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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49:34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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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事业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明创造成果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鼓励省外和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省实施专利技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在专利保护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研究,对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给予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奖励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

第九条 申请国家立项或者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在科技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检索。

第十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和支付报酬。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被授予专利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付奖金和报酬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专利广告设计、制作或者代理等业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该专利广告。

第十五条 举办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报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加强专利资产管理,防止专利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四)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或者许可实施的;

(五)引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的;

(六)其他涉及国有专利资产需要评估的。

专利资产评估由依法设立的专利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除按照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外,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专利执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前款第(四)项所列的专利纠纷,专利权人请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二十二条 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专利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

图纸、帐簿等原始凭证;

(三)现场检查、勘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设施。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涉案物品的行为,导致涉案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封存或者暂扣其涉案物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变卖已封存或者暂扣的物品。

当事人或者证人在接受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时,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延长后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中止处理期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执法工作中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就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咨询、鉴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侵犯专利权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专用模具和专用工具并予以公告;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没收侵权产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对方是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的,

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阻挠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当事人擅自转移、毁损、变卖已封存或者暂扣的物品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以封存或者暂扣物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封存或者暂扣物品价值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专利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行使封存或者暂扣职权不当,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包庇、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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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的通知

1990年11月2日,能源部

现将《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附: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能源部于1990年5月在河北省峰峰矿务局召开了电力系统生活管理现场会。会议指出,搞好职工生活是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问题,也是企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密切干群关系、密切党群关系的根本大计。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提高对生活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生活环境,作为各级领导的重要任务之一。
《电力系统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是根据电力生产、施工企业的现实情况,提出的生活管理工作和设施方面的要求,全国各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按此标准逐项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要把政治思想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生活福利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要严肃态度、严格要求、严格纪律、严密组织、严格检查、严格奖惩。能源部要求每个电力企事业单位,本着因地制宜,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明后两年中,现有企事业单位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到这个标准,“八五”期间使电力企事业单位职工生活福利工作,象峰峰矿务局那样全面走上整齐、清洁、优美、舒适、文明的新轨道。
一、职工食堂
(一)职工食堂(包括餐厅和操作间)。平均每就餐人员建筑面积达1.2平方米,餐厅与操作间的面积比为1∶1。另有相应的库房和菜窖。餐厅按正常就餐高峰职工人数配备餐桌和坐椅。食堂公备碗筷必须严格消毒,符合卫生要求。职工自备餐具,餐厅内应设碗柜(箱)。操作间瓷砖化,排烟排气良好。有条件的企业,应用煤气作饭。
(二)服务质量。每周按食谱计划安排和制做膳食。逐步取消大锅炒菜,实行中、小锅炒菜,做到质好、量足、多样化、明码实价、经济实惠、价格合理。周末、节假日改善伙食,保证单身职工过好节假日。服务主动热情,态度和蔼,做到“五讲四美”。对因工作离不开岗位的送饭到现场,因公过时有热饭吃,做好病号饭。让职工吃到热饭、热菜、热汤,并有热开水喝。炊管人员要按规定办法用膳。
(三)大、中食堂要配备必要的炊事机械和相应的冷藏设施,逐步实现机械化,机械利用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清洁卫生。严格卫生制度,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不买、不收、不用、不做、不卖腐烂变质食物。库内物品分类存放,菜窖管理科学合理,减少损耗。餐厅、厨房、库房要整洁,严格卫生制度,做到炊具洁净、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四壁无尘,室内无蝇、鼠、蟑螂。存放食品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室内地面无积水、无杂物。炊事人员定期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应勤洗勤换。
(五)经济指标。月销粮盈亏幅度为百分之零点五以下,月卖钱盈亏幅度为百分之一以下,各项费用占总成本不超过百分之五。
(六)管理工作。有健全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有改进的措施。食堂有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有定额,工作有分工。伙食成本坚持班组核算,做到班清、日结、月公布。严格财经管理,做到粮、款、物、帐相符。各种会议伙食费用单独核算,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不与职工伙食混淆。炊事人员要有技术培训计划和业务考核制度。职工食堂等级厨师人数达到炊事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职工集体宿舍
(一)职工集体宿舍。平均每住宿职工居住面积七平方米,住宿房间旅馆化。宿舍另设盥洗室、物品寄存处和图书室、游艺室、电视室、缝补室、值班室和自行车棚等。房间配备单人床、桌、椅、柜子、暖瓶、茶具、衣架等用品。根据当地气候情况配置电扇及取暖设备。使职工生活方便、舒适。
(二)宿舍管理。宿舍设有专职管理员(或交集体企业承包管理),有健全的宿舍管委会,发挥群管与专管的作用。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认真执行。不同家属混居,不乱留外人住宿,有条件的设家属探亲室、客人接待室。做到安全无事故:无火灾、无盗窃、无中毒、无赌博、无酗酒、无打架斗殴等。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油炉做饭和存放自行车等各种杂物。
开展图书阅览、游艺、看电视等有益活动,为住宿职工创造学习、娱乐的良好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方便职工群众服务项目。职工按车间、班(值)次住宿,设有专职管理员负责内外卫生,为集体住宿职工拆洗被褥、床单、枕巾,室内存放衣物整齐清洁卫生。做到门窗玻璃净、棚顶墙壁净、家俱净、床上地面净,室内“七无”(无蝇、无蚊、无蟑螂、无老鼠、无虱子、无臭虫、无跳蚤)(以下简称“七无”),走廊、厕所、盥洗室无杂脏物、无臭味、无积水,设有痰盂,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室外环境美化、绿化、整洁、卫生好。
三、家属住宅
(一)全面规划、分期实施。发挥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职工集资、企业资助)加快家属住宅建设。使每人居住面积达到五平方米以上。逐步缩小楼房与平房生活设施上的差距。按户安装电表、水表和煤气表。新建住宅楼应有较为宽敞的客厅,居住面积要适当。厨房、厕所使用面积要适用,改善厨房卫生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洗澡设备。一般家属住宅区内设有必要的生活服务网点。根据情况建立家属区浴室,配备换衣箱柜、椅凳及必备的用具。
(二)搞好家属住宅区饮用水、垃圾点、公用厕所等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根据情况建立煤气站,使住户逐步用上煤气。
(三)家属住宅区房地产实行帐、卡、图、牌板科学管理。幢(栋)单元编号整齐、醒目。按规定配备房产维修人员。定期进行房屋大、中修,及时维护,消灭危险房屋。

