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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批转《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4:11:23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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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批转《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的通知

审计署


审会发〔2005〕30号

审计署关于批转《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及审计学会,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及审计学会,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及理论研究会(组)、各派出审计局:

  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规划》对于指导今后五年审计理论研究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经署领导同意,现将《规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落实。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

审计理论研究规划

(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

2005年7月25日通过)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国审计学会的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推进审计事业的发展,根据审计署审计工作五年规划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中国审计学会成立以来审计理论研究的主要成果

  1984年中国审计学会成立以来,依靠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依靠审计学会广大会员和院校专家的共同努力,紧紧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紧紧围绕审计实践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和共识。

  ——在审计基础理论方面,借鉴国外审计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审计的定义、本质、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广泛宣传和普及审计的基本知识,初步形成了我国审计理论的基本框架,为我国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审计法制理论研究方面,开展了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基本结构、政府审计规范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研究,初步确立了我国审计法律规范理论体系,促进了我国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在审计实务理论研究方面,结合不同时期审计工作发展需要,通过对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环境审计、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等问题的研究,从理论与实务结合上解决了审计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了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等项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审计职能的发挥,为今后进一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环境审计等项审计工作开辟了发展空间。

  ——在审计技术方法研究方面,组织开展了不同审计方式下审计程序和操作指南的研究,开展了内部控制系统、抽样审计方法等现代审计技术方法的研究,探索了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技术方法,引进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审计技术,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方法体系。

  ——在中国审计历史研究方面,与有关部门配合,较全面地挖掘和整理了中国三千多年审计发展的史料,编写出版了《中国审计史》,探索了我国审计的起源,梳理了中国审计发展的历史脉络,总结了审计发展的一些规律。

  二、今后五年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审计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战略期。新形势对审计理论研究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科学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开展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探索审计发展规律,增强审计理论研究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推动审计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今后五年学会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究并重,系统研究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方针,着眼审计发展,服务审计实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研究,促进审计监督在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今后五年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总体目标

  ——总结研究成果,坚持理论创新,开展系统研究,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审计基础理论体系

  ——围绕审计实践,突出研究重点,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和发展审计应用理论与技术方法体系

  ——适应审计发展,改革审计管理,整合已有成果,初步建立现代审计方式下的审计管理理论体系

  四、今后五年审计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和任务

  (一)加强审计发展战略研究,重点关注审计环境的变化,新时期审计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审计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与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战略定位与作用,以及完善审计法制和体制等方面的课题。主要研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审计的职能定位与作用

  ——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政府审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

  ——审计机关开展政策评估的探索

  ——政府审计环境

  ——审计体制与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

  ——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和审计文化建设

  ——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资源整合

  (二)突出开展效益审计研究,围绕效益审计的基本理论、程序与技术方法,特别是公共资金和公共工程效益审计与评价等重点课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效益审计模式提供理论支持。主要研究:

  ——效益审计基本理论

  ——效益审计程序与方法

  ——公共资金效益审计

  ——公共工程效益审计

  ——政府部门绩效审计

  ——非盈利组织绩效审计

  ——现阶段中国效益审计的基本模式

  (三)进一步加强审计实务研究,总结审计工作的经验,研究审计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改进和深化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和国有企业审计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推进其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主要研究: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化和部门决算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

  ——外资利用审计的深化与发展

  ——金融审计与防范金融风险

  ——环境审计与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目标与方式的改进

  ——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和目标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

  (四)加强审计管理研究,增强系统性和实效性,整合研究成果,深化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与质量控制,审计资源管理、审计质量检查监督,以及审计公告等重点课题的研究,初步形成与审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审计管理理论体系。主要研究:

  ——审计质量与风险控制

  ——审计计划管理

  ——审计现场管理

  ——审计复核与审计同业检查

  ——政府审计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审计公告制度

  (五)深化审计技术方法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重点研究信息化条件下审计先进技术的运用等课题,丰富和完善我国审计技术方法体系。主要研究:

  ——信息化环境下的计算机审计技术

  ——联网审计技术

  ——现代审计技术在政府审计中的运用

  ——专项审计调查的技术方法

  五、落实审计理论研究任务的主要措施

  ——紧紧依靠审计署对中国审计学会的领导和对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依靠各级审计机关对学会和理论研究工作的支持,健全学术理论研究组织机构,整合理论研究资源,加大对理论研究的投入。

