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等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等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SARS诊断试剂、疫苗以及防治药物筛选研发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研究及实验方法,确保研究结果真实可靠,我局组织制定了《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细胞模型筛选抗SARS病毒药物试验技术要求》、《SARS诊断试剂生产研制技术要求》及《SARS病毒毒株资料登记表》等技术要求,现予印发,请从事SARS防治药物研发的单位遵照执行,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SARS疫苗研究、诊断试剂研制和有关药物筛选等工作的单位,在执行相关技术要求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部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要求保存和使用SARS病毒毒株,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毒株的转让。因SARS 病
毒毒株保存或者使用不当引起严重后果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药物研究开发单位应按照《SARS病毒毒株资料登记表》的要求整理有关毒株的详细资料,于2003年7月31日前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联系人:董关木;联系电话:010-67058428)。未按规定要求提交SARS病毒毒株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受理其研发制品的注册申报和审批。
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各单位报送的SARS病毒毒株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进行药物研究用毒种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从事SARS防治药物研究开发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1.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
2.细胞模型筛选抗SARS病毒药物试验技术要求
3.SARS诊断试剂生产研制技术要求
4.SARS病毒毒株资料登记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1:
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
随着对非典型肺炎的病原学、流行病学、诊断和治疗等学科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在各领域已取得重要进展,尤其是确定了SARS病毒为其病原体,已成功分离到多株SARS病毒,并已验证其能在Vero细胞和2BS等细胞系中培养增殖,这为研制疫苗提供了基础和基本条件。但是由于SARS病毒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疫苗的研制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为使SARS病毒灭活疫苗的临床前研究工作科学规范,特制定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考虑要点。
一、毒种
研究本疫苗所用的毒种须证明为SARS病毒,如该毒种分离自人体,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病毒株名称及来源
1.名称
2.宿主情况:
(1)病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家庭住址;
(2)发病地点、发病日期;
(3)收住入院日期、临床确诊日期、实验室确诊日期;
(4)病人病程及病人转归:死亡、痊愈、是否有后遗症;
(5)毒株分离原样本:
咽试子、漱口液、痰液、血液、粪便或尸解标本组织名称;
(6)取样日期;
(7)取样时病人的病期;
(8)取样地点;
(9)病人是否留有恢复期血清;
如有:采血日期(病期)和血清量;
鉴于人类咽试子、漱口液、痰液、粪便等样品难免污染其他外原因子,因此建议尽可能采用病人血液分离的病毒株。
(二)毒株分离过程
1.用细胞分离病毒,须提供所用细胞名称、代次、来源和细胞无菌检测、外原因子检测等资料;鉴于Vero E6细胞的生物学特性,用Vero E6细胞分离的SARS病毒不能直接用于疫苗生产用毒种,须将Vero E6细胞的适应株重新转适应到Vero细胞或二倍体细胞株的毒种方能用于生产,因此建议尽可能使用直接以Vero细胞或二倍体细胞株分离的毒种。
2.通过动物分离病毒,须提供所用动物名称、动物品系、动物级别、动物年龄和制备毒种的动物脏器名称等资料;如再适应到细胞,则还须提供1.项中的6所述的细胞资料。
(三)病毒分离传代特性
样品处理方法、首次盲传确证病毒阳性代次、病毒确证检定方法、每代培养天数、病毒滴度、滴定方法、动物是否发病或死亡等资料。
(四)毒种建立和保存
原始毒种代次、毒种病毒滴度、毒种添加的保护剂的名称和浓度、毒种存储条件。
毒种批的建立应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疫苗毒种要求进行,应建立原始毒种、主毒种和工作毒种批三级毒种库,主种子和工作种子批还须有毒种的限定代次的资料,以证明主种子和工作种子批在规定代次内的生物学特性与原始毒种一致。
(五)毒种的检定
