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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47:43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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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不含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本市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单位中的领导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资金,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后,
  (二)外来资金指本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以其现金、设备投入我市,或向我市无偿捐献现金、设备的(不包括国外政府低息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低息贷款,不包括投资者重组我市老企业的承债和在我市金融部门的贷款)。
  二、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外来资金进行项目投入的,必须具备:
  1.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签定合同中的外来资金按期投入到已注册的企业;
  3.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项目投人营运。
  (二)无偿捐献的资金到帐、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
  三、奖励标准
  (一)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到位资金(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下同)的5‰给予奖励。
  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照收购资金额和进行新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入合并计算,兑现奖励。
  (二)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按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三)投入到现代物流和其他项目的(不含房地产和餐饮娱乐业),按到位资金2‰给予奖励。
  (四)争取到的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按所争取的现金或设备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淮南市引荐外来资金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人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荐人在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书的影印件;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影印件;
  3.企业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等;
  4.引荐人的身份证明;
  5.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由受偿单位提供资金进帐单、设备清单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二)奖励审查
  1.引荐人的确认。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确认,由引荐人提出申请,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由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项目财政级次和奖励基数的认定。由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荐人的奖励申报进行初审,确定项目的财政级次和奖励基数,提出奖励意见。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3.在“淮南日报”或“淮南市政府网站”上公示拟奖励的引荐项目,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三)奖励实施
  1.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引荐来的外来资金,按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属市级财政奖励的引荐人,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属各县、区奖励的引荐人,将有关材料交给县、区,由县、区确定奖励。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本奖励办法的,由市政府实施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无偿捐献的现金和设备的奖励,由受益方兑现奖励。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2.引荐人获得的招商引资奖励为税后所得。
  3.奖励认定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4.奖金的支付: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以每年3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五、其他
  (一)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和非淮南籍人士,经市政府研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的称号。并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淮南市荣誉市民”证书和金钥匙一把。
  (二)我市党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员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做出贡献的,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申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实际到位外来资金 行政奖励档次
100万美元以上或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嘉奖
6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记三等功
1000万美元以上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记二等功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引荐外来资金奖励的个人和团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出台的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淮南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淮南市外来资金引荐人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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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第4期公报)

1962年8月28日
任命姚溱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1962年9月12日
任命:
张苏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武新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免去:
张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的职务;
周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李士英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转让竞价规则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转让竞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市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竞价转让,是指产权转让标的经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牌公告后,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以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及买受人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转让方,是指对竞价标的拥有处置权或委托处置权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人,是指竞价标的在挂牌公告期间,符合受让条件,办理竞价等相关手续,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的意向受让方。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买受人,是指参与竞价,最终竞买成功的竞价人。
第六条、竞价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价格或竞价格与竞方案相结合,综合评分较高者所得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的产权客体是指:
(一)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二)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
(三)国有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和整体或者部分债权资产。
(四)国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五)国有企业经营权、租赁权。
(六)破产国有企业需处置的资产(财产)。
(七)需处置的国有企业涉讼资产。
(八)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
(九)其他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章 竞价转让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竞价转让有现场公开竞价、电子网络竞价、填单式竞价、密封暗投式竞价、积分式竞价等方式。
(一)现场公开竞价: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竞价会现场,工作人员按竞价号牌安排其到指定区域内参与现场竞价,按“报价优先、时间优先、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
(二)电子网络竞价: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竞价会现场,工作人员按竞价号牌安排其到指定竞价室参与电子网络竞价。“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开启网络电子报价系统,竞价人依照操作手册在指定的计算机上输入竞价价格,通过电子报价系统报出,经竞价审议小组或公证部门确认后,由主持人宣布最终买受人。
(三)填单式竞价: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竞价会现场,工作人员按竞价号牌安排其到指定区域内参与竞价,竞价人按《竞价报价单》填写竞价价格,填单式竞价共分5个轮次,每个轮次,竞价审议小组成员或公证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买受人。
(四)密封暗投式竞价。竞价人在竞价会召开前,将准备好的密封《竞价报价单》交给竞价审议小组,由主持人当场宣读竞价人暗投价格。竞价审议小组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若价格相同且为最高价,由竞价审议小组确定下一轮次所采取的竞价方式。
(五)积分式竞价:主要采取评方案、评价格,评方案、竞价格两种方式。
(1)评方案、评价格 :竞价人将准备好的竞价方案密封后交给竞价审议小组或当场宣读竞价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价价格、竞价人自身优势、资信情况、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意见,企业发展规划、资金投入等。竞价审议小组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对竞价人提交的方案和报价进行评审和打分,主持人当场宣布各竞价人的得分。最后竞价评审小组根据得分结果,按照竞价人的得分高低排序,按最高分者所得的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2)评方案、竞价格是指依据转让方要求及标的情况,采取评方案与竞价格相结合的方式,按“分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的交易方式。竞价审议小组按照《评分标准》,对竞价人提交的方案进行评审和打分,主持人当场宣布各竞价人的方案得分后,进行竞价格环节。竞价人根据主持人宣布的竞价方式进行现场竞价,通过竞价产生每个竞价人的最终报价。竞价评审小组根据各竞价人的方案与价格得分计算最终各竞价人综合得分,根据得分结果,按照竞价人的得分高低排序,按最高分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第九条 竞价审议小组组成:竞价审议小组由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要求单数3人以上,与竞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竞价审议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竞价会现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经审议宣布竞价会暂停、改期或某一轮次无效;
(三)、对竞价人进行公平评分;
(四)、决定临时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
(五)、竞价成交确认。
第三章 产权转让竞价程序
第十条、竞价程序:
(一)办理竞价手续。当挂牌项目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由“中心”通知各意向受让方办理竞价手续,并与各意向受让方签订《竞价人须知协议书》。
(二)组织竞价。按“中心”与转让方共同确定的竞价方式,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中心”组织召开竞价会。
(三)成交确认。按价高者所得的原则,当场或由竞价审议小组确定买受人,买受人当场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
(四)组织签约。转让方和买受人按“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场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签约手续。
(五)结算交割。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买受人支付转让价款并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方可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转移手续。
(六)费用缴纳。竞价成交后,“中心”按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函[2007]48号)分别向转让方和买受人收取服务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为了规范竞价人的竞价行为,竞价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竞价人须知协议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的工作布署,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竞价人承担。
第十二条、竞价会现场禁止吸烟、大声喧哗。严禁私自串标、威胁恫吓其他竞价人等干扰竞价会行为。竞价人如有上述干扰竞价会行为,一经发现,主持人有权令其退场,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竞价人出现以下违约情况时,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提出受让申请后撤回受让申请;
2、办理竞价手续后不参加后续竞价会;
3、参加竞价会不按项目挂牌价格应价;
4、竞价会现场举牌应价后反悔;
5、出现私自串标等干扰竞价会行为;
6、竞价成功后不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义务;
7、《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