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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50:26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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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宜部队粮、油、水、电、副食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积极支持部队“菜篮子”工程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第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部队在野营、拉练、演习或执行其他任务途中,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部队因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免除相关费用。
第九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技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条 本市所有的公路、桥梁、渡口,一律免收军用车辆通行费;各大宾馆、旅社、商场停车点以及各类停车场,一律免收军用车辆停放费,并设立“军车免费”标志牌。
第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火车站、县以上汽车站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立“军人候车室”。对执行紧急公务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医院,在挂号、门诊、缴费、取药处,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牌,为军人就医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范围内各城区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减半收费。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的公园、旅游景区、革命纪念地和博物馆、纪念馆对外开放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费,游乐设施减半收费。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宜部队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各地应当遵循“团结—协调—团结”的原则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对侮辱、殴打军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的定期抚恤标准和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
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应当适当优待。
第十九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家属和1-6级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出义务工。
第二十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应当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给予照顾,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种附加费用。
在初中升高中及报考市内中专院校时,革命烈士子女可加20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15分,现役军人子女、1-4级残疾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加10分,并在学杂费方面适当减免。
第二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市所有机关、群团、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安置转业士官和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按规定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税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政策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予以优惠。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对在部队立一、二等功和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在职务和单位安排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军队离退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好政治、生活待遇,解决好医疗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士兵退役后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带头作用,搞好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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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因公临时的出国的管理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对外友好往来,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贸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休、企业、事业等单位因公派员(包括派遣团组或人员,下同)临时出国(以下简称出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外事、对外经贸以及外汇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派员出国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因公派员出国必须坚持“少、小、精”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请派员出国应是列入市年度出国计划的事项(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并落实了出国经费。

第六条 申请派员出国考察技术设备,应是本市首次引进的技术比较复杂的设备,并且是已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的成交额较大的项目。
出国进行技术培训,应是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条款对培训事项有明确约定的。
出国洽谈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应是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项目。
出国考察市场和洽谈贸易,参加、举办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等,必须有外贸业务人员参加,并且有充足的出口商品货源或外汇资金。

第七条 严格控制出国团组的人数。经济技术考察团组及贸易小组一般不超过四人,特项目的考察组最多不超过六人。参加展览会、展销会按每个摊位不超过二人掌握。技术培训团组的人数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必须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选派出国人员。参加经济贸易团组的人员应是承担项目实施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不得派与项目无关的人员出国。不得派同一单位两名以上负责人参与同一团组出国。不得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技术培训团组。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
名义占用下级单位的出国指标,进行与自己职级身份不相称的考察访问等出国活动。

第三章 出国任务的审批

第九条 因公派员出国任务,由市政府审批或审报。其中派往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由局级(含局级)以下干部参加的经济贸易团组,由市政府审批;由市长、副市长或相当职级干部参加的团组、非经济贸易团组和派往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团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是本市因公出国任务的审查机关。对外开展经济贸易活动的出国任务由市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对外开展非经济贸易活动的出国任务由市外办提出审查意见。
市外办和市经贸委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做出国任务审查的具体工作。出国任务较多的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因公派员出国,由派遣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逐级转报市政府,同时按出国事项的不同性质抄报市外办或市经贸委。市计划单列企业、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派员出国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可径报市政府,抄报市经贸委和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
门。

第十二条 由本市单位为主组派团组出国执行与我市建设项目相关任务的,均须报市政府审批(审报),不得径报省或中央部门审批,也不得通过旅游途径派出。

第十三条 本市单位派员参加中央、省的部门或外地部门的团组出国的,均须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自行提报出国人员名单和支付出国经费。参加中央、省的部门或外地部门的团组出国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其参展规模、参展单位的确定及参展人员的选派,属于对外
经济贸易方面的,有关部门应同市经贸委共同研究报批;属于非经济贸易方面的,应同市外办共同研究报批;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运展品和支付参展经费。
外商向本市所属单位招徕参展等事项,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承诺应邀参展,不得发运展品和支付参展经费。

