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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26:36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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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3月26日)

深府办〔2006〕42号

   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教育局

   为贯彻实施《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进我市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落实《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
   (一)《管理办法》是《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之一。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有利于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更好地保障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利于落实地方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促进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我市人口管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
   二、明确落实《管理办法》的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落实《管理办法》的工作目标是,保障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在我市享受义务教育,促进教育规模和教育人口有序发展。
   (三)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建立齐抓共管的协同工作机制,为我市进一步规范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口管理环境;科学规划发展教育事业,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切实满足义务教育需求;严格执行暂住人口子女在深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为适龄儿童办理在深就读证明材料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查验适龄儿童的就读证明材料;共同研制和执行教育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常沟通情况,实现多方联动,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办学和管理责任,指导区教育局等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把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纳入落实“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之中,确保辖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教育人口和教育规模有序发展。区教育局是各区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首要责任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列为“一把手工程”,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并且与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签订落实《管理办法》的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继续深入开展暂住人口子女教育情况调研,及时掌握辖区义务教育需求情况,做好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读需求预测,科学规划辖区教育发展,确保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执行《深圳市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暂住人口子女就读规模无序增长。
   (五)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领导,协调教育、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编制、财政、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物价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建立落实《管理办法》的协作机制,根据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和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切实从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科学规划和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发展,实现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引导民办教育的发展重点向非义务教育阶段转移;要方便、快捷地为暂住人口子女出具和查验就读证明材料。各区政府还要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对不执行《管理办法》的学校和个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落实《管理办法》的工作原则
   (七)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必须坚持严把“四关”的工作原则,即控制源头,严把起始年级入学关;强化管理,严把外来生源转学关;狠抓难点,严把民办学校招生关;加强督查,严把学校和校长奖惩关。
   四、做好落实《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管理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教育信息网,介绍《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解答市民提出的疑问。要利用信访渠道,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利用家长学校或者召开家长会,向学生和幼儿家长宣讲《管理办法》,取得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五、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九)规范信息发布。完善区域教育信息网,按照长期公示和定期发布相结合的办法,多途径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政策、学校布局调整、招生地段划分、学位供需情况等信息。
   (十)规范学位申请。各区教育局设立专门工作站点和网络专题栏目,方便群众常年领取和下载《义务教育学位申请表》,反馈义务教育学位预报信息。学位比较紧张的学校接收新生,试行按就读条件进行学位申请计分、按得分高低安排学位的办法,为实施学位计分管理积累经验。凡暂住人口子女申请学位和要求转学就读的,应当如实填写《暂住人口子女在深接受教育基本情况普查信息采集表》,并且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如有变化及时提出更新。学校要认真做好材料查验工作,必要时主动争取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支持。学校发现暂住人口子女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的应当不予招收,已招收的应当在做出处理的学期期末,取消其就读资格,劝其回原籍就读。
   (十一)规范学籍管理。完善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学籍管理,做到全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全体学生纳入系统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网络化,并对学校学籍管理进行日常动态监管。新生注册、转学、报送学籍信息、验核毕业资格等工作,均上网操作,提高效率,加强督查。学籍管理信息采集和录入系统应当及时更新,学校需在新生注册后两周内,学生转学和就读信息变动后一周内完成网上相关信息变更。要严格实行先完备学籍手续,后转学插班的规定,禁止“挂读”和“试读”。为全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启动推行校园卡计划提供准确的学籍信息,为本市在籍学生设制校园卡,记载其学籍等相关管理信息。
   (十二)加强督导与监察。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执行《管理办法》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围,定期开展暂住人口子女在深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专项督导,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发布督导情况通报。教育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要把关于执行《管理办法》的纪检、监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好,查处涉及违反《管理办法》的问题。
   六、发挥学校落实《管理办法》的关键性作用
   (十三)严把新生入学关。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招收地段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设立公示栏,公示学校服务区域和招生指南。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前,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拟录取(含转入)新生名单应当经校长审定后报所属区教育局审核。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
   (十四)限期达到管理要求。现在校就读的暂住人口子女仍未交齐就读证明材料的,所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督促学生和家长备齐并提交材料;对不符合就读条件、但已在《管理办法》施行前入读我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就读资格变化和转学异动情况,原则上只允许转出。全市初中在3年内、小学在6年内,基本实现没有不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在校就读。市教育局直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在落实《管理办法》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十五)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挂读”、“试读”等名义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对已招收的“挂读生”和“试读生”,要于本学期结束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请示,经批准后作出妥善处理。逾期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有关学校,由学校负责在做出处理的学期期末将有关学生退回原学籍所在学校或劝回原籍就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管理办法》。
  七、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发展,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执行《管理办法》
  (十六)依法审批设立民办学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等有关规定,发挥法律和政策杠杆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发展起点。
  (十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辖区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教育局要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行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财务风险“挂牌警示制度”,有效防范办学风险,努力实现公、民办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
  (十八)新建民办学校、国有民办学校和民办公助学校应当签订落实《管理办法》的承诺书。政府运用政策杠杆鼓励民办学校招收深圳户籍学生和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接受深户学生和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数量大、比例高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义务教育补贴。接受政府投资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应当向社会提供一部分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相同的义务教育学位,具体政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九)市、区教育局要重点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在《管理办法》施行后利用教育规划用地建立的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就读条件。防止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超审批规模和超班额办学。
  (二十)民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要纳入全市统一系统。新建民办学校必须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统一使用的规范化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现有民办学校未达到全市学籍管理规范化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二十一)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创建规范化学校的督导工作,并将执行《管理办法》纳入督导内容。
  八、建立问责制和检查通报制度
  (二十二)建立入学新生普查通报制度。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市、区教育局对所辖学校的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及时整改。
  (二十三)实行违纪查处“一票否决”制度。《管理办法》施行后,对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招生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本年度参加评优评先、办学效益评估、规范化学校评定等资格;对于不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招生的公办学校校长个人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撤职。公办学校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计入学校核定教师编制和核拨教育经费的学生基数,学校负责在做出处理的学期期末劝其转回原籍就读。
  (二十四)完善办学监管制度。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学籍管理不规范的,要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审批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实施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管理档案,作为评价和通报学校办学情况的重要材料,群众有权查阅;学校不给予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财政资助。
  (二十五)2006年秋季开学前,市教育局要完成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专用服务器和软件升级,各区教育局、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都要设立学籍管理专用电脑,安排专人从事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设备设施和工作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学校,取消其参与评先评优和办学效益评估资格。
  (二十六)市、区教育局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和社会监督。
  (二十七)2006年4月以前,各区教育局、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区本校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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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10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的精神,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调整31项,保留168项。垂直管理单位的许可项目未纳入此次公布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有关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市发改委
2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 外国人准迁证核发 市公安局
4 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5 外国人居留证核发 市公安局
6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市公安局
7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
8 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证件核发 市地方海事局
9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市体育局
10 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 市商务局
11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 市商务局
12 加工贸易业务许可 市商务局
13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14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市环保局
15 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市卫生局
16 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17 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市水利局
18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实施
单位 序
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调整后项目名称




