  ——采取多种方式落实课题研究任务。将规划中的课题研究任务分解到每个年度,落实到有关地方审计学会和特派办理论研究会(组)。建立审计学会专业分会或者专题研究课题组,加强对重点领域课题的理论研究。改进和完善课题招标、立项和结项评审制度,提升课题立项层次。发挥学会理事在理论研究中的带头作用,举办理事论坛或召开小型理事座谈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坚持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相结合。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委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在课题研究、成果评审、论文点评、理论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同时,积极组织既有审计实践经验又有理论研究能力的审计干部参加审计理论研究。在课题研究中,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要加强交流与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重点课题联合攻关。

  ——大力培养中青年理论研究骨干队伍。采取建立中青年理论研究组织或举办中青年专题理论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和吸引审计人员中的中青年骨干参加审计理论研究。加强宏观经济及研究方法的培训和理论研究成果的交流,提高审计业务骨干的理性思维和理论研讨能力,提高研究水平。

  ——充分发挥地方审计学会和科研所、特派员办事处理论研究会(组)的作用。采取调研、开小型片会等方式,把握各地理论研究的动态,及时总结经验,组织成果交流;发挥他们熟悉审计实务的优势,组织力量对审计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加强研究。

  ——加强学术交流,活跃理论研究气氛。坚持小型为主、专题为主的方式,改进和提高学术研讨会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每年举办1至2次全国性的高层次学术会议,每两年至少举办或参与举办一次国际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外专家来国内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学术讲座;适当安排有关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和考察。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征文和论文评选活动,吸引广大会员参与理论研究,推动群众性的理论研讨活动。

  ——加强成果推广和利用。办好《审计研究》杂志,加强审计理论宣传和推广。通过扩大稿源,引入专家审阅与匿名评审制度,努力提高办刊质量,增加杂志发行量,扩大版面,增强理论宣传的效果。办好审计学会网站,为促进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之间的审计科研信息交流提供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理论文集等方式,积极推广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审计实践,推动中国审计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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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3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
  
