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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0:16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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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见《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附件)。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照《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作出确认结论,并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
第七条 工伤参保职工应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经办机构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手续。
第八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第九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并由用人单位持书面申请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更换确认手续。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拒绝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其选定的辅助器具产品,提出配置超出《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限额内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的费用,按自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未履行第十条的规定,为工伤职工配置了超出《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最高限额的辅助器具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符合更换条件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配套执行。

附件:

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


序号
项 目
年 限
安装配置费
备 注

1
髋离断大腿假肢
3—5
9000
含训练费

2
大 腿 假 肢
3—5
6700
含训练费

3
小 腿 假 肢
3—5
4600
含训练费

4
半 足
3—5
1200


5
上 臂 假 肢
3—5
1600


6
前 臂 假 肢
3—5
1300


7
假 手
3—5
600


8
轮 椅
10
850


9
假 眼
5
300


10
助 听 器
5
800


11
矫 形 鞋
2
1000
两双(一单一棉)

12
拐 杖
5—10
150
每付

13
矫 形 器(颈)
5
200


14
矫 形 器(腰)
5
800


15
矫 形 器(胸)
5
1300


16
矫 形 器(腿)
5
1500


17
眼 镜
5
500


18
假 牙
5—10

按工伤医疗管理的

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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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 2012 ] 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开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爱国卫生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逐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秩序,做好个人卫生和庭院卫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县级以上爱卫会委员单位由同级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林、畜牧、卫生、民政、商务、公安、文广新、工信、旅游、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市场发展、铁路、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爱卫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组织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七)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委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和办公设备,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本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加强协调,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全市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份开展全市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门内卫生达标和卫生责任区制度;
(三)爱卫会实行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
(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卫生保洁周检查、月评比、季通报、年考核制度;
(六)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检查评比、督办查办、新闻媒体曝光、问责奖惩等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城镇重点做好背街小巷、集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城镇入市(镇)口、河渠、建筑工地、公(铁)路沿线以及五小行业等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农村积极推行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模式,着力开展以“三清”(清暴露垃圾、清露天粪坑、清污水)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提高城乡环境卫 生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坚持“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防制方针。各级爱卫办应根据需要,协调组织全社会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组织检查评比,定期通报结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提供防制技术指导,并对防制效果进行评价。专业协会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病媒消杀药物使用和管理,建立病媒生物防制机构准入和认证机制。
大力开展“除四害”(鼠、蚊、蝇、蟑螂)先进城区创建活动,卫生单位创建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制度,保障饮水卫生安全;按照农村改厕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积极实施农村改厕项目,建造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减少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等卫生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制定和实施创建规划,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增强居民文明卫生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爱卫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卫生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调研考核,促进卫生创建活动健康开展。获得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办事处)称号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职责,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爱国卫生工作未达到市级卫生单位标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未达到省级卫生单位标准的单位不得被推荐为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文化、教育、市场发展、文广新、工信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增强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机构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开展吸烟行为干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不乱贴广告、标语,不乱写乱画,不乱搭乱建,不乱摆乱设,不乱堆乱放,不乱挖乱埋,不损坏草木。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限制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和市区农业户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以及卫生创建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资助、捐赠的款项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负责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制度。各级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卫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第二十八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投诉平台,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劝阻或者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奖 罚

第三十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开展不力、农村改厕工作不达标、病媒生物控制达不到国家标准等,由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依法问责: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因管理不力,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2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始终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文化市场秩序的混乱状况依然存在,突出反映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服务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印刷业及文物市场的经营管理混乱,违法违规行为屡有发生,出现不少低级庸俗、愚昧迷信、暴力、淫秽、赌博甚至反动等内容,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尤其是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进行大力整顿和规范。
  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文化市场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对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都具有重大影响。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既是巩固我国现代化建设与改革开放成果、进一步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为此,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要求,把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作为2001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专项整治。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查处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管;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以及印刷业;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对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依法抓紧从严惩处,并加大曝光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同时,要追根溯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实现标本兼治。

  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文化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负责文化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有关方面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通过专项整治,使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
  (一)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对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无证照经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子游戏活动,.以及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原已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经重新审核登记合格,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要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工作结束后要控制总量,从严审批。
  (二)整顿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由文化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坚决压缩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争取到2001年底前压缩一半以上。总量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压缩到1000家以下。严厉打击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坚决销毁违法电子游戏机型、机种,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整顿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由公安部会同监察部、文化部、工商总局等
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检查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硬件设施、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检查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不得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歌舞娱乐服务场所中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和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非法经营场所。
  (四)整顿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由文化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大力整顿音像制品经营秩序,全面清理并于2001年底前全部关闭以出租、招商方式经营音像制品的场所,依法严厉打击反动、淫秽及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走街串巷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大力推进音像制品集中配送、连锁经营,努力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停止审批并继续压缩城乡录像放映场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要带头使用正版音像制品。
   (五)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由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会同公安
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取缔和关闭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出版物(含光盘,下同)和计算机软件销售网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版、经营和侵权盗版行为,重点打击制贩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团伙,摧毁其制作、储运窝点和地下发行网络,严厉打击海上走私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活动,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控,加大对城市街头和社区非法游商的治理力度,重点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盗版出版物、盗版软件和宣扬伪科学类出版物。
  (六)整顿印刷业。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全面检查印刷企业开办条件是否具备,从事印刷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印刷手续是否齐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有无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等;对非法印刷大案要案多发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印刷厂点,严查制售假商标标识、假包装物的印刷厂点,严防假冒伪劣产品乔装打扮混入市场,严惩犯罪分子;调整印刷业结构,研究制定印刷企业资质条件和总量结构、布局规划,规范审批及监管程序,合理控制总量,使印刷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状况明显改变。
  此外,还要做好文物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由文化部会同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重点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行为,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四、加强执法,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罚代刑现象。
  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尽快开展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对前一阶段已经部署的整顿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工作,有关部门要继续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揭露、曝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并从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治本的措施,防止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反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扛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抓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要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自觉抵御腐朽文化的侵蚀。要不断完善文化市场秩序,铲除腐朽文化赖以滋生的土壤,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