第十四条 出国请示的内容应完整、清楚、准确,所附文件与请示事项相符,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市外办、市经贸委和派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出国请示事项应及时审查办理。派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自收到单位呈报的出国请示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转报;市外办、市经贸委自收到出国请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市政府在七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对
无必要派员出国的,由市外办或市经贸委径复呈报单位,抄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由市政府审批的出国任务的审签手续:
(一)市直各部门(含局级事业单位和行政性公司,下同)局长、各县(含市、区,下同)县长(市长、区长,下同)和相当职级干部参加的出国任务,由市长审签;
(二)市直各部门副局长、各县副县长和相当职级干部参加的出国任务,由分管出国审批工作的副市长审签;
(三)除以上二项规定之外的由市政府审批的经济贸易出国任务,由市经贸委主要负责人代市政府领导人审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代市政府领导人审签。
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出国任务,由市长或分管出国审批工作的副市长签署上报。

第十七条 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派出的,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申请延期派出或改派、增派出国人员,改变或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应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出国团组(人员)在境外申请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改变活动路线的,应由该团组负责人报告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因特殊原因来不及请求原批准机关的,须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的政审工作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有关出国事项,应由承办机构逐级联系,派遣单位不得越级联系,不得坐等催批。不承担出国审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干预出国审批工作。
出国审批工作人员庆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勇于负责、严格把关,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出国护照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须按规定申办出国护照。市外办是本市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颁发机关。

第二十二条 申办护照的交验手续:
(一)出具交验有效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及有关证明、国外邀请函电,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
(二)据实填写《出国人员卡片》及《申请外国签证事项表》。

第二十三条 发照机关应及时审核申办护照的有关证件,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审办意见。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照机关有权拒发护照,对已发出的护照,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第二十四条 出国人员应妥善保管护照,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将有效护照交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统一交发照机关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有效护照。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发生问题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护照如有遗失,在国外应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和当地治安机关;在国内应及时报告发照机关和公安机关。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骗取、涂改、转让、转借护照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申办外国签证

第二十六条 市外办负责代办本市因公出国人员的外国签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代办外国签证的手续:
(一)提供有效的中国护照、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申请外国签证事项表》、外方邀请函电及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
(二)填写外国签证申请表;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办签证机关有权拒收签证申请。

第二十八条 出国人员须按有关国家驻华使馆规定的期限申办签证。出国人员不得直接通过外方到驻华使馆申办签证。

第六章 出国用汇

第二十九条 有出国任务的单位每年应向其主管部门编报下一年度出国用汇计划,按录属关系由各县(市、区)或市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外办中市经贸委。由市外办和市经贸委审查汇总,经市计划和财政部门平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下达的出国用汇计划控制指标,其中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现汇指标,由市经贸委统一掌握使用;非贸易外汇指标,由市外办统一掌握使用,按国家规定用汇渠道批准用汇。市外办和市经贸委应按季度将用汇计划执行情况抄送市计划和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引进技术设备单位在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中,不得订有在合同价款中支付出国考察、培训人员差旅费用的条款。受托代理签订合同的外贸企业不得为招徕生产和迎合用户心理而在合同中订有上述条款。合同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查把关,对有上述条款的合同,不予批准生效。

第三十二条 出国人员必须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开支费用,回国后半月内凭市外办或市经贸委和组织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出国用汇,向财务部门核销人民币支付事项。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逾期不办理结汇手续的,外汇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处以罚
款。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国人员境外支出费用应严格审查核销,并按月将用汇情况抄送出国审查机关。

第七章 出国教育、纪律和总结检查

第三十三条 派遣单位应负责组织制订出国人员的出国方案。
派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应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以及财务纪律教育。市外办负责出国人员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勤恳工作,完成出国任务;应遵守所赴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所赴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遇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国内审批机关和我国驻外使(领)馆;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在外期限。