1.毒种的鉴别试验:
应提供检定方法、检定日期、检定结果等资料,建议采用下述方法进行鉴别试验:
(1)可使用确诊为SARS病人的恢复期高效价血清中和病毒。
(2)测定中和前后的病毒滴度。
(3)应有病毒株的核酸全序列分析的资料,包括序列测定的方案、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应附核酸序列图、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种系发生树图等以进一步证明为SARS冠状病毒。
2.毒种的无菌试验
应根据《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疫苗生产用毒种的要求进行无菌试验检查。
3.毒种的外源因子检查
应用证明为SARS病毒感染的单人份病人血清中和本病毒。完全中和病毒后(如不能一次中和,可用另一病人血清再一次中和后)按下列方法进行动物和细胞检查。
(1)动物试验法
小鼠
取15-20g小鼠至少10只,用经中和后的病毒悬液,每只脑内接种0.03ml,腹腔接种0.5ml。至少观察21天。解剖所有在试验24小时后死亡或有患病体征的小鼠,为了检查病毒感染的证据,直接肉眼观察其病理改变,并将有病变的相应的组织悬液通过脑内和腹腔接种另外至少5只小鼠并观察21天。如果没有小鼠表现出病毒感染现象,则病毒种子符合要求。在观察期内至少有80%最初接种的小鼠存活试验才有效。
乳鼠
出生后24小时以内的乳鼠,至少10只,用经中和后的病毒悬液,脑内接种0.01ml,腹腔接种至少0.1ml。每天观察,至少14天。解剖所有在试验24小时后死亡或有患病体征的小鼠,直接肉眼观察其病理改变,并取有病变的相应的组织和脑、脾制备成悬液脑内和腹腔接种另外至少5只小鼠并每天观察,观察14天。如果没有小鼠表现出有病毒感染现象,该病毒种子通过试验。在观察期内至少有80%最初接种的小鼠存活试验才有效。
(2)细胞培养法
·非血吸附病毒检查
中和后的病毒悬液,还应分别接种于人源、猴源和生产用的同种不同批的细胞。如果是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生产的,还应接种另外一株人二倍体细胞。每种细胞最少接种6瓶,每瓶病毒悬液接种量不少于培养液总量的25%。于36±1℃培养,观察二周,或最后一次收获病毒液时间检查是否有CPE出现。未见CPE为阴性。
·血吸附病毒检查
于第6-8天和第14天,每种细胞分别各取出2瓶进行血吸附,一瓶放置2-8℃,一瓶放置20-25℃,30分钟后显微镜下观察,未见血球吸附现象为阴性。
特别注意:鉴于我国实验室条件和所用细胞的不确定因素,用于分离病毒的细胞常常污染支原体,而细胞和病毒一旦污染支原体很难清除,为此,提醒对使用的毒种须高度重视,彻底查清毒种是否确已污染支原体,以免所选毒种不符合生产疫苗用毒种,浪费人力、物力、时间和资源。
4.毒种的病毒滴度
鉴于目前的研究资料显示,SARS病毒在Vero细胞中的复制滴度一般可达108,在二倍体细胞中为106左右,用于疫苗研究的毒种应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5.毒种免疫原性检查
鉴于目前尚无测定疫苗免疫原性的有效方法和标准,建议以实验性灭活疫苗(即用已建立的毒种库制备的灭活病毒液)单次或多次免疫动物后采血清测定中和抗体滴度,测定方法应为蚀斑形成减少法或细胞病变抑制法,可能时应对所测抗体的种类进行分析。用于中和抗体测定的病毒株应为非同源株,免疫用动物可考虑家兔、小鼠、豚鼠或其他敏感动物。如有条件时也可测定疫苗的ED50
6.疫苗候选株病毒的纯化问题
新分离的病毒往往是群体病毒毒种,难免存在不同特性的病毒,如毒种病毒滴度和免疫原性未达要求,必要时可考虑用终末稀释法或蚀斑形成法挑斑反复多次纯化。灭活疫苗的研制,如毒种病毒滴度和免疫原性能达到基本要求,可用现有毒种直接制备实验性疫苗,无须纯化。
7.毒种的其他检定
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疫苗生产用毒种的要求进行
二、疫苗生产用细胞
鉴于目前SARS病毒对各种细胞的敏感性研究,以Vero E6细胞最好,Vero细胞和二倍体细胞次之。但Vero E6细胞不能用于生产,可选择Vero细胞、和/或二倍体细胞进行研究。
Vero细胞、二倍体细胞均为传代细胞,因此须建立三级细胞库。这两种细胞建立细胞库和各细胞库的各项检定应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制备及检定规程”项下的相应要求进行。
Vero细胞是由非洲绿猴肾建立的传代细胞系,至170代以后已有明显的致瘤性,一般使用的疫苗生产终末安全代次为160代以前,建议使用Vero细胞研制疫苗的机构应注意该细胞的资料。
三、生产工艺研究
(一)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研究
1.生产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
(1)病毒与细胞的接种比例,MOI的最佳参数。
(2)细胞培养和病毒培养的最佳温度、培养时间和收获时间。
(3)病毒液的收获
鉴于Vero作培养基质时,后续纯化工艺去除细胞DNA时的困难,因此建议不作细胞冻化以提高病毒收获的做法。
(4)灭活或裂解条件及灭活效果的验证
鉴于SARS病毒的强感染和强传播特性,灭活剂的选择和灭活效果的验证尤为重要,建议如下:
·灭活剂
根据其他疫苗的灭活经验,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甲醛、β-丙内酯或其他有效的灭活剂,如选择甲醛,其浓度、灭活的作用时间、作用温度、pH等条件对疫苗的抗原的活性具有较大的影
响,在研究中应引起注意;
如用β-丙内酯应使用95%以上浓度的新试剂,β-丙内酯保存时间过长引起自身聚合,影响灭活效果。β-丙内酯由于能在疫苗液体中完全水解,不必考虑在成品疫苗中的残留,因此可考虑在纯化前低剂量预灭活一次,提高生产工序时的安全性,在纯化后再灭活一次以确保完全灭活。
·灭活效果的验证
提供病毒灭活验证的详细资料。可采用敏感细胞Vero E6盲传3代,每代用直接免疫荧光验证无活病毒。
