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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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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
  (六)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淘汰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和保健品的审核,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审批;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药品广告。
  (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负责医疗器械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八)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初审、推荐;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的推荐。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对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10个行政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外事接待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起草地方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备案;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审核申报及品种再注册工作;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院制剂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省内调剂的审批;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初审、推荐;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药品审评业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核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产品的分类管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推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依法监管特种药械;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指导医疗器械检验及技术审评机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审核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指导药品认证、技术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稽查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并进行管理;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及刊播情况的检查;按规定负责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办大案要案,检查、督促和指导全省药品监督稽查业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拟订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负责全系统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组织实施全系统评选表彰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负责全系统财务经费的统一管理,制定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系统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含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含系统行政编制6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15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5名(正处2名,副处3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派,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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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拔驻外后备干部的通知

教育部人事司


关于选拔驻外后备干部的通知


教人司[2005]181号

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加强驻外教育干部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我部定于近期进行教育驻外后备干部选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拟任岗位

  选拔范围为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院校。拟任岗位为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一秘及以下外交官后备干部人选。

  二、选拔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一般为中共党员。

  2、热爱并熟悉教育和外交工作,对国家外交和教育方针、政策和基本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有一定的党政和外事工作经验。

  3、组织纪律性强,廉洁奉公,正确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善于团结合作,群众基础好。

  4、语言与专业要求:

  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阿拉伯语、意大利语、荷兰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希伯莱语、丹麦语、芬兰语、瑞典语、波兰语、保加利亚语、泰国语等语种专业人选;

  ②其他专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和教育研究类专业人选。要求有国外学习或工作经历、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且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语种不限;

  ③在省属高校的选拔仅限于非英语语种干部人选。

  5、身体健康,相貌端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同时具备中共党员、非英语语种、有党政及驻外工作经验等条件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但不超过50周岁。

  6、掌握机动车驾驶技术,有驾照,两年内可驻外工作者。

  三、选拔程序

  驻外后备人员的选拔程序是:单位推荐、初选、外语水平考试、组织考察、人选确定。对被确定为驻外后备干部者将予公布并通知单位。对选拔过程中未被确定进入后续程序者不另行通知。

  1、单位推荐。各单位填写教育部人事司统一印制的《驻外后备干部推荐表》(见附件,可复印使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司。

  2、初选。人事司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后续选拔程序的人选。

  3、外语水平考试。由人事司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初审合格人选进行外语水平考试(7月上旬,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4、组织考察。对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者,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进行组织考察。

  5、人选确定。对通过上述程序符合条件的驻外后备干部人选,由人事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财务司联席会议研究并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纳入驻外后备干部库。

  四、组织要求

  1、选拔培养驻外后备干部是关系到驻外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培养、锻炼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请各单位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严格掌握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干部锻炼成长的需要,在个人志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荐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员作为驻外后备干部人选。

  2、选拔驻外后备干部人选和建立后备干部库的有关工作由人事司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具体推荐工作。

  3、请各单位于2005年6月25日前将推荐名单及《驻外后备干部推荐表》(可复印使用)报送我司。

  联系人:张晓光、陈向阳

  联系电话:66097087/66097619

  传真:010-66096321

教育部人事司

二○○五年六月二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更好地掌握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疫情,切实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了《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准确掌握疫情,探索该人群预防干预、感染者随访管理和抗病毒治疗等工作模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加强与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做好男男性行为人群性病诊治、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等方面的安排,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该项试点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八三月六日

