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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代收代扣公用企事业个人缴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2:44:56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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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代收代扣公用企事业个人缴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2]63号


常州市代收代扣公用企事业个人缴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项代收代扣公用企事业个人缴费业务管理,维护公用企事业费缴费人、金融机构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本市金融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代扣公用企事业个人缴费业务(以下简称代收代扣业务),是指使用本市各发卡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含活期储蓄存折)为支付介质,代理各公用企事业单位向个人持卡人收取各类公用企事业费用,以及本市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直接受理个人客户以现金等支付方式,代理各公用企事业单位收取各类公用企事业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 办理代收代扣业务的各发卡机构必须遵守其银行卡的有关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收代扣业务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天然气费、管道液化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公用企事业费。

代收代扣业务必须由成员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五条 公用企事业费缴费人(以下简称用户)有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和使用何种银行卡缴费的权利,任何收费单位和成员银行不得干涉用户自主选择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市代收代扣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领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能为:

(一)规范和管理本市代收代扣业务;

(二)负责指导《常州市代收代扣业务信息服务中心系统》的规划、建设和发展;

(三)负责代收代扣业务项目的备案;

(四)负责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成员银行及公用企事业单位之间纠纷裁决;

第七条 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为代收代扣业务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各项公用企事业代理缴费业务的日常工作。本市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签订代理收费业务协议。

第八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负责《常州市代收代扣业务信息服务中心系统》的运营、清算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权利和义务为:

(一)依据本办法制订代收代扣业务章程、资金清算办法等有关代收代扣业务规章制度;

(二)受理公用企事业单位提出代收代扣公用企事业费的申请,签订代理收费业务协议;

(三)统一制定《委托银行转账付款授权书》及相关文件文本;

(四)确认发卡机构银行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关于代扣公用企事业费委托申请信息的有效性,负责成员银行委托申请信息的统一管理;

(五)接受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计算超过缴费期限的现金缴费用户的滞纳金;

(六)根据代理收费业务协议,负责代收代扣业务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存档,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送至各成员银行和公用企事业单位;

(七)负责各成员银行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清算并提供清算数据,将所收资金划入公用企事业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向有关成员银行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发送对账信息;

(八)负责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成员银行间缴费信息的查询,提供裁决纠纷的相关数据;

(九)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收费的公用企事业单位收取代理手续费;

(十)及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交办的用户投诉、纠纷;

(十一)组织和协调代收代扣业务宣传等事宜。

第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提出代理收费申请,签订代理收费业务协议;

(二)按照统一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收费网络系统,并与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联网;保障本单位收费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代理发卡机构受理客户首次委托银行转账付款的申请,并及时将用户变更和增减信息发送至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

(四)按规定做好代收代扣业务信息的传递、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五)受理用户投诉,负责解释、回复用户有关计费数据的查询;查明确认应减收或补收时,负责处理退款及补收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对用户逾期未缴的公用企事业费用的催缴工作;

(七)办理用户跨月补缴及收取滞纳金事项,其中逾期6个月内的可委托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及成员银行代办;

(八)按时足额向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缴付代理手续费。

第十一条 成员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统一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代收代扣业务收费网络系统,并与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联网;保障本单位代收代扣业务收费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受理用户委托申请,由用户签署《委托银行转账付款授权书》;受理用户终止、变更原委托授权付款方式的申请;妥善保存用户的委托申请资料至委托终止后2年;

(三)负责将用户委托信息资料发送至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进行确认登记;负责告知用户委托申请被拒绝的原因;

(四)按规定做好代收代扣业务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五)根据用户有效委托申请,按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传送的公用企事业缴费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用户指定的账户中全额代扣公用企事业费用,并将完成扣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发送至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

(六)通过本单位营业网点受理用户以现金或转账支付方式办理的公用企事业费用代收业务;通过本单位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受理客户以银行卡转账支付方式办理的公用企事业费用代收业务;

(七)在收费数据传送当月,用户指定的账户无足够资金时,应及时将未扣信息传送至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对超过缴费期限的客户,根据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要求代扣滞纳金;

(八)在开办代收代扣业务时,必须遵循“银行不为公用企事业单位垫款”的原则;

(九)银行卡扣费次月应向用户提供对账单,并为用户提供查询、打印等服务;

(十)负责委托用户的对账工作,提供对账单、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存折补登交易明细等对帐方式。


第四章 用户委托和缴费


第十二条 用户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何发卡机构有效银行卡账户缴付相关公用企事业费用。用户可在收费单位或到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书面委托银行转账代扣相关公用企事业费用的申请。受托发卡机构经审核确认后,根据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在用户银行卡账户内以全额代扣的方式缴纳指定的公用企事业费用。

