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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15:23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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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莆政综〔2008〕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监理、拍卖机构;

(四)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五)职业、人才等介绍机构;

(六)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七)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八)各类经纪机构;

(九)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莆田市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牵头,成员由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物价局、建设局、司法局、工商联、招投标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暂行规定相应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暂行规定,分别负责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化经营的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并对商标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会计、资产评估和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监管,并对房产评估和价格认证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发改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和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产、物业、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房屋拆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经营性测绘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七)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律师、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八)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营利性中介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并对社区、婚姻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劳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劳动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代理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交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外船、外运和海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中介、网络和保安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四)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评价(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评价(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及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七)海关负责对报关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拍卖和国内贸易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外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对外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一)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三)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四)工商联负责经济类行业协会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市、县(区)和管委会财政列入同级年度预算。

第七条 本市按行业建立市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凡条件成熟的行业应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行业协会实行中介机构和中介执业人员当然会员制。行业协会由中介机构民主推选理事并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在行业协会中兼职、挂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支持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可依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会员费,作为协会开展工作和诚信评选活动开支费用。会员费收取及使用必须合法、依规、透明。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违法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 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并建立中介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本系统(含县、区、管委会)中介机构的监管信息,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市联席会议应会同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诚信中介机构”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将评选结果在媒体公布。获得“诚信中介机构”称号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且可获得一定的政策扶持。具体扶持规定,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实行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制度。设立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设立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审核),或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在本市登记设立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手续或报备手续方可执业,并自觉加入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定。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中介机构应当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采取比选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凭借职权或职便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利用本部门控制的行政权力等垄断性资源违规设立排他性条件,破坏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行政机构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实行有偿服务的办法,不得强迫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无偿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 企业化经营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公开的有关材料。

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中介机构应当公布其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十六条 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制度建设,增强执业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执业记录、账簿和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在遵守业务规则的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告知委托人需要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中介活动;

(五)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七)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八)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九)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围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十)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定合同,骗取中介费;

(十一)对服务或商品虚假宣传;

(十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建立中介机构信用采集和管理工作,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给委托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及其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且受到下列处理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四) 在执业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的;

(五) 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不良行为且违法后果较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公布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的,不再记入警示名单或重点警示名单。

(一)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二)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和重点警示名单的,当年不得被推荐参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评定、评优表彰、诚信等级评优的通报表扬。

(三)对被记入警示名单且公布期间内或者被记入重点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融资项目,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融资项目在委托中介业务时,应当做好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对中介机构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手段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不得与中介机构有明脱暗不脱、利用职权指定业务、收取费用、暗中参股等违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对相关的单位、人员及中介机构都要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自退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与原负责的业务有关联的中介机构工作或任职。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的惩戒、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暂行规定有关情形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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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并报我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2011~2015年)规划,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述“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环境

“十一五”期间,伴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金保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普遍建立了数据中心,多数地区实现了业务数据在市级的集中统一管理。部、省、市三级网络进一步贯通,基本覆盖了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延伸到大部分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初步形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框架。信息系统安全基础设施进一步巩固,防护能力普遍加强。社会保障卡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实际持卡人数超过1亿人。全国统一的核心业务应用软件已在绝大部分统筹地区部署实施,与“十一五”之初相比,对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能力的支撑力度显著加强。开辟了联网监测数据采集渠道,探索了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基金监督模式,启动了基于信息网络的跨地区业务协作。信息化建设还丰富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手段,政府网站、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基层信息服务平台使人民群众可以就近享受便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总体上看,信息化建设成果已经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在落实相关政策、创新管理模式、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向精细化、一体化、科学化、规范化转变。

专栏1 “十一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序号
指 标
2010年

1
地市级以上统一数据中心个数(个)
288

2
部省网络覆盖率(%)
100

3
省市网络覆盖率(%)
90

4
城镇网络覆盖率(%)
92.5

5
开通12333地市数(个)
295

其中:建立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或依托全省统一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地市数(个)
199

