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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7:35  浏览:9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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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ICS
A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geological prospecting operation














2×××-××-××发布 2×××-××-××实施






目 次

前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4
5 地质测绘…………………………………………………………………………………………5
6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5
7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7
8 海洋地质…………………………………………………………………………………………8
9 钻探工程…………………………………………………………………………………………9
10 坑探工程………………………………………………………………………………………13
11 地质实验测试…………………………………………………………………………………17





前 言

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地质工作高度流动、分散的野外作业要求,规定了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技术要求。
本标准覆盖了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并考虑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现有文件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无意包含地质勘探作业中所有必要的条款。使用者应对本标准的应用自负其责。使用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地 质 勘 探 安 全 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197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DZ/T 0141—19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GB 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艰险地区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
4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4·1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4·2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4·3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4·4 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4·5 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4·6 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4·7 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4·8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4·9 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4·10 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4·11 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4·12 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4·13 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14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4·15 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
d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4·16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m。
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
4·17 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禁区防火规定。
d 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
4·18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4·19 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4·20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
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 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4·21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22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4·23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
5 地质测绘
5.1高标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拴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
5.2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管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
5.3 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指挥。
5.4 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了望哨岗。
5.5 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
5.6 建筑物测量,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
5.7 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司尺人员应先勘明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
5.8 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
5.9 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6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
6.1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
6.1.1 发送机应有有效的漏电保护电路。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Ω/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档时应关闭高压。
6.1.2 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电路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电路。
6.1.3 导线绝缘电阻每公里应大于2MΩ/500V。
6.1.4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6.1.5 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6.1.6 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供电电极后,方可进行试供电。
6.1.7 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6.1.8 雷电天气,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6.2 地面磁法勘探
6.2.1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它仪器联接。
6.2.2 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仪器检修时应关机,焊接时应切断烙铁电源。
6.2.3 按仪器激发按扭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
