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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31:24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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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明电 交公路发【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确保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有关具体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免费通行的组织保障工作
  今年国庆节是《通知》印发后第一个实行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重大节假日,做好今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
  尤为重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会同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印发后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分析和提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预案。同时还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和关联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要求,加强沟通协商,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把好事办好”的要求,全力确保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开好头,起好步。
  二、统一口径,进一步明确免费通行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省(区、市)在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时,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确保政策统一、口径一致、操作流程统一规范。
  一是确保免费时间统一。根据《通知》要求,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每年的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今年中秋节与国庆节连休。按照《通知》规定,2012年的中秋节当日应视同国庆节连休日实行免费。据此,今年国庆节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时间统一明确为:9月30日00:00至10月7日24:00。
  二是确保免费通行车辆范围统一。根据《通知》要求,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避免各省(区、市)免费车辆范围不一致而引发新的矛盾。
  三是确保现有收费公路运营管理模式不变。在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期间,各地高速公路收费站(点)仍应实行“入口领卡、出口收卡”的收费管理模式。对于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原则上在入口发放通行卡,在出口时收卡免费放行。实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的收费车道,应继续开通运行ETC专用车道,并通过ETC系统升级改造等方式,在确保ETC车辆不停车通过的同时,确保小型客车在免费期间驶离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时显示通行费交费金额为零。
  三、综合施策,切实做好免费通行期间交通保畅工作
  今年国庆节长假为期八天,又是第一个免费的重大节假日,预计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公路交通流量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公路尤其是收费站周边区域出现交通拥堵的程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在全力做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同时,积极做好公路交通保畅通工作,避免出现严重的交通拥堵现象。
  (一)合理利用现有收费车道。为确保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提高公路收费站点的通行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结合重大节假日期间对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特殊要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确保过往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一是各公路收费站点遇到车流量骤增时必须增派收费人员,开通所有的收费道口,尽力保障车辆便捷通行。必要时还应及时调整上、下行方向的收费车道,增加流量较大方向收费道口数量,最大限度满足车辆通行需求。
  二是对于交通流量较大且有条件的收费站,要合理规划现有收费车道,并尽可能统一在收费广场的左侧设置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专用通道,实现收费车辆与免费车辆分车道通行,避免车辆在站前混行拥堵。特别是对于货车等其他需要交费通行的车辆,应保证有足够的收费道口,以保障其快速、优先通过收费站。
  三是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便携式收费设备,并配发至交通流量较大的公路收费站。各收费站要根据过往车辆的数量和拥堵程度,及时启用“复式收费”,提高发(收)卡的效率,提高车辆通过收费车道的效率。
  四是对于在重大节假日免费期间交通流量大、但ETC车道使用率较低的公路收费站,要在ETC车道增加工作人员,采取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在确保ETC车辆不停车通行的同时,引导部分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快速通过,提高ETC车道的使用效率。
  (二)做好收费站广场的交通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派路政、收费管理人员,并协调公安交警部门适当增加警力,共同加强收费站的现场管理和交通疏导,确保过往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一是对于进入收费广场的车辆,要提前进行交通疏导和分道行驶,引导小型客车及其他免费车辆提前靠公路左侧车道行驶,引导货车及其他交费车辆提前靠公路右侧车道行驶,避免交费车辆和免费车辆在收费站广场混行并频繁更换行驶车道,从而加剧收费站前的交通拥堵。
  二是加强收费站广场的交通疏导工作。严禁车辆在排队进入收费站前加塞、随意变更车道,并督促车辆通过收费站后快速驶离收费广场,禁止车辆在收费广场附近停车、等靠,以确保收费站周边区域交通畅通有序。
  三是协调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公路交通行车秩序维护和安全监管,规范车辆驾驶行为,督促、告知货车应靠右侧车道行驶,不得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严厉整治违规占用紧急停车带、违规停车、违规超车、违法超限超载等不良和违规驾驶行为,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三)加强公路交通信息发布与交通诱导工作。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路网中心平台的作用,通过网站、广播、电视、交通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公路路况、公路气象、交通管制、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等相关信息,引导车辆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及时调整出行路线,避免在公路上出现集中拥堵等现象。
  二是各地要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发布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的有关政策措施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三是各公路收费站要在收费广场前的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指引车辆分车道、分车型进入收费站。设置有小型客车免费通行专用通道的收费站,还应在收费广场前的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预告标志(有关临时交通诱导标志牌的制式部将另行印发)。
  四是加强国庆节长假期间路网运行监测与交通流量观测工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路收费站点,应加强公路断面交通量、车辆类别、平均速度、阻断信息、拥堵信息等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及时统计汇总国庆节长假期间公路交通流量(含流量、车型、时间、收费额、免费额等)有关信息。
  四、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免费通行期间的各类应对措施
  (一)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公路收费站进行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路网安全有序运行。
  (二)强化公路养护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公路病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技术水平。同时合理安排养护施工作业计划,尽可能保证养护施工在节前完成。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地原则上应暂停所有影响公路正常通行能力的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确需进行养护施工的,必须做好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交通疏导和便道设置工作,同时还应提前向社会发布相关施工信息。
  (三)强化省际沟通协调。对主要运输通道省际交界处经常出现严重交通拥堵、以及实施高速公路跨省联网不停车收费的区域,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跨省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路网监控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行动一致、信息互通。特别是同一公路省际交界处的相邻收费站和共建收费站,双方应充分协商,切实做好配合工作。省界共建站要对免费车辆互为代发卡,确保免费政策统一、操作流程统一、交通管制和疏导措施信息即时告知。必要时还要共同商定实施相互临时借道等措施。
  (四)强化部门应急联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收费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公安、医院、景区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路警联合办公模式,建立部门间联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要协调公安部门,在容易出现交通拥堵的大中城市周边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以及景区附近的收费站增派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力度。一旦出现严重拥堵事件,要及时发布信息并提前实施车辆分流。要加强与景区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在通往景区的公路沿线,及时发布景区旅客以及道路拥挤有关信息,提前引导游客调整行程,避免加剧景区拥堵。
