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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10:10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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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70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六条 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组建清标工作组;
(二) 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 初步评审;
(四) 详细评审;
(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八条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第九条 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条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
第十五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清标工作组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条 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五)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六)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概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一)相对资格预审时,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
(二)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四)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一般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
(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
(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五)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二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
(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
(三)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
(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
(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作废标处理;
(四)对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五)拟定“标价排序表”,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排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一个以上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应考虑投标人提出的优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以最有利于招标人利益为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评议,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章 评标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提交给招标人,并抄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六章 纪律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评标工作有特殊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路 工程




评 标 报 告





招标人:
年 月 日



一、 项目概况
1、 项目范围
2、 建设标准、规模和施工标段划分情况
3、 资金来源
4、 项目批复
二、 招标过程
1、 招标代理(可选择内容)
2、 资格预审结果
3、 标书出售
4、 开标记录(如果有标底,标底应为开标内容之一)
三、 评标工作
1、 采用的标准、办法及依据
2、 评标委员会和清标工作组人员组成(见表1)
3、 初步评审
(1)符合性检查(见表2)
(2)资格复核
(3)算术性修正(见表3)
(4)澄清及有关情况说明
4、 详细评审
(1)合同条件审查(见表4)
(2)评标价计算与评审(见表5)
(3)技术评审(见表6)
(4)澄清情况说明
(5)综合评价(见表7)
四、评标结果
(1)评价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见表8)
(2)有关不同意见(如果有)
(3)合同签署前建议招标人应处理的有关事宜
五、附表及有关澄清资料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项目名称: 表1
姓 名 现(原)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签字
主任委员
委员








续表1
清标工作组人员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签字
组长
成员 1
2
3
4



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2
投标人名称 审 查 内 容 1. 2. 3. 4. 5. 6. 7. 8.
1 投标文件(含投标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字迹清晰
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 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除法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外未发现投标法人变化或重组,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此协议不应与申请资格预审时发生实质性变化
7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8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 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 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结 论

说明: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Ⅹ ”表示不通过;
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投标价算术性修正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3
章 节 投标单位内容 1 2 3
最终投标报价 修正后报价 修正率 最终投标报价 修正后报价 修正率 最终投标报价 修正后报价 修正率
第100章 总 则
第200章 路基
第300章 路面
第400章 桥梁、通道、涵洞
第500章 隧道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
(1) 工程量清单
(2) 计日工
(3) 暂定金及其他非竞争性因素
(4) 报价(1)+(2)+(3)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合同条件审查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4
投标人名称 审 查 内 容 1. 2. 3. 4. 5. 6. 7. 8.
1 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 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3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 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5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6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结 论

说明: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Ⅹ ”表示不通过;
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审查;
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评标价计算评审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5
1. 2. 3. 4. 5. 6. 7. 8.
最终投标报价
算术性修正结果
评标价
依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
招标人标底(如果有)
评标价/招标人标底(%)
复合标底计算结果
评标价/复合标底(%)
计算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确定投标人排名顺序

说明:1、应说明招标人标底编制与概算相应内容之间的关系;
2、应给出复合标底计算原则和计算公式;
3、应明示打分方法和依据。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技术评审表(汇总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6
评价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主要情况 权重分 1. 2. 3. 4. 5. 6. 7.
投标人财务能力和投入本工程的财力资源
投标人承诺的质量检测设备完备情况和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
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
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情况
得分汇总

说明: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评价依据;
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
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60%。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技术评审表(个人打分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6(续)
评价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主要情况 权重分 1. 2. 3. 4. 5. 6. 7.
投标人财务能力和投入本工程的财力资源
投标人承诺的质量检测设备完备情况和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
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
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情况
得分汇总

说明: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评价依据;
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
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60%。

评标委员签字:


综合评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表7
标段 投标人名称 评标价得分 技术评审得分 总分 排序
1 1
2
3
4
5
6
7
8
2 1
2
3
4
5
6
7
8
3 1
2
3
4
5
6
7
8
4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项目名称: 表8
合同段 推荐中标候选人 预期中标价 备 注
1 1
2
3
2 1
2
3
3 1
2
3
4 1
2
3
5 1
2
3
6 1
2
3






