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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2001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4:08:03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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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2001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修订)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10927

实施时间:20011201

内容分类:选举法 人大代表工作

题注:(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下列情况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 (一)在任期内死亡; (二)在任期内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三)辞职被接受;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被罢免; (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条 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区选民大会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受委托或指定的主持补选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前,须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 补选代表的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也可以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五条 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当补选代表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当补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至多不超过应当补选代表名额的一倍。 如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上述差额时,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和协商,根据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予以公告。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经民主协商后,在选举日三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八条 由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民大会进行,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应当补选的代表名额未选足时,可以重新提名、酝酿、确定候选人,再次进行补选,也可以暂缺。

第九条 补选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

第十条 补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有关补选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补选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该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代表资格有效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

第十二条 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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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专(兼)职人员抓好交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落实交通安全“三长”负责制,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的领导、车管干部、交通安全员、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安全积极分子及专业运输、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按照交通安全百分评比验收标准,对达到先进单位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二)对维护交通安全,预防、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及时表彰奖励。
(三)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乡、镇、街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受奖单位条件
(一)完成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在交通安全百分评比竞赛中获胜的。
(三)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备,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效果显著的。
第五条 个人受奖条例
(一)认真组织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管理目标的县(市)、区、街、乡、镇、企事业单位领导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维护保养车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活动,为防止、避免重大交通事故有较大贡献的交通干警、交通安全员、车管干部及驾驶员。
(三)认真执行市、县、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协助领导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的。
(二)发生规定指标以上交通事故的。
(三)县(市)、区、乡、镇、街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
第七条 处罚形式
(一)罚款。
(二)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的牌子。
第八条 处罚标准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不满六十分)的单位,千人以下的罚款五百元,千人以上的罚款一千元。
(二)发生一般指标事故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发生重大事故,按责任区分,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发生特大恶性事故,对单位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
(三)对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县(市)、区、乡、镇、街按下列标准处罚。
1.四项指标都没有完成的,对县(市)、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对乡、镇、街罚款二千元至五十元。
2.突破死亡控制指标,对县(市)、区罚款三千元。对乡、镇、街罚款一千元。
3.四项指标中,有三项没有达标的,对县(市)、区罚款三千元,对乡、镇、街罚款一千元。
(四)连续发生重大事故和发生特大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牌子。
按本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九条 处罚的执行
(一)对区、街、市内单位及县(市)罚款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市交通警察支队执行;对乡、镇及驻镇单位罚款,由县(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县(市)交通警察大队执行。
(二)对单位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牌子,由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县(市)、区交通警察大队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2〕36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审批“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治国理政能力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经济社会安全为目标,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需求主导,强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突出建设效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规划》,大力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形成统一完整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满足政务应用需要;初步建成共享开放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支撑面向国计民生的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显著提高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基本建成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建成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治国理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具体工程项目的牵头建设部门和单位,科学组织工程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强化信息安全保密,确保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完工投用后的共用共享机制,增强部门间的业务协同能力,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要向国务院报告,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