(5)病毒液的浓缩和/或活性抗原的提取纯化,可考虑用膜过滤法浓缩和柱层析法或区带离心法纯化或其他有效方法。建议参照其他纯化疫苗的要求,对疫苗的总蛋白含量进行控制。
(6)佐剂
目前能用于疫苗的佐剂仅为铝佐剂,而铝佐剂通常使疫苗产生的抗体滞后,且增加注射局部的副反应机率。如疫苗的抗原量能满足免疫的需要,建议不加佐剂。
2.灭活疫苗的安全性(免疫感染增强作用)
鉴于呼吸道病毒感染的疫苗预防(麻疹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等)易产生灭活疫苗导致免疫感染增强的病理反应,因此,本灭活疫苗须排除免疫感染增强作用的潜在危险,为本灭活疫苗的研究、实验和今后的安全使用提供依据。
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实验动物模型可以验证有无免疫感染增强作用,为此建议: 可用猴体接种灭活疫苗后再攻击SARS病毒,一定时间后测定猴体是否产生病毒血症、脏器是否减少或无病毒抗原、以及作组织病理学和免疫病理学等检查,可以得到初步的证据。另外也可考虑用家兔、小鼠等别的动物进行免疫感染增强作用的初步验证。
四、生产的安全性问题
鉴于SARS病毒的强传播和强感染性的生物学特性,生产工艺应严格按活病毒和灭活后两部分分开进行,活病毒操作区必须在P3以上生物安全条件下进行,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
1.按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技术要求完成相关的研究。
2.本技术要点将根据对SARS研究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2:
细胞模型筛选抗SARS病毒药物试验技术要求
新近发现的非典型肺炎的病原SARS病毒,目前尚没有理想的动物模型可用于对抗SARS病毒药物的筛选。为此用细胞模型筛选研究抗SARS病毒的药物,对评价药物抗病毒活性或效果具有重要提示价值。为规范细胞模型抗SARS病毒药物的筛选研究,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药、中药、生物制品等拟用于SARS治疗或预防药物(不包括预防用疫苗),并将根据SARS病毒学研究的进展适时修订。
一、试验材料要求
(一)病毒
1.毒株:应采用SARS流行期临床分离且经相关部门确证的SARS病毒毒株(建议选用2-3株)。
2.毒种库:试验前将病毒先在敏感细胞上传数代,增加毒力,待毒力稳定后,收获病毒分装一定数量的小管,在-80℃低温冰箱或液氮冷冻保存备用。
3.检定:毒种库毒种须经外源因子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筛选试验,每次试验取一支,不得回冻再用于筛选。
(二)细胞
1.细胞株:选用对SARS病毒敏感的传代细胞株,如Vero E6、2BS细胞等。
2.细胞库:收集大量培养的细胞分管液氮冻存以保留足够的
传代细胞。试验前先复苏细胞传数代,使培养细胞生长旺盛稳定后,
开始接种细胞培养板进行试验。
3.检定:细胞库细胞须经外源因子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筛选试验,每次试验取一支,不得回冻再用于筛选。
(三)待测药物
试验前编号登记、标明药名、来源、批号、重量或体积、溶媒、溶解度、稳定性和保存条件等。
(四)其他
本试验研究必须在生物安全3级试验室进行,毒种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筛选试验
(一)预备试验
1.病毒毒力测定
选择敏感细胞用于病毒培养,加入10倍系列稀释的5-7个浓度的病毒培养液。适宜条件下培养后每天用倒置显微镜观察细胞病变(CPE)或用MTT染色法观察细胞存活状态,用Reed-Muench法计算病毒半数感染剂量(TCID50),每浓度设4个复孔,重复实验确定毒力。
2.药物对细胞毒性的测定
以细胞病变或MTT染色法为观察指标,前法可观察3-5天,每个药物至少设4个浓度进行测定,用Reed-Muench法求出对细胞无毒的最大浓度(TD0)和半数中毒浓度(TD50)。每浓度药液至少3管,重复试验3次。
(二)筛选试验
经预试验求出病毒的TCID50和药物的TD0后,在SARS病毒的敏感细胞模型上进行抗病毒活性筛选,适宜的培养液及培养条件培养。96孔板,细胞长成单层后,每孔加100μl (100 TCID50左右)病毒感染,吸附2小时后,倾出病毒。然后加入待测药物,只做一个最大无毒浓度(TD0),4个孔。试验设病毒对照、细胞对照及阳性药物对照。以病毒对照孔出现病变达75%以上(即4+时),可终止试验。
倒置显微镜观察对细胞的致病变作用(CPE),将给药孔与病毒对照孔进行比较,如最大无毒浓度药物无抑制病毒CPE作用则不继续做,如有抑制作用须进行补充试验。
(三)补充试验
最大无毒浓度(TD0)的药物如有抗病毒作用,应进行补充筛选试验。模型和培养条件同上。
试验设药物试验组、病毒对照组及细胞对照组。每孔加入100TCID50左右病毒感染,吸附2小时,倾出病毒。选用最大无毒浓度(TD0)药液,2倍或者10倍系列稀释的5-7个浓度,每浓度4孔,每孔100μl,分别加入未感染或感染的细胞培养孔内,每天用倒置显微镜观察,记录细胞病变程度。当病毒对照病孔病变达4+时可终止试验,判定药物的效果。试验须重复3次。
用CPE法,对各组进行比较。
用Reed-Muench法计算半数有效浓度(IC50)及治疗指数(TI)。
TI = 半数中毒浓度(TD50)/半数有效浓度(IC50)
以上初筛及进一步药效评价方法一般是针对治疗性给药(病毒感染细胞后给药)的药物;若为预防性药物,则建议相应调整给药与感染的顺序(病毒感染前给药,病毒感染时及感染后均应洗去药物),以考察其预防效果。
四、结果评价
鉴于目前SARS疾病的理想动物模型尚未建立,且体内外药效学结果的相关性尚不明确,体外药效学的试验结果仅是评价药物疗效重要参考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尽量提供更多的反映药物体内外相关性的研究资料将有助于进一步的评价;如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考察体内药物浓度能否达到IC50及维持时间等。另外,还应结合受试药物的安全性,对其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
