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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9:56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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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20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1月24日国防科工委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张云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防科工委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国防科工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嫌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委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承办部门。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组成案件调查组调查违法行为,收集有关证据。

  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对在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承办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承办部门应当作出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及其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部门报委领导批准撤销案件。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承办部门移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在法定职权管辖范围;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三)确定违法行为性质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对案件有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审查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同意意见;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确定违法行为性质不准确或者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承办部门;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对法制工作机构审查通过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承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的听证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第十八条 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起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拟作出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起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委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部门负责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法制工作机构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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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煤炭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煤炭工业部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测试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为一级监测单位;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为二级监测单位。
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各省(区)煤炭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设在业务相关的单位,业务上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指导。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对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承担或指导部直属企业节能监测任务。
3.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监测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储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制定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
4.承担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结果纠纷的技术仲裁。
5.定期向部节能主管部门汇报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评价审查。
7.承担上级监测机构和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节能监测工作。
第八条 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省(区)节能监测计划。
2.负责本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任务。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定签发,并督促落实。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参与制定本行业节约能源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行业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和技术咨询工作。
4.定期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5.承担本省(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1.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水状况。
2.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3.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价。检查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状况。
4.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评价。
第十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分为定期监测(计划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临时监测)。定期监测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应在监测前通知被监测单位。
第十二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通知后,应向监测机构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合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与被监测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监测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抄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测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对初次监测不合格的,由监测单位填写警告通知书,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准后发出,限期整改,并通知被监测单位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整改期满后,由原监测单位进行复测。
第十五条 对复测仍不合格的,自发出警告通知之日起,对超耗能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能耗超标加价费,并再次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能耗超标加价收费,由节能主管部门签发收费通知书。对逾期交纳的,按天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超标加价收费款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如数上缴煤管局财务部门。主要用于耗能设备节能技术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对拒绝监测和阻挠监测人员正常工作的,按复测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 被监测单位对监测处理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书后半月内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省(区)煤炭节能监测中心须经煤炭工业节能监测中心审查,由部主管部门审批。并由部节能主管部门颁发节能监测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事节能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煤炭工业节能监测中心审批并颁发节能监测员证书和证章。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测人员进入被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时,应主动出示《煤炭工业节约能源监测证书》,监测员应持《节能监测员证》并佩带《煤炭节能监测》证章,否则,被监测单位有权拒绝其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监测专业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应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加强对监测仪器、仪表、装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测有关的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和报告,其优秀者可参加科研成果和节能成果的评比。监测资料和文件,凡属机密者,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节能监测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守纪律,秉公守法。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节能监测机构从事监测时,可收取监测成本费,其收费标准参照当地监测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9〕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利用国内外资本,大力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引资结构,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考核对象

  第四条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审报告、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和实地核对等方法,对考核对象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开展年终考评。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各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包括: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包括: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

第三章 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

  第六条 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等责任单位的考核采用评分制,由基本分与重点工作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100分,重点工作附加分满分20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设置如下(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一)基本分。

  1.组织领导(20分)。主要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在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组织专门工作力量、拨付专项经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等方面的工作完成情况。

  2.项目推进(50分)。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和目标,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推动重大招商项目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3.活动组织(15分)。重点考核各责任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方面的实际举措,主要包括组织有规模和影响的推介活动、产业专题招商活动、重大宣传推广活动以及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等。

  4.日常管理(15分)。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日常信息报送情况、专项材料报送情况,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以及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组织的各项招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重点工作附加分。

  1.凡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加计5分;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加计10分。

  前款所称"实质性引进"指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凡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的加计5分,项目落户加计10分。此项加分与第一项可同时使用。

  前款所称"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分别为:商务部公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企业"、"服务业500强企业"。

  3.考核各责任单位日常接待企业来访和为企业服务的情况,全年无投诉事件发生,加计3分。

  第七条 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税区园区管理机构等采用评分制考核的责任单位,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优秀,总分在60分-84分之间为合格,总分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领导小组分工,完成了《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职责的,考核即为合格;除完成规定的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招商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招商项目信息的,即为优秀。

  第九条 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配合工作,年内未接到投资者有效投诉的,考核即为合格;积极配合招商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有关招商引资信息的,即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责任与奖励办法

  第十条 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定期、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具体情况,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认定材料和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

  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于保障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考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1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

考核计分标准

考核分项
考核内容
分值分配

组织领导

(20分)
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
4分

组织专门工作力量
4分

拨付专项经费
4分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分

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
4分

项目推进

(50分)
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
20分

完成落户重大项目数
15分

完成重点跟进重大项目数
10分

完成一般联络重大项目数
5分

活动组织

(15分)
组织产业专题招商活动
5分

组织重大宣传推广活动
5分

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
5分

日常管理

(15分)
日常信息报送情况
5分

专项材料报送情况
4分

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
3分

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开展工作情况
3分

附加分

(20分上限)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前期工作
5分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10分

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5分

引进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项目落户的
10分

全年无有效投诉事件发生
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