6.3 地震勘探
6.3.1 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线路布设合理。
6.3.2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3.3 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通视。
6.3.4 未经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附近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
6.3.5 在井内装入炸药包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应距水面应至少1.5m。
6.3.6 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6.3.7 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拔叉。禁止用手排列地震电缆。
6.3.8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0m。
6.4 放射性勘探
6.4.1 放射源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
6.4.2 建立严格的放射源领取、退还管理制度。放射源库,应有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6.4.3 装卸、使用放射源,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6.4.4 放射性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专科身体检查。高辐射地区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6.4.5 伽马辐射日照射量,应不超过50毫仑;如日照射量超过50毫仑,则周照射量应不超过200毫仑。
6.4.6 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
6.4.7
6.4.8 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6.4.9 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6.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6.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6.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5.3 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6.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
6.5.5 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6.5.6 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6.5.7 雷雨天气,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6.5.8 放射性测井,执行7.4放射性勘探规定。
6.6 地球化学探矿
6.6.1 野外地球化学探矿工作人员,应配备GPS、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6.6.2 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6.6.3 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6.6.4 现场分析药品,应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弃药品。
6.6.5 野外作业,执行5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6.7 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地质遥感
6.7.1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国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飞行权和观测权,并依法接受空中飞行监管。
6.7.2 航空勘探单位,应会同飞行单位、航空管理部门制定、建立应急预案。
6.7.3 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由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
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考虑飞机整体平衡、配重。
6.7.4 飞行勘探工作开始前,勘探队应与飞行机组、飞行保障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研究作业区域气象、地理条件,确定飞行高度。
飞机起飞勘探作业前,飞行机组、勘探队应分别对飞机、勘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6.7.5 勘探队长,应了解执行勘测飞行任务的飞机性能及其定检、发动机使用小时等情况。
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飞机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6.7.6 非封闭舱飞机飞行高度4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生衣。
6.7.7 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6.7.8 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168h内最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50h。
6.7.9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6.7.10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
7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
7·1 水文地质
7·1·1 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对水井进行调查,应观察井壁稳固情况。
b 对钻孔水点进行调查,应熟悉区域地貌、钻孔布置和钻孔深度、结构、形状及口径。
7·1·2 泉水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山泉水源调查,在遇到风暴、悬崖、峭壁、峡谷、雷雨等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b 露天泉水源调查,调查人员应确认周围是否是沼泽地或泥泞地。
7·1·3 矿坑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井调查前,应了解矿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层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和地下水进入坑道的状态、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点分布、矿井排水系统等。
b 老矿区、废弃坑道地区调查,应观察坑道口灌水、草遮盖情况。下坑观测前,应通风并进行坑内有毒有害水体、气体检测。
C 陡峭险峻河岸、容易发生地滑、山崩和塌方的倾斜河岸观测,应采取防护措施。
7·1·4 动态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员应掌握安全信号含义和发出方法。
b 夜间动态观测,观测员应佩戴个人照明器具。
c 禁止观测员在草丛、灌木中或其它不易被人发现地方休息。
7·1·5 观测井(孔、泉)布设与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孔台应高出地面0.5m。
b 选用饮水井或浅井作动态观测点,井口应安装防护井栏。
C 选用露天泉井水作观测点,泉井、引水渠、测流池、测流堰等应设置防护栏栅。
7·1·6 抽水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靠近试验点的渠段及井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栅。
b 压风机抽水试验,高压风管、水管接头应严密、牢固。
c 潜水泵抽水试验,潜水泵供电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7·2 环境地质
7·2·1 梅雨季节,江河流域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防洪、防涝措施;高原、山区应防泥石流。
7·2·2 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雨水多发季节。
7·2·3 在高原冻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冬季。
7·2·4 在平原沙漠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风沙季节。
7·3 工程地质
7·3·1 在工业及民用设施区工程地质施工,对工业及民用建筑物应有监测措施,同时应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网设施的埋设情况。
7·3·2 工程地质野外测试,应遵守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7·3·3 水上工程地质勘察应遵守10·10·1水上钻探施工规定。