附件3:
SARS诊断试剂生产研制技术要求
由于对引发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简称SARS)的病原-新型冠状病毒的研究尚有待进一步深入,诊断试剂的研究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为规范SARS诊断试剂的研究,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从事SARS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研发的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及设施等条件。
(二)SARS病毒的分离、管理、使用及其保藏、运输、处理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床研究必须符合GCP的原则及相关的技术要求。
二、原材料
(一)抗体检测试剂
1.抗原:由于对新型冠状病毒的基础研究尚有待深入,为此所用抗原应尽可能选择检测谱广的抗原,如纯化的全病毒抗原。
2.抗原来源明确,质量指标必须达到诊断试剂研制用的
要求。
3.病毒株须经鉴定并确证。
4.其他辅助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5.包被用全病毒抗原或阳性质控血清须进行灭活验证研究。
6.阳性质控血清须进行中和试验验证研究。
(二)核酸检测试剂
1.引物的设计须符合核酸检测设计的要求。
2.靶序列需进行与其他病毒同源性的分析对比研究。
3.检测试剂须设定合理的内标和外标。
4.试剂须设置抗污染的特定措施。
5.扩增产物须进行确证研究。
(三)抗原检测试剂
1.可采用单克隆或者多克隆抗体的双抗体检测法。
2.抗体须经特异性交叉反应测定。
三、工艺与生产
(一)工艺过程须进行优化试验研究。
(二)生产人员须经专业知识培训,了解有关SARS的基本知识。
(三)生产车间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质量控制
(一)应制定严格的原材料质量标准要求,保证批与批间的一致性。
(二)应研究制定企业质量标准及参考品,用于对试剂的质量控制。
(三)试剂盒须进行成品性能的评价。
五、临床研究
(一)研究用样品必须有明确、详细的临床资料,包括病程等;样品中须有一定数量的阳转系列标本。
(二)须经过至少两家临床研究单位进行临床考核,出具临床考核报告并加盖临床考核单位有效公章。
(三)研究用试剂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
(四)检测时应采用双盲或者单盲,阴性样品和阳性样品须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测实验室的实际评价条件下同时进行测定。
(五)核酸检测试剂标本如血清或者唾液等,阳性数量分别不少于200份,同一类型阴性样品不少于400份。
(六)对酶联免疫诊断试剂,不同类型的阳性、阴性样品均不少于400份。
(七)其他方法的SARS诊断试剂,不同类型的阳性、阴性样品的数量均不得少于300份。
(八)检测数据的统计学分析,以病程10天划分,不同病程的病例(样本)数应具有统计学意义。
六、其他
(一)SARS诊断试剂的生产研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二)产品使用说明书需明确标注试剂检测的局限性。
(三)本技术要求将根据对SARS研究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4:
SARS病毒毒株资料登记表
一、病毒株名称:
二、宿主情况:
- 病人姓名
- 病人年龄
- 病人性别
- 病人民族
- 病人家庭住址
- 发病地点
- 发病日期
- 收住入院日期
- 临床确诊日期
- 实验室确诊日期
- 病人病程
- 病人转归 死亡 痊愈 是否有后遗症
- 病人密切接触者病人数
- 毒株分离原样本:
咽试子 漱口液 痰液 血液 粪便 尸解标本的组织名称
- 取样日期
- 取样时病人的病期
- 取样地点
- 病人是否留有恢复期血清
如有:采血日期
血清量 ml 支
三、毒株分离过程
分离用细胞
细胞名称
细胞代次
细胞来源
培养基名称
分离用动物
动物名称
动物品系
动物年龄
饲养条件
病毒分离传代
样品处理方法
首次盲传确证病毒阳性代次
病毒确证检定方法
每代培养天数
细胞是否产生病变
病变模式(如有请提供照片)
病毒滴度
滴定方法
四、毒种建立和保存
毒种存储条件 -20℃ -40℃ -60℃ -80℃
原始毒种代次
分装毒种用容器名称
分装毒种用容器材料
分装毒种用容器体积
毒种病毒滴度
毒种添加的保护剂
人白蛋白 %
牛血清 %
其他保护剂
原始毒种批数量 ml 支
该株毒种的其他代次
数量 ml 支
如已冻干
写明冻干条件
五、毒种的检定
毒种的鉴别实验
检定方法
检定日期
检定结果
毒种的无菌试验
检定方法
检定日期
检定结果
毒种的序列测定
测定方案
测定方法
测定日期
实验室名称
测定结果 附:核酸序列图
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
种系发生树图
六、分离病毒的P3实验室
面积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实验室负责人姓名 职称 职务
E-mail:
手机
上级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 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 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在相当长期的历史上,我国林业基础极为薄弱,森林破坏却非常严重。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保护林木,发展林业,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引起全党和全国各族