              2013年3月19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23
载货汽车底盘 CA1123
自卸汽车底盘 CA3257、CA3313、CA3121、CA3120、CA3250、CA3256、CA3310
客车底盘 CA6100
厢式运输车 CA512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23CCY
牵引汽车 CA4258
畜禽运输车 CA5113CCQ、CA5123CCQ、CA5103CCQ
篷式运输车 CA5123CPY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一汽佳星牌 厢式运输车 CA5021X
解放牌 多功能乘用车 CA639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大众牌 轿车 FV7187、FV7307、FV7207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宣传车 EQ5041X、EQ5042X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牵引教练车 EQ5100X
神宇牌 载货汽车底盘 DFS1123
自卸汽车 DFS3123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660
客车底盘 EQ6540、EQ6570
冷藏车 DFL5311X
篷式运输车 DFL5253CPY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DFA1050
载货汽车底盘 DFA1050
厢式运输车 DFA5031X、DFA5050X、DFA506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DFA5060X
仓栅式运输车 DFA5050CCY
俊风牌 厢式运输车 DFA5020X
多用途乘用车 DFA6400、DFA6380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半挂车 EQ9402、EQ9350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EQ5310GFL
小学生专用校车 EQ6580
幼儿专用校车 EQ6580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3 纳智捷牌 轿车 DYM7202、DYM718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标致牌 轿车 DC7165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斯柯达(SKODA)牌 轿车 SVW7168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混合动力轿车 SGM724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22、BJ1149、BJ1036、BJ1030
载货汽车底盘 BJ1022、BJ1149、BJ1036、BJ1030
自卸汽车 BJ3315、BJ3145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5、BJ3145
厢式运输车 BJ5046X、BJ5022X、BJ5036X、BJ5149X
仓栅式运输车 BJ5149CCY、BJ5022CCY、BJ5039CCY、BJ5036CCY
半挂车 BJ9402、BJ9401
压缩式垃圾车 BJ5085ZYS
宣传车 BJ5046X、BJ5042X
自卸式垃圾车 BJ5045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BJ5045ZZZ
餐厨垃圾车 BJ5085TCA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轿车 BJ7130、BJ7150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12 欧曼牌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9
牵引汽车 BJ425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多用途乘用车 CC6460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25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250
载货汽车底盘 ND1240、ND1310、ND1250
自卸汽车 ND3250、ND3240、ND3310
城市客车 ND6800
仓栅式运输车 ND5310CCY
加油车 ND5310GJY
牵引汽车 ND4250、ND4180、ND4240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城市客车 DD6141、DD6129
客车底盘 DD6129、DD6131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DD6100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载货汽车 KMC1033
载货汽车底盘 KMC1033
自卸汽车 KMC3033
厢式运输车 KMC5033X、KMC5021X
仓栅式运输车 KMC5033CCY
多用途货车 KMC1032
汽车起重机 KMC5103JQZ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1、CA1042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1、CA1042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042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1CCY、CA5042CCY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厢式运输车 HFJ5026X
救护车 HFJ5026X
邮政车 HFJ5026X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依维柯牌 客车 NJ6704
客车底盘 NJ6564
畅达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NJ5074ZZZ
跃进牌 载货汽车 NJ1161、NJ1131、NJ1081
载货汽车底盘 NJ1161、NJ1131、NJ1081
客车底盘 NJ6681
厢式运输车 NJ5131X、NJ5081X、NJ5161X
仓栅式运输车 NJ5081CCY、NJ5161CCY、NJ5131CCY
清障车 NJ5080TQZ
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徐工牌 自卸汽车 NXG331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客车 YBL6125
小学生专用校车 JS6570
幼儿专用校车 JS6570、JS6661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飞碟牌 自卸汽车 FD3040、FD3043、FD3103
自卸汽车底盘 FD3043、FD3040
吸污车 FD5123GXW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城市客车 HFF6125
客车 HFF6129、HFF6116、HFF6123、HFF6121、HFF6111、HFF6101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HFF6103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载货汽车 HFC1034
载货汽车底盘 HFC1034
客车底盘 HFC6850、HFC6762、HFC6580、HFC6792、HFC6870
厢式运输车 HFC5034X
仓栅式运输车 HFC5034CCY
篷式运输车 HFC5034CPY
福建奔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梅赛德斯-奔驰牌 厢式运输车 FA5051X、FA5050X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载货汽车 JX1053、JX1083
载货汽车底盘 JX1053、JX1083
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 62 晶马牌 幼儿专用校车 JMV659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越野载货汽车 ZZ2257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ZZ2257、ZZ2167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自卸汽车 ZZ3257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7
自卸式垃圾车 ZZ5257ZLJ
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豪瀚牌 载货汽车 ZZ1315
载货汽车底盘 ZZ1315
厢式运输车 ZZ5315X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5CCY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63 豪曼牌 载货汽车 ZZ1168
载货汽车底盘 ZZ1168
厢式运输车 ZZ5168X
厢式运输车底盘 ZZ5168X