局 1 爆破作业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2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3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4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5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枪支运输、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局 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局 7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船员(包括引航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8 在港口区域内使用岸线建造建筑物审批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9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市运
管处 10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局 1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和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1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委 1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人员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局 14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局 15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6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局 17 林木采伐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湖南省林业条例》 木材采伐证、运输证核发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8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临时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19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20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局 21 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22 改建、扩建、重建(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市民族宗教局承办)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筹备设立(含重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设立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局 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办 24 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局 25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7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市农
业局 28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安
监局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核发







局 30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市广
电局 31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附件3: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备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市发改委 《湖省南省信息化条例》
4 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市经委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
5 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6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市科技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市建委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市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超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市建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2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3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6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7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8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19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2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3 城市养犬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24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5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6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9 非机动车登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0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4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35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36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人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7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8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9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0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1 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需省劳动保障厅授权) 市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2 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审批(需省劳动保障厅授权) 市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3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4 临时用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5 供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由市
国土
资源
局承

46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7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
48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9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50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1 港口经营许可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2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3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可 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54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市交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5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6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9 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60 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61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3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5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66 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67 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68 船舶进出口内河港口签证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69 在港口的船舶冲洗、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审批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70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71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72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市驾培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3 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市驾培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4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5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6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7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市广电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78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市广电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79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市体育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审批 市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8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82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83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公园
绿地
由市
园林
局负
责审

84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5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86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商务局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87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湖南省林业条例》
88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核
(需省林业厅授权)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89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市林业局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9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91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市林业局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92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3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市粮食局 《粮食收购条例》 (国务院令第244号)
94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市民族宗教局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95 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 市民族宗教局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426号)
9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号)
97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8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99 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0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市环保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101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由市
环保
局承

10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10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04 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05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卫生局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10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市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108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9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10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11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12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市卫生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3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4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15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9号)
116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市拆迁办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117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市规划局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18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市规划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0 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158号)
121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2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24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125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市文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6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市文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7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市文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8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由市
文化
局承

129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30 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市农业局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31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市农业局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32 征用蔬菜基地审批 市农业局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33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
135 取水许可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13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市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7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由市
水利
局承

138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39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0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1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42 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143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4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14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
146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47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48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49 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150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照核发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湖南省渔业条例》
151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52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由市
园林
局承

153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市园林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4 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市园林局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155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园林局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156 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57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58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59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6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16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市安监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62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许可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63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64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市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65 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66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67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市人防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6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市人防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21号
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确保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将用款计划和本息偿付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有关单位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授信额度的贷款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决策科学、准确,管理制度完备,质量优良,效益充分的要求。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等应各司其职,认真做好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关系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建设和建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有关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九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市政府确定有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从事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

第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报建、招标投标、组织施工、工程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活动,按上级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抵押(质押)、资产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局、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方可验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依《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没有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