人民的高度重视。
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人民群众和林业职工的艰苦奋斗,林业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国家提供木材九亿立米,人工造林保存面积四亿二千万亩,对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森林很少,我们对林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指
导上又有“左”的错误和影响,因此尽管做了大量工作,林业的落后面貌仍然没有改变。
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森林破坏严重,砍的多,造的少,消耗过多,培育太少。这就使我国木材和林产品的供需矛盾更加尖锐,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这种局面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给农牧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贻患子孙后代。
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没有把林业放在与农牧业同等重要的地位。林权不稳,政策多变。营林资金很少,木材价格不合理,取之于林多,用之于林少。林区没有因地制宜,以林为主,多种经营。林业生产重砍轻造,没有坚持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木材多头经营,体制混乱
,“一把锄头造林,百把斧头砍树”。森林管理不严,法纪长期废弛。所有这些,都严重地挫伤了广大群众和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阻碍了林业的发展。
为了迅速扭转林业面临的严重局面,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切实保护现有森林,严格控制采伐,降低资源消耗,进一步落实林业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造林育林,使林业建设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特作如下决定。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尽快作出部署,组织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
凡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政府,组织有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
(二)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划自留山的面积和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三)国营林场和社队都要按照中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要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把责任和报酬、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社队集体林业,应当推广专业承包、联
产计酬责任制。可以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力。联系造林营林成果,实行合理计酬,超产奖励或收益比例分成。具体办法,要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因地制宜,允许多种多样。
木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注解:关于木材管理问题,改按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中发[1985]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采伐量。要以国营林业局和林区县为单位,按轮伐要求,合理确定年度木材、毛竹采伐量。国家统配材、地方用材、国营林业单位和其他部门自用材等,都要纳入采伐计划,实行全国“一本帐”。省、市、自
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年采伐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林业部进行综合平衡,与各省、市、自治区协商确定,统一下达执行。各级不准层层加码和计划外采伐。木材不进行议购议销。
国有林的采伐,由省、市、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集体林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部门发给采伐证;其他部门采伐自己经营的林木和社队集体采伐自用材,由当地林业行政部门按照《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给采伐证,无证采伐的,以破坏森林论处。
(五)国营林业局生产的规格材,除自用的和地方按规定留成的部分外,全部由国家统购。林区社队集体生产的规格材,国家统购百分之七十至九十,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林区的非规格材和社员的木材,国家不实行统购。