仓栅式运输车 ZZ5168CCY
篷式运输车 ZZ5168CPY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86
载货汽车底盘 CA1086
厢式运输车 CA5086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86CCY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7 燕台牌 轻型载货汽车 YTQ1033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YTQ1033
自卸汽车 YTQ3033
厢式运输车 YTQ5033X
仓栅式运输车 YTQ5033CCY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8 欧铃牌 载货汽车 ZB1160、ZB1130
载货汽车底盘 ZB1160、ZB1140
自卸汽车 ZB3040、ZB3310、ZB3250
自卸汽车底盘 ZB3040、ZB3310、ZB3250
厢式运输车 ZB5140X、ZB5160X
仓栅式运输车 ZB5140CCY、ZB5160CCY
自卸式垃圾车 ZB5040ZLJ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69 福德牌 多用途货车底盘 LT1022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城市客车 ZK6780
客车 ZK6117、ZK6109、ZK6118、ZK6116
客车底盘 ZK6740、ZK6109、ZK6106、ZK6108、ZK6582
甲醇城市客车 ZK6100
医疗车 ZK5072X
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609
幼儿专用校车 ZK6609
救护保障车 ZK5220X
教练车 ZK5122X
旅居车 ZK5043X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HQG1121
自卸汽车 HQG3120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载货汽车 STQ1162、STQ1318、STQ1161、STQ1149、STQ1165
载货汽车底盘 STQ1162、STQ1318、STQ1161、STQ1249、STQ1256、STQ1149
自卸汽车 STQ3318、STQ3162、STQ3164、STQ3256
自卸汽车底盘 STQ3318、STQ3250、STQ3164、STQ3162、STQ3256
厢式运输车 STQ5249X、STQ5318X
仓栅式运输车 STQ5318CCY、STQ5163CCY、STQ5161CCY、STQ5141CCY、STQ5162CCY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STQ5244GFL
洒水车 STQ5250GSS
随车起重运输车 STQ5251JSQ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0 三一牌 载货汽车底盘 SYM1312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4 众泰牌 厢式运输车 JNJ5020X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85 东风牌 流动服务车 EQ5070X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0 桂林牌 客车底盘 GL6880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乘龙牌 自卸汽车 LZ3162、LZ3161、LZ3313、LZ3160
自卸汽车底盘 LZ3162、LZ3161、LZ3160
冷藏车 LZ5161X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牵引汽车 CQ4255、CQ4256
特种作业车底盘 CQ5346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载货汽车 QL1050、QL1040、QL1060
载货汽车底盘 QL1050、QL1072、QL1040、QL1060
厢式运输车 QL5050X、QL5040X
冷藏车 QL5040X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34
载货汽车底盘 SC1034
厢式运输车 SC5034X
仓栅式运输车 SC5034CCY
混合动力轿车 SC7158
轿车 SC7169、SC7149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轿车 SC7162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自卸汽车 CDW3035、CDW3037、CDW3034、CDW3030、CDW3032、CDW3033、CDW3038、CDW3036、CDW3031
自卸汽车底盘 CDW3030
厢式运输车 CDW5042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120CCY
篷式运输车 CDW5160CPY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载货汽车 CGC1312
载货汽车底盘 CGC1312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0、CA103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CA1030
厢式运输车 CA5030X、CA5040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0CCY、CA5030CCY
篷式运输车 CA5040CPY、CA5030CPY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陕汽牌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SX2256
牵引汽车 SX4188、SX4258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城市客车 KLQ6108、KLQ6758
客车 KLQ6702、KLQ6128、KLQ6995、KLQ6755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KLQ6129
轻型客车 KLQ6540
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 118 南骏牌 轻型载货汽车 CNJ1030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CNJ1030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客车 SQR6101、SQR6100
威麟牌 轻型客车 SQR6541、SQR6543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72、SQR1042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72、SQR1042
厢式运输车 SQR5072X、SQR5044X
集瑞联合牌 自卸汽车 SQR3252
自卸汽车底盘 SQR3252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 名爵牌 轿车 CSA7184、CSA7183、CSA7186、CSA718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城市客车 XMQ6127、XMQ6801、XMQ6770、XMQ6141
客车底盘 XMQ6770、XMQ6121、XMQ6130、XMQ6740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XMQ610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XMQ6121、XMQ6102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城市客车 XML6700、XML6662、XML6601、XML6770
客车 XML6700、XML6602、XML6117、XML6601、XML6662、XML6722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XML6105、XML6125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城市客车 LCK6730、LCK6900、LCK6125、LCK6720
客车 LCK6769、LCK6117、LCK6880、LCK6125、LCK6909、LCK6107、LCK6939
客车底盘 LCK6735、LCK6865、LCK6125、LCK6835、LCK6905
小学生专用校车 LCK6671、LCK6571
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126 少林牌 城市客车 SLG6900、SLG6700、SLG6770、SLG6860、SLG6740、SLG6730
客车 SLG6900、SLG6600、SLG6810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29 申龙牌 客车 SLK6600
体检医疗车 SLK5112X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一)03 北重电牌 清障车 BZD5080TQZ、BZD5120TQZ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一)08 新桥牌 电视车 BDK5130X