说明:1、有关情况说明;
2、不同意见(如果有)。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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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83年8月25日 〔82〕民他字第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庭:
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一案,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根据冯群英与养祖母、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她应继承遗产的大部分。小部分由周玉梅继承。周已死,由其子女继承。周的子女如为周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可另案处理。以上意见,供你院处理该案时参考。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的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一案我们在处理上意见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 情
讼争之房屋座落于柳州市鱼峰路126号,是冯华的祖遗财产,原系简陋的旧木板平房,后经冯华母亲、冯华及冯之前妻潘秀珍数次修建成砖、木结构的瓦面楼房,楼上自住,楼下出租。
冯华和潘秀珍无子女,于解放前和解放后相继接冯群英、冯凤英作养女。1959年潘秀珍病故。同年冯华被劳动教养。从此冯群英、冯凤英与冯华母亲相依维生,同时还在物资上接济冯华,精神上给冯华安慰。1960年下半年冯母病故,由冯群英、冯凤英姐妹及其冯家亲属埋葬。1961年冬冯群英出嫁并参加工作,嫁后仍与冯来往,1962年冯华获解除劳动教养并在街道就业。不久,将房屋再次修理。1973年秋,冯华与周玉梅结婚。1974年7月,冯凤英亦病亡。冯、周婚后,因周凶恶和对冯群英姐妹不好,冯劝冯群英少回,冯群英对周也不■意,因此,冯群英就很少回冯家了。
周玉梅与冯华结婚是她的第三次再婚。她第一个丈夫覃天喜,是柳江县福塘公社人,婚生有覃杰朝、覃杰捐、覃国义、覃国伦等四个儿子。1959年覃天喜患精神分裂症上吊自杀而死。1960年周玉梅带着覃杰朝、覃国义、覃国伦等三个小孩与柳州市郊区雅儒大队曾新贵再婚。不久,覃杰朝从工作岗位上下放回柳江县福塘生父家务农。覃国义、覃国伦则继续留下随母亲和继父曾新贵生活。曾、周婚生女孩曾巧玲。1964年,周玉梅和曾新贵离婚,周玉梅带着前夫小孩覃国义、覃国伦独立生活。曾巧玲也跟随生活过。1970年,覃国伦被招收到南宁手扶拖拉机厂当工人。1971年,覃国义被招收到柳州市活塞环厂当工人。1973年,周玉梅与冯华结婚,家庭成员除夫妻外,尚有冯华原接养的冯凤英。周、冯婚后,覃国义以母子关系常从工厂到冯家和其母亲周玉梅及冯华、冯华养女冯凤英生活。1974年冯凤英病死、覃国义即将自己的户口、粮食关系从工厂转到冯家,并在冯家住、食,对冯华购买的单车也拿来使用。1976年4月,冯华患最后一次病,冯华养女冯群英,冯华妹妹梁家凤以及覃国义对冯华均曾照看护理,冯华死后,后事主要由周玉梅、冯群英、梁家凤及冯华所在组织决意,料理,埋葬费是死者本身的遗款、遗物单车、收音机的变卖款及死者原所在工厂的补助金。冯华欠覃国义之款,经冯群英、周玉梅、梁家凤等人举行的家庭会议决定将冯遗物收音机归覃国义所有以抵偿。覃国义对冯华此次病也参与了照顾,对冯华后事也有所参与,埋葬冯后因国家征用冯的坟地,覃国义还曾将冯华的尸骨迁他处另葬。周玉梅、冯群英、梁家凤等议定,冯华的房屋遗产除由周玉梅居住外,其余出租,以租金维持周玉梅生活。故冯华养女冯群英当时未提出继承主张。
1979年5月,覃国伦从南宁手扶拖拉机厂调往柳州市工作,他将户口直接转到生母周玉梅家,从此母子三人共同生活。1979年7月1日,周玉梅摔跤致死,覃国义兄弟把母亲尸体运回其原籍即其生父家乡坟地埋葬。
周玉梅死后,冯群英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其养父冯华的遗产房屋。覃国义、覃国伦认为冯群英无理,以该房遗产是冯华、周玉梅夫妻共同财产,冯死后,冯的房屋遗产已为周继承,同时,冯生前,已与他俩形成当然的继父子关系,他们也有权继承冯的房屋遗产,因而发生纠纷,诉至柳州市鱼峰区法院,鱼峰区法院于1980年11月第一审判决覃国义兄弟理由不能成立,无继承权。冯华与周玉梅的遗产房屋归冯群英继承。覃国义兄弟不服上诉。第二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第一、二审判决的理由是:周玉梅在改嫁冯华之前,周的两个儿子覃国义、覃国伦均已成年,参加了工作独立生活,非随母改嫁到冯华家。该兄弟俩在冯华家与冯华及其母亲共同生活,是姻亲寄居关系。覃氏兄弟从未承认过冯华是他们的继父,在工厂中所填履历表家庭成员栏也未填冯华是继父。而讼争之遗产房屋,是冯华祖遗,后又经冯华、冯华前妻,冯华母亲改建的房屋,并非冯华、周玉梅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建,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不考虑这一历史事实。故周玉梅前夫子女无权继承冯华的祖遗财产。
二、我们的意见
我们大多数人意见是周玉梅与冯华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冯华先周玉梅而死,周玉梅和冯华养女冯群英是冯华遗产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周玉梅死后,她继承所得的一份财产,当然可以由其亲生儿子,近年又尽过义务的覃国义、覃国伦依法继承。对周这份遗产,作为养女冯群英因相互少来往,可不继承。覃国义、覃国伦与冯华不是继父子关系,虽是姻亲关系,生活上有过互相照顾,覃氏兄弟还参与过后事,但不能因此主张有继承权和财产所有权。鉴于该号房屋是冯华祖遗。冯华与其生母,前妻潘秀珍共同维修改建现状。1959年冯华被劳动教养后,1960年上半年其妻潘秀珍病故后,冯群英尽过埋葬义务,此后冯群英与冯母相依为生。1960年下半年冯母病死,冯群英又尽了埋葬义务,在养祖母、养母死后,作为养孙女和养女的冯群英就已开始继承其养祖母、养母潘秀珍的一份遗产房屋,至冯华死后,养女冯群英又和周玉梅继承养父冯华的一份遗产房屋。因此,即使冯群英不再继承周玉梅份额的房屋遗产,其应继承的份额也应比覃国义、覃国伦多,方显合理,即冯群英应占五分之三或四分之三,覃国义,兄弟只占五分之二或四分之一。
以上意见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一致,哪一方较为正确、合法?另外一个意见是少数人的意见,认为:覃氏兄弟是以血缘关系主张继承的,他们所能继承的是周玉梅的分额,那么,同血缘的还有原籍的两个兄弟。在雅儒还有曾巧玲。他们虽还未主张继承,但应承认他们有继承权、或者说,覃氏兄弟原籍产业未有分家。尚有房屋财产继承权,曾巧玲在雅儒也另有房产可继承,是否他们都不应争继承周玉梅之遗产了?本案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请复示。
1982年8月26日