非林区社队和社员生产的木材,国家不实行统购。
(六)林区木材及半成品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进入林区采伐、收购和加工。销区的木材供应和市场销售体制不变。
供销、轻工、外贸、社队企业等部门需要的柴、炭、木柄、木棍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等,均应纳入计划,由林业部门组织生产,提供货源。
林区社队和各单位办的木材加工厂,必须认真进行整顿。凡是产品质次价高、浪费木材或本身没有林木资源的,要坚决关停并转;允许继续开业的,所需原料要纳入计划。
林区及毗邻县不开放木竹自由市场。林区社队集体生产的非规格材、自留材(包括社队集体参加国营林业生产建设分得的木材)及其加工的大宗成品、半成品,由林业部门代销,也可以由林业部门批准,统一组织产区和销区互通有无。社员自有的木材,可以凭大队证明,由林业部门代
销。
非林区木竹自由市场是否开放,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林业的经济扶持
(七)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的木材价格。提价增加的收入,应当留给木材生产单位,不准截留。具体方案由国家物价总局和林业部另文下达。
(八)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度。要把国家的林业投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列入林业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林业部门,按规定权限,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允许跨年度使用。各地每年要尽可能从地方财政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扶持林业。
支援公社的投资,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基金,以及银行用于农业的贷款,由地方政府规定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林业。国家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条例,由林业部会同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当前国家营林、森工投资和社队造林补助费,由中央和省、市、
自治区林业、财政部门掌握使用。
(九)适当提高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林区除外)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的征收标准,扩大育林基金征收范围。具体办法由林业部、财政部拟定。
(十)各省、市、自治区凡没有划定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划定。为了进一步落实林区以林为主的方针,要合理安排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粮食购销任务。粮食自给有余的,征购任务要稳定下来;粮食不能自给的,应该减购或者增销,保证林区群众的口粮标
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
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代用
(十一)要充分利用林区的采伐、加工和造材的剩余物,大力生产木片,开展小材小料加工,发展人造板生产。
当前要重点搞好现有木材加工和综合利用工厂的挖潜、革新、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今后要有计划地发展林区加工和综合利用。木材综合利用属于轻工业性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资金、燃料、动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为了弥补木材供应不足,要大力开展木材的节约、代用工作。煤炭、铁道、建材等用材较多的部门,在采用金属矿柱、水泥轨枕、钢铁门窗等多种代用品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效果,应当积极推广,并继续研制新的代用品。
(十二)努力改变林区烧好材的习惯。林区职工、社员群众,以及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都要改烧枝丫、茅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以煤代木,发展沼气和小水电等,大力节约木材。要采取经济补贴办法,鼓励林区的单位和群众不烧好材。要有一定的流动资金,并
把节约木材的收入继续用于这项工作。这方面潜力很大,应以林业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制订方案,逐步实行。
抓紧林区的恢复和建设
(十三)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抓紧搞好主要林区的林种划分工作,确定不同林种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措施。有计划地扩大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以及自然保护区等特种用途林。对过量采伐的林区,要坚决把木材产量调减下来,并稳定一个时期,给以休养生息
的机会。要加快新林区的开发建设,抓紧后续森林资源的培育。同时,要认真搞好护林防火,严禁毁林开荒。