北京天坛海乔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11 天坛牌 旅居车 BF5032X
邮政车 BF5049X
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一)15 建安特西维欧牌 半挂车 BJG9400
北京市清洁机械厂 (一)31 亚洁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BQJ5101ZZZ
北京北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37 北铃牌 救护车 BBL5033X、BBL5042X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一)42 中汽牌 自卸汽车 ZQZ3310、ZQZ3251
舞台车 ZQZ5123X
高空作业车 ZQZ5120JGK
天津客车装配厂 (二)04 金马牌 城市客车 TJK6121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7 昌骅牌 半挂车 HCH9400
唐山市鸿达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三)09 仙达牌 半挂车 XT940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XT5253GJB、XT5310GJB
河北宏昌天马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16 宏昌天马牌 自卸汽车 SMG3310
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三)37 石煤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SMJ5161JSQ
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45 正康宏泰牌 半挂车 HHT9402、HHT9403、HHT9400、HHT9404
加油车 HHT5060GJY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53 路神汽车牌 半挂车 ZLS940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唐山市宏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67 立一牌 半挂车 THY9280
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68 御捷马牌 翼开启厢式车 YJM5161X
山西宇星客车有限公司 (四)01 山西牌 城市客车 SXK6110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五)08 北方重工牌 洒水车 BZ5253GSS
沈阳探矿机械有限公司 (六)07 山山牌 静力触探车 STC5084X
铁岭陆平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08 陆平机器牌 半挂车 LPC9401
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 (六)20 金猴牌 举高喷射消防车 SXT5421JXF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路面养护车 KFM5164TYH
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六)48 风华牌 运钞车 FH5042X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六)51 森远牌 除雪车 AD5257TCX
营口奥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56 铮铮牌 半挂车 YAJ9401、YAJ9400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半挂车 DD9403、DD9404、DD9352、DD9351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七)13 通石牌 投捞车 THS5240TTL
长春市神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29 尚骏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CSJ5166JSQ、CSJ5250JSQ
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30 龙帝牌 半挂车 CSL9401
吸粪车 CSL5160GXE、CSL5100GXE
洒水车 CSL5120GSS、CSL5161GSS
大庆汽车改装厂 (八)11 野驼牌 测井车 DQG5252TCJ
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05 银光牌 冷藏车 SLP5040X
上海沪光客车厂 (九)09 沪光牌 半挂车 HG9284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 HG5022X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商务车 NJK5032X
检测车 NJK5031X
电源车 NJK5041X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03 飞球牌 冷藏车 ZJL5100X、ZJL5041X
徐州徐工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06 华风牌 自卸汽车 XZ3310
半挂车 XZ9402、XZ9401、XZ9400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5 东宇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NJL6129
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6 永旋牌 吸尘车 HYG5312TXC
吸污车 HYG5165GXW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41 神探牌 指挥车 JYG5033X
装备车 JYG5090X
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46 春洲牌 客车 JNQ6701
轻型客车 JNQ6601、JNQ6608
多用途乘用车 JNQ6460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压缩式垃圾车 XZJ5072ZYS
清障车 XZJ5160TQZ
自卸式垃圾车 XZJ5020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XZJ5160ZXX
餐厨垃圾车 XZJ5070TCA
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57 金鸽牌 压缩式垃圾车 YZT5165ZYS
洗扫车 YZT5161TXS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60 大马牌 厢式运输车 HKL5030X
商务车 HKL5030X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工程车 SZY5046X
通信车 SZY5160X、SZY5050X
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公司 (十)67 航天牌 检测车 SJH5140X、SJH5051X
消毒车 SJH5040X
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70 大力士牌 半挂车 JAT9353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 (十)71 宏运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HYD5251GQX
流动服务车 HYD5044X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75 海伦哲牌 高空作业车 XHZ5071JGK、XHZ5070JGK、XHZ5058JGK、XHZ5065JGK、XHZ5063JGK
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 (十)77 韩中深冷牌 低温液体运输车 ZHJ5300GDY
镇江康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十)78 康飞牌 冷藏车 KFT5041X
净水车 KFT5166X
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十)82 路鑫牌 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 NJJ5166TXB、NJJ5165TXB
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85 英达牌 路面养护车 FTT5080TYH
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 (十)103 三联牌 扫路车 YSY5061TSL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爱知牌 高空作业车 HYL5070JGK、HYL5077JGK、HYL5061JGK、HYL5076JGK、HYL5069JGK
湖州客车厂 (十一)05 东方牌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 HZK5022X
