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0:30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8〕4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降低出让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是指湘潭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挂牌人)接受委托后,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按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要求接受竞买者的竞买申请,确定合格竞买者,并组织合格竞买者在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依法参加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四条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由网上注册系统、竞买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的内容包括:挂牌人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竞买人按有关规则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等。
第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并熟知本办法,同意接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 挂牌信息发布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由挂牌人通过湘潭市国土资源网站(www.xtgt.gov.cn/)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挂牌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调整公告内容。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调整后的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应相应顺延。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由挂牌人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后台管理模块录入。

第三章 网上注册与竞买申请

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在网上注册时,应按照操作系统说明填写注册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成为注册用户,注册信息提交成功后,视其为真实、有效,且注册用户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有关文件的约束。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需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以联合竞买人其中一方的名义在网上注册,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在进行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
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挂牌人咨询。
竞买人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的宗地,对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二条 注册用户如有竞买意向,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有信息产业部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只有通过网上注册并办理了数字证书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才能登陆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确定参加意向宗地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和办理了数字证书后,可通过向网上挂牌出让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订单流水号,并凭此订单流水号向指定银行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竞买地块,如需竞买多个地块,则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在交纳保证金时必须准确填写订单流水号,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以此订单流水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竞买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与此订单流水号相对应的竞买人对此宗地的竞买权限。
若竞买人没有按时交纳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该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竞买人所实施的所有行为,是该竞买人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限时竞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一切后续行为,均视为该联合竞买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注册,输入用户名、密码,并插入存储了数字证书的介质来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密码的长度不少于6位,应当由英文、数字或特殊字符共同组成。
联合竞买人用户名、密码及数字证书的保管和使用问题由联合竞买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如产生法律纠纷,挂牌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使用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时,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并妥善保管密码和数字证书。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原因导致密码或数字证书泄漏、遗失等不能及时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不良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用户如忘记或丢失密码、数字证书,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有信息产业部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重新申领。
第十七条 在宗地网上挂牌出让期间,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出让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挂牌人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中报价的基本规则为:增价方式报价;一个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宗地设有底价的,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半小时,由两名纪检监察人员互相监督,向系统输入宗地底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续出让活动按宗地挂牌编号顺序进行,如遇无人报价,则自动跳过该宗地。
第二十三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网上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系统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宗地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出让结果及底价,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成交,该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二)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系统询问,无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系统接受的最高报价作为该宗地的最终报价,若最终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则报出该最终报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三)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四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无人报价或不符合其他出让条件的,宗地不成交,挂牌人终止该宗地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挂牌人规定的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有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挂牌人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的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和最终竞买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按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预先设定程序运行,其规则与程序不同于现场竞价。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办法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密切关注出让动态。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如超过4分钟未提交,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八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开始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报价期限截止前报过价且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可参加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中的报价应当在4分钟倒计时内的任一时刻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的任一竞买人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即从此时刻起再顺延一个新的4分钟倒计时,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在每一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时,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自动关闭限时竞价中的报价通道,确认当前系统接受的最高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由系统按“价高者得和最终竞买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原则判断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出让结果及底价。
第二十九条 在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报价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出让须知和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挂牌人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等)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办理支付宗地成交价款、缴清税费、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系统将根据网上注册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联合竞买人各方(可委托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资料(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各方实际身份或实际出资比例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中有任何不一致,则挂牌人不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地不成交,挂牌人有权终止该宗地后续的所有出让行为,并由联合竞买人各方连带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宗地成交后,挂牌人将从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取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第三十三条 宗地起始价和成交价均不包含在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有关价外税费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中应当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有权在网上挂牌开始前和网上挂牌出让期间中止,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再行挂牌出让:
(一)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因竞买人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挂牌出让无法实现的;
(二)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宗地出让无法成交的;
(二)不按网上注册时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出让纠纷的;
(三)逾期或拒绝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不能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出让服务费、有关价外税费等;
(五)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竞买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挂牌人将对违约人予以公示,并有权终止其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由两名公证员对网上限时竞价过程以及宗地成交结果进行公证,并在此期间内对数据服务器、交易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七章 管理员制度