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

  近期,不同渠道的多个专题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我国男男性行为人群(简称MSM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呈上升趋势。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数据也提示MSM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在上升。但由于该人群的艾滋病疫情并没有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预防该人群艾滋病传播的相应措施和抗病毒治疗等工作尚没有很好地落实。 
  鉴于哨点监测、专题调查、自愿咨询检测等途径收集的MSM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结果差异很大,各专题调查的方法、指标也不统一,很难对MSM人群疫情作出准确判断。为掌握全国MSM人群艾滋病疫情,探索落实该人群各项防治措施的有效途径,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统一的方案开展较为系统的MSM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简称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科学、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目标 
  (一)目的。 
  1.了解全国主要城市MSM人群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感染率; 
  2.加强MSM人群检测结果告知、预防干预、感染者随访管理和治疗等措施的落实,探索并建立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 
  (二)目标。 
  防治试点工作结束时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在试点地区的MSM人群中, 
  1.为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提供咨询的比例达到95%; 
  2.网络直报报告及时率达到95%;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比例达到70%;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不低于 70%; 
  5.过去12个月中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比例达到70%以上; 
  7.性病患者成功转介接受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的比例达到70%以上; 
  8.预防措施覆盖比例达到70%以上; 
  9.最近一次与男性性伴发生肛交性行为时使用安全套的比例达到70%以上;
  10.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卫生部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性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性艾中心成立试点工作组,工作组下设秘书组和数据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并组织实施国家级督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省级疾控部门负责所辖试点城市的督导和技术指导。各试点城市要在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的领导下,成立专人负责的试点工作实施小组,成员应包括MSM民间组织骨干人员,实施小组负责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各项调查与防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与国家工作组联系解决。 
  三、试点准备工作 
  (一)宣传教育与动员。 
  在全面实施综合防治工作前,必须要充分做好MSM人群的社会动员。社会动员可以采用多种渠道,如通过和当地MSM人群民间组织协作,由他们在MSM人群中宣传,或到MSM人群聚集的场所进行宣传,或通过MSM人群网站以及其他公众媒体进行宣传。若该城市没有MSM人群小组,可考虑利用周边城市已有的MSM人群小组协助开展当地的MSM人群动员工作。 
  (二)培训。 
  在试点工作启动前,需对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方案内容与实施、疫情调查方法与程序、资料管理与分析、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等。 
  四、实施
  试点工作主要包括MSM人群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两部分,疫情调查共进行3次,每次间隔时间为6个月。综合防治试点包括检测前后咨询、检测结果告知、疫情管理、行为干预、感染者随访以及抗病毒治疗等综合防治工作。以下是试点工作框架示意图。
  (一)疫情调查。 
  1.抽样方法 
  第一次调查采用同伴推动抽样(简称RDS)或分类滚雪球抽样方法(见附件)。第二、三次调查采用分类滚雪球抽样,但应尽量招募前次调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阴性者。 
  2.样本量 根据当地MSM人群规模和疫情调查的需要,直辖市每市调查600人,省会城市每市调查200-450人,其他城市每市调查200-300人。全国共调查约2.2万人(见附件)。 
  3.调查对象 在调查之前一年内与男性发生过口交或肛交性行为的男性,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自愿参加问卷调查和艾滋病检测者。 
  4.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为匿名,内容包括人口学特征、疾病史、性行为、吸毒行为等。为便于提供检测后咨询和随访等相关后续服务,还将记录调查对象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5.实验室检测 抽取调查对象静脉血5ml,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抗体和丙肝抗体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采用现场快速检测方法,筛查阳性者,再做确证试验。艾滋病确证试验阳性者,将进行病毒核酸亚型分析及新感染酶联检测 (BED-EIA)。梅毒筛查采用快速血浆反应素/甲苯胺红检测方法(RPR/TRUST),确认采用梅毒血球凝集试验(TPPA)。丙型肝炎筛查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确认采用重组免疫印迹法(RIBA)。 
  6.数据管理、分析和报告
  性艾中心采用Epi Data 3.10软件统一编制数据录入文件,并下发各省(区、市)调查点。各调查点疾控部门在现场调查结束后要及时完成数据录入,进行整理和分析,完成分析报告,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部门汇报。同时将数据库传送至中国疾控中心性艾中心试点工作数据组(Email:yrmao@hotmail.com;panglincn@yahoo.com.cn),以汇总和分析全国数据,及时向卫生部和有关方面汇报。 
  (二)综合防治。 
  1.疫情报告 
  对艾滋病病毒确证试验为阳性者,当地疾控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办疾控发〔2006〕92号)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56号)的要求,在收到确证试验阳性报告后24小时之内,根据检测前咨询和调查问卷中收集的有关信息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完成网络直报。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综合管理 
  对在疫情调查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管理。 
  对疫情调查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符合《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中抗病毒治疗条件,要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3.性病诊疗服务 
  (1)确定性病诊疗定点医院 在调查城市中,每个城市确定1个性病诊疗机构作为试点城市的性病诊疗服务点,为疫情调查和其他途径发现的梅毒现患者提供优质性病诊疗服务。 
  (2)性病诊疗定点医院的服务内容 
  ①承担疫情调查中检测出的梅毒血清学检测阳性者的临床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②对有需求的调查对象提供其他性病的检测与治疗。
  ③提供性病艾滋病相关的咨询和行为干预服务。 
  4.预防干预 
  在MSM人群中开展以核心同伴宣传员预防干预为主的行为干预活动,提倡安全性行为,减少艾滋病相关高危行为,提高预防性病艾滋病的技能。核心同伴宣传员师资培训由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与MSM民间组织共同组织实施,MSM民间组织负责招募师资和选拔核心人物,疾控部门负责督导和评估。首先进行同伴宣传员师资培训,其后即可在疾控部门的支持下,在当地MSM人群中开展核心同伴宣传员的选拔和培训,并鼓励经过培训的核心同伴宣传员在各自的活动网络中开展干预活动。在开展同伴宣传员干预的同时,还要开展热线咨询、网络宣传、安全套推广及外展等预防干预活动。 
  五、督导与评估
  综合防治试点工作的督导与评估,纳入国家整体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评估体系,按照《中国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框架(试行)》和《中国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方案(2007~2010年)》的要求进行组织实施。性艾中心和各试点省份疾控中心要定期组织试点工作专项督导和评估,检查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试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级疾控部门要及时汇总和分析疫情调查等相关数据,对防治试点工作的实施和效果等进行评估。 
  六、工作进度 
  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试点工作于2008年1月启动,2009年底完成。分以下3个阶段实施: 
  (一)实施准备阶段。 
  2007年12月,制定实施方案及现场工作手册。 
  2008年1月-2月,选择4个试点城市进行实施方案和现场工作手册预试验,并根据预试验的结果,修改并定稿实施方案和现场工作手册。 
  2008年3月,组织试点地区人员培训,并在试点地区开展MSM人群社会动员和前期调查摸底。 
  (二)现场实施阶段。 
  2008年4月开始进行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试点活动。其中,2008年4月—6月完成第一次调查,2008年10月—12月完成第二次调查,2009年4月—6月完成第三次调查。 
  (三)总结和报告阶段。
  从2009年7月至年底,进行试点工作的总结,撰写总结报告。  
  七、经费预算 
  此次试点工作经费由中央本级艾滋病防治经费和美国CDC全球艾滋病项目、比尔.美琳达盖茨基金会项目、第五轮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卫生九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提供经费支持。不足部分由各省、试点城市协调解决。