问题与对策

黎广军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会员, 广东 深圳 518031)

摘要: 文章研究了美国工程担保制度。美国各州有施工留置权法律,以保证工人和供应商有优先受偿权。承包商必须提供合同保证担保给业主,包括一份100%合同价的履约担保,一份100%付款担保,附加一年保修期,但无须以其资产反担保给担保公司。担保人有责任为业主及承包商完成工程。美国这种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 工程担保; 工程拖欠款; 施工留置权; 米勒法案; 履约担保; 付款担保
中图分类号: F840.681; D971.23 文献标识码: A

History and Status Quo of U.S. Construction Bonds
--And 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 of Chines Construction Bonds
LI Guang-jun
(A Associator of Shenzhen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 Shenzhen 518031, China)
Abstract: The article researched the construction bonds system of United States. There are the mechanic's lien laws in each states of U.S., to guarantee the workers and the suppliers having the priority. Contractor must provide a contract surety bond to the owner, including a 100% performance bond of contract amount, a 100% payment bond, plus a one-year maintenance period, But need not provide his assets pledged to the surety company. The surety has responsibilities to the owner and the contractor for project completion. This kind system in U.S. is worth our using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bonds; construction debt; mechanic's lien; miller act; performance bond; payment bond


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议会颁布了Mechanics' Lien (本文译为"施工留置权") 法律,将建设工程物之担保作为业主支付担保,开创了现代工程担保的历史。
189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赫德法案 (Heard Act),开创了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历史。
1935年,美国国会以米勒法案 (Miller Act) 取代了赫德法案,开创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的历史。
2002年,美国国会在公共法律107-217中废除了米勒法案,并重建了一个工程担保新法案。
1791年至今的200多年来,美国工程担保制度日趋完善且独具特色,世人称之为"美式担保"。
本文阐述了美国工程担保的历史、特点、工程担保审查、保证担保行业现状,米勒法案的发展历程以及21世纪的美国工程担保新法案,并比较分析了我国工程担保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战略性对策建议。

1 施工留置权法律的历史背景

1776年,北美洲13个英国殖民地的人民在费城宣布独立。1789年,带领美国人民赢得独立战争胜利的华盛顿 (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 被选举为美国首任总统。经多方磋商,华盛顿选择了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之间的波多马克河畔的一块面积为100平方英里的荒芜之地作为新首都,称为哥伦比亚特区。该地正好处于当时13个州的中央,南北人口大致相等。

1791年4月,华盛顿力排众议,批准了法国建筑师皮埃尔·L·朗方少校的新首都规划设计。朗方的规划以仁金斯山的国会大夏为中心,气势宏伟,一般街道宽100英尺 (约30.5米),主干道宽达400英尺。在当时以马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人们看来,这么宽阔的道路实在大而无当;而要建设如此宏伟的新首都,非国力所能承受。当时美国人口不足400万,而当时正处于乾隆 (1735-1795在位) 盛世的中国也无如此宽阔的道路。

为鼓励人民参与建设新首都和免除其后顾之忧,负责筹建新首都的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第二任副总统,第三任总统) 与其密友詹姆斯·麦迪逊 (美国宪法之父,第四任总统) 引用古罗马法,倡导赋予工程参与者留置权。在他们的力劝下,1791年新首都所在地马里兰州议会颁布了第一个施工留置权法律。假如联邦政府拖欠工程款,被欠款的人可依法留置和拍卖政府工程。这样一来,社会上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很快就归于消失。

1800年,平地而起的美国新首都落成,为纪念1799年逝世的华盛顿,命名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 美国施工留置权的特点①

与动产留置不同,不动产施工留置权采用登记制。除了承包商,与业主有间接合同关系的工人、供应商、分包商也有留置权。不管是业主还是承包商的原因,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留置权,直至付款及赔偿解决为止。如果业主拒绝付款或已无偿付能力,留置权人可依法拍卖不动产以清偿欠款。

3 赫德法案的历史背景

19世纪下半叶,电力的应用引发了第二次工业革命,到19世纪末,美国建筑业进入了迅猛发展时期。当时,成为承包商无需任何特殊的教育和经验背景,组建公司的成本也很低,大量劣质承包商使公共工程失败的比率急剧上升。为规范建筑市场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1894年8月13日,美国国会颁布了赫德法案,规定承接联邦政府工程的承包商必须提交一份履约保证担保,并以法人保证担保取代了个人保证担保。

4 米勒法案的历史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大型基建项目,例如1931年建造的103层的纽约帝国大夏。由于工程承包层次越来越复杂,工程款沿合同链流动时经常遇到各种障碍,工资、材料款、分包款经常不能得到按时支付从而导致大量留置索赔,以至业主可能要付两次工程款。承包商和分包商亏损或破产甚至卷款而逃时,往往留下一堆烂帐让业主去赔付。

为最大限度免除政府责任和保护公共利益,1935年8月24日,美国国会以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在赫德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随后,美国各州也制订了本质相同而条款略有差异的类似法案,统称为小米勒法案 (Little Miller Acts)。

施工留置权法律规定,发生留置权登记后,业主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一份保额为留置索赔金额100%以上的第三方保证,同时解除留置权登记。承包商付款担保提交给业主,事先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工人、供应商、分包商的留置索赔也就变成了对承包商付款担保的索赔,从而保护政府工程免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