第三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认真总结在外工作情况,并在十日内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副局级(含)以上干部参加的出国团组,应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在外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外办和市经贸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出国人员在外工作情况、出国审查办理工作情况,并按季度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工作成绩突出、模范遵守本规定和外事纪律的人员予以表彰,对违反本规定和外事纪律的人员,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派员出国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需申报国家引进智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资助的项目,项目计划批准后派员出国的审批,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单位因公派员赴香港、澳门地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全市年度因公赴港澳地区人员控制指标由市经贸委统一掌握。

第三十九条 市外办和市经贸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本规定发布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0年10月10日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6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结构和布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全面掌握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引导和扶持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按照《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4〕151号)要求,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调查目的

  摸清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产业结构及规模、产品结构和质量水平,为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为制定新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调查对象

  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调查对象具体包括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三、调查范围

  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各领域、环境保护服务、洁净产品生产。

  四、调查时间

  2004年12月至2005年7月。分调查准备、启动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汇总、调查报告编制5个阶段进行。

  五、调查体系

  1、调查领导机构

  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共同组建。调查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办公室下设技术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2、各地实施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组建相应调查机构,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归口负责。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建立一至多级调查工作网络。

  六、调查方式

  为一次性、全面调查。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为调查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七、调查数据的采集、审核与汇总

  本次调查统一使用专用网络平台(网址:www.hbdc2004.cn)进行数据的采集、审核与报送。

  企业在网站下载调查表式及相关文件,依据填表指南填写后进行网上报送,并打印表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当地调查机构。

  各地调查机构对上报表式进行审核校正后,通过调查网络平台逐级上报。

  八、调查表式及填表指南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2月20日前将调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及调查组织实施机构的人员名单、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和辖区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一并报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通讯地址:(100835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转)。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刘海波 王开宇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部 李宝娟

  联系电话:(010)68394746 (010)66556222/66556221

  附件:1.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2.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3.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二○○五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进程,分析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十一五”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本调查是继1993年和2000年后开展的又一次大规模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目的

  1.掌握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现状。

  2.建成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状况基本数据库,初步形成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管理与决策服务的查询数据库。

  3.完成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现状调查公报。

  4.为开展中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制定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二、调查方式

  本调查为一次性、全面调查。

  三、调查范围

  除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四、调查对象

  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从业单位,即涉及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兼业单位),包括环保产品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洁净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等。统计调查的对象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

  本次调查限定为国有和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即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规模以下企业,由于企业分散,调查难度大,其经济总量所占比重较小,暂不列入本次调查范围。

  1.环境保护产品: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污染治理专用药剂和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

  2.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以及利用废弃物生产的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3.环境保护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的相关服务活动。包括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环境监测服务、环境信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服务、环境工程设计服务等。

  4.洁净技术产品:指洁净生产技术与设备、高效能源开发与节能的技术及设备、生态产品等。

  五、调查内容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2.环境保护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4.环境服务业情况

  5.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调查基准时间

  除有特殊说明外,调查基准时间为2004年。时点指标的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有关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

  组 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尹改司长

  副组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 赵家荣司长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 马京奎副司长

  成 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罗毅副司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刘启风副司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 翟青巡视员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 赵云城副司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产业处

  办公室主任:科技标准司产业处 滕静处长

  副主任: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规划处 房志副处长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环保产业处 余薇调研员

   国家统计局人社司地理环境处 李锁强调研员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部 李宝娟主任

  办公室下成立技术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八、调查实施

  (一)实施方法

  1.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调查工作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等部门共同成立辖区调查领导机构,全面负责辖区调查工作。

  3.被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受行业、部门、隶属关系限制,一律参加各自所在区域的调查统计。

  (二)实施流程

  1.启动与准备

  (1)印发调查文件,部署、安排整个调查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调查工作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调查网络,落实经费、人员和手段;

  (3)召开调查会议,启动调查工作,开展相应培训。

  2.数据采集与审核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调查网络进行摸底,筛选确定调查名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调查文件转发至辖区内被调查单位,按要求组织企业填报,填报方式采用网上递交(网址:www.hbdc2004.cn)并同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的形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辖区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对填报数据不全或数据不实的组织重新填报。

