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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6:48:16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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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 [2012] 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10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93)

附件: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1:附件1企业设计中心申请表1.doc
附件2:附件2企业设计中心复核表1.doc
附件3:附件3工业设计机构申请表1.doc
附件4:附件4工业设计机构复核表1.doc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央企业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申 请 表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企业名称(盖章):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一、申报企业情况(一)
单位:万元、万美元、个、%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企业地址
基本情况 所有制性质 职工人数
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银行信用等级
企业是否属于 □上市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联系方式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
申请联系人
上年度指标 营业收入 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 出口交货值
R&D支出
专利
情况 类别 申请数 授权数 备注
专利总数
其中:发明专利
主要产品 产品名称 产能 上年度产量 国内市场占有率



申报企业情况(二)

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建设情况
获国家级、省部级
科技奖情况
参与制订国际、
国家标准情况
质量品牌建设
情况
承担国家重点
工程或项目情况
履行社会责任
情况
企业未来两年规划情况
重点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主导产业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质量品牌建设等有关规划情况
二、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一)
单位:万元、平方米、个、%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场所面积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运营模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人员构成 管


员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从业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
近两年主要指标 20 年 20 年 两年总额
投入情况 投入总额
占企业R&D支出比重
其中:设计人员经费支出
运行情况 中心运营经费支出
其中:培训费用
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
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
其中:完成项目数
产业化项目数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数
其中:产业化成果数
专利数(申请/授权)
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
外观设计(申请/授权)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
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二)
单位:万元、%
设计成果获奖情况
获奖作品 奖项名称 获得时间 授奖部门(或机构)



主要设计成果
项目名称 客户企业 完成交付时间 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



主要硬件设施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价值 设备完好率 使用情况



主要软件
软件名称 数量(套) 价值 使用情况 备注





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三)
中心运营等有关情况
重点是中心的组织体系、运营模式、产学研合作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有关情况
中心今后两年目标与规划情况
重点是中心今后两年创新建设、有效投入、设计成果等主要指标,和组织体系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和措施等情况

工业设计中心情况(四)

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主要成员情况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国 籍
公司职务 联系电话
职称学历 专业职称
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经历及成绩
从事工业设计领域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取得的成绩

注:本表由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2-3位主要成员填写



附件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复 核 表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企业名称(盖章):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复核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复核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复核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2.本企业自愿提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复核工作提供方便。
3.本企业所提供的复核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一)
单位:万元、平方米、个、%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基本情况 资产总额 两年净增
职工人数 两年净增
场所面积 两年净增
中心性质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人员情况 管


员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从业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
复核期主要指标 20 年 20 年 两年总额
投入情况 投入总额
占企业R&D支出比重
其中:设计人员经费支出
运行情况 中心运营经费支出
其中:培训费用
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
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
其中:完成项目数
产业化项目数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数
其中:产业化成果数
专利数(申请/授权)
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
外观设计(申请/授权)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二)
单位:万元、%
复核期设计成果获奖情况
奖项名称 获奖作品 获得时间 授奖部门(或机构)



复核期主要设计成果
项目名称 客户企业 完成交付时间 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



复核期主要新增硬件设施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价值 设备完好率 使用情况



复核期主要新增软件
软件名称 数量(套) 价值 使用情况 备注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三)
中心运营情况及贡献
重点是中心运营情况,主要业绩,在行业内的水平和引领作用,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等情况
发展目标完成和规划实施情况
重点是中心两年来(对照《申请表》)创新建设、有效投入、设计成果等指标完成情况,和组织体系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实施情况,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符合性
其他相关情况

省级主管部门评价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申 请 表
(工业设计企业)




工业设计企业名称(盖章):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工业设计企业情况(一)
单位:万元、个、%
工业设计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所有制性质 信用等级
企业是否属于 □上市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服务领域
人员构成 管


员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从业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
近两年主要指标 20 年 20 年 两年总额
经济指标 公司营业收入
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
及占比
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
工业设计成果 工业设计项目完成数
承担服务外包项目数
其中:承担国外项目数
专利数(申请/授权)
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
外观设计(申请/授权)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
工业设计企业情况(二)
单位:万元、%
设计成果获奖情况
获奖作品 奖项名称 获得时间 授奖部门(或机构)