6
社会保障卡发卡地区数(个)
155

7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亿人)
1.03

8
地市级以上政府网站开通率(%)
94.5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完善制度、加快发展和提升能力的重要历史时期。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呈现许多新的特点,需要在信息化工作中予以把握:统筹城乡的全面推进,需要在信息化建设上为城乡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提供一体化的支持;跨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和待遇享受等业务的普遍开展,需要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更加注重地区间协调发展;“大部门制”改革使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需要在统一的信息系统支持下实现业务间的协同办理;中央提出“精确管理”要求,需要以一个覆盖更广、延伸更深、关联更紧、功能更强的信息系统为支撑;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长,需要信息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周到的信息服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列为电子政务领域需要重点建设的信息系统,明确提出“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和“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共就业服务“十二五”规划纲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011-2015年)》分别对人才队伍建设、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

“十二五”时期信息化工作具有许多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普遍共识,信息化统一建设的理念深入人心,为信息化建设创造了良好氛围;“十一五”期间取得的建设成果和经验,为信息化建设向纵深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以光纤宽带和新一代移动通讯等为重点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已纳入战略部署,下一代互联网(IPv6)、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愈发成熟,相关产业正在形成,为信息化建设营造了良好技术环境。

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解决:地区之间信息化发展不均衡,制约了全国的互联互通;业务之间信息化水平不平衡,各业务系统的整合还不充分,限制了信息化整体效力的发挥;社会保障卡发行规模尚小,应用领域比较单一,与“一卡通”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就业信息集中度低,就业失业信息应用效率不高,与就业信息全国联网要求差距较大;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的挑战愈发严峻,需要认真应对,等等。总体上看,当前信息化发展水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加快推进的需求十分迫切。“十二五”时期必须正确把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紧紧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金保工程建设应用为支撑,突出一个重点,加强两个融合,推动三个转变,实现四个覆盖,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服务便捷化。

——突出一个重点,即加快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加强两个融合,即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之间的有机融合;加强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工作之间的有机融合。

——推动三个转变,即推动信息化工作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本地为主、区域性建设,向全国协调、整体推进转变;从以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支持经办、服务、监管、决策等全面功能转变。

——实现四个覆盖,即实现对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人群、信息系统功能、管理服务机构网络应用的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统筹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进行全局规划和顶层设计,将各地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国统一的规划当中,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发挥整体效能。

——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坚持高层级集中部署,推动数据向上集中,形成符合业务发展方向和技术实现要求的数据分布格局。通过信息网络将服务向基层延伸,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实行全国统一的信息和技术标准,推动信息系统的集约化建设,实现软硬件设备、网络等的共用、共享。推进网络互联,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和交换。

——深化应用,务求实效。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为切入点,明确系统建设优先顺序。在抓系统建设的同时,更加关注系统应用,将应用效果作为衡量信息化成效的重要标志。

——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把信息安全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做到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全面提升系统的安全水平,保证数据的安全和系统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三)发展目标

以全面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为目标,紧密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实现各项业务领域之间、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有效衔接,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和科学有效的决策支持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全部省级和地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统一数据中心,具备对各项应用的支持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主干网络覆盖到全部省级和地市,城域网覆盖到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县级网络接入平台联网率达到95%,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联网率达到90%以上。

——完成部本级和60%省级容灾中心的建设工作,安全等级三级以上的应用系统普遍使用数字证书,业务人员使用数字证书的比例达到70%以上。

——90%以上的地市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亿人,覆盖60%人口。

——全部省级和90%的地市建立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或依托全省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基层信息服务平台覆盖到80%的街道、社区、乡镇。

——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实现全程信息化,公共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入库率达到70%。

——全国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全面启用,异地转移系统地市入网率达到100%,异地退管系统地市入网率达到100%,异地就医系统地市入网率达到80%。

——劳动就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联网监测业务交换库数据入库率超过90%,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交换库数据入库率达到80%。

