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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8:42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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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本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事务,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劳动保障等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为持卡人员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个人劳动保障事务、金融服务等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以及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计划、信息办、公安、人事、财政、卫生、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管理,以及单位、个人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信息;
(四)金融功能:通过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遵循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确定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
卡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卡管理机构所采集的信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只用于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政府办理行政管理事务。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由卡管理机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联卡标准统一制作,记录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 本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属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办理。
申领社会保障卡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三)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和暂住证;
(四)到指定地点提供个人头像和指纹图像信息。
第九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卡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的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卡管理机构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网点申请换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直属网点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
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卡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卡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
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并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可以向直属网点和指定网点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 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丢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劳动保障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须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手续。持卡人因劳动保障关系调出本市的,需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由卡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处理。持卡人不服处理结果的,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卡管理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在社会保障卡内应当设置密钥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设置个人密码。
第二十一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卡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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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
精神,加大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格

(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
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
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帮助
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资质审核与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保障部门确定。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包
括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职业技术学校及
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
培训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保障或教育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
办学机构(2003年9月1日后为民办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
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再就业培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主动承担
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三)参照以下条件,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2.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
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
习的需要;

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5.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四)做好定点机构资质审核与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工会、企业、职业教
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审核小组,审核申请报告,核查办学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劳
动保障部门参考审核小组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对批准为定点机构的单位,颁发“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批准的,
要说明理由。

已经开展资质认定并确定定点机构的地区,要推动定点机构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
果;尚未进行资质认定的地区,要抓紧行动,在6月底前认定一批定点机构并组织实施培训。

(五)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再就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
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并向社会公
布。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定点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效果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
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要指导定点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调整专业设置,
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为定点机构提供培
训需求信息,并做好培训结业学员的就业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提高再就业培训的有
效性和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结合本地实际,普遍建立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根据
培训合格率、培训后一定期限内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经费
补贴,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

(二)加强分类指导。对于按照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的,应重
点做好定点机构的组织发动工作,通过培训项目招投标,或指导定点机构开发定单式培训,
加强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衔接,并强化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提高再就业率。对于综合考
察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等指标,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的,应进
一步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并重点做好培训项目开发、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切实提高培训效
果。

(三)有条件的地市,经向我部备案,可探索试行核发再就业培训券或个人垫付培训经
费、再就业后由财政予以报销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全面推广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整体推动的工作模式,提高下岗失业人员
创业成功率

(一)从今年6月起,全国100个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应参照《关于在十个城市建立
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5号)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创业培
训工作,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自谋职业和开办小企业培训,
并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完成创业计划书的学员,优先提供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各地
要组建专家队伍,加强对创业学员的开业指导,并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和后续咨询服务。要大
力推广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的工作模式,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功率。

(二)北京、天津、鞍山等10个国家创业示范城市要按照工作任务书的要求,进一步加
强基地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培训规模,强化培训促进创业的效果,为全国创业培训工
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今年,我部将为各地提供创业项目库光盘、创业促进工作流程、中
国版《创办你的企业(SYB)》教材、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服务。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申请建立远程培训辅导站点,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
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参加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的远程创业培训项目。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一)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再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对策。从今年下半年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季汇总再就业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培训基本情况、主要做
法、实际效果、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等内容,在季度末15日内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并同时向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二)树立一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典型和培训后再就业、创业明星,并通过报纸、广
播、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重点技校、
就业训练中心评估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评优工作中,要把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及效
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核。

各地可登录我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www.lm.gov.cn),点击“特供专题”栏目中
的“再就业培训三年千万”、“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及“西部远程培训工程”等专题,查
阅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动态。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1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1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目前我国已进入春季,正是山洪、暴雨、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期,同时也是溺水、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高发期,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早部署,及早落实,及早防范,确保师生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尤其要结合春季极端天气多发的气候特点,认真排查学校校舍和各类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边远山区学校和地处低洼地段、毗邻山脚学校的安全排查。当发生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学生上下学安全时,可适当调整上课时间,确保学生上下学路上安全。当学校及周边出现安全隐患不宜继续上课时,要及时转移学生,严防校舍倒塌、雷电、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二、切实抓好关键环节的防范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校园安全防范水平,坚决防止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案件发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管理,教育车辆驾驶员按照恶劣天气驾驶要求安全行车,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进一步密切与有关部门、社区、村委会、家长的联系,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学生外出集体活动预案,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原则,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集体活动安全。要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和教育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打架斗殴等各类安全事件。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知识“进头脑”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部门户网站提供的《春夏秋冬话安全》(春季篇)等安全教育资源,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活动、实践演练、日常活动等途径和方法,对学生开展以预防传染病、预防溺水、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应对自然灾害等为主题的安全教育和演练。要教育学生不坐超载车,远离“黑校车”,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告诫学生不得在上下学路上和节假日到水库、池塘等非游泳水域游泳,在遇有同伴落水时,未成年人不要贸然施救,要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避免因盲目施救导致更大伤亡;在组织集体活动时,要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与教育,严防在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把通知内容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和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