救险车 HZK5062X
电源车 HZK5231X
浙江中誉汽车有限公司 (十一)28 中誉牌 指挥车 ZZY5040X
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31 浙通牌 沥青洒布车 LMT5094GLQ、LMT5084GLQ、LMT5167GLQ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 LMT5254TFC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十一)36 中汽牌 自卸汽车 ZQZ3310、ZQZ3251
舞台车 ZQZ5123X
高空作业车 ZQZ5120JGK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十二)03 合客牌 城市客车 HK6746
客车 HK6819、HK6909、HK6879、HK6606、HK6789、HK6771
安徽长丰扬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12 扬子牌 城市客车 YZK6730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7 开乐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AKL5310GFL
冷藏车 AKL5040X
压缩式垃圾车 AKL5160ZYS
运油车 AKL5160GYY
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3 兴扬牌 半挂车 XYZ9405
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5 江淮牌 爆破器材运输车 HFC5070X
合肥市富园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十二)36 富园牌 宣传车 HFY5043X、HFY5030X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16 福龙马牌 压缩式垃圾车 FLM5160ZYS
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18 常春宇创牌 半挂车 FCC9352
福建新华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21 新华旭牌 半挂车 XHX9350、XHX9372
福建蓝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31 恒乐牌 商务车 FLH5050X、FLH5041X、FLH5031X
救护车 FLH5040X、FLH5041X、FLH5030X
流动服务车 FLH5040X、FLH5041X
龙岩华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十三)32 华洁 吸粪车 MHJ5080GXE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JXK6100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 (十四)11 五峰牌 半挂车 JXY9407
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 (十四)15 江铃全顺牌 检测车 JX5034X
江铃牌 指挥车 JSV5030X
救险车 JX5033X、JX5032X
江西江铃专用车辆厂 (十四)16 江铃牌 售货车 JX5045X
邮政车 JX5044X
随车起重运输车 JX5094JSQ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岱阳牌 半挂车 TAG9400
干混砂浆运输车 TAG5252GGH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通亚达牌 半挂车 CTY9405、CTY9400、CTY935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CTY5252GJB、CTY5253GJB
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28 圣岳牌 半挂车 SDZ9400
济南豪瑞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6 圆易牌 半挂车 JHL9400
纯电动洒水车 JHL5162GSS
青岛金力福工贸有限公司 (十五)71 华昌牌 半挂车 QDJ9401
嘉祥萌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77 萌山牌 半挂车 MSC9401、MSC9404、MSC9403
莱芜市华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79 泰骋牌 半挂车 LHT9405、LHT9402、LHT9404
山东万事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86 万事达牌 半挂车 SDW9403、SDW9402、SDW9409、SDW9408
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92 巨麟牌 半挂车 JJL9400、JJL9401
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2 树山牌 洒水车 SSS5161GSS
山东建宇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十五)103 中运牌 半挂车 YFZ9401、YFZ9400
建宇牌 半挂车 YFZ9404、YFZ9370
路飞牌 半挂车 YFZ9407、YFZ9352、YFZ9406、YFZ9400、YFZ9353
山东巨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117 辰河牌 自卸汽车 ZJH3020
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六)01 新飞牌 爆破器材运输车 XKC5041X
河南冰熊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十六)25 冰熊牌 保温车 BXL5163X
冷藏车 BXL5163X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十六)30 宇通牌 桥梁检测车 YTZ5310JQJ
洗扫车 YTZ5160TXS
新乡市骏华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 (十六)40 骏强牌 半挂车 JQ9353
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六)43 松川牌 冷藏车 SCL5101X
湖北省消防器材厂 (十七)04 汉江牌 水罐消防车 HXF5100GXF
泡沫消防车 HXF5100GXF
奥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08 久龙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ALA5311GFL
吸污车 ALA5100GXW
吸粪车 ALA5100GXE
清洗车 ALA5100GQX
绿化喷洒车 ALA5310GPS
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16 华威驰乐牌 下灰车 SGZ5250GXH、SGZ5310GXH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SGZ5250GFL、SGZ5310GFL
洒水车 SGZ5250GSS
自卸式垃圾车 SGZ5250ZLJ
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17 大力牌 城市客车 DLQ6105
湖北航天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20 龙帝牌 半挂车 SLA940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LA5312GJB
计量检衡车 SLA5311JJH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21 宏图牌 半挂车 HT9400、HT9407
天门市江汉三机特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22 三机牌 背罐车 JSJ5168ZBG
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 (十七)23 四机牌 混砂车 SJX5312THS
十堰市驰田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36 驰田牌 自卸汽车 EXQ3255
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48 扬子江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WG6120、WG6121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64 神河牌 半挂车 YXG9409、YXG9401
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69 醒狮牌 腐蚀性物品罐式运输车 SLS5250GFW
铝合金易燃液体罐式运输车 SLS5310GRY、SLS5250GRY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70 齐星牌 医疗车 QX5161X
电视车 QX5160X、QX5070X
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2 东风牌 加油车 DFZ5160GJY