专栏2 “十二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2015年
属性

1
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统一数据中心比例(%)
省级
100
约束性

地市级
100

2
省市网络覆盖率(%)
100
约束性

3
城域网络覆盖率(%)
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100
预期性

县级网络接入平台
95

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 90

4
省级容灾中心建设比例(%)
60
预期性

5
业务人员数字证书使用率(%)
> 70
预期性

6
社会保障卡发卡地市比例(%)
> 90
约束性

7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亿人)
8
约束性

8
建立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或依托全省统一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地区比例(%)
省级
100
预期性

地市级
90

9
基层信息服务平台覆盖率(%)
80
预期性

10
全国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地市入网率(%)
异地转移系统
100
预期性

异地退管系统
100
预期性

异地就医系统
80
预期性

11
联网监测数据入库率(%)
业务交换库
> 90
预期性

基金财务交换库
80
预期性

12
公共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入库率(%)
70
预期性





三、“十二五”时期主要任务

(一)夯实信息化基础设施,构建“一卡通”技术保障环境

1.优化信息系统数据分布格局。在“十一五”时期数据市级集中的基础上,向部、省两级集中过渡,形成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统筹管理各类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数据分布模式。在地市一级,重点集中历史形成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其他类数据逐步向省级归集。在省一级,重点集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业务数据。其中,区域较大、参保人数较少的省区以及直辖市,直接实现各项业务数据的省级集中。支持跨地区业务办理的各项业务数据在省级和部级集中,支持全国范围查询服务的业务数据在部级集中。适应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需要,探索全国基础养老金数据的全国集中管理。

2.完善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功能。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内容、服务人群和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扩建现有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机房,按照“物理集中”的要求整合设备资源、技术资源和数据资源,将城乡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以及就业、社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领域业务信息统一纳入数据中心,进行集中管理。适应统筹层次提高、跨地区业务服务、数据集中管理的要求,增强部、省两级数据中心对实时业务的服务支撑能力。借助数据集成和应用集成技术,构建统一的系统集成平台,提高各业务之间数据共享能力和实时交换能力,形成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之间数据双向交换机制。

3.建成覆盖全国、联通城乡的信息网络。全面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贯通工作,提高部、省、市主干网络性能和可靠性,增强各经办服务网点对部、省两级数据中心的直接访问能力。继续扩大城域网覆盖面,在实现对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络覆盖的基础上,推动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仲裁机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以及人事考试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军转中心、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等人事人才管理服务机构的联网,并将网络联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银行、邮局等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县级网络接入平台建设,并下延到街道、社区、乡镇等各类基层服务网点。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适时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实现网络联接。

4.大力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全面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进度,扩展社会保障卡发放人群,在面向城镇参保人员和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发卡的基础上,将农村参保人员等群体纳入发卡范围,实现对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对象的覆盖。建设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并逐步向部、省两级归集,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中的广泛应用,推动其在公共就业服务、人事管理、劳动关系等业务中的应用。建立社会保障卡跨地区接入机制,逐步实现全国通用。在确保社会保障卡主体地位不变、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管理体制不变前提下,稳步推动社会保障卡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拓展。推动社会保障卡信息服务落到城乡社区。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的规范管理,保证发卡质量,提高用卡安全性。

专栏3 社会保障卡建设

01
社会保障卡发放


建立社会保障卡发放调度制度,推动社会保障卡向各类管理服务对象的覆盖。建设部、省、市三级社会保障卡管理平台和管理系统,实现对社会保障卡的规范管理。

02
社会保障卡应用


全面实现就医费用持卡即时结算,通过加载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对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和就业优惠待遇发放等工作的支持;逐步推进跨地区用卡,使社会保障卡成为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异地就医结算、就业服务管理异地信息共享等跨地区业务的重要身份凭证和基础支持手段。

03
持卡人员数据库建设


借助发行社会保障卡,统一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以省级为重点,建立部、省、市三级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保证资源信息唯一性,推进社会保障卡跨地区应用。建立全国黑名单数据库,为社会保障卡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04
制度建设