(四)采取措施,解决住宅区乱建的不规正的杂棚小屋。房前屋后不乱堆放杂物。住宅区有专职卫生人员负责清扫(集体企业承包),保持院落整齐、清洁、卫生。
(五)家属住宅区内要有绿化、美化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根据气候条件,做到三季有花,四季长青。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建立群众管理组织,分片包干。
四、运转员休息室和工间餐(发电厂和一次变)
(一)运转员按一值运转员人数,每人居住面积五平方米,休息室旅馆化,另设厕所、盥洗室等。保证运转员上岗前有个安静、舒适的睡觉环境。
(二)管理工作。设有专人管理(集体企业承包),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休息室实行定房间、定床位、定人员、定行李。休息室无盗窃、无赌博、无饮酒、无打架斗殴、无火灾,实现安全无事故。室内肃静、整洁、空气新鲜、温度适宜。根据当地气候,配备电扇和取暖设施。室内备有桌、椅等用具和饮用开水。定期拆洗更换被、褥、床单、枕巾,保证干净、不潮湿。做到窗明几净、室内“七无”。走廊、厕所、盥洗室无杂脏物,无臭味,无积水,地面无痰、无烟蒂,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室外环境美化、绿化、整洁、卫生好。
(三)要有健全有效的夜班饭制作、用餐、餐具消毒,成本单独核算等项管理制度。保证夜班职工吃上可口的工间餐,坚持送饭到现场,分发到人。
五、职工浴室
(一)职工浴室(包括更衣室、浴室和其他设施),按职工总数,人均建筑面积一点二到一点四平方米。浴室及浴池瓷砖化。设有饮水、物品寄存处。
(二)管理工作。专人管理(集体企业承包),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浴室要有安全措施,做到安全无事故。服务热情周到,方便老、病、残职工洗澡。积极增设服务项目。浴室设有更衣箱(柜)、椅、凳及必备用具等。浴室提倡淋浴。浴池整洁,水清池净,空气新鲜,温度适宜,窗明地净,每班换水,池塘内外地面刷洗一次,水见本色,瓷见白,一周消毒一次,池内不许擦肥皂和洗衣物。发电厂应有单独的输煤人员小浴室。变电所可以使用电热水器,方便职工洗浴,减少燃煤烧水等设施。
六、托儿所(幼儿园)
(一)托幼园(所)建筑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为每入园儿童六平方米。设有寝室、活动室、保健室、哺乳室、厨房、浴室、厕所等设施。室内阳光充足、空气新鲜、不潮湿,儿童卧具齐备,整齐、美观。有足够的玩具。室外有活动场地,并有大型玩具。
(二)管理工作。建立托(幼)管理委员会,经常听取家长意见,改进工作。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做到本单位女职工要求入托孩子的入托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对因公或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的孩子实行临时收托。配有专职幼儿保健医生。认真执行幼儿保健制度。按规定建立和健全儿童健康卡片。按期进行各种预防注射接种。保教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生产、为群众、为儿童身心健康服务的思想。工作热情主动,态度和蔼,一视同仁,对儿童热心、关心、耐心、细心、不偏心,做到阿姨“赛妈妈”。室内布局合理,阳光充足,空
气新鲜,温度适宜,窗明几净,棚壁无尘,物见本色,摆设整齐,室内“七无”。炊事工作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餐具每顿消毒。杜绝食物中毒。炊事人员定期检查身体,有传染性疾病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教育。贯彻保教结合原则,根据“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学大纲”和儿童年龄特点配备保教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备好教案。采取多种形式,对保教人员进行培训,具有幼儿教师职称的达到保教职工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搞好语言、美术、音乐、体育等方面教育。使儿童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计划地培养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严防幼儿误吞异物和跌摔、碰伤等事故。严禁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保护儿童安全和身心健康。
七、职工医院(卫生所)
(一)按全国电力行业卫生机构设置及组织编制原则建好管好职工医院(卫生所)(待发)。
(二)检查标准按中电联劳〔89〕15号文《综合医院评比试行达标条件》通知执行。
八、招待所
(一)招待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床位、食堂、小卖部、物品寄存处。房间内设备用具齐全,就餐、洗澡等生活设施按需要设置,使客人感到方便、舒适,成为旅客的临时之家。
(二)服务质量。坚持为生产、为群众服务的方向,对旅客要“五讲四美”,热情待客,服务周到。一切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干私活,不准带小孩,不准无故串客房,不准睡觉,不准谈买谈卖,不准占旅客便宜,不准乱扔放钥匙,不准与旅客搞违反政策的事,不准让旅客捎买带各种产品。办好食堂,搞好成本核算。保证旅客饮、用水的供应,丰富旅客的文娱生活。房间做到空气流通,四壁无尘,窗明几净,室内“七无”。客用被褥、床单、枕巾一客一换,常住客人的卧具每周洗换,卫生设施和茶具每日消毒,保持清洁。餐厅人员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按卫生“五四制”加工制作。提倡会议和招待客人用餐,实行分餐公筷的办法。
