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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9:51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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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满足两项基金管理机构购买国债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定于1998年11月20日开始发行。
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2亿元,在对两项基金滚存余额及其结构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分析与研究,并做出必要的扣除之后,确定你地区承购任务数额为 万元。
请接此通知后,按照“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见附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发行准备工作,将承购任务分解并落到实处,确保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2亿元。从1998年11月20日开始发行,至12月10日结束。
2.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5.85%,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从承购日(交款日)开始,每年对月对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2003年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国债不上市交易,不得抵押贷款。
三、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向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其他机构不得承购本期国债。
2.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额,由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区1997年度两项基金滚存余额,并做出必要扣除后,按照可应债资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下达。
3.本期国债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部门办理本期国债的发行、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等具体事宜。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层层落实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额。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本期国债承购任务下达后,各级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社保部门(以下简称缴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缴款单位在发行期内,到同级财政国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签发单位)办理缴款手续。
本期国债承购款项,从两项基金财政专户支出。目前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已经实行但财政专户资金不足以承购本期国债任务数额的地区,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专户缴足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款项。
2.签发单位根据收到的承购款项,开出“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利息支取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第三联由签发单位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
3.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承购款项上划至省级财政厅(局),各省级财政厅(局)在12月10日之前,将收到本地区承购款项汇总并以电汇方式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804
用 途:(注明本地区缴款代码,见附件一)
行 号:10051
四、每年利息的支付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1.本期国债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财政部将根据承购款项上划情况,向各地财政厅(局)拨付利息及本金。
2.各缴款单位依据“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付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签发单位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缴款单位事先指定的两项基金财政专户。签发单位应将每次转帐的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
已向缴款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国债到期时,缴款单位需持收款单第二联到签发单位办理本金兑取手续,签发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缴款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签发单位收回。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1.本期国债发行费为承购额的5.7‰。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签发单位各1.4‰,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各0.5‰。在各地按期、足额上划承购款后,由财政部将发行费一次划拨给各省级财政厅(局),由其根据承购款缴
纳情况逐级下拨。对于无特殊情况,滞纳、欠缴承购款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发行费。
2.签发单位的利息支付手续费为利息支付额的0.6‰,到期本金兑付费为本金支付额的3‰,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在11月30日前向财政部国债金融司报送“关于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承购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并在本地区完成承购任务后及时向财政部国债金融司上报“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附件二)。
本期国债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区财政部门、两项基金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保证发行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一:各地区财政部门缴款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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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码 | 地 区 |
|------------|---------|
| 9001 | 北京 |
|------------|---------|
| 9002 | 天津 |
|------------|---------|
| 9003 | 河北 |
|------------|---------|
| 9004 | 山西 |
|------------|---------|
| 9005 | 内蒙古 |
|------------|---------|
| 9006 | 辽宁 |
|------------|---------|
| 9007 | 大连 |
|------------|---------|
| 9008 | 吉林 |
|------------|---------|
| 9009 | 黑龙江 |
|------------|---------|
| 9010 | 上海 |
|------------|---------|
| 9011 | 江苏 |
|------------|---------|
| 9012 | 浙江 |
|------------|---------|
| 9013 | 宁波 |
|------------|---------|
| 9014 | 安徽 |
|------------|---------|
| 9015 | 福建 |
|------------|---------|
| 9016 | 厦门 |
|------------|---------|
| 9017 | 江西 |
|------------|---------|
| 9018 | 山东 |
|------------|---------|
| 9019 | 青岛 |
|------------|---------|
| 9020 | 河南 |
|------------|---------|
| 9021 | 湖北 |
|------------|---------|
| 9022 | 湖南 |
------------------------

续表
------------------------
| 代 码 | 地 区 |
|------------|---------|
| 9023 | 广东 |
|------------|---------|
| 9024 | 深圳 |
|------------|---------|
| 9025 | 广西 |
|------------|---------|
| 9026 | 海南 |
|------------|---------|
| 9027 | 四川 |
|------------|---------|
| 9028 | 重庆 |
|------------|---------|
| 9029 | 贵州 |
|------------|---------|
| 9030 | 云南 |
|------------|---------|
| 9031 | 西藏 |
|------------|---------|
| 9032 | 陕西 |
|------------|---------|
| 9033 | 甘肃 |
|------------|---------|
| 9034 | 青海 |
|------------|---------|
| 9035 | 宁夏 |
|------------|---------|
| 9036 | 新疆 |
------------------------

附件二: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交 款 额 |
|-------------|-----------|
| 交款合计 | |
|-------------|-----------|
| 其中:养老保险 | |
|-------------|-----------|
| 失业保险 | |
|-------------|-----------|
| 其他社会保险 | |
---------------------------



199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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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机械部