8 海洋地质
8·1 出航准备
8·1·1 海洋地质调查每个航次应制定航行、作业计划。
8·1·2 每个航次起航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召开本航次航行、作业海区情况分析会。
b 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c 制定本航次操纵、避碰、防台风、防火和海难应急预案。
8·1·3 船舶应提供下列保障:
a 出航前,船舶应补满各种油料和生活淡水。
b 主食品补给量,应大于计划工作日15天量。
c 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生,常用药品、必要医疗器械齐备。
8·1·4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情况,制定敌情处置预案。
8·1·5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每航次出航前,应向当地海事部门申报作业海区,并发布航行作业通告。
8·1·6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船舶出海作业前,应对船舶进行综合检查。
8·2 海上作业
8·2·1 海洋地质调查作业人员,应遵守海洋地质取样、地震测量、磁力测量、重力测量、钻探、CTD温盐测深、海底摄像等机械、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2·2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检查船舶设备是否正常。
b 检查水下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
c 检查绞车、吊机液压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 查阅航海图书资料,核实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拟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参数。
8·2·3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船舶操纵,应满足水下设备技术参数和施工设计要求。
b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危险信号和旗帜。
c 船舶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进行。
d 收、放电缆,船速应小于3节;拖网作业,航速稳定在2节。
e 船上应建立、完善观察了望体系。
8·2·4 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 船舶拖带水下设备在渔船活动多或国际航道附近海区作业时,应配备护航船只。
b 作业区渔船、渔标、鱼网过多,严重危及作业安全时,应收回水下设备,停止作业。
c 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船速。
d 发现半潜状态漂浮物时,应迅速操纵船舶规避。
8·2·5 海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抛锚后,应检查锚链受力强度是否均匀、刹车是否紧固。
b 按规定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
c 钻机应按下列程序操作:离开离合器、启动动力机、合拢离合器、挂挡、启动水泵、加压钻进。
d 设置水文气象观察、记录员,海面风力大于6级、浪高大于2.5m时,应停止钻探作业。
e 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进行不间断巡视,保持船舶平稳。
9 钻探工程
9·1 修筑机场地基
9·1·1 机场地基应平整、坚固、稳定、适用。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9·1·2 在山坡修筑机场地基,当岩石坚固稳定时,坡度应小于80°;地层松散不稳定时,坡度应小于45°。
9·1·3 机场周围应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机场地基应修筑拦水坝或修建防洪设施。
9·1·4 机场地基应满足钻孔边缘距地下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5m,距地下通讯电缆、构筑物、管道等水平距离应大于2m。
9·2 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
9·2·1 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
b 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
c 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
d 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e 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f 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9·2·2 钻架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起、放钻架,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
b 竖立或放倒钻架前,应当埋牢地锚。
c 竖立或放下钻架时,作业人员应离开钻架起落范围,并应专人控制绷绳。
d 钻架腿之间应当安装斜拉手。
e 钢管钻架应采用无缝钢管制作,钻架腿要在连接处的外部套上钢管结箍加固。
f 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钻架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
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50-55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9·2·3 钻机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各种机械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传动轮应纵向成线、横向平行,传动轴和传动轮应保持水平。
b 安装钻机时,井架天车轮前沿切点,钻机立轴中心与钻孔中心应成一条直线。
c 各种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外露的转动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或者防护栏杆。
d 电器设备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
9·2·4 设备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用机动车搬运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人工装卸时,应有足够强度的跳板;用吊车或葫芦起吊时,钢丝绳、绳卡、挂钩及吊架腿应牢固。
b 多人抬动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相互配合。
c 轻型钻机整体迁移时,应在平坦短距离地面上进行,应采取防倾斜措施。
e 禁止在高压电线下和坡度超过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软地面整体迁移钻机。
f 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钻机设备时,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9·3 升降钻具
9·3·1 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器、游动滑车、拧管机和拧卸工具等应灵活可靠。
9·3·2 使用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
b 提引器处于孔口时,升降机卷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3圈。
c 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绳卡距绳头,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d 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变形、磨损、断丝钢丝绳,应执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1986)报废标准。
9·3·3 升降机,应平稳操作。严禁在升降过程手触摸钢丝绳。
9·3·4 提引器、提引钩,应有安全联锁装置;提落钻具或钻杆,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9·3·5 禁止手探摸悬吊钻具内的岩心或探视管内岩心。
9·3·6 操作拧管机和插垫叉、扭叉,应由一人操作;扭叉应有安全装置。
9·3·7 发生跑钻时,禁止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杆。
9·4 钻进
9·4·1 开孔钻进前,应对设备、安全防护措施、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9·4·2 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9·4·3 钻进时,禁止手扶持高压胶管或水龙头。修配高压胶管或水龙头应停机。
9·4·4 调整回转器、转盘时应停机检查,并将变速手把放在空档位置。
9·4·5 转盘钻机钻进时,严禁转盘上站人。