(三)经营管理。实行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搞好房产、设备维护管理,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努力提高床位利用率,力争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帐目清楚,结算及时,物资存放整齐,帐、卡、物相符。无霉烂丢失现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落实到人,组织措施落实。
九、菜篮子工程
(一)利用厂区条件,发挥企业和职工积极性,因地制宜,兴办以改善职工生活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广种蔬菜、果树、粮食,发展猪、牛、羊、鸡、鸭、鱼、兔饲养业及进行食品加工等,为职工提供越来越多的物美价廉的农副产品和半成食品。
(二)加强对菜篮子工程的领导,把职工生活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加以考核,逐步建立农副业生产队伍,建立各种经营核算制度,逐步达到自负盈亏。
(三)分期达标:为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减轻市场负担,争取两年左右的时间,达到如下标准:
按月供应每一职工肉类五斤,蛋类五斤,鱼类五斤,鸡一支,植物油一斤;按年供应每一职工,大米或精粉一百斤,蔬菜二百斤,水果二百斤。提供给职工的食品按质论价,按成本收费,低于市价,使职工得到实惠。
十、厂区环境
(一)厂区环境,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有长远规划和短期安排。布局合理,分期实施,努力创造一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清洁卫生的企业环境。
(二)厂区建设实现沥青或水泥路面,平整干净,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合理布置路灯。寒冷地区应建有温室花房。路旁、空地及房屋周围种树(多种经济果树)、种花、种草,绿地覆盖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公共广场、办公楼、住宅区和集体宿舍周围进行重点美化和装饰。
(三)厂、车间办公地点划分卫生、绿化责任区。室外整齐、清洁、美观。室内无尘、无污水、无杂物。办公室用品(具)摆放整齐,桌、椅、门窗无损。
(四)厂区内厕所和垃圾点设置合理,做到设施完好,及时清运,消毒、无垢、无臭味。对污染环境的粉尘、污水等有治理措施。厂区有卫生保洁和绿化、美化的专业队伍(集体企业承包)。
十一、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一)考虑五年内可能达到的退休职工人数,安排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设有文件阅展、报刊、图书阅读室等设施。配备足够的桌、椅、水壶、水杯等。室内外保持清洁、卫生。
(二)有退休管理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织,管理制度健全。
(三)根据需要设置专管机构和专管人员或设专人负责。
(四)退休职工活动,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年终有总结,认真落实有记录。
(五)对孤老退休职工、困难户有人负责,生活有保证。
(六)为退休职工就医提供方便,急、重病人派车派人护送,住院有人管,并有记录。
(七)对退休职工动态清楚,外出人员去向心中有数,并有名册。
(八)对退休职工住房紧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十二、职工生活工作全优单位条件
全优单位必须是十项工作,全都达到优秀,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职工生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长计划、短安排,规划落实,年年有进步。各项福利设施不断完善。
(二)后勤领导班子好,骨干配备得力。培训工作成绩显著,后勤职工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三)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提案落实百分之九十以上,企业分房民主、公正合理,广大职工基本满意。
(四)每年为职工办几件实事,解决职工实际困难。
(五)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在所在地区评比中名列前茅。
十三、本标准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升级、上等级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条件之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2011〕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2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和合浦县间等6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