电源车 DFZ5120X
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4 程力威牌 半挂车 CLW9401
沥青洒布车 CLW5071GLQ
绿化喷洒车 CLW5071GPS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LW5250ZXX
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79 神狐牌 吸污车 HLQ5045GXW
吸粪车 HLQ5045GXE
平板运输车 HLQ5163TPB
摆臂式垃圾车 HLQ5163ZBS
散装饲料运输车 HLQ5163ZSL
洒水车 HLQ5045GSS
清障车 HLQ5073TQZ
爆破器材运输车 HLQ5030X
自卸式垃圾车 HLQ5163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HLQ5071ZZ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LQ5071ZXX
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0 中洁牌 沥青洒布车 XZL5071GLQ
洒水车 XZL5071GSS
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1 楚飞牌 冷藏车 CLQ5040X
护栏清洗车 CLQ5060GQX
洒水车 CLQ5060GSS
清障车 CLQ5091TQ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LQ5160ZXX
武汉枭龙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十七)94 枭龙牌 指挥车 XLW5062X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ZLJ5253GQX
压缩式垃圾车 ZLJ5169ZYS
洒水车 ZLJ5071GSS
吸粪车 ZLJ5120GXE
洗扫车 ZLJ5162TXS
混凝土泵车 ZLJ5300THB
清洗车 ZLJ5165GQ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ZLJ5251ZXX
餐厨垃圾车 ZLJ5070TCA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30 三一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Y5310GJB、SY5315GJB、SY5312GJB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 (十八)35 汽尔福牌 洒水车 HJH5161GSS
洗扫车 HJH5160TXS
清洗车 HJH5160GQX
自卸式垃圾车 HJH5020ZLJ
路面养护车 HJH5020TYH
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25 斯派菲勒牌 半挂车 GJC9350、GJC9403、GJC9402、GJC9400、GJC9401
鹤山圣宝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30 圣宝牌 清障车 SB5100TQZ
广东省增城中警羊城轻型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九)41 中警牌 防暴车 ZY5070X
中山市海粤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九)44 海粤牌 押运车 HY5034X
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 (十九)50 港粤牌 半挂车 HSD9400
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01 玉柴专汽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NZ5040ZXX
一汽解放柳州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02 柳特神力牌 自卸汽车 LZT3303、LZT3257、LZT3121、LZT3310、LZT3250、LZT3256、LZT3120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二十)04 桂林大宇牌 客车 GDW6900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09 五菱牌 厢式运输车 LQG5029X
纯电动自卸式垃圾车 LQG5021ZLJ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
05 迪马牌 勘察车 DMT5040X
指挥车 DMT5124X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
08 山花牌 救护车 JHA5040X
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
10 重特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QYZ5252ZXX
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
11 望江牌 自卸汽车 WJ3250
半挂车 WJ9401、WJ9402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12 圣路牌 运钞车 SLT5041X、SLT5046X、SLT5045X
餐车 SLT5161X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
15 云河集团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YH5040ZXX、CYH5161ZXX
重庆南方迪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17 南马牌 泡沫消防车 NM5100GXF、NM5320GXF
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一)
19 庆铃牌 自卸汽车 QL3070
厢式运输车 QL5100X、QL5050X、QL5040X
冷藏车 QL5040X
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
10 蜀都牌 城市客车 CDK6102
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二)
20 川牧牌 散装饲料运输车 CXJ5311ZSL、CXJ5160ZSL、CXJ5120ZSL
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
25 熊猫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LZJ5312GFL
南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 (二十二)
32 迈隆牌 半挂车 TSZ9400
四川省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
33 佛莱特牌 自卸式垃圾车 FLT5020ZLJ
贵阳金钟医疗仪器厂 (二十三)
07 阳钟牌 城市客车 GJ6860
云南美的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四)
03 陆胜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YK6120
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四)
04 神州牌 旅居车 YH5111X
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八)
02 洁神牌 摆臂式垃圾车 QJS5085ZBS
北京京城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三、二、01 北起牌 高空作业车 BCW5060JGK
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ZY001 中集牌 半挂车 ZJV9400、ZJV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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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2006年8月24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工作,是指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心理健康促进,是指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策略的制定及实施、对公民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的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做好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 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入学、考试、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残联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