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业经2002年4月17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姚辉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铁岭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国有土地合理、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本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并进行前期整理,以出让等方式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土地管理机制或行为。
土地储备可以采取划拨储备、收购储备、计划储备三种形式:
(一) 划拨储备,将征用后和无偿收回的土地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二) 收购储备,将以现金收购或土地置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 计划储备,将暂时不具备收购条件又具备储备价值的土地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日常工作。财政、建设、房产、工商、审计、公安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土地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储备:
(一) 政府指令依法收购的土地;
(二) 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申请收购储备并且符合条件的土地;
(三) 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
(四) 按土地储备计划政府新征的土地;
(五) 因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土地;
(六) 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改制等原因应收回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某种原因无力继续开发且又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 因城市规划或统一开发改造需要的土地;
(九)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的依法应收回的土地。
第六条 下列土地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进行储备:
(一) 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 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 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土地;
(五)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未续期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 其他需要直接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凡符合本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需要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要持以下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储备申请:
(一) 土地储备申请;
(二) 法人资格证明;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 建(构)筑物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 用地平面布置图;
(七) 主管部门意见;
(八)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土地储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储备;
(二) 权属核查;
(三) 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四) 费用测算;
(五) 方案报批;
(六) 签订合同;
(七) 收购补偿;
(八) 权属变更;
(九) 交付土地。
第九条 储备土地的补偿金额、期限、方式,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以下简称收购收回合同)约定。主要的补偿方式及标准为:
(一) 由土地储备机构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协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宗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补;
(二) 需要土地置换,按土地置换的土地级别差价结算;
(三) 已办理出让、租赁的国有土地,按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受到损失予以补偿;
(四) 依法收回的土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各类土地计补的比例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另行文规定。
第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统一开发需要土地,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绝拒收回、收购土地。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涉及人员安置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被收回、收购、置换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商定解决,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需要拆迁安置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按拆迁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凭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和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用协议及相关图纸等资料,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后组织拆迁、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 出让条件尚不成熟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或者临时利用,土地储备机构持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详细掌握存量国有土地现有情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提出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将供应计划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坚持土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将储备的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布。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成本核算,编写预决算报告,拟定土地招商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 由政府财政部门拨款;
(二) 商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三) 从土地招标、拍卖纯收益中留部分作为土地储备流动资金;
(四) 其他资金来源。
土地储备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严禁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家土地收益。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未按本规定支付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收)合同》,土地储备机构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改正,原土地使用权或个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要求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双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