主要设计成果
项目名称 客户企业 完成交付时间 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



主要硬件设施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价值 设备完好率 使用情况



主要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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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6〕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市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民主、公开和公众参与;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六)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细则、规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以冠以“实施”两字。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用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或篇幅较长的规范性文件外,一般不分章、节。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该保持协调和衔接。
  第九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但市政府及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五)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事先将规范性文件及其起草说明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原则上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十三条 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上一年10月底前,按程序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和研究论证,拟订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已经基本成熟,拟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起草完成的时间和报请市政府审议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补充论证,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部门应当自觉维护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未纳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组织起草。
  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对重要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也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以由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九条 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受托人,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委托项目,征求起草方案,择优确定受托人。
  受托人确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应当组成3人以上的起草小组,并确定起草小组负责人。
  委托起草所需的费用,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条 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之前3个月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不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并将说明报告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能界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组织实施主体和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就文件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制定预防和补救措施。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对起草部门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时,应当同时说明修改的依据或者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本部门印章后,于接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回起草部门;逾期不按规定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予以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并可以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的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负责起草的部门报送审查。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负责起草部门的行政首长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起草说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主要包括:送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有关部门争议问题的协商情况和送审建议等。送审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有关材料一般包括:征求意见原件、调研报告、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外地有关的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我市现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是否已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确立的制度措施是否与我市的实际相符合,是否具有可行性;
  (六)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达等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审查任务。
  第三十条 经初步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当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
  (二)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补正的。
  第三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决定暂缓审查并通知起草部门,待条件基本成熟后再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经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书面告知退回的原因,待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完善后再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三)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和体例要求,或者文件的文字技术有重大错误或重大缺陷以至妨碍对文件的准确理解的;
  (五)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没有依照本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或进行论证,或公开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范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起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举行听证会的,可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听证会。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市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就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被确定参加听证会或论证会的部门,应按要求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参加;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代表本部门发表负责任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协调、决定。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起草部门应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说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汇报审查意见,并对市政府领导的审议意见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再审同意后,报请市长签署,并以市政府令或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文件名称、通过日期和公布日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需要在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提请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时特别予以说明。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威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威海日报》应当全文刊登。
  第四十三条 凡未经市政府同意或未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执行机关不得执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负责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解释,应事先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规范性文件解释的请求。
  第四十六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和理解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解释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审查修改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规定向省政府备案。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修改决定公布之日重新公布新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五十一条 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清理,并向市政府报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制定的新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国家现行政策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因规范的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
  第五十二条 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议市政府予以修改或废止,或者直接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一)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关征求意见的程序规定,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公众意见的;
  (三)公布前报送审查并作为文件制定依据的材料严重失实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2日公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威政发〔1999〕16号)同时废止。