第八条 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护,保障精神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理解和关怀精神疾病患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捐赠。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和公民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内公民的精神疾病患病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内的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随访,并根据病情需要,协助或督促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

第十三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可开设精神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及其他精神卫生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非精神科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心理健康和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场所。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其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康复机构。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疾病康复治疗。

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执业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心理健康促进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公民的心理健康水平,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居民、村民的心理健康需求,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了解精神卫生知识,参与心理健康促进活动,保持和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预防精神疾病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公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禁止损害精神疾病患者形象和歧视精神疾病患者的报道。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列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协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业务培训。

卫生、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或者配备心理辅导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降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精神疾病发病率。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校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的能力。

学校应当结合素质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配备心理辅导人员,对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第二十二条 妇联、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妇女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对妇女孕产期和更年期的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

老年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加强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逐步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体系。

残联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参与和开展残疾人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在抗灾、救灾中,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健康促进活动,防止因受灾诱发精神疾病。

第二十四条 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人民警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权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精神疾病患者在患病期间,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可以请求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

第二十六条 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国家现行医学标准中没有列出的精神疾病,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作出诊断。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对首次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有异议的,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

对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异议的,进行诊断复核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三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会诊。

第二十七条 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

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和会诊。

第二十八条 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根据医学建议决定住院治疗;监护人坚持不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第二十九条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经法定程序鉴定精神疾病患者事发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将其送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入院手续。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应当向事发地公安机关报告。

精神疾病患者强制住院治疗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的通信、受探视权利受法律保护。因病情或者治疗需要有必要对其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加以限制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征得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记入病历。

第三十一条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论。

第三十二条 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用时,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说明医学科研、临床试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本人,取得其本人的书面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监护人,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需要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书面告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特殊治疗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取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由三级医疗机构施行。

第三十四条 因治疗需要或者防止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等意外,需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并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执行。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禁止利用约束措施惩罚精神疾病患者。

第三十五条 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其有关的视听资料。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经治疗病情好转或者康复的,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可以出院的,应当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精神疾病患者不宜出院而其本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坚持出院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并记入病历。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未经三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可以出院的,不得出院。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现接受医疗保护住院治疗和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及时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医疗机构。

第三十八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应当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收治,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人员退伍、转业后,其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接受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和康复

第三十九条 经诊断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以根据病情和治疗需要提出对其进行医疗看护的医学建议。

前款所称自知力,是指对自己不正常的精神状态及病态行为的认识、理解和作出恰当表述的能力。

第四十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由其近亲属担任。精神疾病患者经法定程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医疗看护人由其监护人担任。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不具备医疗看护能力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承担医疗看护职责,但非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避免其因精神疾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

(二)根据病情和医学建议,确保精神疾病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入院或者出院手续;

(三)协助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四十二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可以请求其他具备医疗看护能力的近亲属给予协助。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可以请求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提供专业指导,可以请求卫生、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帮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第四十四条 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加有利于其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活动,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鼓励企业将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产品提供给康复机构生产。

第四十五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创造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家庭环境,在治疗、生活和社会活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应当向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提供康复知识和康复方法的指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工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心理健康咨询机构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安排不符合要求的执业医师进行精神疾病诊断、诊断复核、会诊,或者未及时进行诊断复核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临床试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随意对精神疾病患者采取约束措施,病情稳定后未及时解除约束措施的,或者采用约束、隔离措施惩罚精神疾病患者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有关的视听资料,或者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时未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资料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