(十四)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切实纠正以原木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的错误做法。要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把森林工业和营造抚育森林真正统一起来。今后开发新林区,要从全面经营森林出发,统筹安排森工与营林的生产建设和投资。对尚未建设的后期林场,主管企业要抓
紧进行建设,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合理经营。林业企业必须做到在采伐后当年或次年更新。今后对林业企业的考核,要把更新造林和育林列为首要标准,并与企业利润留成、职工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十五)国营林业单位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林区社队参加护林、造林、育林、采伐、修路等各项生产建设活动,付给合理报酬;建设新的林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吸收林区群众参加生产建设。要通过多种途径,使社队和群众从发展林业中得到好处。但不能采取把国有林划给
集体的办法,来解决林区社队群众的经济利益问题。
(十六)民族自治地方的国有林区,要把保护和开发森林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利益密切结合起来。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可在木材产品的分配和利润分成等方面,采取不同于一般地区的办法,给民族自治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要吸收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参加林业生产建设,
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林业干部和技术人材。
(十七)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林区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要组织当地知识青年参加林业生产建设。可以组织他们利用林区采伐、加工和造材剩余物以及部分抚育间伐的小材小料,开展综合利用,发展集体经济。产品由林业企业按照国家或省(区)规定的价格统一经销。
对知识青年为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对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或城镇郊区所办的场(厂)队有关规定,实行减税、免税等优待政策。
安置林区知识青年所必需的资金,可以采取借款方式予以扶植。资金来源,由企业利润中留成解决,不足部分报请省(区)人民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中适当给予补助,或者在企业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十八)各省、市、自治区要继续搞好林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逐步推广。
大力造林育林
(十九)要进一步贯彻一九八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坚持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扎扎实实地植树造林。要因地因时制宜,保质保量,包栽包活包成林,防止形式
主义和无效劳动。
绿化祖国,人人有责。全国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除老弱病残者外,每年都要参加几天植树造林的义务劳动。各级领导干部,每个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更要带头造林。要按单位划分责任区,限期完成绿化任务。
农村社队都应因地制宜地每年安排适当的劳动日,从事造林育林。
农垦、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都应当把造林绿化作为本部门的一项生产建设任务。煤炭、造纸和其他以木材为原料的大型企业,都应提取一定数量的育林费,建立原料林基地。各部门可以在国家划定的地方植树造林,自造自有;也可以同林业部门或社队联合造林,按比例分成。
各大、中、小城市,都应当把造林绿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发动群众种树、种草、种花,美化市容,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环境,亦应建立责任制。
(二十)各省(市、区)、地、县,要在今年内,制定并落实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率的五年规划,并提出十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每年检查一次造林成果。
平原、丘陵广大农区和林区内条件好的荒山荒地,植树造林潜力大,见效快,各地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地把这些地方绿化起来。对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大山区,主要采取封山育林和飞机播种的方式发展林业。继续抓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和速生用材林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地大