用户亦可自主选择在本市任何成员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凭收费单位的缴款通知书或通过银行柜面查询,以现金或转账支付方式直接缴纳指定的公用企事业费用,或通过成员银行的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银行卡转账支付方式办理各类公用企事业费的缴费业务。

用户仅可自主选择上述一种缴费方式缴纳指定公用企事业费用。

第十三条 用户改变所委托的银行卡账户时,应向所委托的发卡机构重新办理变更、委托的书面申请。

用户如需终止原委托授权付款方式,应由原委托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终止委托的手续。

第十四条 用户办理委托、变更、终止原委托银行卡代扣指定公用企事业费用书面申请时,须先清偿申请日前所有未缴公用企事业费用及其滞纳金。上述申请经发卡机构、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审核确认后,于下次缴费期开始生效;经审核不能成立的申请,由受托发卡机构通知用户。因用户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不详或有误造成无法通知到户的,有关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十五条 用户应保证所委托的银行卡账户在缴费期限内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缴指定的公用企事业费用,因余额不足造成未能按时缴付相关公用企事业费用的,须依照有关规定承担逾期未缴的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挂失时,如需同时终止代扣服务时,须另行办理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并经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后生效;未办理上述申请并经确认的,其代扣服务继续有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各项代扣款项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用户须遵守各发卡机构的银行卡章程、业务管理办法、会计制度、代收代扣业务章程或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使用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各发卡机构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有权终止其银行卡代扣业务服务,其未缴款项可到各成员银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

第十七条 用户对各项公用企事业费用有疑问的,可向各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查询、投诉。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成员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代收代扣业务网络信息交换中,由于成员银行、常州市电子结算中心、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过错引起数据丢失、泄漏等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代收代扣业务信息服务中心系统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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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平民仁道”还是“精英霸道”?

----现代民主法治视野下犯罪构成理论的理性选择

□欧锦雄


内容摘要: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学术对垒已成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要争鸣态势。刑事审判的民主性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应具有通俗化、大众化的特性,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只要稍加解释,被告人和广大民众均可以明白其基本道理,它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精神。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有着复杂、深奥、晦涩难懂的品性,绝大多数被告人和广大民众对这一理论难以理解,这是一种与现代民主法治相违背的理论。现代民主法治呼唤大众化、平民化的犯罪构成理论。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现代民主法治、平民、精英