  3.数据上报与汇总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调查系统专用网络平台(网址:www.hbdc2004.cn),完成辖区数据的审核校正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本调查软件的审核、汇总权限设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各级调查机构可通过软件打印辖区汇总信息);

  (2)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技术组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类统计。

  4.报告编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辖区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撰写本辖区2004年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2)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组织编制“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公报”,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报告汇编”。

  5.发布、总结与表彰

  三部门联合召开调查工作总结与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调查组织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单位予以表彰。

  (三)保障措施

  1.机构与人员

  为搞好本次调查,各地需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并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调查工作网络,抽调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熟悉调查业务的干部参加。

  2.经费保障

  各地应将此次调查列为重点专项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结合各地实际,妥善解决好资金问题,以保障辖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手段配备

  本次调查的数据采集与汇总、上报统一使用专用网络平台进行,各地应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4.数据的质量保证

  (1)在数据采集前各地要组织各级调查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逐一讲解调查内容、指标。

  (2)填报企业在填表前应先在网上进行注册,经辖区调查机构确认后正式填报。

  (3)调查表必须按照填报指南和各表的填写说明填报有关数据。

  (4)各级调查机构在上报数据前需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①数据的唯一性审核

  应确保一个填报单位上报一套报表,禁止同一单位信息的重复上报、不完整数据上报。

  ②报表完整性审核

  要逐表、逐项对填报内容进行审核,不能漏表、漏项;各类代码不能漏填、错填;填写的数据计量单位要与表格规定的计量单位一致。

  ③数据可靠性审核

  主要审核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数据量的合理性,如有疑问,应及时核实。

  ④逻辑关系审核

  依据各表页所列审核关系,对表内及表间数据进行相关性检验。

  (5)上报表格应一式二份,基层数据采集部门审核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报省级调查办公室,用于省级审核与汇总。

  九、时间进度

  1.2005年1月~2月,印制并下发调查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工作准备;

  2.2005年2月~3月,召开全国调查培训会议,部署启动调查工作;

  3.2005年3~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摸底及数据采集;

  4.2005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辖区数据汇总并上报全国调查办公室;

  5.2005年7月底前,完成全国数据汇总;

  6.2005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调查报告;全国调查办公室编制调查公报,经审批后由三部门联合发布;

  7.2005年9月,召开调查总结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十、调查表式及填写说明

  详见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附件二: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三: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为全面掌握“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进程,分析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十一五”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经研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的实施范围为于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本调查限定为国有和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即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调查方法

  本调查为一次性、全面调查。以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调查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被调查企事业单位不受行业和隶属关系限制,一律参加本辖区的调查统计。

  三、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本调查的基准时间为2004年。填报数据一律以2004年年末(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为准。

  调查实施时间为2005年1月至2005年7月。

  企业调查表填报时间为2005年3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上报时间为2005年7月。

  四、报表目录

  1、报表名称:《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报表内容:共5个表,包括:

  (1)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

  (2)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2表)

  (3)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2004]环产基3表)

  (4) 环境保护服务业情况([2004]环产基4-1、4-2、4-3、4-4、4-5、4-6表)

  (5) 洁净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5表)

  五、报送内容及方式

  企业填写《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通过网上上报(网址:www.hbdc2004.cn)及打印(一式两份)盖章后报送至各辖区调查机构;经市级、省级二级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

  企业填报流程为:

  上网→查看相关通知公告→打印样表及填表指南→确认应否填报及应填报表范围→企业信息注册→注册查询→手工试填→系统登录→填表→校核(或打印校核)→(修改)→上报→打印盖章报送。

  其中:“企业信息注册”:是填写单位名称、法人等基本信息,供辖区(市级)调查机构核验;“注册查询”是辖区调查机构对注册企业信息进行核验,确认该企业是否属本次调查范围,并告知注册企业。注册企业得到“审核通过”回复后,方可继续填报。

  六、填表要求

  1、填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认真、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并对所填数据负责。