9·4·6 扩孔、扫脱落岩心、扫孔或遇溶洞、松散复杂地层钻进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
9·5 孔内事故处理
9·5·1 孔内事故处理前,应全面检查钻塔(钻架)构件、天车、游动滑车、钢丝绳、绳卡、提引器、吊钩、地脚螺丝等。
9·5·2 处理孔内事故时,应有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升降机,并设专人指挥;除直接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应撤离危险区。
9·5·3 禁止同时使用升降机、千斤顶或吊锤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9·5·4 禁止超负荷强行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9·5·5 打吊锤时,吊锤下部钻杆处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它限位装置;禁止手扶、握钻杆或打箍;人力拉绳打吊锤时,应统一指挥。
9·5·6 使用千斤顶回杆时,禁止使用升降机提吊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9·5·7 人工反钻具,搬杆回转范围内严禁站人;禁止使用链钳、管钳工具反事故钻具。
9·5·8 反转钻机反钻具,应采用低速慢转。
9·5·9 使用钢丝绳反管钻具,连接物件应牢固可靠。
9·5·10 钻孔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入爆破筒前,应进行孔径、孔深、偏斜度探测。
b 向钻孔内送药包时,应慢速下放。
c 爆破前应确定爆破危险边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9·6 机场安全防护设施
9·6·1 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装保险绳。
9·6·2 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
9·6·3 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大于1.2m,木质塔板厚度应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钢板。
9·6·4 塔梯,应坚固、可靠;梯阶间距,应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
9·6·5 机场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木地板厚度,应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钢板。
9·6·6 活动工作台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b 工作台底盘、立柱、栏杆,应成整体。
c 工作台,应配置Φ30mm以上麻绳手拉绳。
d 工作台提引绳、重锤导向绳,应采用Φ9mm以上钢丝绳。
e 工作台平衡重锤与地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5m。
f 活动工作台每次准乘一人。
g 乘工作台高空作业时,应先闭锁手动制动装置后方可进行作业。
9·6·7 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钻塔绷绳应采用Φ12.5mm以上钢丝绳。
b 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 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设8根绷绳。
c 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d 地锚深度,应大于1m。
9·6·8 雷雨季节、落雷区钻塔应安装避雷针或其它防雷措施。
安装避雷针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避雷针与钻塔,应使用高压瓷瓶间隔。
b 接闪器,应高出塔顶1.5m以上。
c 引下线与钻塔绷绳间距,应大于1m。
d 接地极与电机接地、孔口管及绷绳地锚间距离,应大于3m;接地电阻,应小于15Ω。
9·7 机场用电
9·7·1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9·7·2 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9·7·3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晒措施。
9·7·4 机场电气设备,应根据供电系统要求进行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气接地极电阻,应小于4Ω。
9·7·5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7—1983)规定。
9·7·6 机场照明,应使用防水灯头;照明灯泡,应距离塔布表面300mm以上。
9·7·7 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
9·8 机场防风、防洪
9·8·1 大风天气,应停止钻探作业,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卸下塔衣、场房帐篷。
b 钻杆下入孔内,并卡上冲击把手。
c 检查钻塔绷绳及地锚牢固程度。
d 切断电源,关闭并盖好机电设备。
e 封盖好孔口。
9·8·2 大风后重新开始钻探作业前,应检查钻塔、绷绳、机电设备、供电线路等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钻探作业。
9·8·3 暴雨、洪水季节,在河滩、山沟、凹谷等低洼地带施工时,应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
9·8·4 易滑坡、崩塌、泥石流易发生地带施工,应采取防范措施。
9·9 机场防火、防寒
9·9·1 机台,应成立防火组织;作业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9·9·2 机场应配备灭火器材。
9·9·3 机场内取暖,火炉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应大于10m,距机场塔布应大于1.5m。
9·9·4 寒冷季节施工,应有保温措施和取暖设施。
9·9·5 禁止明火直接加热机油,及烘烤柴油机油底壳。
9·10 特种钻探
9·10·1 水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掌握工作区域有关水文、气象资料,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通航河流或湖泊施工作业,应遵守航务、港监等有关部门规定。
c 钻塔(架)地脚,应与钻探船牢固连接。
d 钻探船四周,应设置牢固防护栏杆,平台铺设稳固可靠。
e 禁止在钻探船上使用千斤顶及其它起重设备。
f 钻探船舶平台拼装,应使用同吨位船只。
g 钻探船舶地锚,应稳定、牢固可靠。
h 钻探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
i 勘探船舶停泊作业,应设置信号灯或航标。
j 四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k 浮筒、木筏作为钻探作业平台时,平台搭设,其基础和结构应稳定、牢固。
9·10·2 坑道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施工前,应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和钻室支护。
b 施工仰孔,应当有安全措施。
c 遇含水层或涌水层时,应立即采用防水措施,禁止将钻具提出钻孔。
d 坑道内,应能良好通风。
10 坑探工程
10·1 工程设计
10·1·1 坑探工程应按照地质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有安全、职业卫生内容,并经地质勘探单位技术、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10·1·2 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影响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10·2 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10·2·1 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m,槽底宽度应大于0.6m。两壁坡度,应根据土质、探槽深浅确定:槽深小于1m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3m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小于55°。
10·2·2 浅井深度应小于20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2确定。
表2 浅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长×宽)(m2) 使用条件
0~5 0.8~1.0m(直径) 手摇绞车提升
0~10 1.2×0.8=0.96 不需排水,手摇绞车或者浅井提升机提升
1.2×1.0=1.2 吊桶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0~20 1.3×1.1=1.43 吊桶或者潜水泵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1.7×1.3=2.21 潜水泵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10·2·3 斜井长度应小于300m,斜井高度应大于1.6m,斜井倾角应小于35°。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3确定。