法学创新是法学家们津津乐道的话题。法学家们总喜欢标新立异,喜欢理论的深邃,喜欢自己的理论主张被广泛采纳。然而,法学界出现了轻视理论通说,轻视大众化、通俗化理论的极端倾向,如果不正视这一错误倾向,就会导致法学应用理论走向脱离民众的深渊。
一、犯罪构成的理论纷争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的核心理论,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理论。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在借鉴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迄今为止,这一理论一直在刑法学界居于通说地位。这些年来,我国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理论的缺陷提出了批评,并提出了种种改造方案,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在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批判中,出现了一种极端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张对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推倒重来”,并以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取而代之①。目前,附和这种主张的学者日趋增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利用自身的学术优势在司法实务界大力推行其观点。“推倒重来”的理论主张可谓标新立异,目前,“推倒重来”论已形成较大的声音,并基本形成一个学术阵营。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学术对垒已成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要争鸣态势。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发展是恪守现行犯罪构成理论?还对其推倒重来,并以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取而代之?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问题。
二、犯罪构成理论的民主法治意蕴
中国刑事法治应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的精神,现代民主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立法和司法应反映广大民众的意愿,广大民众是法治的重要参与主体。
在现代文明国家,刑法是国民的刑事大宪章,在立法内容和审议程序上应体现民主法治的精神。从性质上看,刑法规范首先是反映民意的、规制国民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其次,它才是裁判规范,法官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应以反映民意的立法原意,以广大国民的立场,以公平、正义的良知为基点来进行。刑法理论是指导刑法适用的理论,刑法理论的展开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刑法理论的运用主体具有多元化,法院与法官、检察院与检察官、公安局与警察、监狱与监狱警察等单位和官员是刑法理论的运用主体,这是众所周知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广大民众等同样也是刑法理论的运用主体,然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广大民众等主体往往被学者遗忘。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标准和规格。犯罪构成理论则是阐明犯罪成立的标准和规格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刑事执行等环节,犯罪构成理论为各有关机关及其相关人员所运用,尤其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的指控、辩护人的辩护以及法官的判决均会在法庭上公开运用犯罪构成理论阐述或论证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罪,其相关法律文书也会出现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公开审判是现代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被告人和广大民众有权知晓审判的来龙去脉,被告人也可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自己辩护,民众也可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评价、监督审判的公正性。刑事审判的民主性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应具有通俗化、大众化的特性,假若犯罪构成理论深奥、晦涩、那么,被告人和广大民众将对法庭上公诉人、律师和法官的发言不知所云,若此,被告人无法较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民众也无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可见,在实践中,运用深奥、晦涩的犯罪构成理论是违背民主法治精神的。
三、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简明特性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四要件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是对各种影响犯罪成立的因素进行高度归纳后而确立的犯罪成立的标准和规格,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可以清楚地确定行为的性质,它能较好地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能划清罪与非罪的区别,它体现了罪刑法定的理念,因此,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简单易懂,操作容易,三十余年的实践运用证明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只要稍加解释,被告人和广大民众均可以明白其基本道理,可以说,它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精神。当然,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尚存在一些不足,其缺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对于已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但其综合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而不入罪的情形,还不能较科学地以这一理论予以解释。(2)对于已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且其综合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在具有免罪事由的情况下不能较好地以犯罪构成理论解释其为何不能定罪。但是,这些不足可以通过对其适度改造来予以克服。
四、德日犯罪阶层理论的深奥品质
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和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均为定罪的理论,两者在确定犯罪成立的各种构成因素上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这两套理论在概念术语、理论结构体系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不同。
现代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是阶层式理论。一直以来,德日刑法学者在犯罪成立理论领域上的论争异常激烈。从其历史发展脉络看,有古典犯罪论体系理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理论、目的论体系理论和现代古典犯罪论体系理论等。从阶层数量上分类,存在二层体系、三阶层体系、四阶层体系、五阶层体系、六阶层体系、七阶层体系等理论。目前,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通说为现代古典犯罪三阶层论。德日犯罪三阶层论认为,犯罪成立条件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次递推进的阶层。在德日犯罪三阶层论里,还包含了许许多多的子理论,例如,法益理论、行为理论、社会相当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违法阻却事由理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理论、违法性认识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客观处罚条件理论,等等。德日犯罪三阶层论中存在着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所不存在的概念术语,例如,该当性、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责难、法益、期待可能性,不法,等等。
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力求精细,导致了理论的复杂性,并异化成象牙塔上法学家们的理论玩物。对广大民众而言,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种种理论术语生僻难懂,体系繁杂难以理解。由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有着复杂、深奥、晦涩难懂的品性,所以,这种理论只有真正的法律精英才可以掌握,绝大多数被告人和广大民众对这一理论难以理解。一种远离被告人和广大民众的犯罪成立理论与现代民主法治是格格不入的。其实,在中国当今的法律实务罪,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水平参差不齐,许多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素养仍较欠缺,尚不能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精英,这部分法律职业者还不一定能真正地娴熟掌握德日犯罪阶层理论。可见,德日犯罪阶层理论不但与现代民主法治背道而驰,而且也不符合中国当前的国情。