印发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129号




印发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日


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4]794号文《关于上报2004年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总结和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防治方案的通知》、哈密地区哈地国土资发[2004]255号文〖关于转发《关于上报2004年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总结和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防治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和我市二○○四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检查实际情况,以及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我市《2005年度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加强领导、建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做好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哈密市已成立了以李江副市长为组长,国土资源局王德荣局长为副组长,国土资源局、建设、水利、交通、旅游、防洪办、环保局、气象局、安监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且各局明确职责。结合市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在对市域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发生时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地质灾害的形成主要与暴雨、融雪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相关的特点,确定2005年度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重点防治区,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治理方案和措施。建立完善全市群测群防体系,将防灾任务落实到各乡、镇、场、矿、单位,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负责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从服务做起,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在地质灾害管理方面的职能。逐步完善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以达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目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哈密市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根据以往的巡查、调查工作,哈密市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如下:
(一)哈密市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流域,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
(二)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
(三)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地段,潜在泥石流等灾害。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潜在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
(五)三道岭煤矿区、雅满苏铁矿区、大南湖煤矿区等是地质灾害一般防范区。潜在地裂缝,地面塌陷,采坑边坡滑坡,沙尘暴等灾害。
三、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一)哈密市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流域,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
老哈—巴公路段由于以往采石采土距公路较近,路边岩体已有松动,在汛期如遇洪水或大雨侵蚀的作用,可能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从而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行和人员伤亡。
新哈—巴公路山区段由于修路时引起路边岩体松动,加之削坡不足,采取的加固措施不够,在汛期和溶雪期,时有岩块、砾石、泥沙滑落,影响交通和人身安全;汛期中的暴雨和洪水,极有可能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从而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行和人、蓄伤亡。
(三)兰新铁路、国道312线路段:
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等段,由于在修建铁路和公路桥涵时,预计雨量偏少,设计的桥涵孔径偏小,桥涵的数量偏稀,致使铁路和公路沿线的洪灾,泥石流灾害频频发生,特别是红旗村—哈密,哈密—了墩段沿铁路旁分布有坎儿井,由于洪水灾害而引发地面塌陷,了墩—十三间房段由于上游基岩比较裸露,储水能力差,一旦出现暴雨,将会形成洪流,冲毁铁路。国道312线梯子泉至一碗泉之间的乏马滩一带也是洪灾多发区。预计今年汛期及今后以上地段仍是洪灾的易发地段,易引发泥石流,地面塌陷,铁路和公路路基被没陷等灾害,从而造成坎儿井遭破坏,路基被毁而影响兰新铁路和国道312线的正常运行和人员伤亡。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一带:
因山顶常年被冰川和积雪覆盖,在汛期和炎热的夏季,可能由冰雪融水,雨水加上重力的作用而诱发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给居住在山下的农牧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五)市郊一带的砖厂、砂石场:
市郊的砖厂、砂石场主要集中分布在陶家宫乡、二堡乡、北出口国道两侧、哈巴公路西侧,距市区较近,目前大多砖厂生产管理不规范,乱堆废料,也未经压实,土质疏松,加上土地复垦程度低,在干燥多风的4—5月,泥土飞扬,形成大量的浮尘,是形成砂尘暴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六)三道岭露天煤矿采区:
三道岭露天煤矿非工作帮自七十年代建矿以来就出现了滑坡,而1995年4月9日发生的滑坡尤为严重,造成滑坡的原因:一是削坡不够;二是重力的作用;三是地下水的影响。目前有约350万立方米的滑体在春季解冻或汛期将会滑落,给露天矿的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七)南湖乡:
大南湖乡位于库姆塔格沙垄北端,气候干旱、多风、昼夜温差大,年降水量极少。近几年受全球大气候变化的影响,风沙天气增多,致使该乡农田沙漠化、农田面积逐年减少,同时农田中的有机质及氮、磷、钾等被风吹走,造成农田养分损失、肥力降低,这不但对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形成很大影响,也对人类生存环境产生巨大威胁,改变该乡的地质环境,控制农田沙漠化的扩大,已迫在眉睫。
(八)南湖煤矿区:
大南湖煤矿位于库姆塔格沙垄北端西侧,由于气候干旱、温度高、年降水量极少。自50年代以来煤炭自燃时有发生,产生地裂缝,形成地面塌陷,造成资源浪费,并给过往车辆、行人造成安全威胁。
(九)雅满苏露天矿采区:
雅满苏铁矿开采始于60年代,现露天采坑深度已达50多米,受采矿爆破作用的影响,使采坑边坡岩石松动,随着采矿深度的增加,采坑边坡岩石压力不断增大,致使采坑边坡岩石出现裂缝,于2004年5月10日发生滑坡,滑坡量达2万余方,造成矿山停产、运输道路改道。
(十)市域内各矿山:
到目前为止市域内的矿山已有190多座,由于人为和自然原因,在矿山崩塌、冒顶、片帮、跑水、自燃等灾害有发生,企业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监测预防治理措施不落实,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域内的各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按照“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必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防灾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已成为矿山企业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四、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每年的(4—10月份)主要汛期。特别是汛期的(4—9月份)降雨集中,石城子河、二道河,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地段,铁路和公路沿线的洪灾,泥石流等灾害。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三道岭煤矿区、雅满苏铁矿区、大南湖煤矿区等是地质灾害一般防范区。地裂缝,地面塌陷,采坑边坡滑坡,沙尘暴等灾害。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根据“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及以往的巡查、调查工作,哈密市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制定如下。
(一)石城子河、二道河河谷段防治措施:避让、搬迁、监测、工程治理等措施。
工作安排:由哈密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防洪办联合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天山一带各河谷进行全线巡查,重点是石城子河、二道河河谷段的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区段,由水利局、防洪办负责河谷危险边破的加固和排除於砂及疏通桥涵河道,对河水流量进行长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天山乡负责石城子河、二道河下游的搬迁工作,并建立“群侧群防”体系,加强村民自救能力。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汛前、汛期的巡查、应急物资储备、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和灾情速保制度。如有险情及时上报防灾领导小组。
(二)哈—巴公路段防治措施:具体由哈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1)天山中高山区段采取工程措施处理危岩边坡,放坡削坡要达到设计要求,松散地段要进行加固;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及过往车辆注意安全,雨天禁止车辆在危险地段停留。(2)公路两侧200米内禁止采石取土。(3)及时清理堆积的废碴,排除隐患。(4)对路基进行加固并疏通桥涵河道。
工作安排:由哈密市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联合在汛期到来之前对新老哈—巴公路进行全线巡查,重点是山区段的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区段,具体由哈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危险边坡的削坡和加固,并设立警示牌,对阻塞的桥涵河道及时进行疏通清理。养路工人平时应加强巡查,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兰新铁路,国道312线路段防治措施和具体工作:
铁路、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对管辖地段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防洪措施,要根据历史和近年来的洪水流量记载,重新设计修建桥涵,并疏通现有桥涵、渠道,保证泄洪通畅;对有些路基要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其抵御洪水的冲刷能力;在其上游修筑排洪渠道,以确保铁路和公路的安全畅通。哈密市国土资源局、铁路和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汛前汛期的巡查和预报工作。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一带防治措施:避让、搬迁、监测和工程治理。
具体工作:由西山乡和德外里乡负责,对居住在山区的农民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农牧民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和雨季河谷水量监测,发现险情及时预报,做好隐患区附近居民的搬迁工作。发现灾情及时报告市防灾领导小组。
(五)市郊一带的砖厂、砂石场防止措施:①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协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对违法占用土地和耕地乱采滥挖行为,违法开采生产、经营的砖厂、砂石场依法取缔。②规范砖厂、砂石场的管理,防止乱采滥挖;③坚持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同时要加强砖厂、砂石场所在地乡村干部群众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明确砖厂、砂石场开发治理责任,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监督力度。
(六)三道岭露天矿采区防治措施:具体由哈密煤业集团负责预防治理工作①要成立防灾领导工作组,制定防灾工作措施;②继续采用清方减压,疏通老窑水的方法。③对滑坡区要设置警示牌,派专人24小时观察预警。④一旦发生滑坡就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疏散人员,撤离设备,绝对不能造成人员伤亡。国土资源局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七)南湖乡防止措施:①首先应从解决该区缺水问题入手,遵循地下水、地表水联合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确定上游地区的用水配置方案,特别要充分发挥相关水利工程、设施的作用,以改变大南湖乡一带的干旱、缺水现状;②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增大防护林带的种植面积,保护天然植被,提高抗风防沙能力;③在农业上,应根据现实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农业作物布局,采用先进节水灌溉技术,确保生态环境用水。具体工作由南湖乡负责。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八)南湖煤矿区防治措施:具体预防治理工作由矿区所在的探、采矿权人负责。①加强矿山监测,发现煤炭自燃苗头及时上报;②对已发生的煤炭自燃区和产生地裂缝,地面塌陷区域,要及时采取填埋、压砂等有效措施阻断空气流通;③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加强对矿区的保护。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部门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九)雅满苏露天矿采区防治措施:
雅满苏铁矿开采始于60年代,现露天采坑深度已达50多米,受采矿爆破作用的影响,使采坑边坡岩石松动,随着采矿深度的增加,采坑边坡岩石压力不断增大,致使采坑边坡岩石出现裂缝,企业加强矿山。
(十)市域内各矿山防治措施:
各矿山企业(探、采矿权人)具体负责各自管辖矿山(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①按设计要求,合理、科学开采;②领导重视,加强防灾安全工作,矿山设专职安全监测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③合理堆放废渣,清除已堆放在矿体上盘的荷载;④井下开采矿山做好通风工作,合理布置安全矿柱,对顶板不稳固岩层应打锚杆加固;⑤加强日常的监测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5年度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管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确立地质灾害预防责任人,认真落实防治措施,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监测,及时预报,提前防治,切实做好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