力发展各种经济林木。
在烧柴困难的地方,要把发展薪炭林作为植树造林的首要任务,划定地段,组织社队、社员,以及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牧场等单位,积极营造,谁造归谁所有。
(二十一)科学造林育林,提高造林质量。要搞好造林技术训练和规划设计;建立林木种子公司和种子管理制度,抓紧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培育良种壮苗;要普遍建立造林检查验收和奖励制度。加强森林抚育和疾虫害防治,积极开展抚育间伐和次生林的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坚决克
服只造不管的偏向。
森林抚育要纳入各级林业计划,逐年增加投资,加快抚育进度。
(二十二)国营林场当前要抓好抚育间伐。各地应当尽可能地在投资上给以支持。林场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国营林场在抚育期间,收入不上缴,以林养林。
整顿巩固社队林场、专业队,有条件的应继续发展。过去由生产队抽调土地、劳力、资金兴办的林场,要明确山林权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可以联合办场,按股分配收益。要加强经营管理,搞好劳动计酬,广开生产门路,增加经济收入。
发展林业科学技术和教育
(二十三)林业科研必须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要密切协作,切实解决好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要集中力量开展林木良种、适地适树、治沙造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调查技术、采伐更新方式、林业机械、林产工业的技术改造、林业经济和技术政策等项
目的研究。同时,搞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森林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有许多经济价值很高的珍稀动植物。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开展野生动植物的调查、研究和利用。
要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稳定林业科技队伍。
加强林业调查和资源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要尽快弄清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搞好规划设计,为林业生产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为此要充实调查力量,改善技术装备。
(二十四)努力发展林业教育事业。当前,应当集中力量办好几所林学院及重点学科,提高教学质量。要开办大学专科和函授教育,加强和发展中等林业教育,为基层生产单位培养技术骨干。要重视林业职工和林区县、社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办好林区的中、小学教育。要积极创造条
件,把一部分普通中学改为林业职业学校。同时积极抓好林业知识的普及教育,在中、小学教材中要增加林业常识内容。
加强党和政府对林业的领导
(二十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林业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应当亲自抓,并要有负责干部分管。健全各级林业机构。对于在林业工作上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试行)(注解: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大力加强林业法制的宣传,建立群众性的护林组织、护林制度和护林公约。要把提倡人人爱林、护林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法、守法。对于破坏森林的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要分别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林区要抓紧建立和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
各级林业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林业职工和林区群众的生活,充分调动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发展林业是一项长远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改造自然的百年大计。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树木品种丰富,发展林业的潜力很大。中央相信,只要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奋发图强,艰苦奋斗,发扬愚公移山的革命精神,并且善于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彻底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继续
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国林业的落后面貌就一定能够得到逐步改变,我国林业的发展是大有可为,大有希望的。
198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