第四十条 湘潭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维护挂牌出让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由信息中心指定专人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管理。
本系统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规定:
(一)管理员必须随时监控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员对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任何配置进行更改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领导;
(三)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密码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其数字证书,应该经常对操作密码进行更改,保证密码不被其他人知晓。同时管理员应该将管理员密码设置得相对复杂;
(四)管理员必须对用户的注册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和随意修改用户的注册信息,管理员必须对保证金交纳数据、竞价记录、宗地底价等相关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五)管理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管理员必须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必须备份到指定物理介质上,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
(六)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自动记录用户对系统的相关操作,管理员应该随时关注系统日志。如果发现有不良信息应锁定不良用户,并上报相关情况;
(七)用户如果在一天内连续三次输错密码,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将会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用户如果需要解锁,用户必须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同意后方能解除锁定;
(八)在出让过程中,如果保证金数据因其他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将数据正常传输到系统,需要采用手工方式对已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进行确认。手工确认必须提交相关的材料,并经批准同意后方能手工确认,并进行详细记录;
(九)在出让过程中,如果因为用户填定的订单流水号有误,导致网上挂牌出让系统无法正常识别,同样需要手工确认时,操作方式同上;
(十)按照相关规定,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有权依法对挂牌活动进行中止、终止。管理员在进行中止、终止挂牌时,必须持有领导批示同意的文件,并对过程详细记录。
管理员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若因违反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免责说明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挂牌人因素,导致网上挂牌出让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挂牌人除将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竞买人的利益,系统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不保证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服务器不发生网络病毒故障,也不保证网络信息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挂牌人将采取有效办法尽量避免网上挂牌出让系统错误的发生,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稳定、高效,竞买人应当以宽带方式连接INTERNET网,将个人电脑系统中IE浏览器的版本升级到6.0及以上,并按要求进行安全设置。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造成网上挂牌出让系统无法接受。
第四十五条 挂牌人有权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妆品审批程序

卫生部


化妆品审批程序
卫生部


一、审批范围:
1.进口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
2.含新原料或药物化妆品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发、染发、烫发、丰乳、减肥、祛斑、脱发、除臭等〉;
3.化妆品新原料。
二、申报程序
1.进口化妆品单位和个人应向进口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进口化妆品销售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下述材料,由受理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
(1)出口国国内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原料或化妆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原料成份;
(3)已具有的原料或产品毒理安全性实验报告;
(4)产品样品。
2.含新原料或药物的化妆品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者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批准证书,欲销往全国的上述地方产品,由
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并提交下述材料:
(1)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检验报告;
(2)微生物含量检验报告;
(3)产品样品。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直属各单位的上述产品,可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3.化妆品样品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要求采取。
三、审批
卫生部组织专家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评审,全面审核技术资料。必要时请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审批合格者,发给批准文号和证书。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附件1:化妆品申报注意事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月内签署意见,报卫生部。
(2)提交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3)提交申请时,同时交纳审批费。
(4)化妆品新原料,指国内首次使用,在国际上又查不到必要资料的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5)含药物化妆品 指以具有治疗作用的药物为其成份之一的产品,该产品以化妆为主要目的。药物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典所收种类。
(6)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具有生发、染发、烫发、脱毛、丰乳、减肥、除臭、祛斑等作用的化妆品。
附件2:化妆品卫生管理有关表格登记表
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1.许可证编号填写说明_____份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_____份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_____份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_____份
5.化妆品地方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6.《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申请表_____份
7.化妆品全国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8.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9.《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申请表_____份



1988年5月25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等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09]7号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2009年4月23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要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中央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1)

  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5月10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意见》下发后,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协调机制

  “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开展督导工作。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