表3 斜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高×宽)(m2) 使用条件
0~30 1.7×1.0=1.70 小型机掘
0~100 1.7×1.2=2.04 提升矿车
1.7×1.9=3.32 提升矿车,设人行道
0~200 1.8×2.4=4.32 提升箕斗,设人行道
0~300 1.8×3=5.4 双道轨,提升箕斗,设人行道
10·2·4 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4确定。
表4 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长×宽)(m2) 使用条件
0~30 1.6×1.0=1.60 不设梯子间,单吊桶提升
0~50 2.0×1.2=2.40 设梯子间,单吊桶提升
0~100 3.0×2.0=6.00 设梯子间,,单罐笼提升
>100 4.0×2.4=9.6 设梯子间,双罐笼提升
10·2·5 平巷掘进断面高度应大于1.8m。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巷道一侧的安全间隙大于0.25m。人行道宽度大于0.5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5确定。
表5 平巷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高×宽)(m2) 使用条件
0~50 1.8×1.2=2.16 手推车运输
0~100 1.8×1.5=2.70 矿车运输
0~300 2.0×1.8=3.60 铲运机或者矿车运输
0~500 2.0×2.2=4.40 机械化掘进作业线
0~1000 2.0×3.0=6.00 机械化掘进作业线
10·3 探槽掘进
10·3·1 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10·3·2 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槽口两侧0.5m 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10·3·3 在松软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0·3·4 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0·3·5 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10·4 浅井掘进
10·4·1 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
10·4·2 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10·4·3 井下爆破,应采用电雷管。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10·4·4 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10·4·5 作业人员升井、下井应配挂安全带。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10·4·6 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部浅井后,再掘进上部浅井。
井口5m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和石碴等。
10·4·7 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回填边拆除。
10·4·8 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井应及时回填。
10·5 平巷、斜井、竖井掘进
10·5·1 平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口岩石应完整、坚固。
b 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c 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m。
d 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0·5·2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 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 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10·5·3 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梯子间梯子倾角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小于6m,梯子平台长、宽分别大于0.7m和0.6m。
b 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c 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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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发改价格[2007]119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
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附件: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
1
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 热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 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税金是指热力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
(三)利润是指热力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现阶段按成本利润率核定,逐步过渡到按净资产收益率核
2
定。
第九条 输热、配热等环节中的合理热损失可以计入成本。
第三章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以下简称制定)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热电联产企业应当将成本在电、热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二条 利润按成本利润率计算时,成本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按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净资产收益率按照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
第十三条 各类用户的热价应当反映其耗费的供热成本,逐步减少交叉补贴。
第十四条 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按热量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热源厂、集中供热热源厂和热力站应当在热力出口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第十五条 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
3
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第十六条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第十七条 热力企业(单位)向工业企业供应的蒸汽,按照热量(或蒸汽重量)计收热费。
第十八条 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采取对低收入居民热价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措施减少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热力企业(单位)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热价的书面建议,同时抄送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单位)经营亏损的;
(二)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
第二十条 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热价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调价建议进行统筹研究,拟定调价方案。
因燃料价格下跌、热力生产企业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降价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热力企业(单位)
4
关于制定和调整热价的建议后,要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二十三条 制定和调整热价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相关账簿、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热价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时调整热价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热力企业(单位)实行临时性补贴。