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阶层理论的理性比对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阶层理论各自自成体系并具有各自的自洽性,两者在犯罪成立的基本构成因素上有基本相同的东西,也有差异,其差异主要体现了出罪方面,德日犯罪阶层理论在出罪上存在着以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如无期待可能性)出罪的情形,即法官在行为出罪上具有较大的权力,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法官可根据自己对超法规阻却事由的理解自行豁免犯罪。而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行为入罪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一旦行为具备这四个构成要件(这四个要件包含了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内涵),其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就不能由法官随意出罪,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豁免规定。这两种理论体系差异产生的原因是对罪刑法定理念理解的不一致,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体现的罪刑法定理念是定罪规格要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若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某罪的全部要件则要定罪,除非法律有豁免犯罪的特别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它体现的罪刑法定包括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而德日犯罪阶层理论所体现的罪刑法定理念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它仅指消极的罪刑法定,当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某罪的全部要件并不一定要定罪,法官可以根据超法规事由自行豁免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既包括积极的罪刑法定,也包括消极的罪刑法定,它禁止随意以超法规的无期待可能性等事由来豁免犯罪,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是可以根据超法规的无期待可能性等事由来随意豁免犯罪的,因此,目前德日犯罪三阶层论与我国刑法规定是不匹配的。如果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罪刑法定理念上相同,那么,通过理论改造两者在定罪和出罪的规格上是可以相同的。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相比,德日犯罪阶层理论在解决实践问题上并无优势。在我国刑法典下,只要刑法基本理念、立场相同,凡德日犯罪阶层理论可以依法解决的问题,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同样也可以解决。
现代文明国家应有民主的特性,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法治活动应反映民意、关注民意,并应接受民众的监督,只有符合民主法治的犯罪构成理论,才是符合仁义的理论。如果某一犯罪构成理论,让民众无法理解其基本内容,那么,在公开审判之时,被告人和广大民众情况无法听懂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关键的定罪量刑言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广大民众将无法对法庭审判予以监督,这样的理论其实是愚民理论、精英霸道理论。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发展之道的争论焦点是:走平民仁道?还是走精英霸道?
我国现行犯罪均成四要件说简单易懂,操作实用,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精英可以娴熟地正确运用这一理论,被告人和广大民众也较容易明白其中道理。这一理论体现了刑事民主法治的真谛。可以说,目前我国在犯罪构成理论上所走的实践之路是一条光明的平民仁道,在未来,我们也应沿着这条平民仁道在科学的改造中前进。
德日犯罪阶层理论深奥、晦涩,它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中真正的法律精英的象牙塔上之玩物,它脱离了被告人,脱离了广大民众,脱离了现代民主法治的品质。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改革上,如果我国对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推倒重来”,并以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取而代之,那么,我国将从一条坦荡的平民仁道走向了一条灰暗的精英霸道。
六、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检验
犯罪现象复杂多变,刑法在行为犯罪化立法上应综合考虑种种问题,确立若干个刑法制度,并须协调合理配置。由于涉及面广,刑法的内在规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冲突,因此,绝对合理的刑法是不存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阐释犯罪成立的理论,因为犯罪概念的复杂性、模糊性、主观性,因此,绝对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也是不存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存在着自身的不足,德日各种犯罪阶层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
为了克服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欠缺,我们在理论研究上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通过争论可以更好地发现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通过借鉴其他犯罪构成理论的长处来克服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不足。犯罪构成理论的纵深研究主要是法学家和其他研究者之事,但是,应当指出,犯罪构成理论平民化是现代刑事民主法治实践的最终归宿。在法学研究上,我们主张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多元化,但是,在刑事法律实践上,主张犯罪构成理论单一化和平民化,反对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如果在刑事审判中允许运用多种犯罪构成理论断案,就可能让被告人和广大民众无所适从。
在当今社会里,有三种影响较大的犯罪构成理论,一是德日犯罪三阶层论,二是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三是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此外,法国的“行为十行为人”犯罪构成理论也有一定影响。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力求精细,复杂、深奥而晦涩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是真正的法律精英才可掌握的理论。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粗犷、易懂,即使是作为普通民众的陪审团成员也可掌握此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具有一定的理论性,简单易懂,即便普通民众,也很容易理解其基本内容。法国的“行为十行为人”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难易程度上与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相当。
刑事法治的好坏并不取决于犯罪构成理论是否深奥、精细。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犯罪三阶层论相比,其理论性并不强,但是,美国和英国的刑事法治状况在总体上得到世界各国好评,它们良好的刑事法治状态甚至好于德国和日本。法国的“行为十行为人”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性上与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相近,并没有像德日犯罪三阶层论那样繁杂、深奥,但是,法国的刑事法治在整体上享有世界盛誉。法国实现现代民主远早于德国和日本,现代民主法治的优良传统让法国刑事法治具有良好的状态,法国的刑事法治状态同样可能优于德国和日本。
七、犯罪构成理论改革的理性选择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均存在优点和缺陷,若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推倒重来”并以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取而代之,我国刑事法治状态并不会有任何好的改观,相反,它可能会使我国刑事法治状况因刑法理论的复杂而脱离现代民主法治,并走上糟糕之路。理智的做法是,坚持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基本框架及基本内容,借鉴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和其他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些合理成分,对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进行适度改造,使其成为更为科学的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反映了犯罪构成基本原型,确立了犯罪成立的指导形象;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可将犯罪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区分开来;免罪事由存在与否会影响到行为是否被宣告有罪,因此,我国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三阶层理论,其三阶层的构成是:(1)犯罪构成四要件;(2)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3)具有有罪宣告性(即无免罪事由)。这一理论的建构是以保留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基础来进行的,它的建构不会动摇我国现在的刑法学体系的根基,相反地,它的建构可以使我国刑法学体系更具科学性。
犯罪构成理论是关系到对人的生死予夺的重要理论,是具有高度民主实践品性的理论,它不应是象牙塔上法学家们的理论玩物,也不应是法律实践精英把玩的玄奥工具。现代民主法治呼唤大众化、平民化的犯罪构成理论,刑法正义应是人民看得见的正义,人民可以理解的正义,因此,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发展之路应坚持走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之平民仁道,拒绝走德日犯罪三阶层论之精英霸道!

①陈兴良教授是“推倒重来”论的主要代表,他在《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中系统地阐述了这一观点。

(本文发表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64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六、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七、本通知附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农林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

  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焦化: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建材: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项目。

  医药: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化学制药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机械: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电子: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液晶显示器、芯片、彩色显像管、玻壳制造项目。

  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社会事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项目;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项目;新物种引进、推广和转基因产品生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