汽车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6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汽车(含摩托车)行业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汽车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组织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组织配套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第三条 汽车行业标准化工作是汽车工业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汽车工业发展规划和各级主管部门行业工作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汽车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汽车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健全、完善与国际标准基本协调,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基本相当的我国汽车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需要。
要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认真参与国际标准草案的讨论,积极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草案,争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为国际标准化工作做出我国的贡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以下简称汽车司)负责汽车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汽车司在标准化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汽车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发布汽车行业标准,审核汽车国家标准(报批稿)和办理报批手续;
(四)协调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五)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受理范围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
(六)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
(八)管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协会汽车分会;
(九)对汽车行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十)组织重大新产品和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与本行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十二)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组织标准化科技成果评选和负责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六条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承担汽车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行业标准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汽车标准化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提出汽车行业标准化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汽车司下达的年度计划;
(三)负责汽车标准的枝木协调和汽车标准(报批稿)的复核、复审工作,并办理报批;
(四)负责汽车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
(五)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汽车司的委托负责汽车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协助汽车司进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承担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协会汽车分会秘书处工作;
(七)负责汽车行业国际标准化归口工作,承担ISO/TC22、ISO/TC177、IEC/TC699国内秘书处工作;
(八)受委托承担重大新产品和引进项目中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对企业的产品标准进行水平认可工作;
(九)组织开展汽车行业标准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十)负责汽车行业标准化科枝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汽车行业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其工作任务按《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汽车生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制定汽车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并落实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负责各自的企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修订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备案;
(三)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企业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研制新产品、改进老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进行企业标准化审查;
(六)企业领导应支持企业标准化部门的工作,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不得投入使用;
(七)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八)统一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九)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各类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十)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十一)组织企业标准化科技成果的评定和优秀标准化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标准化管理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应配备组织能力强、有一定政策水平、知识面广、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生产管理业务的技术人员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保障标准化工作经费,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
第十—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汽车分会是主管部门联系基层,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纽带和助手,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标准化共性问题和方针、政策的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基层和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组织汽车标准制定和贯彻;并接受委托其他有关汽车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汽车行业的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
(一)整车术语、符号、产品型号、编码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通用互换配合要求;
(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四)环境保护、卫生的技术要求;
(五)整车和发动机的通用试验方法;
(六)节约能源、资源的技术要求;
(七)国家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是在汽车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
(一)汽车产品定型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
(二)汽车零部件术语、总成型号、零部件编号、制图规则、信息分类编码和文件格式等通用技术语言;
(三)汽车通用零部件、互换性和结构要素要求;
(四)汽车总成零部件试验方法;
(五)汽车产品技术条件及质量分等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具体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二)环境保护、卫生的标准;
(三)节约能源、资源的标准;
(四)国家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指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应当保障人体健座、安全环保和卫生;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满足使用要求,保护用户利益;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汽车司批准的计划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查工作。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
第十九条 汽车行业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汽车司批准、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后要适时复查,复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的确认、修订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贯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做为合同的依据、或被政府规定必须贯彻执行,则在企业内部、合同双方或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重大改进必须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制定产品标准,并进行标准化审查。未经标准化审查的不得批准定型。
第二十三条 汽车司负责汽车行业内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五章 标准出版发行与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受汽车司委托负责汽车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要保证标准的印刷质量,缩短出版周期。其他单位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汽车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和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做好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各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协会汽车分会要积极开展有关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和新标准宣讲,推动汽车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各级标准化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由政府拨给的制、修订标准补助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工作是公益性事业,制、修订标准费用的不足部分,可由行业向企业集资解决,企业承担的费用应计入生产成本。                ‘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标准化事业,按国家规定对优秀标准化科技成果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三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及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包括标准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标准化法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汽车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北安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统计分析

李娜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有车一族越来越多,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就是交通肇事事故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交警队发放驾驶证的干警曾戏称“每天都在发放杀人执照”。
  载止到2009年10月,北安市法院从2008-2009年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25件26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61件。其中,2008年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14件15人,占2008年刑事案件的14.73%;2009年审理11件1人,占2009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7.54%。2008年审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29件,2009年审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32件,从案件审理情况中不难看出,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情况严重。

  近两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购买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参加培训,不办驾驶执照,车辆不挂牌子,由于技术不过关,使这些二轮、三轮摩托车成为危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2、只重经济利益,违章超载驾驶,非法搭载现象突出。

  为追求经济利益,许多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或搭载乘客时不按要求装载,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

3、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几率上升。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近期国家下大力度整治洒后驾驶,,但部分人仍当耳边风,我行我素,酒足饭饱后照样上路。由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4、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而一部分驾驶员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5、因被害人的责任导致。

  在16起案件中被害人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二、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建议

  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必须从根本上加大监管力度。

1、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公安、交通部门要运用宣传栏、报纸、电视台等方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驾驶员和其他群众进行安全知识、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对于驾驶人员要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了解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使他们做到行车谨慎,自觉抵制违章行为。在驾驶过程中要系好安全带,戴好头盔,增大安全系数。对于其他群众,要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横穿公路、不撞红灯等。宣传力度的加大,让人人了解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加大管理力度。

  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驾驶员培训和车辆年检的“严进严出”,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隐患;在事故多发重点路段实行定员定岗,在其他路段实行流动巡查,对超载超速等违规违章现象严管重罚;不断扩大科技装备的投入使用范围,在主要路段和高危路段实行电子远程监控,并实现交管部门与地方辖区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分工协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管理盲区,提高防范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

3、加大执法力度。

  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无牌照车、无证、超载、违章驾驶车辆的打击力度,该罚则罚,该送司法机关的决不能以罚代刑。法院对此类案件要依法严惩,量刑时慎用缓刑,不能以赔代刑。从统计可看出,缓刑的适用比例较大,使一些驾驶人员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赔足钱判个缓刑就了事,又不用受牢狱之苦,不能形成震慑力,这样对社会的稳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的量刑幅度,该重罚的要重罚,以警示驾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以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4、完善道路设施。

  要广泛征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排查、发现和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的解决对策。在事故多发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标杆,在交通流量较大、情况复杂路段、视线不良位置设置信号灯、警示标志或增强执勤力量,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