第二十六条 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支付采暖费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改为单位向职工直接发放补贴。
第四章 热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热力企业(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省、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计量器具和供热质量的监管,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热力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
5
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 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热合同格式与内容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群众举报热力企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群众举报属实的,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奖励。加强新闻舆论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热力企业(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同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热价定价机关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权限制定和调整热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热价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热价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6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7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以支持新城区起步区的建设,确保新城区起步区建设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附件: 1.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实施方案
3.徐州市新城区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4.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实施方案

二○○四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被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保护农村居民健康,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徐州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徐州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方式筹集资金,对参保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的健康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政府领导和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宣传、协调、监督、审计新城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及具体实施工作;
二、根据当地实际拟定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政策;
三、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基层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征集、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五、负责审批、兑现报销款项,定期公布资金支、余情况,接受参保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保对象
一、新城区内农村居民(含办事处企业职工、中小学在校生、个体户);
二、在潘塘务工经商、持有暂住户证的外地居民。
第七条 参保人员以农村家庭为单位,凡参保的农户每位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中途不退保。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患者有按本办法享受医药费补偿的权利;
(二)对合作医疗具备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
(三)有权接受组织实施者开展的免费健康体检、咨询、教育服务;
(四)享有其他有关权利。
二、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合作医疗管理,遵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依据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九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收缴,个人部分原则上由合管办负责收缴,财政、卫生、地税、工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收取个人资金时要签定合作医疗合同,使参保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二、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潘塘办事处为每个参保者每年各交纳5元;
三、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为新城区每个参保者每年补助10元;
四、农村集体投入及社会个人捐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补偿原则,适度承担大病、重病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户为单位先缴费、后享受,现金就诊,凭发票报销;
二、合作医疗参保者,个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逐级转诊制度,原则上就近就诊,遇到特殊情况,事前或事后应向合管办报告,合理者予以报销;
四、参保人员凭办事处(镇)级以上卫生院病历、出院证明、原始正式发票和参保卡,方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医药费;
五、门诊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费用按费用多少分级按一定比例报销,具体如下: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潘塘卫生院)门诊或村卫生室就诊者,可在5%范围内给予报销。
(二)住院者按下列比例予以报销:
1001-2000元报销20%;
2001-3000元报销25%;
3001-4000元报销30%;
4001-5000元报销35%;
5001-10000元报销40%;
10001-20000元报销45%;
20001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一、节育、生育(计划内生育剖腹产除外);
二、矫形、整容、疗养、康复治疗;
三、在私人诊所或未经许可的社会医疗机构支出的费用;
四、自行采购的药品;
五、服毒、酗酒、自杀、性病等人为事故所致的费用;
六、医疗纠纷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费用;
七、自行购药和特殊医疗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属于合作医疗支出范围的费用;
八、合管会按有关规定认为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资金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经费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合管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兑现合作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每月公布一次,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是社会保障性资金,事关农民生命健康。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资金要储存在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经营性投资,不得购买国债,不得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任何行政性、事业性支出,也不能借支给任何人、任何单位。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收回全部钱款;