制定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重要制度性文件,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卡的法律地位。制定社会保障卡系列标准规范。




(二)加快业务系统建设,实现业务全程信息化和精确管理

1.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为龙头,大力提升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领域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开发应用,支持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援助、劳动力资源调查、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政策性补贴经办等各项业务经办工作,实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业务全程信息化。开发全国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上为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农村实用人才、流动人才、国际职员、全国“三支一扶”大学生等人事人才管理,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资福利管理等业务提供支持,提高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协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与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国公务员报名考试平台,为全国、行业及区域性报名考试提供技术支持。

2.以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险领域信息化建设步伐。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为依托,加快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支持城乡各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根据政策发展逐步扩展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支撑;基本实现统筹地区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医疗行为监控,支持医疗付费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用衔接,推进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工作;加快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信息化支撑;促进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管理的应用衔接;加快对内控、稽核、绩效考核、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实现社会保险反欺诈监控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业务和基金财务系统一体化建设。

3.以劳动监察“两网化”为突破口,推动劳动关系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用工备案等劳动关系领域应用系统建设,实现各项劳动关系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成一体化的劳动关系信息系统。按照“两网化”工作要求,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各级监察机构及监察网格的执法维权提供支持。建设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办案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争议处理的服务水平。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建设和应用,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劳动关系与就业、社会保险等应用系统的集成整合,实现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动态监控,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4.加快建设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建设和应用,全部地区接入部级平台,实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电子化业务模式和地区间的资金结算服务。加快推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应用,由部分地区起步,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协作服务。加快研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相关信息标准和协作机制,普遍完成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并建设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地区间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信息交换和地区间的资金结算服务。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待遇状态比对服务系统,研究信息采集和服务模式,并逐步向其他险种业务扩展,对社会提供有效服务。建立就业信息共享与发布平台,为跨地区就业提供信息支持。

专栏4 业务领域拓展计划

01
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信息系统


建设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全国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与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国公务员报名考试平台。

02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本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本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本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系统等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探索建设全国集中的基础养老金管理信息系统。

03
劳动关系信息系统


建设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系统、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信息系统。

04
跨地区业务信息系统


建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和待遇状态比对服务系统;建立就业信息异地共享与发布平台。




(三)推进信息化应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监管决策能力

1.大力推进基于互联网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完善网站的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功能,在保障业务系统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创新经办服务体制。全面推进网上求职招聘、网上申报审批、网上考试报名、网上远程培训、网上咨询查询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网上服务,形成“网上受理—协同办理—网上查询”的服务模式。

2.加快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和基层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建设,拓展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将服务范围从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业务领域逐步向所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域扩展。推进短信服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中的应用。建立部级电话和短信呼入交换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信息资源库,形成“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信息系统,研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基层信息服务平台。探索政府网站、电话咨询服务、基层信息服务联动,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



专栏5 信息服务能力提升计划

01
网上公共服务


建设基于互联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网上促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信息服务、远程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考试报名服务、社会保险查询申报服务、行政审批服务等,以统一的门户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02
电话咨询服务


建立部级电话和短信呼入交换平台,在此基础上,依托部、省、市三级网络,实现各级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互联互通。

03
基层信息平台


依托劳动99、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等核心业务系统,建设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支持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服务机构完成基层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劳动关系等业务的办理。

04
自助服务


研制并推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在经办大厅、基层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等服务场所,通过自助一体机提供各项自助服务。




3.提升对宏观决策和基金监管的支持能力。建立完善联网数据采集上报机制,搭建部、省、市三级联网应用平台。继续推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业务和基金财务等各项联网监测应用,并逐步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和基金财务数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业务数据的联网采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人事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类人员的就业状况信息、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人事档案信息的统一上报和异地交换。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推广电子统计台账,完善对常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持,有效提高统计信息生产能力和统计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开展主题分析、数据展现及预警预测,建立仿真分析模型,为决策提供数据依据。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加强联网应用,为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提供应用支撑平台。