  (五)强化公路清障救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巡查,投入足够的专业清障机械设备,一旦发现有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情形,要快速开展公路清障工作,尽可能减少障碍物以及事故车辆对公路交通的影响。收费站出现各类收费纠纷事件,应立即启用快速处理机制。对于公路收费站、服务区以及公路沿线出现车辆聚众强行闯卡、恶意滞留的车辆,要及时报告,并尽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强化服务设施保障。各地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超市、餐饮、卫生间、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确保相关设施功能完好,食品、油料供应充足,车辆维修快速便捷,环境整洁有序,为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文明、满意的基本服务。
  请各省(区、市)于2012年10月8日18:00前将本地区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情况、公路交通流量以及免费额等有关情况汇总报送到部公路局、路网中心。
部公路局联系人:燕 科
  部路网中心联系人:董雷宏
联系电话:010-65293705,65292992(传真)
电子邮箱:lkxx@mot.gov.cn



交通运输部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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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贸促会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贸促会


民政部、中国贸促会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贸促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支会、行业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作为全国性的民间商会自一九五二年成立以来,已同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协会、工商企业界、经贸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业务合作关系。经过长期工作,该会的各地分会也同国外对口商会、协会、工商、经济贸易组织建立了友好
的合作关系。贸促会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对内,总会承担国务院交给的工作任务;对外,贸促会及其分会作为民间团体开展经济贸易业务活动。考虑到中国贸促会这一团体的特殊性以及对外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中国贸促会( 中国国际商会)各地分会、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 宓羌堑挠泄厥乱送ㄖ缦拢?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的规定,中国贸促会各地分会、支会,中国贸促会各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各地国际商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各行业商会,为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
,按现使用的名称,向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事宜;中国贸促会各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各行业商会,向民政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中国贸促会各地分会、支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各地国际商会,自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当地民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990年4月2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专家委员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行领导批准。现予颁发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推动宏观经济决策和投融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国家开发银行的咨询机构,是行领导的智囊团。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地区布局政策、金融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行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秘书长兼任。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1、研究国家开发银行的发展方向、方针、战略及其实施方案,为国家开发银行履行政策性投融资职能服务。对关系到我行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体制改革、国际金融等重大课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对策和建议。
2、研究与国家开发银行有关的金融、贷款倾斜等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国家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中与国家开发银行有关的产业政策、地区布局和重点行业发展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接受行领导委托,对国家开发银行所承担的重大项目的贷款评审、竣工验收、总结评价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对国家开发银行在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急难问题组织专题研讨,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
4、接受行领导委托,参与国务院交办的重大项目的调查研究。
5、为国内外投融资机构和国内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6、组织开展投融资领域有关业务和学术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对口组织的有关业务和学术活动。
7、团结、吸收和聚集一批国内外优秀专家,特别是金融专家,同时促进、培养和激励优秀人才的成长。
8、办理行领导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专家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通报组织和人事变更情况;根据行领导要求,讨论有关宏观经济政策和其它重大问题。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按照行业划分,亦可根据产业、经济大区或任务划分。专家组应密切与有关业务局的联系,并提供咨询服务。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本组的业务工作及日常活动。
根据业务需要专家委员会可组建课题组,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备案,课题完成即告取消。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的条件。热爱祖国,作风正派;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投融资业务,有较强的调研能力;在工作中作出较大的成就和贡献;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专家委员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宏观经济研究,为促进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发展,不断作出贡献;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在科研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促进金融科研队伍建设;参加国家开发银行及专家委员会活动,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承担开发银行及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任务。
对开发银行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专家委员候选人(含行外及外籍专家候选人)有提名权;在专家委员会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国家开发银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九条 增聘专家委员。增聘专家委员每年进行一次,增聘的名额和外聘专家的选聘办法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增聘专家委员,不受理本人申请。专家委员候选人由专家委员提名。对每次增聘,每位专家委员提名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两名或两名以上专家委员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
对候选人的评审,由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行业专家进行,并提出评审意见,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批准,聘为专家委员,并通告全体专家委员和行内外有关单位。新增专家委员,由行长(专家委员会主任)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根据需要,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可以解聘;专家委员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接到续聘通知的,自行解聘。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规,危害国家开发银行利益和荣誉,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和决定撤销其专家称号并通报全体专家委员,并通知行内外有关单位。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是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纳入行机关编制,挂靠在办公厅,业务工作受专家委员会领导。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1、根据专家委员会的章程,拟定有关制度及办法;起草和整理有关报告、协议、纪要等文件;收集、整理、编印专家刊物。
2、管理专家委员会技术档案及有关文件,整理有关资料,建立和管理信息库、数据库、资料室和图书室,保证专家调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3、根据专家委员会领导要求,协调、联络和安排专家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办理有关行政事务。
4、管理专家经费,制作财务报表。
5、管理专家委员会资产。
6、管理专家委员会印鉴,出具函件证明,办理专家接收、解聘手续;负责与人事、党委及有关厅局的业务联系,落实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布置的工作。
7、完成专家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活动经费单列,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年度核拨。对所承担课题的研究费用另行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刊 物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不定期编印《专家建议》,用以刊发专家建议、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提交专家委员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