二、当年内取消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三、对参与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在建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合管办应加强内部建设,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农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附件2: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保证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新城区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在近五年内,不具备安排被征地农民广泛就业或实行最低基本生活保障等条件。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特对其推行五年期基本生活保险。
二、参保方式
该保险为一次性投保,按150元标准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领满五年为止,每人需一次性交纳保金8422.40元。
三、 资金来源
参保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被征地农民从个人应得的征地安置费中每人出资5895.68元,占总额的70%;二是由村民小组从征地补偿费集体留成的30%中,每人垫付1684.48元,占总额的20%;三是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每人奖励842.24元,占总额的10%。
四、其他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鼓励参保人员利用本次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购买团体年金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保费后,从规定年龄起按月领取养老金150元),对投保者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实际缴纳保费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附件3:

徐州市新城区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拆迁农民,保证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暂定为100万平方米的建设规模,在严格规划质量要求的同时,注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到规划布局合理,公建设施配套,管线基本功能完善,环境绿化整洁美观,房屋经济适用。
二、实施办法
(一)规划: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邀请国内三家规划设计单位参加潘塘中心村规划设计招标。
(二)施工图设计: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工程处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省招标办网站公开发布房型招标公告。户型分为60、80、100、120、140平方米5种,一梯二户,厨、卫、厅、房均有外墙窗以利采光通风,各项指标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各单元平面便于组合使用。
(三)勘探: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月底前确定勘探单位,3月上旬入场勘探。
(四)施工图设计:2月底前发布招标公告,3月上旬确定投标人,并择优选定3-4家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业绩良好的住宅设计单位,3月10日前定标。
(五)监理:2月底前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3月10日前定标,以便监理介入施工图设计工作。中标单位要求具有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派出的监理人员有良好的业绩。
(六)施工:2月25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施工单位要求具备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本次招标50万平方米分为5个标段,每标段划分4个组团。要求项目经理具有一级以上、组团经理具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且均有良好的业绩。为保证管理人员队伍稳定,招标文件可规定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将被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七)房屋建设标准:潘塘中心村建设房屋为6层砖混结构,分带半地下室和不带半地下室两种。顶层设阁楼,斜屋面上加防水瓦,外窗为塑钢窗,外门为防盗门;内门为木夹板门,厨房、卫生间带防水层,洗菜盆、大便器、水龙头、灯具、开关、插座一应俱全。砼楼板板底为清水砼,不做抹灰层直接批腻子,刷白。内、外墙为涂料,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接入户内,竣工交房达到立即入住标准。
区内道路、管线纳入综合设计,全部列入监理和质监范围,由有市政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区内绿化在冬季施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考虑到今后的养护费用,选用耐旱适合本地气候条件的植物。
小区保洁选用固定式纱窗用于外窗,使住户无法从室内通过窗口向外抛扔物品。
(八)施工管理:选用先进的施工管理软件,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便于管理调控。现场配备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促使施工企业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对易产生渗、漏、开裂等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工序,通过监理、质监两级质量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区、现场办公管理区等区域整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
三、实施时间
首期工程50万平方米,4月上旬开工20万平方米,5月上中旬开工30万平方米。二期工程于9月份开工。
四、实施目标
要采取各种措施,把潘塘中心村建成一个整体工程质量高于目前市区其他同类住宅的精品小区,具有较高规划和设计水准,设施基本完善,便于进行管理,适宜居住、生活的新型社区,彻底改善该区域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
五、其他
施工期间,通过招标比价采购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潘塘办事处新组建的相关公司提供的建材、劳务等业务,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创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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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新城区总体规划和建设部署,在10平方公里起步区范围内将有1.3万名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其中17至50岁的劳动力5800人,青壮年劳动力在4000人左右。在青壮年劳动力中,除目前已有800人在外务工或经商外,尚闲置3200人。为了使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筹建水泥拌合厂
该厂将吸引外资3000万元,用地80亩,年税收15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定点,潘塘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该厂建成后,预计安置就业200人。
二、组建运输装卸实业有限公司
由潘塘办事处负责组建运输装卸实业有限公司,在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处的统一调度下,组织被征地农民为新区建设搞好运输、装卸和其它方面的劳务服务。预计安置就业600人。
三、实施继友奶牛场搬迁
继友奶牛场是徐州的奶业基地,在其带动下,潘塘境内的奶产量占全市产量的一半以上,而起步区范围内的奶牛饲养量又占全办事处的70%以上。搬迁工作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选址、定点、用地等相关手续,潘塘办事处具体实施。预计安置就业300人。
四、组建保安队伍
委托有关机构招聘培训保安人员。预计安置就业200人。
五、开展就业培训
根据新城区建设需要,免费培训维修工、保洁工、园艺工等,计划培训人员600人。
六、兴建就业基地
在新城区规划范围以外,为潘塘办事处规划500-1000亩工业用地,通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