  2、手工填表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手工填表及打印上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3、网上填报上报前应进行数据检查,确保录入正确。

  4、正式上报前主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应对每张报表进行审核并签名。

  5、填表前应仔细阅读本指南及各表页下方的填写说明,按要求填报。

  6、表中产值、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7、表中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字,文字内容一律用汉字。

  8、所填表项填报信息应完整,不得留有空格,数据为0时要以“0”表示,没有数据的指标划“-”表示。

  9、表中某一数据与上面或相邻数据相同时,不得用“′”或“同上”、“同左”、“同右”等符号、词汇代替,必须填写相同的数字。

  10、手工填表所填数据项表格不够时,可另附页填写。

  11、各表填写时须按表页下方的审核要求进行表内关系审核和表间关系审核,并注意数据量与其单位是否相符(如应注意数字项单位为“万元”或“万美元”)。

  12、所有填报单位须先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且每个单位只能填写一张此表。

  13、凡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12 经营活动范围”项选填1项以上的单位(即从事多项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所选内容在[2004]环产基2~5表的相应表中逐一填报。

  七、本报表制度由各地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机构统一布置,统一组织实施。

  八、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表式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封面

  1、单位详细名称: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不得填简称。

  2、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

  3、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4、填表人电话号码:指填表人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分机号。

  5、报出日期:指向所在辖区调查机构报送报表的实际日期。

  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各环保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总体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即为此次调查的全部对象。即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规模单位即指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所有填报单位均需填报本表。

  (三)有关指标解释

  01 法人单位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填报,单位领取统一代码后,自编码停止使用。

  02 法人单位名称:填报单位的详细名称。与封面“单位详细名称”相同。

  04 单位所在地:详细通讯地址填写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区、县)、乡(镇、街道)、村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码组成,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填列。此项可在数据录入时通过调查软件选填。

  05 通讯号码:指填报单位(或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及网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包括区号及分机号。

  06 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指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销售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其划分办法如下:

  (1)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07 单位特性:包括企事业类别、单位从业类型。是否为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简称。

  从业类型中的“专业环保”指企业、事业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科研等活动全部在环保及相关产业范围之内。“兼业环保”指企业、事业单位除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外,还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08 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起始年份:指填报单位开始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年份。合并或兼并等重组的企业,填写重组前主要企业开始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年份。

  09 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总数。

  10 高级职称人数/11中级职称人数:指填报单位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中,各类高/中级职称人员数。包括“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

  12 经营活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四方面的内容。其中: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和有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和利用废弃物生产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环境保护服务业:指专业从事及主要从事为环境保护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等。

  洁净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即绿色产品或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13 资产情况: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指年末填报单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即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年内环保及相关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指填报单位在年内追加的用于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中:基本建设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以扩大环保产品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环保更新改造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用于环境保护经营活动的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的投资。

  14 通过认证:反映企业是否已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并获证书。通过其他认证的需注明具体内容。

  15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收入总额/16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利润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所有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及利润总额。本项内容为表2至表5相应指标的合计值,由调查软件计算生成,无须填写。

  17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年内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经营活动全年上交国家的各种所得税、流转税等。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等。

  三、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2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环保产品生产单位主要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的单位。其他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中的“12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产品生产”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产品:指直接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覆盖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中的全部环境保护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污染治理专用药剂和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

  01 环保产品生产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及经销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保产品生产及经销等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产品分类代码:参照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和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编制。按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六)环保产品分类代码”中最后一级代码填列。如某项产品在代码表中有型别号,则填列型别号;如无型别号,可填列组别号;如无组别号,可填列亚类别号。

  03 产品名称:填报企业年内生产的某类环保产品的具体名称。应与“环保产品分类代码”的内容相对应。表格不够可复印。

  04 已通过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已通过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并获得有效证书的产品在该选项内打“√”。未通过认证的此项不填。

  05-07 采标情况:反映填报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水平及依据。根据企业2004年生产产品使用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行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没有采纳上述标准的“非标”产品此项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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