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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8:17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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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4日 证监发字[1997]2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 号和

423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

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

上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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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更好地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把握人才引进的重点。

  1、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较高层次人才,主要是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或海外留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2、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急需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根据本市的产业布局和重点发展行业,优先引进工业、农业、城市建设、经贸、信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3、具有全日制院校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轻优秀人才;

  4、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专门人才。

  5、对一部分人才需由组织、人事等部门通过考察、“人才测评”等程序确定后方可引进。

  第二条 动员全社会力量,从知名院校、科研单位、知名企业集团、中直机关以及外国驻华商社、知名三资企业中,推荐100名左右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人选(能为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产业化建设当参谋,提供指导、服务的人才、专家、领导)。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予以推荐。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市直部门、各县(市区)都可推荐人选。各界推荐的人选经评委会评审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由市政府向顾问成员颁发聘书。市政府为被聘顾问每年提供1万元电话、差旅、咨询费。做出贡献的按市政府有关奖励政策予以兑现奖励。

  第三条 在推荐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的基础上,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部委选聘,拟定县(市区)、市直部门挂职人选,经市委研究批准予以落实。

  第四条 对获得全日制院校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敞开接纳,优生优用。凡愿来衡水就业并办理求职登记的本科毕业生,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尽快办理就业手续。毕业后3个月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指定市直有关单位或县(市、区)限期接收安置。全日制院校毕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来衡工作的,不受编制、开支渠道限制,对口安排在各类企业或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作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企事业单位、到民营企业建功立业。对自愿到乡镇工作的农、林、工等专业的全日制院校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工资由县级财政列支。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

  第五条 引进人才,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到我市工作后,可不受结构比例限制,由用人单位优先聘任相应技术职务;在衡工作期间,成为业务带头人,其专业成果获得相当于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等次奖励的,可低职高聘;对于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有创新研究成果的,可破格推荐其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对从全日制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中引进的人才,可取消试用期,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待遇。待工作满一年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水平,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重新确定适当的工资水平。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担负的职责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如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约定报酬等,也可以加大奖金分配的力度。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等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本人没有参与技术入股的,可在企业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行意见》执行。

  1、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实施直接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正式投产后第一年起,一般在连续3-5年内,从该项科技成果的收益中按1%-10%的比例提取报酬,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成果转让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2、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科技成果以折资入股的形式与社会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合办企业,从该技术股份获利开始五年内,一般划出25%-35%的股权收益,分配给该项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也可以用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35%的股份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直接研制人员,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按奖励总额的50%-70%发放。

  3、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科技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拥有的科技成果的,一般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25%-35%,一次性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直接研制人员。在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按奖励总额的50%-70%发放。

  4、单位引进的技术自主开发项目成功投产后所获收益,一般可将成功投产后3-5年内所得净收入的5%-15%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贡献人员。

  5、科研单位与企业挂钩联合开发科研项目,所得净收入一般按25%-35%的比例用于单位分配,其中用于单位内部分配部分的20%-35%分配给联合开发科研项目的直接参与人员。对技术承包所获收益,可提取净收入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6、以上所述的科技成果、科技项目凡经省科委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收益比例一般可在原基础上再提高10%。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解决。其配偶及子女是农村户口的,本人自愿,可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入学入托,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来衡工作不迁户口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据此为其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免费提供周转住房一套(硕士研究生80平米;硕士生导师、博士或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00平米;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150平米)。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的住房,用于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差额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出部分费用)。周转住房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编印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资料,向我市各类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广泛宣传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重大意义。鼓励各企业努力创造条件,加快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步伐。

  第十二条 建立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门机构--衡水市外国专家局,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专门引智工作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市近年来的引智成果,动员和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有关人员要不断地深入基层了解和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度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审确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5-10名,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设立市人才开发基金。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按市本级可用财力的1%(每年划拨不低于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付聘任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的津贴、联系引进人才工作经费、奖励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的奖金等项费用。市人才开发基金由市人事局管理。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基金。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管理,市人事局每年都将引进人才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市政府每年度组织专项验收,对完不成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与《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同步实施,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2003-7-15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