专栏 6 决策支持和基金监管能力提升计划

01
监测分析信息系统


建设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基金财务信息、就业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等各项监测分析系统,搭建部、省、市三级联网应用平台。

02
统计调查平台


升级常规统计软件,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与调查信息化工作平台,对统计调查、社会保险基金报表、规划计划的落实评估提供集约管理。

03
宏观决策支持系统


建设包括决策支持系统、就业形势分析系统、政策仿真系统、政策评价系统等在内的宏观决策系统。

04
基金监管应用系统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扩大系统应用范围,逐步将《社会保险法》所涵盖的社保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四)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1.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发展需要和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完整的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标准、信息资源标准、应用服务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等。加强标准体系的宣传贯彻,推动其在信息化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建立标准体系执行状况检查机制,提高标准的执行力度,确保信息系统的标准统一。

2.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系统内部及系统间的数据整理、整合工作,进一步完善联网数据采集规则,在业务经办、数据转换、数据上报等各个环节把好数据质量关,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衔接性。建立并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标准,有效运用联网数据质量检查机制,加大生产系统数据标准规范执行力度,逐步核实、记实业务数据。逐步建立与国家人口库、法人库的信息交换机制,支持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基础信息核准。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统筹考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对外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共享逻辑区域和对外信息共享集中库。适应业务发展需求稳步拓宽对外信息共享的业务范围,在部一级实现与人口、法人、信用、统计等基础国家信息资源的信息共享,并以部级为中间平台,进一步实现与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换。继续推进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交换,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邮局、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及财政、民政、公安、组织、教育、工商、编制、军转、计生、残联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为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数据支撑。

专栏 7 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01
基础设施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络建设和管理规范,包括IP地址规划、域名规范、运行维护管理规范等;制定社会保障卡系列规范。

02
信息资源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和单位基础信息标准、各业务领域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各业务领域联网监测指标体系;制定决策支持模型和指标体系。

03
应用服务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标准规范;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电子化流程、数据交换和系统接口标准;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绩效评价标准规范等应用标准。

04
信息安全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络信任体系标准、等级保护实施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安全体系规范、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等信息安全标准规范。




(五)加强系统安全体系建设,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已建信息系统的定级整改和测评。加强信息安全基础性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在统一的安全保护策略下具备抵御大规模较强恶意攻击的能力。建立部、省两级信息安全监控中心,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安全通报、应急响应和信息安全检查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的培训和宣传力度,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建设统一的电子认证体系。全面开展部、省两级电子认证系统建设,构筑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络信任体系。大力推广电子认证系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的集成和应用,对于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全面使用数字证书。建立电子认证系统运维保障和服务流程体系,形成完善的面向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数字证书发放管理机制,基本完成业务人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3.全面启动灾难恢复体系建设。统筹规划部、省、市信息系统灾难备份系统建设范围、灾难恢复目标、策略和等级。建设部、省两级灾难备份中心和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重要信息系统的灾难备份系统,提高重要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性和业务服务连续性,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和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制定运维管理制度、应急响应预案和灾难恢复预案并定期培训和演练。

专栏 8 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计划

01
基础安全防护系统


按照等级保护要求,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5类安全技术方面,建设基础安全防护系统。

02
电子认证和应用安全支撑系统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为依托,利用密码技术,建立全国统一、布局合理、保障有力、运行有序、安全可靠的部、省、市三级电子认证体系,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应用系统提供有效的身份鉴别、信息机密性保护、信息完整性保护、抗抵赖等安全机制,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的应用安全支撑能力。

03
灾备中心和灾备系统


建设部、省两级灾备中心。部级同城灾备中心作为部业务专网和外网重要应用的应用级或数据级灾备中心,部异地灾备中心作为部和省业务专网重要应用的数据级灾备中心。省级灾备中心作为省业务专网和外网重要应用的应用级或数据级灾备中心,同时作为本省省内各地市业务专网重要应用的应用级或数据级灾备中心。地市级原则上不建灾备中心。

