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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22:42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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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监督发〔2007〕9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发生因台风侵袭冲垮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导致医疗废物冲入大海事件,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医疗废物疏于管理而流失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杜绝医疗废物外流造成危害,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的关键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处置中心处置等环节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

三、加强检查,依法监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按照《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混乱、随意丢弃、卖与不法商贩及非法回收利用等问题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立案予以调查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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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6日的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外语出版物维权律师全国不足10人 三大问题困扰维权之旅”,讲的是出版社陷入打击图书盗版的困局。在司法实践中全国许多地方法院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一个案子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只有2000-3000元,这尚不足支付参加诉讼的差旅费用,出版社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这样一来侵权者更加有恃无恐,甚至盗用出版社名义以假书号、套用使用过的旧书号出版图书,使出版社无端受到牵连。对图书盗版问题许多出版社心力交瘁,但是束手无策,干脆听之任之。
据研究数据显示,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找行政机关查处的比例高于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知识产权是个大家族,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多个“弟兄”,各自由不同的行政机关“领养”,基于各领养机关行政执法力不一样,致使在实践中不同的知识产权得到的保护也相差很大。专利侵权由知识产权局查处,商标侵权由工商管理机构查处,著作权由版权管理机构查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下称文化执法大队)也可以查处图书盗版侵权案件。图书盗版、侵权有版权管理机构和文化执法大队两家机关可以查处,但是版权管理机构在县市一级没有分支机构,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到县城,版权管理机构和文化执法大队都鞭长莫及。据统计著作权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占到一半以上,但是实践中对图书盗版侵权等通过行政查处的并不是很多。工商局是每个县必设的政府机构,在乡镇一级都有其派出机构,查处起来可以深入到乡村。所以商标侵权在实务中更容易受到行政查处,商标受保护的力度显然比著作权大。
由于各知识产权分散由不同机构主管,其实际受保护的力度难免厚此薄彼,但是知识产权“兄弟”之间可以相互帮衬,保护力度大的大哥不妨出面来保护相对弱势的小弟,形成保护的合力。笔者在此提出以商标打击图书盗版的想法,具体做法就是将出版社的全名注册为商标。每本正规出版的图书封面以及书脊都有出版社的名字,盗版者也必然在盗版图书的封面及书脊上使用出版社名称。如果出版社的名称是注册商标,那么盗版者侵犯的不仅是著作权,还侵犯了出版社的商标权,商标侵权归属工商管理机构查处,遍布全国各乡镇的机构就可以商标侵权的名义帮助查处侵权者,有强势的工商管理机构来查处必然增加对侵权的打击力度。现在有不少出版社已经将其名称注册为商标,比如“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就是一个注册商标。除了将出版社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外,还有一种方法更具有操作性。大部分出版社都有自己的LOGO,而且会在书的封面或者书脊上使用,笔者建议出版社将LOGO注册为商标,使用时标注注册商标标志○R。有的出版社图书已经产品系列化形成一个产品品牌,比如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湛庐”系列,这些系列相当于产品的品类,每个品类都可以注册一个商标,当图书盗版者复制出版社的畅销图书,套用书号、盗用出版社的名称出版图书时,必然将注册为商标的出版社名称、logo、产品商标同时复制、盗用,那么他们在侵犯著作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商标权,工商行政机构就可以出面打击了。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案子,国内某公司利用Excel界面开发出一个软件新产品,该产品正是微软即将要开发产品,动了微软的奶酪,国内企业不解的是微软发来的律师函说该软件产品侵犯其商标权。原来微软Excel界面绿色的X小图标是个注册商标。这是利用商标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实际案例,利用商标来打击图书盗版侵权应当也是行得通的。

作者:徐昌强、王瑜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税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
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条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条款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