04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电子认证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灾难恢复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系统持续性运行的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金保工程二期立项

完成金保工程二期全国统一立项工作,统筹“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需求,将社会保障一卡通、应用开发、硬件升级、网络建设、安全体系建设等主要建设任务,统一纳入到金保工程二期中,通过金保工程建设项目这一载体,将《规划》落到实处。

(二)形成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格局

指导各地完成本地项目投资概算,形成稳定的建设资金投入渠道,适当增加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力度。扩展信息化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多方筹资,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资金投入格局。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等财政预算科目,保证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的持续投入。提升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重大项目实施办法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督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四)进一步理顺信息化工作机制

全部地级以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为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探索建立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信息化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良性互动。完善政策制定及业务调整的技术论证机制。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配合,逐步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加强各级信息化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化考核机制。

(五)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多渠道培养与高起点引进并举,壮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队伍。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培训长效机制,强化对信息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既懂技术又熟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探索建立适合于信息化队伍的激励机制,为信息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全系统业务人员,特别是基层业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提高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加强与技术服务商的合作和规范管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力度

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成效的宣传力度,注重舆论引导,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实效,提高社会各界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营造有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和宣传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工作交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和带头作用。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4]001号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为规范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我司制定了《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四年一月二日

附件:

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形式审查要点。

  第二条 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示范工程条件和申报程序的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照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的评审要求对示范工程进行审查。

  第三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程序、示范工程资格、示范技术、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编制计划、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编制计划的审查等。

  第四条 申报程序审查

  (一)《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申报单位的申报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二)《申报书》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建设部直属单位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单位签署的推荐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第五条 示范工程资格审查

  (一)示范工程应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具有普遍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

  (二)示范工程必须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满足节能、节水、节地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示范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工程。拟建和在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完成有关工程审批手续,已竣工的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六条 示范技术审查

  (一)示范工程成套技术审查。

  1、综合技术示范工程应先确定工程的关键技术领域,再选择与之相应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组成多个技术体系,形成综合成套技术,作为综合示范技术;

  2、专项技术示范工程应先确定某一关键技术领域(如建筑节能)或依托某一类新技术的新的工程类型(如钢结构住宅),再选择与之相应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组成专项成套技术,作为专项示范技术;

  3、单项技术示范工程应选择一项重大的先导性技术或量大面广的新技术作为示范的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技术配套形成单项成套技术,作为单项示范技术。

  (二)示范技术基本要求审查

  1、示范技术中的关键技术一般应为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其技术依托单位应与发布的单位一致;

  2、示范技术中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不是前述推广项目的,应经过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建设部直属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单位组织的技术论证,并应在其签署的推荐意见中予以说明;

  3、选用的示范技术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必须通过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组织的论证。

  第七条 申报单位资格审查

  (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院、施工安装单位或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其中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至少应与前述某一类单位共同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实施申报示范工程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

  第八条 申报材料(有关要求见《申报书》)审查

  (一)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书》;

  (二)必须按要求编写《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可行性报告》;

  (三)必须提供示范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示范工程开(竣)工审批文件必须符合要求;

  (五)申报单位实施示范工程的市场准入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条 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编制计划审查。

  (一)申报单位可以编制示范技术中的示范技术体系或示范关键技术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并提出相应的编制工作计划;

  (二)申报单位可以编制示范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及操作手册,并提出相应的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条 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编制计划审查。

  编制的指南应对与示范工程同类的工程应用新技术具有指导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类工程应推广应用的成套技术

  1、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关键技术领域

  2、应推广应用的技术体系

  3、各技术体系中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

  (二)推广应用中的技术难点和相应的操作要点

  (三)推广应用中应重视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四)技术经济分析

  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提高工程质量、功能、性能、工效和节能、节地、节水及减少劳动强度、降低造价等方面与采用传统技术进行比较分析,总结采用新技术的综合优势、取得的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

  第十一条 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申报示范工程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形式审查要点由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形式审查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